本議定書各締約國,
考慮到為了進一步實現(xiàn)《兒童權利公約》的宗旨并執(zhí)行其各項規(guī)定,特別是第一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應當擴大各締約國為確保對兒童的保護、使其不受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的影響而采取的各項措施,
還考慮到《兒童權利公約》承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不受經濟剝削,不從事有危害性的或可能影響其教育或有害于兒童的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會發(fā)展的任何工作,
深切關注十分猖獗且日益嚴重的出于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目的的國際兒童販運,
深切關注仍然廣泛存在著特別容易侵害兒童的性旅游,因為它直接助長了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
認識到一些尤其脆弱的群體,其中包括女童受到了性剝削的極大危險,而且女童在遭受性剝削的群體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關注互聯(lián)網(wǎng)和其他不斷發(fā)展的技術提供了越來越多的兒童色情制品并回顧打擊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兒童色情制品國際會議(維也納,一九九九年),特別是它作出的要求在全世界范圍內對兒童色情材料的制作、傳播、出口、播送、進口、蓄意占有和宣傳予以刑事處罰,并強調各國政府與互聯(lián)網(wǎng)工業(yè)間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與伙伴關系的重要性,
認為應采用一種全面的方法來消除引發(fā)性因素,其中包括發(fā)展不足、貧困、經濟失衡、社會經濟結構不公平、家庭癱瘓、缺乏教育、城市--農村移徙、性別歧視、不負責任的成人性行為、有害的傳統(tǒng)作法、武裝沖突和販賣兒童,從而有助于消除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
認為需要努力提高公眾意識,以減少消費者對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的需求,并還認為需要加強各方的全球合作以及在國家一級改善執(zhí)法行動的重要性,
注意到關于保護兒童的國際法律文書的各項規(guī)定,其中包括《關于在跨國收養(yǎng)方面保護兒童和進行合作的海牙公約》、《兒童拐騙事件的民事問題海牙公約》、《有關父母責任和保護兒童的措施方面的管轄權、適用法、承認、實施與合作的海牙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關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動消除最惡劣童工形式的第一百八十二號公約》,
對《兒童權利公約》獲得廣泛支持感到鼓舞,這表明各方均廣泛致力于促進和保護兒童權利,
認識到實施《預防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的行動綱領》和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反對利用兒童從事商業(yè)色情活動大會的《宣言和行動議程》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其他有關決定和建議,
充分重視各國人民保護兒童和促進兒童協(xié)調發(fā)展的傳統(tǒng)及文化價值的重要性,
茲商定如下:
第 一 條
締約國應根據(jù)本議定書的規(guī)定,禁止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
第 二 條
為了本議定書的目的:
(一)買賣兒童系指任何人或群體為了報酬或出于其他考慮將兒童轉讓給另一個人的任何行為或交易;
(二)兒童賣淫系指為了報酬或出于任何其他形式的考慮而在性活動中利用兒童;
(三)兒童色情制品系指以任何方式表現(xiàn)兒童正在進行真實或模擬的直露的性活動或主要為取得性滿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現(xiàn)兒童身體的一部分的制品。
第 三 條
一、每一締約國應確保下列行為和活動按照其刑事法或刑法起碼將被定為犯罪行為,而不論這些行為是在國內還是在國際上犯下的,也不論是個人還是有組織地犯下的:
(一)根據(jù)第二條確定的買賣兒童的定義:
1、為下述目的以任何方式提供、送交或接受兒童:
(1)對兒童進行性剝削;
(2)為獲取利潤而轉讓兒童器官;
(3)使用兒童從事強迫性勞動。
2、作為中間人以不正當方式誘惑同意,以達到用違反適用的有關收養(yǎng)的國際法律文書的方式收養(yǎng)兒童的目的;
(二)主動表示愿意提供、獲取、誘使或提供兒童,進行第二條所指的兒童賣淫活動;和
(三)為了上述目的生產、發(fā)售、傳播、進口、出口、主動提供、銷售或擁有第二條所指的兒童色情制品。
二、在不影響締約國的國內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上述規(guī)定應適用于采取任何這些行為的企圖和對任何這些行為的協(xié)助或參與。
三、每一締約國應規(guī)定這些罪行將按照其嚴重程度受到相應懲罰。
四、在不違反其國內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每一締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確定法人對本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的罪行的責任。在不影響締約國的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可將法人的這一責任定為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
五、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shù)姆珊托姓胧?,確保參與兒童收養(yǎng)的所有人均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律文書行事。
第 四 條
一、當?shù)谌龡l第一款所列罪行在其領土上或在該國注冊的船只或飛機上犯下時,每一締約國均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立它對這些罪行的管轄權。
二、每一締約國可在下列情況下采取必要的措施,確立它對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罪行的管轄權:
(一)當嫌疑人為該國國民或為在該國領土上擁有其慣常住址者時;
(二)當受害者為該國國民時。
三、當嫌疑人身在該國領土上而且該國因罪行系由該國國民所犯而不將他引渡至另一個締約國時,每一締約國也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立它對上述罪行的管轄權。
四、本議定書不排除根據(jù)國內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轄權。
第 五 條
一、應當認為第三條第一款所列各項罪行已作為可引渡的罪行列入締約國之間現(xiàn)有的任何引渡條約,而且應根據(jù)各締約國之間后來締結的每一項引渡條約所確定的條件將這些罪行作為可引渡罪行列入這些條約之中。
二、凡以訂有條約為引渡條件的締約國在接到未與其締結任何引渡條約的另一個締約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時,可將本議定書視為就這些罪行進行引渡的法律依據(jù)。引渡應當符合被請求國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
三、凡不以訂有條約作為引渡條件的締約國應根據(jù)被請求國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將這類罪行視為在它們之間可進行引渡的罪行。
四、為了在締約國之間進行引渡的目的,此類罪行不僅應當被當作是在它們發(fā)生的地點所犯下的罪行,而且應被當作是在必須根據(jù)第四條確立其管轄權的國家領土上犯下的罪行。
五、如果就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的一項罪行提出了引渡要求,而被請求的締約國基于罪犯的國籍不引渡或不愿意引渡,則該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將此案提交其主管當局進行起訴。
第 六 條
一、在對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罪行進行調查或提起刑事或引渡程序時,各締約國應當相互給予最大程度的協(xié)助。其中包括協(xié)助獲取它們擁有的對進行這種程序所必要的證據(jù)。
二、各締約國應當根據(jù)它們之間可能已存在的任何司法互助條約或其他安排履行它們在本條第一款之下承擔的義務。在不存在這類條約或安排的情況下,各締約國應根據(jù)其國內法提供互助。
第七條
各締約國應根據(jù)其國內法的規(guī)定:
(一)采取措施,規(guī)定視情況扣押和沒收:
1、用于進行或方便進行本議定書所列犯罪的材料、資產和其他工具等物品;
2、從這些犯罪中獲得的收益。
(二)執(zhí)行另一個締約國提出的扣押或沒收(一)1小段中所列物品或收益的請求;
(三)采取措施臨時性關閉或徹底關閉用于進行這種犯罪的場所。
第八條
一、各締約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個階段保護本議定書所禁止的行為的兒童受害者的權益,特別應當:
(一)承認兒童受害者的脆弱性并對程序進行修改,從而承認他們的特別需求,其中包括他們作為證人的特別需求;
(二)向兒童受害者介紹其權利、其作用和司法程序的范圍、時間和進度以及對其案件的處置;
(三)應按照國家法律的程序規(guī)則允許在影響到兒童受害者的個人利益的司法程序中提出和審議兒童受害者的意見、需求和問題;
(四)在整個司法程序中向兒童受害者提供適當?shù)闹е眨?/p>
(五)適當保護兒童受害者的隱私和身份,并根據(jù)國家立法采取措施,避免錯誤發(fā)布可能導致泄露兒童受害者身份的消息;
(六)在適當情況下確保兒童受害者及其家庭和證人的安全,使他們不受恐嚇和報復;
(七)避免在處理案件和執(zhí)行向兒童受害者提供賠償?shù)拿罨蚍罘矫娉霈F(xiàn)不必要的延誤。
二、締約國應當確保受害者實際年齡不詳不會妨礙開展刑事調查,其中包括旨在查明受害者年齡的調查。
三、各締約國應當確保刑事司法系統(tǒng)在處理作為本議定書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兒童時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重。
四、各締約國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對從事照顧本議定書所禁止的罪行的兒童受害者的人員進行適當?shù)呐嘤枺貏e是法律和心理培訓。
五、各締約國應在適當情況下采取措施,保護從事預防和/或保護和幫助這種罪行的受害者康復的人士和/或組織的安全和完整。
六、本議定書的任何規(guī)定均不應解釋為妨礙或違背被告人享有公平和公正審判的權利。
第九條
一、各締約國應通過或加強、執(zhí)行和宣傳旨在預防本議定書所列各項罪行的法律、行政措施、社會政策和方案。應當特別重視保護特別容易遭受這些做法傷害的兒童。
二、各締約國應當通過各種恰當手段對本議定書所列各項罪行的預防措施以及這些罪行的有害影響進行宣傳、教育和培訓,從而增進包括兒童在內的廣大公眾的認識。各締約國在履行它們在本條款下的義務時應當鼓勵社區(qū)、特別是兒童和兒童受害者參與包括在國際一級開展的這類宣傳、教育和培訓方案。
三、各締約國應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確保向這些罪行的受害者提供一切適當?shù)脑?,其中包括使他們完全重新融入社會并使他們身心得到完全康復?/p>
四、各締約國應當確保本議定書所列罪行的所有兒童受害者均有權提起適當法律程序,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要求那些必須負法律責任者作出損害賠償。
五、各締約國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有效禁止生產和傳播宣傳本議定書所列的各項罪行的材料。
第十條
一、各締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驟,通過旨在預防、偵查、調查、起訴和懲治涉及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兒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行為的責任者的多邊、區(qū)域和雙邊安排加強國際合作。各締約國還應促進其當局與國家和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組織的國際合作與協(xié)調。
二、各締約國應當促進國際合作,協(xié)助兒童受害者實現(xiàn)身心康復、重新融入社會和重返家園。
三、各締約國應當促進加強國際合作,消除貧困和發(fā)展不足等促使兒童易受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兒童色情制品和狎童旅游等行為之害的根源。
四、能夠采取下述行動的締約國應當通過現(xiàn)有的多邊、區(qū)域、雙邊或其他方案提供財政、技術或其他援助。
第十一條
本議定書的任何規(guī)定均不影響更有利于實現(xiàn)兒童權利的任何規(guī)定和可能載于下述文書中的任何規(guī)定:
(一)締約國的法律;或
(二)對該國有效的國際法。
第十二條
一、每一締約國應在本議定書對該締約國生效后的兩年內向兒童權利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提供它為實施本議定書的規(guī)定已采取的各項措施的全面情況。
二、在提交全面報告后,每一締約國應在其根據(jù)《公約》第四十四條向兒童權利委員會遞交的報告中進一步列入執(zhí)行本議定書的任何其他情況。議定書的其他締約國應每五年遞交一份報告。
三、兒童權利委員會可要求各締約國提供有關執(zhí)行本議定書的進一步的情況。
第十三條
一、本議定書開放供已成為《公約》締約國或已簽署《公約》的任何國家簽署。
二、本議定書需經各國批準并開放供任何國家加入。批準書或加入書應交存聯(lián)合國秘書長。
第十四條
一、本議定書在交存第十份批準書或加入書后生效。
二、對每一個在生效后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本議定書在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后一個月生效。
第十五條
一、任何締約國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通知聯(lián)合國秘書長退約,此后秘書長將告知《公約》的其他締約國和簽署《公約》的所有國家。退約在聯(lián)合國秘書長收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
二、這種退約不具有解除締約國依本議定書對退約生效之日前發(fā)生的任何罪行承擔的義務。退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委員會繼續(xù)審議在退約生效之日前已在審議的任何問題。
第十六條
一、任何締約國均可提出修正案并將它提交聯(lián)合國秘書長。秘書長隨后應將提議的修正案通報各締約國,請它們表明它們是否贊成召開一次締約國會議對修正案進行審議和投票。如果在發(fā)出這一通報之日后的四個月內有至少三分之一的締約國贊成召開這樣一次會議,則秘書長應在聯(lián)合國的主持下召開這一會議。任何修正案,凡經出席會議并投票的絕大多數(shù)締約國通過,均應提交大會核準。
二、根據(jù)本條第一款通過的修正案在經聯(lián)合國大會核準并得到三分之二的絕大多數(shù)締約國接受后即刻生效。
三、一旦一項修正案生效,它將對已接受此項修正案的締約國產生約束力,而其他締約國則仍將受到本議定書以及它們已經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約束。
第十七條
一、本議定書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交存于聯(lián)合國檔案館。
二、聯(lián)合國秘書長應將本議定書的正式副本送交《公約》的所有締約方和簽署《公約》的所有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