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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與公共沖突化解

來源:《人權》2014年第1期作者: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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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所承認的價值理念。然而,人權能否充分實現,并不僅僅取決于它的理想價值,還取決于它的現實價值,即它能否被用來解決現實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在人權的現實價值方面,人權與公共沖突化解之間的關系,是學術和實務兩界爭論的問題之一。爭論的焦點在于:保障人權究竟是否有利于公共沖突的化解?

  一、國內外關于人權保障與公共沖突化解關系的爭論

  1、國外研究

  國外對人權保障與公共沖突化解之間關系的研究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帕雷夫·里埃特在《從人權的視角反思沖突轉化》一文中具體分析了人權保障研究者與公共沖突化解研究者之間的爭論,并將這種爭論的發(fā)展過程劃分為三個階段。①

  對人權與沖突化解關系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于人權活動者與沖突化解工作者之間的差異,以及當他們在同一場景中工作時所可能導致的緊張關系。這個階段討論所使用的語匯經常是非此即彼的,將兩個領域截然區(qū)分開來和對立起來。波林·貝克和肯特·阿諾德將兩個領域的分歧概括為四個方面(參見表1)

  這一階段的研究者們認為,公共沖突化解要努力通過協商的解決方案結束暴力沖突。但人權保障主要考慮的是沖突的道德維度,不僅要求伸張正義,而且要求協議完全符合人權標準。這些要求會限制沖突解決方案的達成,并會使沖突化解過程復雜化。還有一些研究者認為,這兩個領域在時間框架和焦點選擇方面也存在著沖突:沖突化解工作“集中精力于短期解決方案,處理的是引發(fā)沖突的那種魯莽沖動事件,并尋求迅速結束暴力”,而人權保障工作卻“將注意力集中于長期的解決方案,針對的是沖突的根源,探索持續(xù)的民主穩(wěn)定”。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時期的研究者們在沖突的時間點上聚焦于危機時期,在沖突干預方式上主要關注的是沖突處置,對和平的理解局限于“消極和平”,即消除暴力。

  在爭論的第二階段,研究者們開始探討人權保障與沖突化解之間的相互補充關系。越來越多的沖突化解工作者承認結束暴力并不是處理沖突努力的唯一目標,意識到人權保障與沖突化解具有共同的目標,如限制權力濫用,在法治、公正和民主的基礎上建立穩(wěn)定、和平的社會。這一時期的代表性文獻作者主要包括考夫曼和比沙拉特、桑德爾斯、帕雷夫·里埃特、卡內基理事會和盧茨等人。這些研究者承認人權保障與沖突化解之間存在差異并可能產生緊張關系,但他們同時也探索二者之間的聯系,尋求促進兩個領域工作者的相互理解。這個時期討論出現的語匯是“互補并協”,而不是“競爭”和“矛盾”。他們主張更多地相互學習和合作,更多地交叉孕育。

  在這一階段的討論中,研究者們強調:暴力沖突一般會導致侵犯人權,但侵犯人權也會導致暴力沖突。由于將侵犯人權視為沖突的根源之一,因此討論的時間焦點也從危機時期擴展到危機前和危機后時期;在沖突干預方式上更加強調沖突化解而非沖突處置;實現的目標從早期的消極和平轉向更強調積極和平,承認要想實現可持續(xù)的和平,就必須將人權保障要求被整合進和平進程中去,因為人權保障可以為沖突各方提供的合作提供共同的基礎。

  在這一階段最有挑戰(zhàn)性的問題是:如何在結束暴力的同時滿足正義的要求?在前一個階段,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非此即彼”,但在這個階段研究者們更多討論的是如何“在正義與和平之間進行妥協”,或如何“平衡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有些作者強調時機的重要性,認為在一些情況下,當實現和平變得非常迫切時,不處理追責侵權問題可能更有利于正義的事業(yè)。時間通常會在主張正義一方的手中,現在政治上不可行的事情,可能后來就會變得在政治上可行。

  隨著國際社會和各個國家對人權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爭論進入了第三個階段。與前兩個階段相比,人權保障與沖突化解是相互沖突還是相互補充的問題不再是這一階段爭論的焦點,二者互補的概念似乎已經被研究者們作為主張的出發(fā)點。研究的主題轉向以下三個主題:(1)人權與和平協議;(2)轉型正義;(3)人權行動者在處理沖突和建設和平中的角色。

  第一個問題主要涉及和平協議是否應當包括人權條款,如何寫入;它們會在什么程度上被實施;在協議中包括權利條款是否會影響后處置階段及以后的人權保護程度。對于和平協議的實施來說,協議中許多條款的一般和抽象的性質,意味著在后處置階段需要重新協商來解決具體條款的實際含義的問題。對不同和平進程的分析表明,在協商中引入人權并不必然如人們所想象的那樣是達成協議的障礙。有時,對人權的討論有可能成為杠桿,并在沖突雙方之間建立信心和信任。在達成協議的過程中,人權可以具有一個促進的角色,它形成一種共同語言,各方可以借此來處理他們的基本需求。與此相關的是,發(fā)現一個人權框架可以幫助設計和平進程,將不同的議題談判在不同時間的日程中排序。這樣,停止暴力的絕對要求可以與有關改革和問責的更實質性措施相協調。前者一般是在前談判階段處理的主題,如通過?;?;后者是后來階段處理的主題,即形成更全面的協議。以這種方式,正義與和平在談判中可能不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成為一種管理問題:如何實際擺脫暴力沖突,而同時對未來實現正義的可能性保持開放?

  第二個問題涉及“轉型正義”,即一個社會如何去處理在其近期歷史中對人權的大規(guī)模侵犯。對這一主題的研究是廣泛的。研究者們形成的共識是:處理曾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是建立可持續(xù)和平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那些經歷過廣泛暴力的社會來說,轉型正義問題肯定在進入議事議程,個人有權知道有關失蹤者命運的真相,或那些有關其他過去侵犯權利的信息,那些對暴行負有最主要責任的人必須被懲罰。然而,如何最有效、最適當和最合法地推進轉型正義,以及在給定情境中如何將各種措施最好地結合起來,研究者們的意見還是具有廣泛的差異。

  第三個主題涉及在沖突化解中人權工作者的角色。研究者們主要討論了聯合國組織、政府人權官員、非政府人權組織在減輕暴力沖突和促進和平談判方面的作用。

  從以上對人權保障與沖突化解之間關系討論的三個發(fā)展階段的回顧,可以看到研究者們的認識呈現出明顯的轉變過程,從將二者之間的緊張關系看作是直接和內在的,轉變到承認二者之間具有更互補的關系。大部分研究者都已經認識到,促進人權保障對社會長期穩(wěn)定和發(fā)展是非常重要的,沒有公正就沒有和平,缺少公正經常是缺少和平的原因。當然,沖突化解工作與人權保障工作在對事項的優(yōu)先排序和選擇途徑上的確存在一定分歧。但正如帕雷夫里埃特所指出的,與其將二者關系看作是絕對的、不可超越的對立,不如將這種差異理解為一種挑戰(zhàn)或需要解決的問題。人們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如何將沖突化解和人權保障之間在概念和分析視角上實現相互對接。

  2、國內研究

 
搶險救災恢復生產

  在國內,由于公共沖突化解作為一個專門的學術領域時間還不長,因此專門研究人權保障與公共沖突化解之間關系的學術文獻很少。但有不少文獻和研究涉及到人權與社會和諧穩(wěn)定、人權與維穩(wěn)和社會矛盾化解以及人權與處理群體性事件的關系,它們可以被認為是這一主題的中國表達方式。

  在人權保障與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關系方面,許多研究者認為二者是相互依賴、互為條件、相互促進的關系。例如,高騰在《從社會當前熱點問題看人權與社會穩(wěn)定的關系》中指出:“社會穩(wěn)定是人權得到保證的前提,而人權的保證則反過來對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有加強和推動的作用。”②邵文虹指出:“維護穩(wěn)定是解決國內各種復雜矛盾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條件,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基本前提。而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可以有效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反過來促進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③林指出:“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穩(wěn)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的保障是社會穩(wěn)定的價值取向,社會穩(wěn)定靠的是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這種尊重和保障體現在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梢哉f,凡是在人權受到尊重和保障的地方,社會都是穩(wěn)定的。”④胡仲明指出:社會穩(wěn)定是實現人權的基本保障,只有社會穩(wěn)定才能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發(fā)展的權利;同時,基本人權有了保障,才能保持社會穩(wěn)定。⑤

  在人權保障與維穩(wěn)和社會矛盾化解之間的關系方面,研究者們一方面認為二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同時也指出了在現實中二者之間存在的矛盾。張景、張斌峰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維穩(wěn)的基礎,維穩(wěn)是實現人權保障的手段,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維穩(wěn)需要在保障公民個體權益的基礎上進行,否則維穩(wěn)就會喪失基礎。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最終目的是保障人權,穩(wěn)定民心,實現人與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倘若維穩(wěn)理念正確,維穩(wěn)方式、制度設計良好,運行無誤,那么毫無疑問維穩(wěn)和保障人權應當可以做到和諧和統(tǒng)一。但可惜的是,上述論述只是我們的假設和愿景?,F實生活中的維穩(wěn)如若想要達到上述目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他們進一步提出:“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是維穩(wěn)的首要價值追求,維穩(wěn)是實現公民權利的手段。”“尊重和保障人權要實現維穩(wěn)工作的創(chuàng)新。”⑥馬慧、蔡書芳指出:“保障人權和維護穩(wěn)定是相互促進、辯證發(fā)展、缺一不可的兩個方面。要進一步發(fā)展人權,就要處理好‘維權’與‘維穩(wěn)’的關系,將二者納入法治化軌道,使‘維權’與‘維穩(wěn)’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內運行,這樣才能使國家長治久安,公民權益得以切實保障。” ⑦

  在人權保障與群體性事件處置方面,許多研究者認為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中應當加強人權保障。劉志強指出:“群體性事件既是一個政治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應重視通過權利的救濟來解決。法治、人權保障與和諧社會的關系十分密切。公民權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和救濟,是檢驗一個社會是否是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只有在寬容、平等的條件下,堅持人權保障的理念,用法治的標準來救濟缺失的權利,和諧社會的建構才有基本保證。”⑧簡敏、胡術鄂指出:群體性突發(fā)事件中,存在著人權限制過度與人權保障匱乏的傾向。他們具體分析了在群體性突發(fā)事件中為保障人權應當設立的保障程序,包括事件爆發(fā)前的程序保障、處置中的程序保障和事件后的程序保障。 ⑨

  從國內研究的總體情況來看,國內的研究者們一方面在理論上主張二者相輔相成,另一方面又意識到二者在現實中存在著矛盾。他們普遍將侵犯人權視為導致社會不穩(wěn)定和各種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同時特別強調在群體性事件處置中應當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權。

  二、人權保障對公共沖突化解的積極作用

  人權保障與公共沖突化解并不是截然對立的。作為兩種不同的工作,它們在工作范圍和內容上有很多相互重合和交叉的地方。這些在前面的論述中已經多有涉及,在此不再贅述了。

  但人權保障對公共沖突化解的促進作用還表現在一些更深層次上,這可以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一些大規(guī)模的、持續(xù)的、高烈度的公共沖突,其根源經常與基本人權受到侵犯有關。因此,制止對基本人權的侵犯,將會消除這類公共沖突的產生原因。人權是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它要求滿足每個人維持生存、發(fā)展和尊嚴的基本需求,如生命權、財產權、基本生活水準的權利、社會保障的權利、健康權利等涉及的是人基本生理需求的滿足;人身自由權利、不受虐待的權利、公正審判權利、受救濟的權利等涉及的是人的安全需求的滿足;婚姻家庭的權利滿足的是人的情感和歸屬需求,不受歧視的權利、隱私權等涉及的是人受到尊重的需求的滿足;而工作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和各種自由與政治權利涉及的則是人們自我實現的需求。人的基本需求無法得到基本的滿足,是導致公共沖突的重要基礎。而將這些需求明確為基本人權并且予以充分保障,就可以從根本上消除這些公共沖突產生的基礎。

  其次,對公共沖突的化解過程來說,保障人權最容易成為各方的基礎共識,從而為沖突各方達成和解協議提供重要的基礎。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通過鼓勵每個人追求個人的幸福來實現社會的整體發(fā)展。當每個人都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時,人們之間就必然會產生利益上的相互沖突。要化解沖突,就要在沖突各方之間形成一種基礎共識,作為各方要求和行為的底線,使各方的利益主張受到共同的約束。保障人權涉及的是每個人最基本需求的滿足,這種“底線”要求最容易成為各方的基礎共識,因為當任何人否認人權保障的必要性時,其自身也就失去了基本權利的保障。以尊重和保障沖突各方每個成員的基本人權為底線共識,沖突各方的利益訴求都會受到相應的限制,從而為達成和解協議奠定了基礎。

  第三,人權保障有助于公共沖突的轉化,為公共沖突化解提供條件,并為社會的長期穩(wěn)定奠定深層基礎。許多沖突化解工作的實踐表明,許多公共沖突難以化解的原因,在于社會的體制、結構、文化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形成“結構性暴力”和“文化暴力”。如果這些體制、結構和文化因素不能有效轉變,公共沖突的化解就會面臨巨大障礙,而且經常會形成大規(guī)模、持續(xù)性甚至高烈度的沖突?;谶@種考慮,研究者們在先前的沖突化解理論的基礎上,在20世紀90年代進一步提出了沖突轉化理論,強調轉化沖突的情境、結構、規(guī)則、事項和主體,以促進沖突的化解。從沖突轉化的視角出發(fā),人權保障在沖突化解中的更深層作用便凸現出來。帕雷夫里埃特提出,在沖突轉化中,人權作為規(guī)則、結構體制、關系和過程會產生重要的作用。人權作為規(guī)則,就是要通過人權立法形成約束沖突各方的行為規(guī)則,使沖突的解決方案必須在人權立法所形成的標準框架之內。人權作為結構和體制,就是要以平等保障人權為原則來調整決定社會資源分配的治理結構和權力模式,使每個人的基本需求能夠得到平等的滿足,每個人利益訴求能夠獲得平等的表達機會。人權作為關系,就是要求承認每個人作為人的尊嚴,要求人與人之間相互尊重,每個人權利的實現方式都不應侵犯其他人的權利。在縱向關系上,要明確公民是權利的所有者,而國家則是義務的承擔者,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基本職責。人權作為過程,就是要求在沖突轉化的過程中體現人權的基本價值和原則,如尊嚴、參與、包容、保護邊緣群體和少數人、問責等等。⑩

  三、人權保障工作與公共沖突化解工作的相互協調

  不可否認的是,人權保障和公共沖突化解是兩個不同的分析和工作視角,二者之間盡管從總體上會相互促進,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差異和摩擦。可以將這種差異和摩擦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原則性與靈活性之間的差異。人權體現為具體而明確的道德和法律原則,依據這些原則來開展的人權保障工作通常會涇渭分明,表現出很強的原則性。而沖突化解工作則是以過程和結果為導向的,為了實現沖突化解的目標,就要創(chuàng)造和采用各種適合具體情境的靈活方法,設法說服沖突雙方在各種沖突的利益主張之間達成妥協、讓步,實現雙方之間的和解。人權保障與沖突化解在強調原則性和強調靈活性之間的這種差異,使得從事人權保障的工作者與從事沖突化解的工作者在實際工作方案和策略的選擇上難免發(fā)生種種摩擦。

  其次是實現目標的差異。人權保障工作者要實現的目標,主要是救濟那些其人權遭受侵害的人們,懲罰那些侵犯人權的罪行。而沖突化解的目標,主要并不是分清誰對誰錯,而是要在沖突各方之間達成諒解,建立信任關系,促使各方合作來尋找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因此,在沖突化解的某些階段,如果過度強調懲罰侵權者,有可能不利于雙方建立合作和信任關系,影響沖突化解過程的順利進行。

  最后是方法選擇上的差異。人權保障要求只能采取人權保障所推崇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這些方式往往不足以實現沖突化解的目標。因此,沖突化解實際采取的手段經常會遠遠超出人權保障所推崇方式的范圍,這導致人權保障工作者與沖突化解工作者對同一解決方式常常會給予不同的評價。因此,如何協調二者的工作,便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從公共沖突化解的各種實際案例來看,人權保障要求與公共沖突化解之間的協調往往因不同案例而異。但仍然可以總結出一些具有一般意義的協調原則。

  第一,將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與公共沖突化解的靈活策略結合起來。人權保障的原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在各個具體沖突情境下的實現方式要考慮沖突的具體情況。沖突的擴散和升級通常會加劇人權受到侵犯的范圍和程度。因此,制止沖突的延續(xù)、擴散和升級,便成為人權保障的第一需要。此時對具體人權要求的主張和表達方式,就要服從公共沖突化解的策略考慮。

  第二,將人權保障的總體要求分解為沖突化解各個階段的不同表達。例如,在沖突的預防階段,要強調潛在沖突各方的平等表達和參與機會,強調對每個人基本權利的平等保障;在沖突的危機處置階段,應當強調對各種侵犯人權行動的制止;在沖突的中期化解階段,要強調沖突各方權利的平等尊重;在后沖突階段,要強調人權保障的制度建設。

  第三,將人權的精神滲透于公共沖突化解的過程中,作為各種沖突化解采用各種工具和手段的限制性條件而不是阻礙性條件。公共沖突化解過程中要針對沖突各方的行為采用各種不同的工具和手段,包括沖突控制、談判、調解、仲裁、判決、執(zhí)行等等。人權保障并不阻礙所有這些工具的使用,但在這些工具的使用過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卻是一種“邊際約束”,它為這些工具的使用方式設定了一定的邊界。(11)

  回顧世界人權發(fā)展史,可以看到人權保障的每一步推進,都與社會沖突的化解的要求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而人權保障的每一次完善,總是會導致社會進入一個新的穩(wěn)定發(fā)展階段。在處于沖突多發(fā)的當代中國社會來說,將人權保障與公共沖突化解有機地結合起來,將會對社會的長治久安產生重要的促進作用。

  (作者系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注釋:

  ①Michelle Parlevliet, Rethinking Conflict Transformation from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Berghof Conflict Research: Berghof Handbook Dialogue No.9, June 2010.

  ②高騰:《從社會當前熱點問題看人權與社會穩(wěn)定的關系》,百度文庫。

  ③邵文虹:《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依法保障人權——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發(fā)表60周年》,董云虎、陳振功主編《發(fā)展·安全·人權》,五洲傳播出版社,2009年,第161頁。

  ④林:《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穩(wěn)定的基礎》,《法制日報》2010年1月25日,法制網。

 ?、莺倜鳎骸稖\論鄧小的人權觀與中國社會穩(wěn)定》,《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學報》,2004年第5期。

 ?、迯埦?、張斌峰:《試論維穩(wěn)創(chuàng)新管理中的人權保障》,法律教育網。

  ⑦馬慧、蔡書芳:《試論維穩(wěn)中的人權保障》,《社科縱橫〈新理論版〉》,2012年第3期,

 ?、鄤⒅緩姡骸度藱啾U吓c和諧社會構建——從處理群體性事件說起》,《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3期。

 ?、岷喢?、胡術鄂:《群體性事件依法處置的人權保障》,西南政法大學人大制度與憲政研究中心網站。

 ?、馔⑨將?/p>

 ?。?1)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第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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