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人權屬性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不僅會對人權發(fā)展和人權主體實際享有人權產生重要影響,而且也是引起國際人權領域爭端的重要思想根源。由于世界各國人民都生活在不同的和特定的文化環(huán)境里,文化的差異性將導致世界各國人民對人權屬性認知的分歧,進而形成人權價值和人權實踐的多樣化局面。為了適應世界各國人民對人權發(fā)展的多樣化需求,一方面,應尊重各國人民的不同文化信仰,確認人權多樣化的事實,以便于樹立辯證的科學包容的人權觀;另一方面,應加強世界各國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增進彼此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確立和擴大文化共識,強化世界和平的共同文化基礎,推進豐富多彩的國際人權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為了推動上述目標的實現,本文作了如下探討。
一、人權屬性認知的歷史文化基礎
人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權的普遍性源于人類文化的共性,人權的特殊性源于不同民族文化的差異性。從人類文化的共性來看,各民族文化都以“人”為中心、以闡發(fā)關系中的“人”和“人”在各種關系中如何生活為出發(fā)點。具體到人權文化,雖然其在各民族文化中產生的時間先后不同、強調人的個體性和集體性不同、表現形態(tài)和完善程度不同,但無不彰顯人的主體地位和人的價值,對人的關懷是人類不同民族文化的共同特征和共同基礎。從文化的差異性來看,不同民族之間的差異正是源于它們的文化上的差異,文化的差異性是人權特殊性、相對性和多樣性的根源,現代西方國家與東方國家之間的人權紛爭除了國家利益使然,多則緣于不同民族文化之間的差異性。
文化的共性和差異性在人權觀上的映像表明,近代以來的西方人權觀,是建立在個人自由主義和文化擴張主義基礎之上的。西方文化源于基督教文化,基督教文化中的“人”更強調一種精神特質,是對人的力量和價值的確認,強調尋找自我、肯定自我?;浇涛幕杏宋鞣矫褡宸磳V茐浩?、崇尚個體自由、積極向外索求的人權觀,錢穆先生將西方文化歸納為“商業(yè)文化”, 商業(yè)文化反映了資本擴張的特點,“因內中不足而向外索取,因此流動進取、崇尚獨立自由”。 這種文化產生的經濟基礎是商品經濟,古希臘以來西方商品經濟的普遍發(fā)展形成了個人所有制的經濟結構,商品經濟具有強化個人意識的功能,推動了人的個性因素的增長;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西方國家政治結構的顯著特征表現為強烈的抵制集權專制、要求分權和自由民主。這種以自由競爭和實現個體利益最大化為取向的經濟結構及以分權為訴求的政治結構,最終使“人”成了與他人對抗的利己的權利主體。這種“人”不僅獨立于群體,而且先于和高于群體。大概從13世紀開始,張揚個性的西方文化元素就發(fā)展成了具有完整形態(tài)的個人主義,托馬斯·霍布斯是西方從哲學上系統(tǒng)表述個人主義的第一人。個人主義在人際交往關系中的長期滲透,使西方人養(yǎng)成了以“我”為中心、以“我”為出發(fā)點,夸大人的個性和個體人權的普遍性、世界性和絕對性的習性。這種“個體人權優(yōu)位觀”在國際人權領域的運用,又導致西方國家習慣于憑借自身經濟實力、軍事優(yōu)勢和文化強勢,按照“自我”意志和訴愿改變或營造國際秩序,從而形成與經濟霸權主義和軍事霸權主義一體化的文化霸權主義,而霸權主義是破壞構建平等與和諧的國際新秩序的最大威脅。
與西方文化不同,東方文化結構比較復雜,它們或以中國儒教文化為主體,或以印度文化、伊斯蘭文化為基礎。儒教文化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主體,它是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農業(yè)文化,主張以集體為本位,提倡禮教以及君子、圣人的理想人格,倡導忠恕、誠信的理想人際,追求“極高明而道中庸”的理想境界,在變化機制上具有保守性的傾向。印度文化具有多樣性和包容性,它由多種宗教文化元素構成,有婆羅門教文化、佛教文化、伊斯蘭教文化、耆那教文化、基督教文化、錫克教文化和近代發(fā)展起來的巴哈伊教文化。自古以來,印度所有的不同類型的地域文化、語言文化和宗教文化里,都或多或少地兼容了各種不同的外來文化成份。佛教文化的信仰理論更重視考察人生現實問題,對人生做出價值判斷,在修持實踐上強調自力和主體的自覺,并把一己的解脫與拯救人類聯系起來。“伊斯蘭”不只是一般意義的宗教,而且是具有廣泛社會參與性的宗教信仰和文化方式,以其宗教精神和價值準則來指導社會生活,并對偏離“正道”的社會行為予以匡正。伊斯蘭文化具有共性與個性或多樣性相結合的特征,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同化能力和寬容精神。這些與西方文化有顯著區(qū)別的東方民族文化,其特質和價值訴求不是專注個人私利和個體價值的實現,而是從整體的“人”出發(fā),由整體視角反觀個人利益,在人權特殊性的認知上既承認人權的普遍性要素,又強調人權的特殊性元素。
以上的文化多元或價值訴求多樣化的局面,凸顯了世界不同民族文化心理結構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既豐富了世界人權文化,也是引發(fā)東西方國家人權價值訴求和人權政治沖突的重要原因。文化的差異性和多樣性是歷史地形成的,具有客觀必然性,不可能人為地消滅。但是,當今人權國際化的發(fā)展趨勢及其沖突化解途徑和方式的運作,日益要求世界各國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發(fā)展與擴大文化共識,抑制國際間引發(fā)相互沖突的民族文化特質元素的膨脹,以便將各種文化之間的張力控制在不致引發(fā)激烈碰撞的合理范圍之內,即在保持各國文化特色、尊重各國人民獨立自主地選擇人權發(fā)展道路的前提下,堅持包容性、建設性的人權國際化發(fā)展道路。
二、人權基本屬性的邏輯關系
普遍性和特殊性是人權屬性的基本范疇,人權的特殊性是人權普遍性的基礎,人權普遍性寓于人權特殊性之中,人權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辯證統(tǒng)一。關于人權的普遍性,一般認為包含了三個向度:主體的普遍性、內容的普遍性以及價值的普遍性。 人作為人,不論其為何種族、血統(tǒng)、國籍和膚色,必然具有相同屬性和共同特征;不同民族文化作為人類文化大家園的構成單元,也必然具有共同要素。這些普遍的共同要素既是人類文化的共同基礎,也是人權普遍性的共同基礎。文化的共同性和人權的普遍性是人的共同屬性的反映,沒有文化或人權的普遍性基礎,不同國籍、族際、膚色、血統(tǒng)的人之間,就不可能進行平等交流以及和平相處。在人權領域,人權的普遍性意味著不同種族、國籍、血統(tǒng)和膚色的世界各族人民之間擁有相同的人權理念之構成元素或共同的人權價值訴求,意味著人權體系中存在著一切人都應該享有的共同權利,但人總是生活在歷史過程的具體的發(fā)展變化的自然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里, 生存環(huán)境和社會條件的差異往往引起人們觀察事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存在差異,并引起人們對周圍環(huán)境的認識、態(tài)度和愿望存在差異。不同生存環(huán)境和社會條件所決定的人生態(tài)度和價值訴求的差別,也是形成不同民族文化差異性的根源,而文化的本質區(qū)別則表現為不同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具體到人權領域,不同的客觀條件及由此引起的主觀因素的差異導致了人權價值的多樣性和相對性。所以,人權不僅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相對性和特殊性。“人權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為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由于歷史傳統(tǒng)、文化、宗教、價值觀念、資源和經濟等因素的差別,在追求人權充分實現的過程中其具體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人權的特殊性歸根結底也是文化屬性的反映,一切文化所共有的民族性和時代性特征,決定了作為文化構成要素、人權現實和人權訴求及其反映的人權觀也必然具有特殊性或差異性。人權的普遍性和人權觀的共同性植根于文化的世界性,人權的特殊性和人權觀的差異性則植根于文化的民族性、時代性。所以,既然人權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tǒng)一,那么,人權觀則是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反映。
人權和人權價值是隨著人的生活及人自身的發(fā)展而逐漸豐富和發(fā)展的,因此,人權也是歷史邏輯和理論邏輯的統(tǒng)一。人權的普遍性揭示了人作為人的共同屬性,是不同國家和民族之間建立互信的基礎,為世界各國人民的文化交流和人權交往提供了共同的價值基礎;人權的特殊性則是文化差異性或民族差異性的反映,也是分屬不同文化體系的世界各民族之間進行交流的前提,為國際人權的發(fā)展提供了相互借鑒的參照系和互補性。堅持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tǒng)一,既要尊重人權的普遍性原理和人權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不能以人權的特殊性為由,否定人權的普遍性,從而使本國在人權領域存在的反人權或消極對待人權問題的現狀合法化,也不能以人權的普遍性為由,否定人權的特殊性,更不能把自己的人權觀強加于其他國家及其人民。因為人權的特殊性、歷史性和相對性告訴我們,人權的實現、發(fā)展和保障總是受到經濟、政治環(huán)境和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因此,人權的發(fā)展和實現總是有條件的,是相對的。在國際人權領域,夸大人權的普遍性,抹煞人權的特殊性,往往成為某些國家推行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的借口;而過分強調人權的特殊性,否定人權的普遍性,則可能成為取消人權或不積極采取切實步驟保障和發(fā)展本國人權的托辭。因此,為了捍衛(wèi)本國人民的人權和在實踐中發(fā)展國際人權,必須正確處理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互關系。
三、堅持和平協商、包容共生的國際人權發(fā)展道路
人類歷史的實踐告訴我們,人權的發(fā)展不僅受到經濟、政治和社會因素的制約,而且受到文化因素的制約。由于各國經濟、政治、社會、歷史發(fā)展的基礎和條件不同,在其之上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文化的差異性是一種不可抹殺的必然現象。在人權領域,文化雖然不像一個國家的經濟結構、政治結構和社會結構那樣直接決定本國人權的性質、內涵、特征、類型及走勢,但在經濟、政治和社會基礎之上經過長期凝練積淀而形成的反映一國歷史傳統(tǒng)的觀念形態(tài)的文化,對人權觀及人權實踐的影響卻比經濟、政治和社會的影響更具有穩(wěn)定性和長期性。決定人權觀念和人權價值多樣化的關鍵要素,不是人種、國籍、身份和膚色,而是文化的差異性。文化的差異性表現為民族心理和民族性格的差異性,是由世界各民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差異造成的,這種差異性對于人權觀念的形成和人權實踐的影響更具有滲透力,也是影響一個國家或民族的人權觀念和人權屬性認知的最深層次和最根本的原因。因為經濟關系、政治關系和社會關系是經常處于變動之中的,而文化一旦以相對凝固的觀念形態(tài)出現,在它們當中只有那些與時代特征緊密相連的因素會隨著經濟、政治和社會的變化而變化,而那些經過長期積淀形成的反映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因素卻具有長期的穩(wěn)定性和歷史穿透力,并會作為文化中的傳統(tǒng)因素而長期保存下來。反映一種民族文化的時代性因素的改變,并不必然改變該文化體系及其本質特征,也不會導致作為該文化載體的民族的消失,但凝聚在一種文化中的民族精神、民族性格或民族文化心理一旦發(fā)生根本變化,則以該“民族文化”存在的文化形態(tài)就不存在了,最終就會導致該民族的消失或被其他民族所取代,民族消亡的個案在人類歷史上是極罕見的,尤其在現代,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正義和道義力量不斷增長,任何通過戰(zhàn)爭手段以滅絕某個種族或民族的企圖都將難以得逞。所以,多種族及多民族存在的事實,使多元文化包括人權文化的客觀存在有了可靠的穩(wěn)定的載體,對于弱小民族和發(fā)展中國家而言,確認文化多樣性及其客觀存在的互補性與合法性,順應文化多元發(fā)展的歷史趨勢,不僅與它們的命運息息相關,也是保障它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前提條件;同時,對于那些處于文化強勢地位的民族和國家而言,必須承認如下的世界歷史事實,即人類文明的發(fā)展是不平衡的,其發(fā)展中心不可能永久地確定凝固在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甚至會同時在世界范圍內出現多個文明中心,任何霸權主義包括文化霸權主義可能會得勢于一時一世,但不可能永久得勢。所以,確認人類文明發(fā)展的多個源頭的歷史事實,承認文化多元化的現實合理性及合法性,確立和擴大人權文化多元化的共識,是維護世界和平,豐富和發(fā)展世界人權,實現世界各民族共存共榮、共享人類文明進步成果的唯一選擇。
為了保障和發(fā)展本國人權,促進世界人權事業(yè)的協調發(fā)展,我們的態(tài)度,一是堅持歷史地辯證地看待人權和人權實踐,并確認人權價值多樣性的客觀事實。人權是一個發(fā)展的客觀過程,基于人的本性而產生,具有歷史性特征,其發(fā)展受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制約,并隨著它們的演進而變化和發(fā)展。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不同國家,由于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存在很大差別,人們對人權的主觀認識和價值期盼必然存在分歧。所以,人權理念和人權發(fā)展模式不可能完全相同,人權價值多元化是伴隨人權現象始終存在的事實。如果因為歷史進程的原因和文化上的差異而造成不同國家的人權訴求和人權發(fā)展模式的差異,那么,這種差異自然具有必然性與合理性。企圖借助強力消除這種差異,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人道的。在人權發(fā)展進程之中,那些較早由封建社會向近現代社會轉型的國家,因為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出現了爭取、實現人權的有利條件,因而人權實踐進程啟動較早,并形成了較為完整的人權形態(tài)。但是,這不應該成為這些國家對發(fā)展中國家的人權狀況指手畫腳的理由,更不應該成為向不發(fā)達國家強制推行自己的人權觀念和人權模式的借口。因為發(fā)達國家的人權進步也是經過本國人民艱苦斗爭得來的,而且這些國家在本國人權和國際人權問題上都有不光彩的紀錄,不承認各國人民擁有獨立自主地選擇符合本國國情的人權發(fā)展模式的權利,必然抹煞人權的特殊性。否定了人權的特殊性,也就否定了人權普遍性的前提,最終使實現人權的愿望落空。所以,歷史地辯證地看待人權,寓人權的普遍性于人權特殊性之中,才能真正保障和發(fā)展人權。
二是堅持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解決人權沖突,走包容發(fā)展的國際化人權道路。如前所述,人所期望的人權內涵的豐富性和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實際享有人權的有限性,是形成不同人權理念和人權發(fā)展模式的現實基礎和不可逾越的鴻溝,但是,如果不顧歷史提供給人們實際享有人權的條件的限制、不顧一國特定條件下所能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的現實,硬將A國的人權觀及其所認為最重要的人權強加于并不屬于最亟待保障的人權的B國,這就勢必導致不同國家之間的人權沖突。如何解決人權沖突?目前某些西方國家以“人權高于主權”為借口,通過武力干涉別國人權事務,實際上正在造成新的人權悲劇,而且人權的實現和發(fā)展最終不是靠輸出別國的價值觀并以武力相要挾,尤其在世界范圍內推行單一的價值觀和人權模式也是徒勞的,不人道的,最終不可能成功。在目前,解決人權沖突的最根本有效的途徑和方式,是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加強國與國之間的經濟、政治、文化和軍事交流,發(fā)展和擴大不同文化之間的普遍性因素,建立彼此之間的互信。對于各國因自己獨特的歷史條件和民族文化的影響而形成的價值觀、人權觀和人權發(fā)展模式的差異、分歧等歷史現象及文化現象,應該本著尊重各國人民的歷史和習慣,遵循文化發(fā)展規(guī)律,通過相互交流、相互借鑒、相互學習、取長補短、擴大共識、求同存異的態(tài)度和方式加以解決,即只有走和平協商、包容共生的人權發(fā)展道路,才是世界各國最理性和最可行的選擇。
(張繼良 河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