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在境外“三股勢力”和國內外恐怖主義活動呈反彈之勢的大背景下,中國的恐怖犯罪活動呈高發(fā)態(tài)勢。據(jù)公開報道,2013年中國共發(fā)生10起暴力恐怖襲擊事件,造成了100多人的傷亡。而到了2014年,僅僅是年初就已經發(fā)生5起暴力恐怖襲擊事件,造成了100多人的死亡和300多人的受傷。暴力恐怖犯罪活動不僅對中國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產生了相當廣泛而深刻的影響,而且也嚴重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威脅社會秩序與經濟發(fā)展,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權。如何有效打擊恐怖分子,進而保障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已成為我國面臨的重大問題。
一、暴力恐怖犯罪嚴重踐踏了基本人權
2009年“7·5”事件發(fā)生之后,烏魯木齊市全面啟動緊急防控預案,及時組織部署警力奔赴事態(tài)嚴重地點依法果斷處置,實行交通管制、維持秩序、疏散圍觀群眾、設置警戒線,防止事態(tài)擴大。與此同時,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搜捕打砸搶燒犯罪嫌疑人,按法律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嚴重暴力犯罪的主要被告人,使他們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一部分恐怖分子并沒有從這次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后果中吸取教訓,反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繼續(xù)與政府和人民對抗,攻擊無辜群眾,殺害各民族人們,嚴重侵犯了各民族人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和安全權。
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區(qū)巴楚縣發(fā)生嚴重暴力恐怖事件。15名民警、社區(qū)工作人員在發(fā)現(xiàn)并處置多名攜帶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時遭暴徒襲殺。該暴力恐怖案件,造成民警、社區(qū)工作人員15人死亡, 2人受傷。2013年6月26日,新疆吐魯番地區(qū)鄯善縣魯克沁鎮(zhèn)發(fā)生暴力恐怖襲擊案件,多名暴徒先后襲擊魯克沁鎮(zhèn)派出所,特訓警鐘隊、鎮(zhèn)政府和民工工地,放火焚燒警車,造成24人死亡。2013年10月28日,3名恐怖分子駕乘吉普車闖入北京長安街便道,沿途快速行駛故意沖撞游人群眾,造成2人死亡,40人受傷。最后,嫌疑人駕車撞向金水橋護欄,點燃車內汽油致車輛起火燃燒,車內的烏斯曼·艾山等3人當場死亡。
2014年3月1日在昆明火車站的,至今令人驚魂未定。蒙面暴徒手持長刀在臨時候車室和臨時售票區(qū)瘋狂殺戮,短短十幾分鐘奪取29個無辜生命,砍傷149人。2014年4月30日,恐怖分子在烏魯木齊火車站南站出站口接人處施暴,造成一名無辜群眾的死亡,79人的受傷。2014年5月22日兩輛無牌汽車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公園北街一早市沖撞群眾。這次暴力恐怖事件造成31人死亡、94人受傷。2014年7月28日凌晨,新疆莎車縣發(fā)生一起嚴重暴力恐怖襲擊案件。一伙暴徒持刀斧襲擊艾力西湖鎮(zhèn)政府、派出所,并有部分暴徒竄至荒地鎮(zhèn),打砸焚燒過往車輛,砍殺無辜群眾,造成無辜群眾37人死亡,13人受傷,31輛車被打砸,其中6輛被燒。2014年7月30日即穆斯林群眾的肉孜節(jié)恐怖分子殘忍的殺害了艾提尕爾清真寺哈提甫居瑪·塔伊爾大毛拉。
在這些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爆炸、殺死無辜群眾等恐怖手段危害社會穩(wěn)定、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踐踏了廣大人民群眾基本人權。
二、反恐的國際人權考察
人權是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不可由他人非法、無理剝奪,也不可由本人轉讓的權利,是做人的權利。 人權不是抽象的權利,而是具體的權利。它既包括生命權、人身安全和自由權等人身人格權利,又包括財產權、工作權、環(huán)境權等經濟財產權利。聯(lián)合國的一系列文件在各種宣言、公約和決議中強調保護人權,提出禁止任何侵犯人權的行為。生命對于人來說,具有最高的人生價值?!妒澜缛藱嘈浴返谌龡l提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認可了生命的最高價值?!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六條進一步具體化生命權。其第六條指出“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許多恐怖主義活動的目標是特定的個人,恐怖分子濫殺無辜群眾,在這種情況下,目標人的生命、健康就可能會受到損害。財產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權,它受法律的保護?!妒澜缛藱嘈浴返谑邨l規(guī)定“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督洕?、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指出“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恐怖分子剝奪了無辜人民的生命,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每一次恐怖襲擊實事件中,大量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普通公民的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恐怖主義活動給公民的日常生活覆蓋上了一層厚厚的陰影。因此,以聯(lián)合國為中心的各種國際組織和國際機構強調打擊恐怖主義,防止恐怖分子踐踏人權。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通過了《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本次大會首次明確區(qū)分恐怖主義和人權的關系,指出“恐怖主義行為、手段和做法的一切形式和表現(xiàn)”“旨在摧毀人權、基本自由”,因此“國際社會應采取必要步驟、加強合作,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 自從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聯(lián)合國人權委員會每年通過一項“人權與恐怖主義”的決議,宣布“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無論其動機如何,在何處所做,由何人所為,目的均在于破壞人權”。各項決議還譴責恐怖主義對人們“免于恐懼的生活的權利、生命權、自由權和安全權的侵犯”。決議還強調“深信一切形式和表現(xiàn)的恐怖主義在任何情況下均屬非法,即便作為一種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手段也不例外”。聯(lián)合國的其他公約和決議明確區(qū)分反恐和人權的關系,提出了反恐與人權是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反恐與人權保護相輔相成,恐怖主義危害社會治安,阻礙經濟發(fā)展,擾亂公共秩序,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權,只有防治恐怖主義活動,才能切實的保障和不斷的改善人權狀況。一方面,在反恐的時候要 “恰到好處”、必要時候“窮寇莫追”,保護無辜人民的人權;另一方面,促進和保護人權也有利于反恐目標的實現(xiàn)。在有效打擊恐怖主義和保護人權之間絕不能顧此失彼。人權、正義和民主三者相結合,才能有效進行反恐活動。杜絕反恐戰(zhàn)略的錯誤傾向,確定正確的反恐戰(zhàn)略。
三、中國反恐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權
生命權、生存權、財產權和安寧權也是中國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植乐髁x擾亂社會治安,破壞經濟發(fā)展,侵犯基本人權。只有及時打擊恐怖分子,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針對日益猖獗的暴力恐怖主義犯罪,中國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通過法律手段嚴厲打擊恐怖分子,保護人權。
在中國,1979年頒布實施的刑法典中沒有明確關于恐怖主義犯罪的規(guī)定。但是一些條款蘊涵了懲治恐怖主義犯罪的內容,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少內容與恐怖犯罪有關系。1997年刑法典專門設定了一系列的關于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規(guī)定。如刑法第120條中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等。此外,在“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諸多條款也可適用于懲治恐怖犯罪行為,如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為了更好地懲罰恐怖主義犯罪活動,刑法在洗錢罪中增設了為恐怖活動犯罪洗錢這一個要件?!缎谭ㄐ拚福ò耍穼⒖植乐髁x犯罪列為了重點打擊對象,增加了懲罰的力度。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66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法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也就是說,在認定恐怖主義犯罪時,不再設時間條件的限制。以上這些規(guī)定為我們更有效地懲治恐怖犯罪提供了明確而有力的法律武器。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和審判中國發(fā)生的一系列恐怖襲擊案件時以這些條款為基礎,追究恐怖分子的刑事責任,使他們受到法律的懲罰,進而體現(xiàn)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意志。
值得強調的是,中國在反恐斗爭中同時重視保障被告人的權利。目前涉及恐怖主義活動的人員主要是維吾爾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4條規(guī)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應當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jù)實際需要使用當?shù)赝ㄓ玫囊环N或者幾種文字”。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qū),應當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進行審訊,用當?shù)赝ㄓ玫奈淖职l(fā)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中國各級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和審判一系列恐怖襲擊案件時,遵守法律的這些規(guī)定,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保障被告人在司法活動中使用自己的語言,表達自己的權利。
總而言之,中國發(fā)生的一系列的暴力恐怖襲擊事件破壞民族團結,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生存權和生命權是首要的人權。生存權、生命權得不到保障,其他權利均無從談起。中國與恐怖主義斗爭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權。中國正確利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恐怖分子,也是為了保護人權。
?。ㄗ髡呦敌陆髮W法學院教授)
注釋:
?、購埼娘@:《法哲學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400頁。
?、诼?lián)合國文件A/conference.157/23
一、暴力恐怖犯罪嚴重踐踏了基本人權
2009年“7·5”事件發(fā)生之后,烏魯木齊市全面啟動緊急防控預案,及時組織部署警力奔赴事態(tài)嚴重地點依法果斷處置,實行交通管制、維持秩序、疏散圍觀群眾、設置警戒線,防止事態(tài)擴大。與此同時,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搜捕打砸搶燒犯罪嫌疑人,按法律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嚴重暴力犯罪的主要被告人,使他們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一部分恐怖分子并沒有從這次暴力恐怖犯罪的法律后果中吸取教訓,反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繼續(xù)與政府和人民對抗,攻擊無辜群眾,殺害各民族人們,嚴重侵犯了各民族人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和安全權。
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區(qū)巴楚縣發(fā)生嚴重暴力恐怖事件。15名民警、社區(qū)工作人員在發(fā)現(xiàn)并處置多名攜帶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時遭暴徒襲殺。該暴力恐怖案件,造成民警、社區(qū)工作人員15人死亡, 2人受傷。2013年6月26日,新疆吐魯番地區(qū)鄯善縣魯克沁鎮(zhèn)發(fā)生暴力恐怖襲擊案件,多名暴徒先后襲擊魯克沁鎮(zhèn)派出所,特訓警鐘隊、鎮(zhèn)政府和民工工地,放火焚燒警車,造成24人死亡。2013年10月28日,3名恐怖分子駕乘吉普車闖入北京長安街便道,沿途快速行駛故意沖撞游人群眾,造成2人死亡,40人受傷。最后,嫌疑人駕車撞向金水橋護欄,點燃車內汽油致車輛起火燃燒,車內的烏斯曼·艾山等3人當場死亡。
2014年3月1日在昆明火車站的,至今令人驚魂未定。蒙面暴徒手持長刀在臨時候車室和臨時售票區(qū)瘋狂殺戮,短短十幾分鐘奪取29個無辜生命,砍傷149人。2014年4月30日,恐怖分子在烏魯木齊火車站南站出站口接人處施暴,造成一名無辜群眾的死亡,79人的受傷。2014年5月22日兩輛無牌汽車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公園北街一早市沖撞群眾。這次暴力恐怖事件造成31人死亡、94人受傷。2014年7月28日凌晨,新疆莎車縣發(fā)生一起嚴重暴力恐怖襲擊案件。一伙暴徒持刀斧襲擊艾力西湖鎮(zhèn)政府、派出所,并有部分暴徒竄至荒地鎮(zhèn),打砸焚燒過往車輛,砍殺無辜群眾,造成無辜群眾37人死亡,13人受傷,31輛車被打砸,其中6輛被燒。2014年7月30日即穆斯林群眾的肉孜節(jié)恐怖分子殘忍的殺害了艾提尕爾清真寺哈提甫居瑪·塔伊爾大毛拉。
在這些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爆炸、殺死無辜群眾等恐怖手段危害社會穩(wěn)定、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踐踏了廣大人民群眾基本人權。
二、反恐的國際人權考察
人權是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不可由他人非法、無理剝奪,也不可由本人轉讓的權利,是做人的權利。 人權不是抽象的權利,而是具體的權利。它既包括生命權、人身安全和自由權等人身人格權利,又包括財產權、工作權、環(huán)境權等經濟財產權利。聯(lián)合國的一系列文件在各種宣言、公約和決議中強調保護人權,提出禁止任何侵犯人權的行為。生命對于人來說,具有最高的人生價值?!妒澜缛藱嘈浴返谌龡l提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認可了生命的最高價值?!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六條進一步具體化生命權。其第六條指出“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許多恐怖主義活動的目標是特定的個人,恐怖分子濫殺無辜群眾,在這種情況下,目標人的生命、健康就可能會受到損害。財產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權,它受法律的保護?!妒澜缛藱嘈浴返谑邨l規(guī)定“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督洕?、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指出“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恐怖分子剝奪了無辜人民的生命,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每一次恐怖襲擊實事件中,大量公私財產遭受損失,普通公民的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恐怖主義活動給公民的日常生活覆蓋上了一層厚厚的陰影。因此,以聯(lián)合國為中心的各種國際組織和國際機構強調打擊恐怖主義,防止恐怖分子踐踏人權。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通過了《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本次大會首次明確區(qū)分恐怖主義和人權的關系,指出“恐怖主義行為、手段和做法的一切形式和表現(xiàn)”“旨在摧毀人權、基本自由”,因此“國際社會應采取必要步驟、加強合作,防范和打擊恐怖主義”。 自從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聯(lián)合國人權委員會每年通過一項“人權與恐怖主義”的決議,宣布“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無論其動機如何,在何處所做,由何人所為,目的均在于破壞人權”。各項決議還譴責恐怖主義對人們“免于恐懼的生活的權利、生命權、自由權和安全權的侵犯”。決議還強調“深信一切形式和表現(xiàn)的恐怖主義在任何情況下均屬非法,即便作為一種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手段也不例外”。聯(lián)合國的其他公約和決議明確區(qū)分反恐和人權的關系,提出了反恐與人權是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反恐與人權保護相輔相成,恐怖主義危害社會治安,阻礙經濟發(fā)展,擾亂公共秩序,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權,只有防治恐怖主義活動,才能切實的保障和不斷的改善人權狀況。一方面,在反恐的時候要 “恰到好處”、必要時候“窮寇莫追”,保護無辜人民的人權;另一方面,促進和保護人權也有利于反恐目標的實現(xiàn)。在有效打擊恐怖主義和保護人權之間絕不能顧此失彼。人權、正義和民主三者相結合,才能有效進行反恐活動。杜絕反恐戰(zhàn)略的錯誤傾向,確定正確的反恐戰(zhàn)略。
三、中國反恐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權
生命權、生存權、財產權和安寧權也是中國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植乐髁x擾亂社會治安,破壞經濟發(fā)展,侵犯基本人權。只有及時打擊恐怖分子,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針對日益猖獗的暴力恐怖主義犯罪,中國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通過法律手段嚴厲打擊恐怖分子,保護人權。
在中國,1979年頒布實施的刑法典中沒有明確關于恐怖主義犯罪的規(guī)定。但是一些條款蘊涵了懲治恐怖主義犯罪的內容,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少內容與恐怖犯罪有關系。1997年刑法典專門設定了一系列的關于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規(guī)定。如刑法第120條中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等。此外,在“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諸多條款也可適用于懲治恐怖犯罪行為,如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為了更好地懲罰恐怖主義犯罪活動,刑法在洗錢罪中增設了為恐怖活動犯罪洗錢這一個要件?!缎谭ㄐ拚福ò耍穼⒖植乐髁x犯罪列為了重點打擊對象,增加了懲罰的力度。為此,《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66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法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也就是說,在認定恐怖主義犯罪時,不再設時間條件的限制。以上這些規(guī)定為我們更有效地懲治恐怖犯罪提供了明確而有力的法律武器。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和審判中國發(fā)生的一系列恐怖襲擊案件時以這些條款為基礎,追究恐怖分子的刑事責任,使他們受到法律的懲罰,進而體現(xiàn)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意志。
值得強調的是,中國在反恐斗爭中同時重視保障被告人的權利。目前涉及恐怖主義活動的人員主要是維吾爾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4條規(guī)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應當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jù)實際需要使用當?shù)赝ㄓ玫囊环N或者幾種文字”。199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shù)赝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qū),應當用當?shù)赝ㄓ玫恼Z言進行審訊,用當?shù)赝ㄓ玫奈淖职l(fā)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中國各級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和審判一系列恐怖襲擊案件時,遵守法律的這些規(guī)定,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保障被告人在司法活動中使用自己的語言,表達自己的權利。
總而言之,中國發(fā)生的一系列的暴力恐怖襲擊事件破壞民族團結,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生存權和生命權是首要的人權。生存權、生命權得不到保障,其他權利均無從談起。中國與恐怖主義斗爭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權。中國正確利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恐怖分子,也是為了保護人權。
?。ㄗ髡呦敌陆髮W法學院教授)
注釋:
?、購埼娘@:《法哲學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400頁。
?、诼?lián)合國文件A/conference.1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