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本文指出了“和平”在促進非洲人權中具有的戰(zhàn)略性價值。通過將“和平”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加以對照,可以突出和平是促進人權落到實處的概念基礎。“和平”打下的基礎可能創(chuàng)造一個讓人權在更大范圍內得到尊重的環(huán)境。之所以存在這種可能性,是因為和平有潛力發(fā)展一種以價值為基礎的促進人權的途徑。本文認為,“和平”可以作為促進人權的戰(zhàn)略價值。此外,本文不打算深入探討非洲的政治環(huán)境,而是具體討論如何在促進人權的過程中發(fā)揮“和平”的價值。
關鍵詞:和平 發(fā)展 非洲 價值
一、引言
在國際人權范圍內,非洲對人權的做法被認為不利于人權的發(fā)展。①這種演變被歸因于在殖民地時期和后獨立時代非洲國家內部的斗爭。這一斗爭的結果就是,“人權上升為值得非洲各國政府重視的問題,并被看作是一種價值觀,可以對人權在基層實現起到喚起和激勵作用”。②激勵是從堅持人權準則和標準的內在價值追求推斷出來的,這種人權準則和標準理應代表非洲大陸在更高層面上的團結和融合。③它為“和平”融入非洲權利框架的大體系、成為其核心價值鋪平了道路。這種融合為非洲進一步促進以價值為基礎的人權發(fā)展提供了一條有區(qū)域性特征的路徑。在本質上,這種融合旨在確保領導層有效和負責,并賦予人民權利,讓他們得以融入“和平”為價值的人權系統(tǒng),從而參加決策過程并為它注入新的活力。④這種做法很可能會創(chuàng)造出一個有利于鞏固國家責任的環(huán)境,因為它要求為立法和其他與政策相關的程序制定一個框架,讓“和平”得到鞏固,成為實現人權的基本價值。
然而,在發(fā)展“和平”并讓它成為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價值的過程中,非洲遭受著各種挑戰(zhàn)和暴行的阻撓。⑤這些挑戰(zhàn)涉及暴力問題、種族問題、腐敗問題、對傳統(tǒng)價值體系的不尊重和其他相關因素。這些因素威脅著非洲大陸的穩(wěn)定,威脅著“和平”在促進非洲人權中的中心地位。
此外,在開拓以價值為基礎的促進人權的方法時,“和平”的概念卻不清楚。這種不確定性源于無法知曉和平可以在何種程度上落實為具體的人權。由于“和平”是間接用于憲法和其他各類人權保護的法律文書,把它作為一種價值到底能產生多大的影響,仍舊不確定。這意味著“和平”這個概念是從對各項規(guī)定的解釋中提煉出來的,目的就是要把有意義和有效的人權促進加以概念化。
在這一背景下,本文將指出“和平”在促進非洲人權中具有的戰(zhàn)略價值。本文的目標是通過“和平”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加以對照,突出和平是促進人權落到實處的概念基礎。有人認為,“和平”打下的基礎,可能創(chuàng)造一個讓人權在更大范圍內得到尊重的環(huán)境。之所以存在這種可能性,是因為和平有潛力發(fā)展一種以價值為基礎的促進人權的途徑。總而言之,本文認為,“和平”可以在促進人權中具有戰(zhàn)略價值。此外,本文不打算深入探討非洲的政治環(huán)境,而是具體討論如何在促進人權的過程中發(fā)揮“和平”的價值。
二、和平:以價值為基礎的人權戰(zhàn)略?
(一)以價值為基礎的人權方法要素
非洲在促進人權時,迫切需要確保以“和平”為價值對其進行有意義的整合。人權可以被定義為向國家強行施加正向或負向義務的權利。這意味著它們是在約定的規(guī)范、價值觀和標準的框架內設計的,而這些規(guī)范、價值觀和標準又約束著國家在公共和私人領域對公民的行為?!妒澜缛藱嘈浴发逈]有劃分這些權利,對各國也不具有約束力,但它是規(guī)定人權全球化概念框架的主要文件。在非洲大陸,還有一份把人權概念化的法律文書,那就是《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⑦。它認為,人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任何國家和個人無法剝奪的。這些法律文書可間接理解為肯定權利框架時也涵蓋了有關和平的框架。“和平”被定義為道德的指南針,旨在確保安全感和保障感,確保和諧關系,而不是讓人感覺需要復仇、處罰、賠償或道歉。它是一種善意感和幸福感。⑧和平曾在1953年12月31日得到了中國總理周恩來的認可,當時,他提出了“和平”理念的五個基本要素,即互相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以及和平共處等。⑨
這些要素摘自《聯(lián)合國憲章》⑩第1條。該條規(guī)定,聯(lián)合國致力于:(1)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2)發(fā)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盡管這些原則更多地牽涉國家之間的關系,它們也為在國內層面以和平為價值促進人權提供了一個參考框架。它們在權利框架內把“和平”的概念合法化,讓它成為“救濟的源泉和衡量人權促進的合理性的標準”。?把“和平”引入權利領域并加以合法化考慮了下列因素:和平可以提供生動有效的手段,開發(fā)人類潛能,有助于公民做好準備,參加促進人權的辯論;和平是人權不可或缺的。沒有了和平,人權就沒有核心,沒有基本內容;和平是人權的本質和仲裁者,是暴力的對立面,觸及人類經驗多個復雜的方面;和平意味著要培養(yǎng)轉換性思維,而這種思維就是要把人權準則和標準看作一個綜合的道德體系;和平是人權價值觀和人權原則的總和及精神;和平是衡量人權落實情況的指標,也是人權實現的特定量度;和平讓抽象的人權變得血肉豐滿,還給出了如何賦予其活力的細節(jié)。?
在非洲,要讓和平順理成章成為整個人權體系的價值,這些原則是必不可少的,因為這需要考慮到人權曾經用于反對殖民主義的斗爭,而殖民主義對人權是不尊重的。例如,《非洲聯(lián)盟組織法》?承認,人權曾在反對殖民主義的斗爭中發(fā)揮作用,也對此表示贊許。這種認可的根據就是非洲聯(lián)盟組織法序言中所提到的各項原則,包括:首先,非洲各族人民和各個國家為爭取政治獨立、人格尊嚴和經濟解放而發(fā)起了英勇斗爭。其次,它考慮到了非洲統(tǒng)一組織自成立以來,在實現非洲大陸團結一致、制定非洲各國集體行動框架、與其他國家開展國際關系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第三,它決心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公民權利,鞏固民主體制和文化,以確保良好的治理和法治。?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非洲的人權話語不能脫離其歷史背景。在評估各種策略和方法論時,歷史至關重要。這些策略和方法論可能強化確保所有人權受到尊重的全面和綜合的方法。?概括地說,歷史賦予了人們還原和回憶國家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出現沖突的能力,能夠通過學習修正自己的行為,從而提升對自我的意識,提升吸取過去經驗教訓的能力。?
(二)和平:以價值為基礎的人權話語
非洲各國政府在促進人權時慣于采取一些老套的做法,似乎給人權話語蒙上了一層陰影。非洲各國對待人權原則演變的方法頗為僵化,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強調在法律上承認人權并通過各類法律文書將尊重人權制度化的必要性。其次,處理人權沖突事件時,需要在社會和機制內對權力和資源進行結構性劃分。第三,涉及國家與公民之間、個人之間以及群體之間在相關權利的組織和管理上的關系處理。最后,強調過程:先處理獲取、保護和身份等問題,再關注尊嚴、參與、包容、保護和問責制等問題,以實現目標的合法性和可持續(xù)性。?
這些因素在深化促進人權的方法上存在局限性,因為它們不太注重制度和結構條件,而這二者是解決后殖民地時期長久以來困擾非洲的社會政治弊病的關鍵所在。它們沒有注入附屬于權利的價值,無法確保這些權利在更廣泛的層面得到概念化。這是因為在非洲,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各類法律文書從沒有把“和平”界定為一項權利或一種價值。?“和平”的意義是法院在解釋這些文書時,間接地從其條款應用和解釋推演得出的。?即使是間接的應用,也要受到各派學者就特定判決對人權促進的影響做出的解讀。?
在另一方面,非洲以“和平”為基本價值,促進人權的措施包括:從宏觀角度分析人權和國家的相關義務面臨的挑戰(zhàn);按部就班,以確保所確定權利的落實,確保權利通過相互合作得到支持和促進;建立機制,監(jiān)測人權的落實情況,同時也承認如下事實:人權不一定必須通過老套的做法強制實現;促成民間社會的參與,著眼于對決策過程產生影響?!?/span>21】
這些原則表明,基于價值的方法有幾個優(yōu)勢,包括但不限于:首先,建立特定的政府問責制,以促進和平。其次,涉及廣泛范圍內與和平相關的法律、社會、政治和文化因素。第三,強調制定具體目標和指標對實現人權的重要性。第四,對人權實現過程中取得的進展加以監(jiān)督和評估。第五,堅持良好治理。最后,強調透明度和參與度,以確保人權落到實處?!?/span>22】
上述原則提供了一個框架,它以“和平”為價值,可服務于統(tǒng)一、團結與和平,還可以成為民主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法律文書,而民主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應包括該地區(qū)的愿景,以免人權的促進和保護受到各種負面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消除后,才有可能在人類和可持續(xù)發(fā)展之間實現平衡,才能在環(huán)境保護與現代和傳統(tǒng)的人文價值之間實現平衡。【23】它集中體現了內置于權利框架的具體標準,把歷史、文明、文化和內涵語義融入了更廣泛的人權框架?!?span>24】
以“和平”為價值促進人權的重要性是從《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9條間接推演得出的,該條款承認人的責任,把“和平”的基礎追溯到家庭結構。它規(guī)定,個人有以下責任:(1)維護家庭的和諧發(fā)展,并為增強家庭凝聚力、促使其得到尊重而努力;在任何時候尊重自己的父母,并在他們需要的時候供養(yǎng)他們;(2)運用自己的身體能力和智力為國家和社會服務;(3)不做出危害所在國和籍貫所在地國家的安全;(4)維護和加強社會和民族團結,尤其是當民族團結受到威脅時;(5)維護和加強民族獨立和國家的領土完整,并依法為國防事業(yè)做出貢獻;(6)盡職盡責工作,并依法納稅,促進社會公共利益;(7)與社會其他成員交往時,維護和加強積極的非洲文化價值觀,秉著寬容、對話和協(xié)商的精神,為促進社會道德福祉做出貢獻;(8)盡一切能力,在一切場合、各個層面,促進非洲統(tǒng)一的實現。
個人職責是對更廣范圍內促進人權的方法的認可,它不應限于權利框架下的以法律為基礎的方法,還應包括可能促進可持續(xù)過程的其他價值。首先,權利和價值二者之間的相互作用對可能產生積極結果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對推動“和平”成為人權保護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古納塞克雷認為,權利和價值可以加強“和平”的話語力量,讓它合法化,從而讓它擁有其他途徑所缺乏的道德威信。其次,和平話語得到了有權勢者的承認之后,可以在許多人心目中產生共鳴。第三,和平話語是一種能夠讓基層個人和集體認識到人權重要性的話語。這些以價值為基礎的方法本身也是重要的目標,它們的真實性因而也會進一步得到凸顯。【25】
權利和價值二者的融合可以把非洲促進人權的舉措具體化,推進以自身條件為基礎的人權,確保各國人民過上良好的、和諧的生活,彼此互相照顧,尊重老年人的智慧,在精神世界上與自然合二為一,讓非洲大陸的經驗有借鑒意義?!?/span>26】要把“和平”確立為促進人權的合法的基本價值,這些原則是必不可少的。“和平”之所以會得到肯定,是因為它具有靈活性,指向公正、公平、公正和合理等永恒的價值,指向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誠信原則。而社會公共利益應符合非洲在促進人權過程中確立的文書中的基本價值觀?!?/span>27】
然而,如上文所述,非洲在促進人權的進程中,正面臨多種會產生直接影響的挑戰(zhàn)?!?/span>28】這些挑戰(zhàn)進一步導致了推動人權制度演變的各種簡約方法的出現?!?span>29】它們威脅著“和平”在非洲人權大系統(tǒng)里的中心價值。正如在前文所提到的,本文的目的不是要深入探究非洲的政治背景,而是要通過分析最近一波針對有外國血統(tǒng)的南非黑人的攻擊,這顯然表明了非洲面臨的種種挑戰(zhàn)。從根本上來說,這些攻擊間接上是由促進人權的追求推動。當地人和外國人在爭奪社會經濟空間,這就有必要設計出一種機制,幫助決定并闡明人權中和平的價值的組成內容是什么。
這些挑戰(zhàn)在萊索托和布隆迪出現的不穩(wěn)定局面中表現得更為明顯。萊索托自2014年8月21日發(fā)生政變失敗后,政局一直不穩(wěn)定。政變之后,萊索托于2015年2月被迫提前舉行大選。大選中,南部非洲發(fā)展共同體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推舉出南非共和國副總統(tǒng)作為調解人。【30】這一背景簡單而言就是,選舉結束后不久,馬巴蘭克瑪浩中將因涉嫌發(fā)起兵變,被派往逮捕他的士兵殘忍殺害,萊索托再次陷入動蕩。【31】布隆迪的局勢則因為總統(tǒng)皮埃爾·恩庫倫齊扎表明自己是正式當選的總統(tǒng),因而有資格、也愿意三度參加總統(tǒng)競選,而陷入暴亂。同樣,雖然布隆迪內亂的背景很簡單,卻導致國內動亂,約18萬人死亡、約4萬人流離失所。事件還導致布隆迪前安全部隊負責人遭到殘忍殺害,而他碰巧是總統(tǒng)的密友?!?/span>32】
盡管非洲所面臨的挑戰(zhàn)都直接或間接相關,都可歸因于非洲各國的政治領導不力,更值得關注和關心的是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利堅合眾國,在非洲事務中扮演的角色。這個角色無非就是實施干預,降低非洲聯(lián)盟對非洲大陸事務的影響力,讓它在國際上不那么重要,因為美國現在控制著非洲各國的錢袋子和槍桿子。美國的參與導致了一個問題:在“和平”框架內促進基本價值觀是否會受到美國經濟和政治力量的影響?簡單地說,如果非洲的經濟形勢和政治局勢遭人利用,非洲以“和平”為價值促進人權會不會因而蒙上一層陰影?這個問題具體體現在美國對布隆迪應該如何解決其國內難題指手畫腳,仿佛布隆迪自己在政治和經濟上沒有“家園”(非洲聯(lián)盟)可依靠。這可以從美國國務卿約翰·克里在華盛頓特區(qū)發(fā)表的聲明得到佐證:“今天,布隆迪的總統(tǒng)選舉結果已經公布,但選舉的過程卻弊端百出,充斥著暴力,充斥著對布隆迪人民的公民權利和人權的無視。恩庫倫齊扎總統(tǒng)違反了《阿魯沙協(xié)議》,使用不民主的手段,采取了既不可靠也不合法的選舉程序,保住了總統(tǒng)寶座,讓美國深感失望。當務之急是布隆迪政府重新與反對派和民間團體領導人進行有意義的、嚴肅的對話,以便達成共識,共同努力,恢復布隆迪全體公民和國際社會的信心和信任,以防止在更大范圍出現動亂、難民潮和暴力。”【33】
非洲聯(lián)盟早已置身于布隆迪選舉事之外,以便制定持久有效的政治解決方案,協(xié)助各方通過調解和達成一致?!?/span>34】應當承認,非洲是國際社會的一員,但西方對非洲各國內政的干涉,削弱了非洲各國領導人以適合非洲大陸的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技能。非盟不參加布隆迪的選舉,表明非洲對于以“和平”為價值促進人權所持的態(tài)度并不堅定。在人權促進領域,有可能通過以“和平”為價值的方法建立起來的和諧關系,遭到的干擾不僅來自布隆迪,更來自整個非洲。這種干擾愈演愈烈,甚至可能發(fā)展成為反對。這反過來可能會危及本文預想的以“和平”為基礎價值取向促進人權的理論。
三、結束語
本文指出,把“和平”作為戰(zhàn)略價值注入權利框架不僅是顯而易見的,也是可能的。“和平”的諸多元素為非洲實現和平奠定了基礎。盡管非洲面臨多種挑戰(zhàn),以“和平”為價值取向的方法有可能打破非洲在促進人權方面的僵化的做法和剛性框架?,F在的形勢是,在非洲,“和平”被間接解釋為一種價值觀,適用于業(yè)已通過的各類法律文書中的規(guī)定,而非洲國家通過這些法律文書的目的是要結束其面臨的社會和政治弊病。然而,“和平”仍然可能加以整合,成為更廣泛的權利框架的價值取向。
(諾桑達左•特拉瑪(Nomthandazo Ntlama),南非夸祖魯納塔爾大學法學公法副教授。)
注釋:
①A.D'Amato,“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82 Columbia Law Review(1982),No.2,pp.1110-1159.
②C.Villa-Vicencio,“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 in Africa”,in J.Diescho and A.Bosl eds.,Human Rights in Africa:Legal Perspectives on Their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2009,Macmillan Education Publishers,Namibia,p.48.
③B.Gawanas,“The African Union:Concepts and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Relating to Human Rights”,ibid,p.139.
④H.Wolfgang,“Human Rights and Globalisation—Human Rights a ‘Western’ Concept or a Universality Principle?” 55 NGTT DEEL(2014),No.1,pp.117-137.
⑤P.D.Williams,“Enhancing Civilian Protection in Peace Operations:Insights from Africa”,in Africa Center for Strategic Studies Research Paper(2010),No.1.
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CPR)是《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它在1966年12月16日在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也于1966年12月16日獲得通過,并于1976年1月03日生效。這些法律文書合起來稱為《國際人權憲章》。
⑦該文件于1981年6月27日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獲得通過,并于同年10月21日生效,以下簡稱“ACHPR”。
⑧Accessed at http://www.cppi.co/2-principle-of-peace.html,25 July 2015.
⑨同注⑧。
⑩該文件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
?J.Dugard,International Law:A South African Perspective,Juta publishers,2010,p.25.
?B.A.Reardon,“Human Rights Learning:Pedagogies and Politics of Peace”,Lecture Delivered for the UNESCO Chair for Peace Education Master Conference at the University of Puerto Rico,15 April 2009.
?該文件于2000年在(多哥)洛美峰會通過,并于2001年生效。
?參見《非洲聯(lián)盟組織法》,序言。
?B.Hart and M.Saed,“Integrating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Customary Law,Conflict Transformation,and Restorative Justice in Somaliland”,3 Africa Peace and Conflict Journal(2010),No.2,pp.117.
?B.M.Zupancic,“Constitutional Law and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An Attempt at a Synthesis”,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and Philosophy of Law (2003),p.58.
?M.Parlevliet,“Conflict Prevention in Africa:A Matter of Containment or Change? 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Preventing Deadly Conflict in Africa”,in E.Sidiropoulos ed.,A Continent Apart,Kosovo,Africa and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2001,Johannesburg:South Africa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pp.6188,in V.Dudouet and B.Schmelzle eds.,“Human Rights and Conflict Transformation:The Challenges of Just Peace”,in Berghof Conflict Research,Germany(2010),No.9.
?比如參見ACHPR。
?L.Michael:“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the 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From 2004 to 2010”,Afric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2012),pp.1-32.
?R.Cole,“The Emerging Jurisprudence of the 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v Great Socialist Peoples' Libyan Arab Jamahiriya(order for provisional measures)”,14 University of Botswana Law Journal(2012),pp.147-154.
【21】S.Goonesekere,“A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Realizing Gender Equality”.
【22】A.Chapman,“The Foundations of Human Rights to Health:Human Rights and Bioethics in Dialogue”,17 Health and Human Rights Journal(2015),No.1,p 2.
【23】UNESCO,“Learning to Live Together in Peace and Harmony:Values Education for Peace,Human Rights,Democrac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1998).
【24】Zupancic,同注? above。
【25】Goonesekere,同注?。
【26】Brock-Utne,“Peace Research with Diversity Perspective:A Look to Africa”.
【27】See Foreword by Van D.H.Zyl,in J.Church,C.Schulz & H Strydom,Human Rights from a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Unisa Press Pretoria 2007.
【28】E.Baimu,“The African Union:Hope for Better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frica?”,2 African Human Rights Law Journal (2001),pp.299-314.
【29】T.F.Yerima,“Comparative Evaluation of the Challenges of African Regional Human Rights Courts'”,4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Law (2011),No.2.
【30】T.Simelane,“Watch:Lesotho PM Refutes Political Instability”,17 June 2015.
【31】S.Hofstatter and K.Sutherland,“Lesotho General Told of Death Plot”,06 July 2015.
【32】D.Jorgic,“Gunmen in Uniform Kill Ally of Burundi President Nkurunziza”,02 August 2015.
【33】該文件于2015年7月24日發(fā)布。
【34】“African Union Will not Observe Elections in Burundi”.
Abstract: This paper identifies ‘peace’ as a strategic value in promoting human rights in Africa.The objective is to juxtapose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oundations of ‘peace’ as a conceptual basis for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into substantive reality.It is assumed that ‘peace’ provides a foundation that is likely to ensure the creation of an environment that is conducive for the greater respect of all human rights.The likelihood is traced from its potential to develop a value-based approach for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In essence,the paper argues that ‘peace’ may be used as a strategic value in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Also,the paper does not intend to delve into Africa's political context but to concretise the argument for the use of ‘peace’ as a value in the advancement of human rights.
(責任編輯 王衛(wèi)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