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容提要:黨中央提出的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論斷,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大發(fā)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主線,也應成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建設的總原則和基本遵循。在此法治理論下,黨也應當是人權實現(xiàn)的重要保障主體,在堅持黨的領導下深入推進“人民當家作主的法治化”和“尊重保障人權的法治化”,進而實現(xiàn)以民主、法治、人權為核心要素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關鍵詞:人權理論 黨的領導 人民當家作主 法治中國 國家治理
在我國,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通常被簡稱為“三個有機統(tǒng)一”。“三個有機統(tǒng)一”表述最早出現(xiàn)在黨的十六大報告,即“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起來。”黨的十七大報告表述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此后,無論是在黨的十八大報告,還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三個有機統(tǒng)一”的表述均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兩種表達的最大差異在于“依法治國”、“黨的領導”同“人民當家作主”之間是否有“和”字。黨的十六大之前,關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一般講兩條,一是黨的領導,二是人民民主。隨著黨對“依法治國”理論認識的升華以及治國理政經(jīng)驗的積累,“依法治國”已經(jīng)成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即治國的方式的“必選項”,而非服務于“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工具性、過渡性、可替代性的“可選項”。在中國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關鍵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三個有機統(tǒng)一”的法治理論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大發(fā)展。①
民主、法治、人權是一面多棱鏡。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權。法治的真諦在人權。人權進則法治興,人權滯則法治衰,百世不移。②2015年9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致“2015·北京人權論壇”的賀信中指出:“中國共產(chǎn)黨和中國政府始終尊重和保障人權。長期以來,中國堅持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相結合,不斷推動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增進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人權法治保障,努力促進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全面協(xié)調發(fā)展,顯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權、發(fā)展權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③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法治建設與人權事業(yè)迎來了新的發(fā)展機遇。特別是在建設法治中國的背景下,科學而又全面地論證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之間的辯證關系,不僅有益于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實踐進程,對于提高我國人權議題的國際話語權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黨的領導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人權保障主體
人權的保障主體是人權實現(xiàn)的核心要素,其是否履行義務對人權實現(xiàn)產(chǎn)生直接影響。通常認為,人權的保障主體有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個人等。④首要的和主要的人權保障主體是國家,在當代中國還有一個重要保障主體,就是中國共產(chǎn)黨。一般意義上,政黨作為一個團體組織并不構成保障人權的義務主體,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下,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實現(xiàn)的政治前提與根本保證,黨當然是人權實現(xiàn)的保障主體,并且“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⑤。
(一)黨作為人權保障主體是其執(zhí)政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中國共產(chǎn)黨曾經(jīng)是革命的政黨,在革命勝利取得全國政權以后,又是領導和執(zhí)政的黨。執(zhí)政黨是一個法律范疇,它的執(zhí)政權力來源于憲法的規(guī)定。⑥黨和法治的關系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核心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執(zhí)政黨的“合法性”(legitimacy)不是法學意義上的符合法律規(guī)范或法律原則,而是政治上有效統(tǒng)治的必要基礎,是人們的一種自愿認同、服從和擁護,其內(nèi)涵既包括政治統(tǒng)治能否以及怎樣以社會大多數(shù)人所認可的方式運行,也包括政治統(tǒng)治有效性的范圍、基礎與來源。⑦新中國“由政黨建構新中國”的模式,迥異于一些西方國家的“先成立國家后有政黨”。這一順序的差異,意味著中國語境下的政黨,主導著從“建國”到“治國”的轉換,而其在新中國成立過程中獲取的合法性資源,構成由其主導的憲法體制建構和運行的常態(tài)政治過程的合法性基礎。⑧維系和不斷鞏固國家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是國家治理的最基本任務,其根本在于民心的向背。因此,從人權的角度解讀“人心向背”就意味著人權保障狀況是標識人心向背的基本指標之一。⑨“現(xiàn)代國家就是通過普遍人權承認自己的這種自然基礎。而它沒有創(chuàng)立這個基礎?,F(xiàn)代國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發(fā)展而不得不掙脫舊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會的產(chǎn)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權的辦法從自己的方面承認自己的出生和自己的基礎。”⑩享有充分的人權,是人類長期以來孜孜追求的理想,更應該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奮斗目標。徹底實現(xiàn)人的解放、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全面滿足人類要求享有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成果的需要,是社會主義實踐的中心內(nèi)容,也是社會主義的最終目的。社會主義制度理應成為人權能夠充分實現(xiàn)的制度,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應當高舉人權旗幟。?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新年賀詞中表示要讓“廣大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強調“黨和政府一定會繼續(xù)努力,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一個政黨,特別是一個馬克思主義政黨,只有將每一個人的自由發(fā)展納入發(fā)展視野,將人權作為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才能不斷提升國家合法性和權威性。
(二)黨作為人權保障主體是其宗旨理念的本質體現(xiàn)
中國共產(chǎn)黨自誕生始就把為最廣大人民爭取政治、經(jīng)濟、文化、法律等權利作為自己的斗爭目標。早在井岡山時期,在《井岡山的斗爭》一文中,毛澤東就深刻分析了舊中國的權利狀況,指出:“全國人民還沒有普遍的民權,工人農(nóng)民以及民權派的資產(chǎn)階級,一概沒有言論集會的權利,加入共產(chǎn)黨是最大的犯罪。”?在抗日戰(zhàn)爭時期和解放戰(zhàn)爭時期,中國共產(chǎn)黨先后制定《陜甘寧邊區(qū)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qū)憲法原則》等憲法性法律文件,明確規(guī)定有關人權的基本內(nèi)容。一些革命根據(jù)地則制定了專門的人權保障方面的法律文件。?建國后,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黨深刻總結“文革”教訓,始終高度重視人權事業(yè)。1985年6月,鄧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shù)人的人權,還是多數(shù)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所謂的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保障絕大多數(shù)人的根本利益,始終是黨考慮人權問題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召開,黨的報告中首次出現(xiàn)了“人權”一詞。2004年3月14日,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把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作為黨和國家事業(yè)發(fā)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在黨的報告中論述。黨的十八大報告將“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提升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重要戰(zhàn)略目標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中國”,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明了目標。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更加明確地界定了法治與人權的關系,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加強對人權、人民權益、權利的保障。因此,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不僅僅是法治宣言書,也是人權宣言書,是法治與人權趨于融合的顯著標志。?本質上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觀念與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實現(xiàn)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標、“實現(xiàn)中國夢”的奮斗追求,是高度一致的。
(三)黨履行人權保障主體的主要方式
實踐表明,中國人權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從根本上說是取決于黨對人權問題的自覺意識。中國人權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已經(jīng)證明并將繼續(xù)證明中國共產(chǎn)黨始終是中國人權理論與實踐發(fā)展的堅強領導核心。?現(xiàn)階段,黨履行人權保障主體義務的主要方式關鍵是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黨領導立法。要正確處理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實現(xiàn)黨領導立法的法治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正確處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關系。我們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法律與政策本質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模糊二者在制定主體、制定程序、表現(xiàn)形式、調整范圍、約束機制以及穩(wěn)定性上的差異。對立法有指導作用,并可以轉化為法律的政策,應當是執(zhí)政黨通過黨內(nèi)民主程序正式制定的,具有長期性、指導性、穩(wěn)定性的黨內(nèi)法規(guī),決不能理解為任何黨組織印發(fā)的文件以及領導個人作出的批示、講話、圈閱等。
第二,黨保證執(zhí)法。近年來,我國某些地方頻頻發(fā)生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通信秘密、生命、財產(chǎn)等人權和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的事件,究其原因就是人權和公民權利還不夠神圣,有些官員不把人權和公民權利當回事。在國家治理中,一定要懂得只有政府認真對待人權和公民權利,人民才會認真對待政府、法律和秩序,這樣才會形成官民和諧型社會。?與此同時,我們還要警覺以“行政不作為”為代表的“軟違法”和“消極違法”現(xiàn)象。這就要求,我們在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權力“關進籠子”的同時,也需要積極考慮給權力“一條鏈子”。“這條鏈子”的支點就是憲法法律,鏈子的長度需要在法治建設與市場經(jīng)濟動態(tài)平衡中收縮或放松,政府既不能亂作為,也不能不作為,而是要善作為、依法作為。
第三,黨支持司法。傳統(tǒng)的政法治理模式在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環(huán)境的沖擊下,其對社會的穩(wěn)控能力,對糾紛的化解能力不斷下降,司法權威正在遭受著“塔西佗陷阱”的威脅與現(xiàn)代制度理性的內(nèi)在張力。當下這些法治困境和危機,固然是由很多錯綜復雜的因素所導致的,但最為根本的,是在于國家統(tǒng)攝社會的歷史慣性和現(xiàn)行體制嚴重滯后于社會發(fā)展的現(xiàn)實,形成了國家權力無處不在而社會又瀕于失控的扭曲、斷裂狀態(tài),其要害乃在于社會治理能力建設乏力。?“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21)。按照這個要求,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應該更加宏觀化、全局化,也就是“善于議大事、抓大事、謀全局,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22)2013年11月,中共中央發(fā)布《中央黨內(nèi)法規(guī)制定工作五年規(guī)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適時研究制定黨委政法委工作條例,完善黨領導政法工作的體制機制。”以黨內(nèi)法規(guī)規(guī)范黨委政法委職權運行,需要盡快研究制定黨委政法委工作條例,并明確黨委政法委領導政法工作的方式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支持政法機關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不插手、不干預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不代替司法機關對案件定性處理,不指派政法機關處理法定職責以外的事務。
第四,黨帶頭守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黨的領導,更加注重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zhí)政方式,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zhí)政關鍵是依憲執(zhí)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nèi)活動”。(23)執(zhí)政黨是在國家機構之內(nèi)掌握領導權,而不是在國家機構之上或之外或完全撇開國家機構實施領導。(24)從這個意義上講,全黨同志必須形成這樣一個共識: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就是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此外,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人以及廣大黨員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對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14年,全國人大以立法形式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2015年通過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這必將促進以各級黨組織、各級領導干部的帶頭守法帶動和引領全民法治意識的提升。
二、人民當家作主與尊重保障人權
2012年11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記者見面時指出,“人民是歷史的創(chuàng)造者,群眾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眾是我們力量的源泉。”“我們一定要始終與人民心心相印、與人民同甘共苦、與人民團結奮斗,夙夜在公、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25)民主的實質和根本特征是人民當家作主。馬克思把民主制度稱為“人民的國家制度”,(26)并指出“不是國家制度創(chuàng)造人民而是人民創(chuàng)造國家制度”。(27)改革開放后,鄧小平明確指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xiàn)代化”,(28)并強調,“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29)新時期推進人民民主,完善政治體制改革,關鍵就是科學把握民主法治化和法治化民主的辯證關系,進而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到“尊重保障人權”的轉變。
(一)人民當家作主的目的是尊重保障人權
人民主權原則表達的是國家最高權力的合法性來源問題,即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主體?;救藱嘣瓌t強調的則是國家權力目的的正當性問題,即國家權力服務于人權。(30)
民主雖然非常重要,但是它本身并不是最終目的,民主的目的是實現(xiàn)人民生活幸福。一方面,民主的目的是實現(xiàn)個人的人權;另一方面,人權,特別是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對于民主具有保障和促進作用,對于民主的不恰當運用具有制約作用。(31)現(xiàn)代民主這一概念的內(nèi)涵,大致上包括一個核心和四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個核心是指“人民主權”原則。四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指公民的民主權利,包括選舉權、參政議政權、監(jiān)督權、知情權等等。二是指政治權力的民主配置,包括執(zhí)政黨和在野黨、合作黨的關系;執(zhí)政黨和國家機構的關系;國家機構內(nèi)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關系;各國家機關內(nèi)部領導者個人和領導集體的關系等等。三是民主程序,包括政治決策、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等都要有民主程序。四是指民主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群眾路線、批評自我批評、不搞一言堂、讓人講話等。(32)因此,隨著法制的民主化程度的不斷增加,逐漸從“以法治國”轉型為“依法治國”,并逐步由“文革”中那種扭曲了“人民自己做主”理念的“大民主”,到黨代替“人民做主”,進而轉化為“人民當家作主的法治化”和“尊重保障人權的法治化”。
(二)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xiàn)是保障人民權益
從人權觀念與人權現(xiàn)象的歷史演進與內(nèi)涵發(fā)展來看,人權本質應當可以歸結為兩個要素:利益與正義。紛繁復雜的人權現(xiàn)象呈現(xiàn)的是人的利益的多元化與復雜性,人權紛爭反映的是人的利益紛爭,人權問題歸根結底就是利益問題。正義理念不僅影響人本主義、平等思想、自由觀念等思想觀念,還是支撐人權觀念、處理人權問題的重要倫理依據(jù)。從正義的視角來看,人權主體的承認、人權內(nèi)容的確定、人權的享有與人權的實現(xiàn),只有符合正義的原則才能獲得普遍的認同與支持。(33)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人權”概念中“人”的內(nèi)涵與外延,首先其即立足點是自然人(當然也包括部分社會群體),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抽象的整體。在過去,“人民”、“國家”、“民族”、“社會”、“集體”這些整體概念被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而且被認為是代表了一種至高無上的利益,完全壓倒了私人個體的任何權利或利益。(34)一旦將“人”等同于“人民”,甚至運用階級分析的方法進行權益分配,則人權的意義與價值將不復存在。其次,應將人權同公民權或公民的基本權利予以區(qū)分,二者不是一個概念,否則就無法理解人權保障的超越國界特征和超意識形態(tài)的屬性。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明確提出法治政府的衡量標準: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完備,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憲法法律嚴格公正實施,行政權力規(guī)范透明運行,人民權益切實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35)可以預見的是,在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設中,人民權益的保障將日益從頂層設計層面轉為為行政與司法制度實踐層面。
(三)人民當家作主的核心要求是建構人權保障機制
人民當家作主作為一種政治制度,是民主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也是民主的高級形態(tài)。堅持把民主和法治密切結合起來一體建設,是新中國民主政治探索所取得的基本經(jīng)驗。從依法治國的角度來看,法治和民主共同推進是中國法治的基本特點和必由之路,更是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與實踐的兩大核心要素。當前,尤為需要健全完善人權實現(xiàn)的保障機制。
第一,通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實現(xiàn)人權。當代中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的基礎上,還有執(zhí)政黨的領導權。四大權力之間既不是平行關系,更不是單純的上下位階關系,執(zhí)政權超越其他三個權力,行政與司法權又在國家體制范圍內(nèi)受制于立法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政治的建構也既要區(qū)分執(zhí)政黨層面,也要區(qū)分國家政權層面,還要區(qū)分制憲、行憲、護憲等憲法執(zhí)行層面,以及理論詮釋層面。筆者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建設,在執(zhí)政黨層面要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三統(tǒng)一”(36)和“四善于”(37);在國家層面要堅持并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制度安排;在憲法執(zhí)行層面要抓緊建設違憲審查機制,為執(zhí)政黨、國家政權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全體公民建設起“法律規(guī)矩”;理論詮釋層面,應按照以“人民民主、依法治國、人權保障、憲法至上”為“四要素”闡述論證中國特色憲法理論的內(nèi)涵與外延,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人權作出與時俱進的理論提升,向國際社會傳播中國法治聲音。
第二,通過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現(xiàn)人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僅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組織形式,而且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制度體現(xiàn)。目前,人大的部分職權,實際上部分被各級黨委代行;一些黨組織自覺不自覺把人大視為貫徹落實黨委意圖和既定決策的工具,而沒有真正把人大視為本地區(qū)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一些本來應該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作出決策的重大事項,實際上由黨委常委會直接做出決策或者由黨委常委會決策后再提交人大通過,而且提交時往往要求人大必須保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于黨委保持高度一致。(38)要善于將黨的領導融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并通過發(fā)揮人民代表大會的國家立法權、人事罷免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以及監(jiān)督權等重要權能來實現(xiàn)黨對國家的依法領導。此外,要重視人大自身的建設,包括提高選舉的自由度;提高人民代表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實現(xiàn)各級人大常委的專職化;進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各民主黨派的獨立自主性,以進一步發(fā)揮其在人大工作中的作用等。
第三,通過憲法監(jiān)督機構和程序實現(xiàn)人權。目前,我國保證憲法實施的監(jiān)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現(xiàn)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實利益的執(zhí)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zhí)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公民包括一些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39)目前,我國法律之所以缺少權威,首先是憲法缺少權威,一個根本原因就是沒有設置專門的憲法監(jiān)督機構和程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40)“十三五”時期,應當爭取在全國人大設立憲法實施監(jiān)督委員會,完善違憲違法審查和監(jiān)督程序,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tǒng)一和尊嚴。(41)憲法實施監(jiān)督委員會理應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憲法實施監(jiān)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應當包括法學專家。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可以聘請若干法學專家擔任顧問。
三、依法治國是人權實現(xiàn)的制度保障與邏輯起點
理想的法治,指的是通過法律實現(xiàn)的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相和諧的狀態(tài)。公民權利為國家權力所尊重、所保護、所救助,人權是公權的本原、界限、目的,法律能夠調處出這種狀態(tài),法治便存在。在公權不受限制和人權無保障的地方,便沒有法治。(42)在現(xiàn)代法治條件下,法律是運用以正義為核心的一套價值規(guī)范體系分配社會現(xiàn)實中的各種利益,并以程序化的方式調節(jié)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進而滿足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利益,確保國家和民族長治久安。
(一)依法治國是人權實現(xiàn)的必然選項
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優(yōu)于人治,這是經(jīng)過慘痛的歷史教訓得出的社會共識。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黨積極運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jù)地法制建設的成功經(jīng)驗,制定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初步奠定了社會主義法制基礎。(43)但由于黨在指導思想上發(fā)生“左”的錯誤,(44)我國法制建設走向歧途,把“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方式與法制建設和法治截然對立,把“階級斗爭為綱”作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基本手段,以至于法律虛無主義盛行,進而到文革時期演變?yōu)?ldquo;砸爛公檢法”,群眾運動“無法無天”。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jīng)驗和深刻教訓,最終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其內(nèi)涵主要有兩個:一是依法治國是一種治國的理念與指導思想,即國家的民富國強和長治久安,關鍵的決定性的因素和條件,主要不應寄希望于出現(xiàn)一兩個圣主賢君,而是要建立一個良好的有權威的法律和制度。二是依法治國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根本的行為準則,即國家不應依照少數(shù)領導者個人的看法、智慧、注意力來治理,而必須依照符合事物規(guī)律、時代精神、人民利益、社會理想的法律來治理,不能權大于法,不能長官意志決定一切。(45)法治國家是現(xiàn)代社會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一種選擇模式,是近代以來一種最進步最文明的政治法律制度類型,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標志,更是實現(xiàn)人權的必然選項。
現(xiàn)代民主政治是一種主權在民、民意至上的政治,是一種以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實現(xiàn)為依歸的政治,是一種以發(fā)達的程序設置為實現(xiàn)形式的政治。民主政治與法治具有天然的聯(lián)系,這是因為,民意只有上升為國家法律并且在法律具有至上權威的情況下,才能實現(xiàn)其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主宰地位;民權只有用法律加以確認、界定和保障,才能從一種應然的形態(tài)轉變?yōu)橐环N實然的形態(tài);民主程序只有以法律程序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才不至于因為被某些人認為束縛手腳而隨意加以逾越或廢止。所以,民主政治只能是一種法治政治。(46)如果不通過憲法和法律加以規(guī)范化、具體化,并使法律具有極大權威,民主就可能異化,國家公仆就會變成國家主人。(47)當下,深入推進中國特色民主政治建設,既要警惕和預防“無政府主義”和“民粹主義”式的群眾運動民主,也要充分重視廣大民眾的民主訴求,將民主落到實處。
(二)保障人權是法的根本目的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權。首先,從法存在的根據(jù)來看,人類社會之所以需要法,是因為人類社會中始終存在的各種主要社會矛盾的解決,各種復雜社會關系的調整,都要求有法這種人人都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所有這些,歸結起來,都是一個人權保障問題。其次,從法內(nèi)容的實質看,法是通過權利和義務為其內(nèi)容和形式來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和調整各種社會關系。法律權利實際上就是人權,是人應有權利的法律化。再次,從法功能的意義看,法具有倫理性價值,它本身是社會正義的重要體現(xiàn),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標志。(48)“一切從人出發(fā),把人作為一切觀念、行為和制度的主體,尊重人的價值與尊嚴,實現(xiàn)人的解放和全面發(fā)展,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和人權,提高所有人的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水準,已經(jīng)或正在成為現(xiàn)代法律的終極關懷,成為現(xiàn)代法制文明的主要標志,成為現(xiàn)代法律創(chuàng)制與實施的重要特征,成為推動法制改革的巨大動力。”“人的人本精神是法的最高層次的精神。”(49)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中國已經(jīng)進入“深水區(qū)”,多元的轉型矛盾錯綜復雜,改革必須調整和重新配置利益。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在統(tǒng)一的法律框架下進行,不讓各方利益在法律管道中博弈,不讓各方利益者運用法律工具和平臺參與決策、表達己見,改革就很難獲得正當性、合憲性和合法性,各方利益沖突就很難化解,決策也難以科學化、民主化。(50)法治是實現(xiàn)人權的保障,是確保人權得到尊重和保護的重要手段;而人權是法治進程中的依據(jù)和根本目標,貫穿于法治建設的整個過程之中。法治的目的在于創(chuàng)建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且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從而創(chuàng)建一個以人權為核心的法治社會。(51)
(三)民主、法治與人權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核心要素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完善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國家治理體系(State Governance System,SGS)是一個以目標體系為追求,以制度體系為支撐,以價值體系為基礎的結構性功能系統(tǒng)。國家治理體系的目標體系由三大目標組成,即可持續(xù)發(fā)展、民生與民權的改善和可持續(xù)的穩(wěn)定。(52)有效的國家治理涉及到三個基本問題:誰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樣。這三個問題也就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體、治理機制和治理效果。只有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才能充分發(fā)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作用,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
中國制度具有強有力的政黨組織領導和動員系統(tǒng)、高效的政府執(zhí)行系統(tǒng)、高度集中的中央?yún)f(xié)調系統(tǒng)。這樣的制度安排在集聚力量、發(fā)揮國家整體效應、促進政府積極作為、實現(xiàn)國家集體意志等方面具有明顯功效。(53)但是,具有強大組織動員能力的國家治理模式,在“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同時,也容易“集中力量辦壞事”。民主法治是衡量國家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標準。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權與專制,而沒有法治的民主,則容易走向混亂和無序。因此,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水平,理應樹立公民權利本位、政府義務本位的治理理念,一切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根本,變“為民做主”為“讓民做主”最終走向“由民自主”。(54)十八大報告提出構建黨的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格局。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fā)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作為實現(xiàn)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的重要任務。十八屆五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三個五年規(guī)劃的建議》針對社會治理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就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作了全面部署。十三五期間,我們需要著力打造社會治理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命運共同體,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全面提升國家治理的法治化、現(xiàn)代化水平。
中國治國理論的理論探索,是圍繞著科學、民主、人權、法治這些基本范疇展開的。要科學就得講民主,要民主就得講人權,要人權就得講法治,這似乎是人類社會從必然王國向自由王國前進的必由之路。近代以來,中國在民族解放和國家富強的雙重歷史訴求下,法治建設經(jīng)歷了艱辛的探索與實踐。在中國共產(chǎn)黨的堅強領導下,終于找到一條真正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這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的人權事業(yè)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人權的理論研究逐漸成熟,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已成為可能。(55)有學者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建設的總原則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根本目的是確保公民權利實現(xiàn)和基本人權落實,將人權發(fā)展納入法治化、制度化軌道”。(56)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組成部分,且二者的共同原則與標準均應是“三個有機統(tǒng)一”。
?。ǘ稳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法治中國建設若干創(chuàng)新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項目號:14AZD136)的階段性成果。本文寫作得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李步云教授的悉心指導,在此表示誠摯的感謝。)
注釋:
?、賲⒁娡鯓啡骸秷猿趾桶l(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載《中國法學》2014年第5期。
?、趨⒁娦祜@明:《法治的真諦是人權——一種人權史的解釋》,載《學習與探索》2001年第4期。
?、邸读暯街?ldquo;2015·北京人權論壇”的賀信》,載《人民日報》,2015年9月17日。
④參見陳佑武、李步云:《論人權的義務主體》,載《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3期。
⑤《胡錦濤致信中國人權研究會強調一如既往地堅持以人為本切實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載《人民日報》,2008年12月12日。
⑥參見卓澤淵:《法政治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399頁。
?、邊⒁娭x方意:《政黨執(zhí)政能力與合法性相關研究——從政治學視角》,載《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06年第1期。
?、唷⒁婑R一德:《論協(xié)商民主在憲法體制與法治中國建設中的作用》,載《中國社會科學》2014年第11期。
?、釁⒁娙~傳星:《論人權的國家治理功能》,載《人權》2015年第3期。
?、狻恶R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頁。
?參見李步云、張志銘:《跨世紀的目標: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6期。
?《國家主席習近平發(fā)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賀詞》,載《人民日報》,2016年1月1日。
?《毛澤東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頁。
?參見李步云、高全喜主編:《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389-390頁。
?《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頁。
?參見陳佑武、李步云:《改革開放以來法治與人權關系的歷史發(fā)展》,載《現(xiàn)代法學》2015年第2期。
?參見《中國共產(chǎn)黨始終是中國人權理論與實踐發(fā)展的堅強領導核心——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谷春德教授》,載《思想理論教育導刊》2012年第11期。
?《習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并發(fā)表重要講話》,載《人民日報》,2016年1月9日。
?參見張文顯:《法治與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載《中國法學》2014年第4期。
?參見馬長山:《“法治中國”建設的問題與出路》,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4年第3期。
(21)2006年4月11日,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的羅干在中央政法委舉辦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研討班開班式的講話中把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概括為七個方面。即:一是領導和推動政法機關貫徹落實中央的大政方針;二是對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政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三是加強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工作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四是指導和推動政法機關依法打擊犯罪,依法調節(jié)各種社會關系;五是強化對執(zhí)法活動的監(jiān)督;六是推動司法改革;七是加強政法隊伍、政法領導班子建設,改善政法機關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和條件。參見羅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切實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2006年4月11日),載《羅干談政法綜治工作》,中國長安出版社2015年版,第271頁。
(22)參見孟建柱:《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載《人民日報》,2014年11月7日。
(23)習近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142頁。
(24)參見李步云:《中國法治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7071頁。
(25)同注(24),第5頁。
(2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頁。
(2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86頁。
(28)《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4頁。
(29)同上注,第146頁。
(30)參見李龍、李小萍:《論憲法中人民主權與基本人權原則的溝通——以哈貝馬斯的憲法有效性理論為視角》,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
(31)參見孫國華、龔剛強:《“科學、民主、人權、法治”的中國之路探索與理論精髓——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中國化六十年》,載《法學雜志》2009年第10期。
(32)參見李步云、柳志偉:《司法獨立的幾個問題》,載《法學研究》2002年第3期。
(33)參見廣州大學人權理論研究課題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論綱》,載《法學研究》2015年第2期。
(34)參見張千帆:《從“人民主權”到“人權”——中國憲法學研究模式的變遷》,載《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5年第2期。
(35)參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f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載《人民日報》,2015年12月28日。
(36)“三統(tǒng)一”,即堅持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zhí)政基本方式統(tǒng)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xié)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xié)、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tǒng)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nèi)活動統(tǒng)一起來。
(37)“四善于”,即: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tǒng)一。
(38)參見于幼軍:《探索民主政治:玉淵潭書房札記》,三聯(lián)書店2013年版,第318-319頁。
(39)同注(24),第137頁。
(40)同上注,第136-137頁。
(41)參見李林:《對“十三五”時期法治建設的十個期待》,載《人民法院報》,2015年11月11日。
(42)參見徐顯明:《法治的真諦是人權——一種人權史的解釋》,載《學習與探索》2001年第4期。
(43)據(jù)統(tǒng)計,僅1949年9月至1954年8月,全國政協(xié)和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和批準法律法令共計26件,政務院制定了總數(shù)約為300多件的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參見公丕祥編:《當代中國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頁;藍全普:《30年來我國法規(guī)沿革概況》,群眾出版社1980年版,第10頁。
(44)毛澤東1958年8月24日在北戴河發(fā)表談話,“不能靠法律治多數(shù)人……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我們每次的決議都是法,開一個會也是一個法。”他還說,“要人治,不要法治?!度嗣袢請蟆芬粋€社論,全國執(zhí)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參見《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來龍去脈及其嚴重影響》,載《董必武法學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26427頁。
(45)參見李步云:《法治國家的十條標準》,載《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8年第1期。
(46)同注?。
(47)參見李步云、高全喜主編:《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615頁。
(48)參見李步云:《法理學》,經(jīng)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70-471頁。
(49)李步云:《論法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218、216頁。
(50)參見朱新力:《習近平法治思維新突破與新特征》,載《人民論壇》2014年11期(下)。
(51)參見徐顯明:《論“法治”構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則及觀念》,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52)參見何增科:《理解國家治理及其現(xiàn)代化》,載《推進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當代中國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8頁。
(53)參見燕繼榮:《為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建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體系》,載《人民日報》,2015年10月16日。
(54)參見姜曉萍:《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進程中的社會治理體制創(chuàng)新》,載《中國行政管理》2014年第2期。
(55)參見廣州大學人權理論研究課題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論綱》,載《法學研究》2015年第2期。
(56)李龍、任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理論體系研究》,載《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
Abstract: The theory of the organic unity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the people as the masters and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is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of Marxist Legal Ideology in China and the theory of socialism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 main streamlin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m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general principles and basic theory to follow in constructing socialism human rights theory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In according with the rule of law theory of“organic unity of three main factors”,the party is the main obligation subject to realize human rights,in upholding the party’s leadership to further promote the ideas of“people as the masters of the rule of law” and“respect for the rule of law to protect human rights”,so as to realiz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with democracy,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as core elements.
(責任編輯葉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