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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中國人權事業(yè)的新進展”理論研討會觀點綜述

來源:《人權》2017年第3期作者:尚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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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中國人權事業(yè)的新進展”理論研討會于2017年4月11日在西南政法大學成功召開。本次研討會由中國人權研究會主辦、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承辦。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等人權實務部門和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共50多位與會者圍繞法治與人權的一般理論、科學立法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依法行政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公正司法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法治觀念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等議題進行了深入研討交流。

  關鍵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人權事業(yè) 法治與人權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為推進政治建設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不斷提高依法執(zhí)政能力水平,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黨和國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相結合,使我國人權發(fā)展的法治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人權保障體系。

  2017年4月11日,由中國人權研究會主辦、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承辦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中國人權事業(yè)的新進展”理論研討會在重慶召開。研討會上,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等人權實務部門和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共50多位與會者圍繞“法治與人權的一般理論”、“科學立法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依法行政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公正司法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法治觀念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等議題進行了深入研討交流。

  一、法治與人權的一般理論

  當今社會,建立法治與保障人權已經是人類政治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這其中,人權是法治的基本價值和根本目標,法治是人權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權得以被保護和尊重的重要標志。與會專家圍繞法治與人權的理論內涵,尊重和保障人權與依法治國的關系、中國特色法治道路與人權保障的關系、國家治理現代化與人權進步的關系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西南政法大學校長、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付子堂教授在主題發(fā)言中指出,中國語境下的法治含義和訴求超越了形式性標準,而直指一種更高的實質性標準,亦即一種深植于中國社會、表達中國社會訴求的“良法善治”。這其中,人權是檢驗這種實質標準的根本標尺,法治中國必定建立在充分保障人權的根基之上,并以促進人權更好實現為其終極追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然以全面保障和促進人權作為重要支撐和關鍵內容,以科學立法創(chuàng)制實現人權的制度環(huán)境,以嚴格執(zhí)法建設保障人權的法治政府,以公正司法構筑人權保障的堅實防線,在推進全民守法中樹立普遍的法治與人權意識,并通過從嚴治黨加強對人權保障的領導與支持。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的改革實踐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實現更高水平的法治和人權保障水平仍面臨諸多挑戰(zhàn)。如何以改革助推人權保障和法治建設,通過人權保障牽引改革,并通過法治建設理順和規(guī)范改革,將是一項需要由集體智慧攻克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

  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張偉教授指出,改革開放以來,法治與人權的關系在我國大體經歷了分離、結合與融合三個歷史階段,從最初強調“法制”和人權的性質問題,到法治與人權在黨的報告中結合,再到黨的十八大以來對法治與人權關系的全面推進階段。在現有人權成就基礎上,未來還需要從以下三方面進一步推進法治與人權的發(fā)展:在人權相關立法完善方面,應當通過立法落實已批準的國際人權公約,并考慮在時機成熟時批準更多的人權公約;在人權保障機制方面,可考慮設立國家人權機構,從總體上統(tǒng)籌和規(guī)劃國內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在人權教育與觀念普及方面,應加強對于人權保障工作直接相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培訓,并將社會主義人權和法治教育融入到國內各類、各級教育和培訓活動中。

  吉林大學人權教育與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何志鵬教授以“中國人權的文化自信”為題,對如何在人權領域建立文化自信進行了闡釋。他指出,經過長期的艱苦努力,中國的人權成就已經獲得了世界各國的認可,但在人權領域我們仍然缺乏文化自信。如果能夠建立起中國人權的文化自信,在國際人權領域就能以一種更為積極主動的心態(tài)進行對外交流,在具體人權事務的討論和設計過程中,也會以一種平等的態(tài)度進行研究和討論。在國內人權事務中,文化自信的建立有利于人權制度的推行、人權問題的解決。要有效提升中國人權的文化自信,一方面需要理論探索上的不斷深化,將中國的人權主張、人權觀念、人權實踐理論化,形成一套可以與外國學界進行研討和爭論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理論;另一方面則需要將這種人權觀念有效地傳遞給國內外的公眾。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全面依法治國與人權保障必須放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視野下才能被完整把握。西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副院長錢錦宇教授以“國家治理的現代性建構與中國人權事業(yè)的推進”為題進行了主題發(fā)言。他指出,中國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應當旗幟鮮明地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為路徑,以推進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為核心價值和目標定位。從國家戰(zhàn)略的視角來看,建構以法治為中心的中國現代國家治理模式,其戰(zhàn)略目標應包括:強化國家競爭力、推進中國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推進善治、強化執(zhí)政正當性。在這“四位一體結構”的目標定位中,推進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不斷實現人的全面發(fā)展,是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目標的根本所在,而強化國家競爭力是推進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必要條件,善治是實現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有效保障,強化黨的執(zhí)政正當性是中國人權事業(yè)獲得發(fā)展的根本保障。

  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院長蔣傳光教授指出,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社會全面發(fā)展,將人權的普遍性同中國的具體國情相結合,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探索出了一條符合中國現實的人權發(fā)展模式。中國的人權發(fā)展模式啟示我們:遵循國際人權基本原則和理念與探索多樣性的人權發(fā)展模式并行不悖;人權理論應該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不斷創(chuàng)新;建設和諧世界是當今世界人權領域應該追求實現的新目標。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雜志主編馬長山教授指出,人權保障不僅是當代的全球共識,也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法治建設因各國國情和歷史文化的不同而呈現出多樣性與復雜性,基于各國法治發(fā)展的不同道路和樣式,人權保障的理念與方式也不盡相同。對當下中國而言,以進階平衡的方式保障人權是一種相對合理可行的方案。在人權保障過程中,應當強調權利的漸次實現,平衡權利與義務之關系,防止出現因“訴求爆炸”與“公共能力匱乏”而導致的“不可治理性”。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鄭戈教授指出,相對于歐洲中古時代的戰(zhàn)亂不斷、瘟疫頻發(fā)和秩序匱乏,控制官員行為的吏治和保障民生、回應民苦的民本思想在我國很早就發(fā)展得比較成熟了。但當中國走上了現代化的道路后,便需要找到能夠適應現代社會治理需要的制度形式,這種制度形式就是法治和憲治。在依憲治國的語境中,傳統(tǒng)的民本思想需要被創(chuàng)造性地轉化為公民權利與社會福利的憲法原則及其實施機制。法治及其確立的權利保障體系只有在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才能得到奉行,這些條件包括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國內秩序基本穩(wěn)定、人民大體上免于衣食之憂、傳統(tǒng)的等級秩序已被打破而新的階層區(qū)分并非牢不可破等等。中國共產黨很長一段時間都是在領導人民創(chuàng)造這些條件。而在這些條件已然具備的今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便成了黨在新的歷史時期的重要工作。法治保障的公平秩序是最大的社會福利,只有在這種秩序中,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

  中央黨校政法部王若磊副教授以依規(guī)治黨與人權保障為題作了發(fā)言。他指出,依規(guī)治黨的背景是全面從嚴治黨,依規(guī)治黨是全面從嚴治黨重要的制度抓手。依規(guī)治黨背后是權威的邏輯、政黨的邏輯和制度的邏輯,其意在達到保證黨的集中統(tǒng)一,減少權力濫用,增強制度長期性穩(wěn)定性、帶動依法治國等效果。依規(guī)治黨具有人權保障的制度效果。整肅吏治進而遏制腐敗,保證有章可循進而增強制度的可預期性,保證集中統(tǒng)一進而增強制度剛性,都在一定程度上能推進人權保障事業(yè)的進步。當前,仍需要通過依規(guī)治黨的法治化進一步保障人權。要解決黨規(guī)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沖突問題;提升依規(guī)治黨的制度化水平;實現黨內規(guī)則公開化、明確化、穩(wěn)定化;借助制度運轉的公開性、透明度增強黨內制度剛性,防止非人格化;提高紀檢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科學立法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權共識通過科學立法得到確認,保障、維護和實現各項人權的制度規(guī)則亦須經由科學立法創(chuàng)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黃星博士從刑事立法工作出發(fā),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刑法領域進行的和人權相關的立法活動進行了總結和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刑事立法工作相關重要進展可以總結為以下六點: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廢止;刑法修正案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和完善死緩執(zhí)行死刑的規(guī)定;社區(qū)矯正法律制度的完善;實施國家特赦;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人權保護力度;關于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傮w來看,近些年來刑事立法工作步入快車道,為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馮玉軍教授從憲法角度對公民權利體系完善問題進行了闡述。公民權利是社會成員的個體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包括依照憲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公民權利體系和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理應同步完善。我國從過去的無法可依,到目前整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公權力受到法律體系的明確規(guī)范和嚴格制約,公民權利體系也有了較為全面系統(tǒng)的法律保障。但在現階段,公民權利體系之完善方面仍然存在部分基本權利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全面、人權保障的專門機制和機構不完善等問題,應從立法保障、司法保障與執(zhí)法保障三個角度促進公民權利體系之完善。

  蘇州大學法學院院長胡玉鴻教授討論了我國憲法中基本權利的“級差”和“殊相”問題。規(guī)定在憲法中的權利雖然都可以稱為基本權利,但在我國現行憲法文本中,權利卻存在著“級差”和“殊相”:就是否與法律規(guī)定和現實條件相關而言,基本權利可以分為不受限定的權利、受法律限制的權利和附條件的權利三類;就權利的來源而言,有源于地位的權利和滿足利益的權利之分;從權利的屬性而言,有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之別;從主體的樣態(tài)上來說,有人的權利和作為法律身份、法律角色者的權利。憲法文本中的權利可以有多個不同面貌的“殊相”,但不能有存在高低之別的“級差”,否則,就會造成對憲法文本整體性、邏輯性的破壞,也從根本上誤解了權利的本質和精神。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忠夏教授從憲法解釋的角度對我國憲法中人權條款進行了闡釋。人權是人之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而基本權利則是具體到國家、具體歷史社會背景下,根據民族的文化背景所發(fā)展出來的權利,兩者之間的縫隙需要由憲法解釋予以填補。憲法當中引入人權條款的規(guī)范意義在于,憲法所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條目并不能涵括所有的基本權利,也并不總是能被完全清晰的解讀。人權條款一方面意味著自然法意義人權的實證化,另一方面又意味著當實證的基本權利秩序失靈時可訴諸超實證的人權理念。當下中國,通過人權條款的具體化,確立憲法的價值前提,可以確保憲法的融貫性和統(tǒng)一性,進而維護憲法的安定性。“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將帶來基本權利理論的重構。

  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夏吟蘭教授分析了親子關系立法中的兒童權利保護問題。伴隨著《民法總則》的通過,民法典分編婚姻家庭編的編纂起草工作已經拉開大幕。子女本位的親子關系立法就是要在親子關系中承認子女在家庭中的獨立人格、獨立的主體地位,強調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有撫養(yǎng)、照顧、保護的義務與責任,將子女的最大利益作為親子關系立法的基本準則。子女本位的親子關系立法主要涵攝四大原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兒童自主權原則、禁止歧視兒童原則、公權力介入原則。未來在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時,應當充分體現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以子女最大利益為核心,構建我國親子關系立法的框架結構、法律術語、具體內容,強化父母責任與義務,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

  中國社科院人權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柳華文教授對中國法治建設過程中兒童權益保護失衡問題進行了反思。應當關注兒童權利領域權利與義務并重問題與兒童法律責任的立法爭議問題。在兒童權利保護工作中,容易走向一個極端,即過度強調兒童權利而較少強調兒童的紀律、約束和責任。在此,應倡導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有機結合,而不是顧此失彼。在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中,學界多從兒童權利保護視角出發(fā),反對“立法”加重懲罰問題兒童。事實上,懲罰并非應對犯罪的一種有效手段,關愛也不應該是唯一的應對之策。在加強兒童權利保護的同時,如何設計一個合理的法律責任和行為矯正體系是一個大問題。

  云南大學法學院張劍源副教授從法律實踐中的“賦權”與“說和”兩現象出發(fā),對現代中國家庭與權利問題進行了探討。賦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和法律實踐給予公民個體充分的權利保護。說和是指法律實踐領域,特別是在涉及家事案件的時候,法官會充分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家庭成員關系,而不會貿然以保護個體權利為名解散家庭,甚至割裂親情。近年來的一系列立法和法律實踐不斷呈現出對個體和家庭同時兼顧、并重保護的趨勢。這樣一種對“個體家庭關系”變遷的積極回應,為當代中國新的“個體家庭關系”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礎。

  三、依法行政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

  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進步既要充分發(fā)揮國家的作用,也要有效防止因公共權力的濫用而侵犯公民基本人權。依法行政意味著,權力行使者既不能怠于權力的行使,亦不可放任權力的濫用。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指出,公安機關是重要的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推進依法治國與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進步過程中承擔著重要職責。近年來,公安機關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部署,持續(xù)深入開展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全面建設法治公安,采取扎實有效措施,為推進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進步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這包括:加強隊伍能力建設,提升民警保障人權的觀念和水平;完善執(zhí)法制度,為規(guī)范執(zhí)法提供指引;強化執(zhí)法管理和監(jiān)督,有效防范冤假錯案;深化執(zhí)法信息化建設,加快推進執(zhí)法全流程記錄;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發(fā)揮律師保障人權的作用;改善監(jiān)管條件,嚴格管理制度,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

  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鄒東升教授從行政給付的角度對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進行了分析。行政給付的范圍十分廣泛,涉及民生的各個方面,并最終體現為以生存權為代表的傳統(tǒng)基本人權的夯實和以發(fā)展權為統(tǒng)領的新型人權的拓展。中國政府通過行政給付的方式極大地推進了中國人權事業(yè)。具體而言,政府通過精準扶貧、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制度舉措保障民眾生存權實現;通過加強基礎公共設施建設、發(fā)展社會福利、行政補貼以及購買公共服務、對口支援等行政給付機制創(chuàng)新保障民眾的發(fā)展權。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中國行政給付的法治化建設,加強行政給付政策設計本身的創(chuàng)新及對各具體政府部門相關行政給付運行機制和治理方式的改革,必將有助于在更高水平上切實保障中國人民的人權,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

  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周燕副教授從人權保障角度對近年來的醫(yī)療改革進行了評析。隨著2009年“新醫(yī)改”工作的推行,深化醫(yī)藥衛(wèi)生體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從根本上解決“看病貴”的問題,醫(yī)患關系依然緊張。“新醫(yī)改”前后,醫(yī)患互動博弈中的人權保障理念開始崛起,并強化了依法行政與醫(yī)患暴力治理之間的耦合性:一方面,圍繞著對醫(yī)務人員人身財產權的討論,政府應從機制設計等視角開展標本兼治的舉措,對“職業(yè)醫(yī)鬧”等行為主體開展強勢打擊,保障醫(yī)務人員合法權益,并正確引導基于合理訴求而被迫采取暴力行為的患方;另一方面,當前政府在衛(wèi)生投入、醫(yī)療保險、責任鑒定等環(huán)節(jié)的功效已十分顯著,但“以藥養(yǎng)醫(yī)”的逆向激勵機制尚未完全破除,嚴重侵蝕了患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破除公立醫(yī)院的“逐利機制”,保障公立醫(yī)院公益性的回歸。

  西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副院長常安教授對西藏民主改革的人權意義進行了評析。1959年開始的西藏地區(qū)民主改革,在對舊西藏落后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進行改革的同時,也使得廣大西藏人民終于擺脫了舊西藏僧侶神權統(tǒng)治的束縛。西藏民主改革50余年來生產力的迅速發(fā)展,社會經濟文化的全面進步,廣大西藏人民政治、經濟、文化權利的行使,充分證明了西藏地區(qū)民主改革這場社會改革運動對于西藏社會發(fā)展所起到的重大作用,真正使廣大西藏人民在人身解放、生存發(fā)展、政治參與等方面的人權得以彰顯。西藏地區(qū)民主改革作為世界文明史上一場波瀾壯闊的人權史詩的意義值得我們銘記。

  四、公正司法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

  法諺有云:無救濟則無權利。司法權力是維護人權的堅強后盾,司法程序是人們依法、理性維權的基本途徑,司法機關是保障人權的責任主體,保障人權是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副巡視員李曉指出,人民法院非常重視司法改革工作,立足于訴訟程序、審判方式、法官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將尊重與保障人權作為一條主線貫穿其中,在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建設上取得了積極成果。黨的十八大以來,具體開展了以下改革措施:在訴訟制度改革方面,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建立完善量刑規(guī)范化長效工作機制,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完善法庭規(guī)則,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在完善權利救濟機制方面,發(fā)揮國家賠償的權利救濟職能,加強國家賠償工作,進一步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依法維護受害人獲得救濟的權利,切實保障律師依法履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在訴訟服務及司法公開方面,繼續(xù)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司法公開,保障當事人訴權、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這些改革措施有力提升了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水平。

  最高人民檢察院曹文智副處長就檢察機關近年來所開展的人權保障工作進行了報告。檢察機關十分重視人權的司法保障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立足于檢察職能,采取了多種措施推動人權保障事業(yè)不斷發(fā)展。第一,強化對刑事訴訟法律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依法開展立案監(jiān)督和偵查活動監(jiān)督,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秉持少捕慎捕理念,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強化對監(jiān)管活動和刑罰執(zhí)行的監(jiān)督,保障被羈押人權利。第二,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和律師自身權利。檢察機關嚴格執(zhí)行有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各項規(guī)定,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著力解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執(zhí)業(yè)權利。第三,自覺接受監(jiān)督,確保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進一步規(guī)范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加強自身監(jiān)督。改革和完善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加強司法人權保障。大力深化檢務公開,著力打造陽光檢察。

  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張永和教授從司法權的社會屬性角度就如何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進行了發(fā)言。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是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方面。司法權的性質和屬性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理論原點。法學界對司法權的性質基本上已經達成共識,而與司法權運行性質同樣重要的司法權的社會屬性問題卻被法學界所忽略。所謂司法權的社會屬性,是指司法權在起源上以社會為起點而在目的上又以社會為歸宿所表現出的天然地方屬性。司法權這種天然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司法權必然與地方性知識聯(lián)系在一起。對因地域而形成的有差別的經濟與人口、語言和文化、地理與交通等社會因素的尊重與考量,顯然更有利于對每個人在司法管轄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有利于保障每個人的權利。

  在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建設中,不僅要重視國家法的作用,還應全面發(fā)揮鄉(xiāng)規(guī)民約、村規(guī)民約在人權保障中的積極功能,充分運用鄉(xiāng)規(guī)民約、村規(guī)民約保障人權。清華大學法學院高其才教授著重分析了村規(guī)民約在人權保障事業(yè)中的作用。其通過對貴州省錦屏縣調研發(fā)現,錦屏縣各村寨的村規(guī)民約在規(guī)范保障民眾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教育權利、文化權利、環(huán)境權利、特殊群體權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村規(guī)民約的實施對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鄉(xiāng)村社會秩序,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不過,通過村規(guī)民約保障人權也存在需要完善之處,主要表現在:村規(guī)民約保障人權的范圍不夠全面和均衡;有的村規(guī)民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侵犯村民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有些村規(guī)民約的制定、修訂過程缺乏民眾參與等等。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成為社會熱點,如何加強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治是人權司法保障中的重要問題。西南政法大學民族研究院副院長吳喜教授指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不斷發(fā)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矯正制度,已經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社區(qū)矯正順應了國際刑罰制度的發(fā)展趨勢,不僅有利于提高教育和改造質量,實現少年緩刑犯的再社會化,而且還降低了行刑成本。因此,當前對少年緩刑犯社區(qū)矯正制度進行廣泛、深入地研究,是矯正青少年犯罪人員、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

  五、法治觀念與中國人權事業(yè)進步

  只有內心尊崇法治,才能在行為中遵守法律。法治的實現必以普遍的法治意識與法治精神為根基。在推進全民守法過程中,伴隨著權利話語、人權話語的鋪展,權利意識、人權意識與法治意識、法治精神也將一并提升。

  司法部法制宣傳司尹雪梅處長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制觀念,促進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進步”為題進行了主題發(fā)言。全民法治觀念與人權事業(yè)進步密不可分,法治觀念是人權事業(yè)進步的重要社會基礎和保障,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進步也能更進一步促進法治觀念的增強。組織開展全民普法是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自1986年以來,全民普法工作已經連續(xù)實施了30多年,完成了六個五年普法規(guī)劃,目前正在實施第七個五年普法規(guī)劃。長期以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努力增強全社會依法保障人權意識,營造保障人權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在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進步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通過加強重要內容宣傳、加強重點對象宣傳、加強重點區(qū)域宣傳、加強重點時段宣傳,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chuàng)建活動,有效提高了全民法治觀念,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促進和保障人權,推進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進步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人權研究中心名譽主任劉海年研究員指出,回顧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歷程可發(fā)現,社會主義法治是人權的可靠保障,而法治的完善又需要以正確的觀念為引領。近年來,我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人權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樣應當看到,前進的道路上依然不會一帆風順,舊傳統(tǒng)是頑固的,官本位影響也不會很快消除。沖破思想觀念的束縛,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破除各方面體制機制的弊端,必然要付出更大的決心和毅力,依然要進行認真的法治與人權宣傳教育。

  新一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明確提出深入開展人權教育,如何落實行動計劃要求是一個重要問題。河海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春福教授著重分析了國家在人權教育中的主體地位與作用。他指出,在具體人權的產生、固化與實現的整個歷程中,國家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現實人權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的權威。基于此,國家作為人權教育的主體更能夠獲得民眾的信賴。在當代中國,必須充分發(fā)揮國家在人權教育中的作用。國家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在人權教育中能發(fā)揮以下特殊作用:供給人權教育的正式制度、提供人權教育的公共物品、提供和引導意識形態(tài)、提供保障人權教育的實施機制。為了充分發(fā)揮國家在人權教育中的作用,理論界應與實務界保持密切聯(lián)系,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分析現時代影響國家發(fā)揮作用的障礙并進而研究出相應的對策,這也是“國家在人權教育中的作用”這一主題的應有之義。

  “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后,中國的人權事業(yè)發(fā)展進入到一個全新的時期,對人權觀念多元性的認知也在逐漸加深。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朱穎副院長從文化多元視角對現代社會的人權觀念進行了分析。其指出,從人權主體的角度來說,人總是存在于具體的“文化之網”中,文化使我們成為不同的個人,而人權只能是具體人的權利。從人權基本內涵的角度來說,對人的尊嚴和價值的看法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的理解是不同的。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說,由于受特定文化的作用,人權的制度保障沒有一個絕對統(tǒng)一的制度模式。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之下,多元人權觀表達了這樣一種觀點:對人權觀念的解釋不能脫離相關的文化背景。這種觀點既來自于對當今世界不同民族文化內在必然性的尊重,也來自于對世界各國自身人權實踐選擇的理解和支持。

  上海師范大學法治與人權研究所所長劉作翔教授指出,對當代中國而言,權利平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髓和要義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權利方面的具體體現;權利平等既是一種法治觀念,同時也是一種法律制度體系和法制實踐體系。理論上,權利平等應包括權利平等的觀念、權利平等的制度體系以及權利平等的實現。權利平等,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對公民而言,這種平等的權利主要是指機會的平等和法律主體資格的平等,而不是一種結果意義上的平等。權利平等的制度體系是指以法律規(guī)范形式為標志的一系列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它們是權利平等法定化的依據。就權利平等的實現而言,中國法律對權利平等問題是高度重視的,有關權利平等的制度體系是豐富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法定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還需要付出很多努力。

 ?。ㄉ泻C鳎髂险ù髮W人權研究院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Abstract:The theoretical seminar on“Comprehensively Promote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the New Progress in China's Human Rights”was held successfully on April 11,2017 at th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The seminar was sponsored byThe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hosted bythe Human Rights ResearchInstitute of th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Peoplewhofrom theLegislativeAffairsCommi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of the NPC,the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the Ministry of Justice,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nd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s,and experts and scholars from human rights institutes and universities attend the seminar.They haveconducted in-depth discussions onfollowingtopics:“General Theory of the Socialist RulingofLaw and Human Rights”,“Scientific Legislation and theProgressin China's Human Rights”,“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theProgressin China's Human Rights”,“Fair Justice and theProgressin China's Human Rights”,“TheConsciousness of Law-abiding and the Progress in China's Human Rights”.

  (責任編輯劉更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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