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我國積極實施落實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的國際條約,為保障其初等教育權的實現(xiàn)提供制度支持。在實踐中,由于地區(qū)差異、財政能力等原因,流動兒童受教育狀況的改善還需要解決不平等對待、教育資源不均衡等問題。對此,本文建議可從加深國際條約在國內的實施程度,增加義務教育資源供給,提高教育質量和調整政策等角度思考解決方案。
關鍵詞:流動兒童 初等教育權 義務教育
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一項增長才能的權利。教育是一個基本工具,在經濟上和社會上處于邊緣地位的成人和兒童接受教育之后,才可能擺脫貧困,取得充分參與社區(qū)生活的手段。①初等教育權作為受教育權的重要內容,在《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條約中被確認和保障,同時也在大多數(shù)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中有所體現(xiàn)。流動兒童是社會弱勢群體之一,其初等教育權問題更應受到關注。
我國在保護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方面作出了大量工作,得到國際社會的贊譽。2012年至2015年,中央財政累計投入資金346億元,近90%的進城務工人員得到政府財政支持,其符合當?shù)卣?guī)定接收條件的隨遷子女進入公辦學校就讀,免除學雜費,不收借讀費。2015年,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中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為1367.10萬人,80%在公辦學校就讀。各地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積極安排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普惠性民辦學校就讀。②
一、國際條約中的初等教育權
目前,我國參加并生效的、與初等教育權相關的國際人權文件主要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切實履行公約義務,確保國民享受包括初等教育權在內的各項權利,積極為這些權利的實現(xiàn)提供制度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明確規(guī)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fā)展人的個性并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該條規(guī)定成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xiàn)的共同標準”。盡管《世界人權宣言》是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本身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但其內容已成為人權領域的國際習慣法,其道義力量和深遠影響是無法忽視的,關于受教育權的規(guī)定對各國都產生了制約和督促作用。
《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第1款界定了締約國在建立教育體系和確保教育準入方面的義務,明確締約國應“實現(xiàn)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的義務。盡管由于國情差異,公約允許各締約國逐步實現(xiàn)第28條下的各種教育義務,但提供免費的小學義務教育及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是締約國最低限度的條約義務。③中國于1996年和2003年分別向聯(lián)合國提交了履約情況報告。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第13條和14條具體規(guī)定了確保免費義務初等教育和采取措施爭取實現(xiàn)免費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義務。④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受初等教育權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認為初等教育是基本教育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具有“義務性質”并“一律免費”的特征;⑤同時還對“義務性”和“免費”進行了解釋。“義務性”要求無論家長、監(jiān)護人還是國家都無權把兒童是否應受初級教育的決定視為可選擇性的,禁止教育中的性別歧視,且所提供的教育必須有質量保證,適合兒童而且能促進兒童其他權利的實現(xiàn)。⑥ “免費”則要確保在不向兒童、家長和監(jiān)護人收費的情況下提供初級教育,直接和間接費用均不得收取。⑦中國于2004年和2012年共向聯(lián)合國提交了兩次履約報告。
二、我國有關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的立法及政策
(一)流動兒童之界定
國際社會通常有“人口遷移”和“遷移人口”的概念⑧,而“人口流動”和“流動人口”則是我國基于戶籍制度而存在的特有現(xiàn)象。在我國,流動人口是指居住地與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不一致且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不包括市轄區(qū)內人戶分離的人口。⑨
基于現(xiàn)有的戶籍制度,人群在我國境內空間(跨省、跨市、跨縣、縣內跨鄉(xiāng))發(fā)生位置變動,會出現(xiàn)戶口變動或不變動兩種情況,即:“人口遷移”和“遷移人口”伴隨有戶口的相應變動,“人口流動”和“流動人口”則沒有戶口的相應變動。
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和城市化進程的深入,在“人口流動”的洪流中,產生了大量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根據教育部2015年發(fā)布的《全國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隨遷子女是指戶籍登記在外省(區(qū)、市)、本省外縣(區(qū))的鄉(xiāng)村,隨務工父母到輸入地的城區(qū)、鎮(zhèn)區(qū)(同住)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這些兒童就是本文討論的流動兒童。
(二)法律法規(guī)
20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教育事業(yè)進入了法制化、系統(tǒng)化、制度化時期。《憲法》第46條規(guī)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憲法為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始了全面的受教育權立法工作,先后頒布《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職業(y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規(guī),一個相對完整的教育法體系初步形成。其中,涉及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法律。主要包括:
《憲法》。《憲法》第46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為了保證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應承擔必要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國家發(fā)展教育事業(yè),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fā)展中等教育、職業(yè)教育和高等教育及學前教育,發(fā)展各種教育設施,對勞動者進行技術業(yè)務教育等。⑩但就如何保障國民的初等受教育權,除了前述原則性規(guī)定外,還需有具體法律的細化及支撐。
《義務教育法》?!读x務教育法》以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為目的,對保障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意義重大。該法第一章(總則)對我國義務教育制度進行了總體性規(guī)定。該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將義務教育定義為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公益性事業(yè),不收學費、雜費。第4條“平等原則”?亦屬“義務性”規(guī)定。第11條對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年齡作出了規(guī)定,凡年滿六周歲兒童應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第12條?則明確了我國目前實行以戶籍所在地確定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資格,兒童戶籍所在地政府應當為兒童提供義務教育的條件。當兒童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一起流動到非戶籍所在地時,由其經常居住地政府提供義務教育的條件。?對于實現(xiàn)義務教育的經濟支持——教育經費的來源,《義務教育法》第42、44條?明確了義務教育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具體分配比例授權國務院規(guī)定。
此外,《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對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尊重學生人格和個性發(fā)展、尊重人權和保護學生正當權益等作出了規(guī)定。這些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和實施,保障了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的實現(xiàn)。
(三)國家政策
為保障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的充分實現(xiàn),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教育發(fā)展綱要、規(guī)劃和政策措施。
1998年教育部和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提出解決流動兒童入學的新對策,“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借讀為主”,并授權流入地學校收取借讀費;但在同年,《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中提到“嚴控大城市人口”的任務,《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的實施遇到阻力。?2001年國務院先后發(fā)布《中國兒童發(fā)展綱要(2001-2010)》和《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決定》,提出“兩為主”基本策略,即“以流入地區(qū)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 ?,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隨后,國家又發(fā)布了一系列文件重申“兩為主”政策,包括2003年《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yè)管理和服務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yè)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2005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等。?
2010年,國務院通過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為未來十年的教育發(fā)展提供了基本思路及規(guī)劃,強調“堅持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shù)貐⒓由龑W考試的辦法”。?2015年《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xiāng)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重在農村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惠及1.4億學生,其中包括1300多萬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該通知要求,“統(tǒng)一城鄉(xiāng)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現(xiàn)兩免一補和生均公用費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具體費用小學為600-650元,初中為800-850元,這可以說是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發(fā)展的一大進步。
三、我國實現(xiàn)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的現(xiàn)實狀況
(一)流動兒童受教育的總體情況
我國在2013年向聯(lián)合國提交的第二輪定期報告中提到,中國現(xiàn)有1,393.87萬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占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總數(shù)約9.7%,其中80.2%在公辦學校就讀;中國政府采取允許他們在當?shù)貐⒓由龑W考試等措施,逐步解決該人群在城鎮(zhèn)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shù)乩^續(xù)升學的問題。?實際上,從受教育權的四個基本特征角度分析,我國流動兒童的初等教育權實現(xiàn)仍存在一些問題。
就可提供性而言,締約國要在管轄范圍內設置足夠多的教育機構和方案。2000年至2010年期間,中國城市小學學校數(shù)從32,154所下降至16,400所,初中學校數(shù)從12,723所下降至7,283所。從數(shù)量來看,城市在增加義務教育資源供給方面的努力相對有限,義務教育資源的供給能力也在持續(xù)縮小?!?1】
就可獲取性而言,在締約國管轄范圍內,人人都應該能夠利用教育機構和方案,不受任何歧視。但目前我國流動兒童在獲取義務教育方面面臨很多問題。2016年4月,北京市教委發(fā)布了該年義務教育入學政策,非京籍適齡兒童入學仍需“五證”——居住證明、計生證明、就業(yè)證明、流出地無監(jiān)護條件證明以及連續(xù)繳納社保證明。而在嚴控大城市常住人口激增的任務和教育經費無法流轉的綜合壓力下,各區(qū)教委實際要求的證件甚至更多。2017年2月,教育部公布了本年工作要點,其中包括制訂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政策,指導各地做好義務教育學生免試就近入學工作,落實和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shù)厣龑W考試政策,督促有關省市特別是特大型城市結合戶籍制度改革和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隨遷子女在當?shù)貐⒓痈呖嫉恼?。工作要點如能得到落實,無疑將大大提升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實際可獲取性。
除了實際可獲取性,經濟上的可獲取性也是評價要素之一。初等教育應“一律免費”。2010年,教育部公布《教育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刪除了《小學管理規(guī)程》第12條中的“并可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借讀費”;同時,也將“集資辦學”從《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中刪除掉。另外,因已經明顯不適應教育改革發(fā)展要求或者已經被新的規(guī)章所代替,《國家教育委員會直屬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guī)定》、《義務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guī)程(試行)》等規(guī)章也陸續(xù)被廢止?!?2】
就可接受性和可調適性而言,教育的形式和實質內容必須能為學生接受,靈活變動以符合各種社會和文化環(huán)境中的學生需求,并且不得違反教育目標和最低教育標準?!吨袊鲃觾和逃l(fā)展報告(2016)》稱,截止到2014年底,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流動兒童在公辦學校就讀比例為79.5%,有超過200萬的流動兒童未能進入城市公辦學校,只好在民辦學?;蛘邨l件簡陋的打工子弟學校就讀。【23】民辦學校和打工子弟學校在軟硬件、教學質量方面都與公辦學校存在較大差距,很難達到初等教育“義務性”規(guī)定所要求的教育質量標準。
(二)幾個地區(qū)的實踐情況
近年來,面對現(xiàn)代化、城鎮(zhèn)化進程對城鄉(xiāng)教育的挑戰(zhàn),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教育部門在實現(xiàn)流動兒童受教育權方面采取了多項措施,落實“兩為主”政策,取得了積極的成效。對此,以下列幾個城市和地區(qū)為例進行說明。
面對不斷增長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北京市制定了《關于貫徹國務院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見》、《關于認真做好來京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登記和宣傳工作的通知》、《2010年度市對區(qū)縣教育補助重點投入指南》、《北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等相關文件,積極解決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京接受義務教育問題,實現(xiàn)從“差別待遇”向“同城待遇”的轉變?!?4】
上海、重慶兩直轄市在解決流動兒童教育問題時,結合自身條件和制約因素,采取了不同措施。上海市教委于2008年啟動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三年(2008-2010)行動計劃,取得顯著成效。至2010年秋季開學,全市42萬余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全部在公辦學校或政府委托的民辦小學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其中30萬余人在公辦學校就讀,占總數(shù)的70%。【25】重慶市自2011年實施《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后,按照國家“兩為主”、“兩納入”要求,設立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專項資金,全市接受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由2012年的657所增加到2014年的1967所,接收隨遷子女就讀由27.8萬人增加到34萬人。【26】2015年全市實施進城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零門檻”政策,進一步保護流動兒童的受教育權。
武漢市針對流動人口以本省人口為主的情況,通過發(fā)展擴大公辦學校辦學能力解決流動兒童教育問題。自2000年始,武漢市按照“相對就近”原則劃片安排,接納進城農民工子女入讀公辦學校;2010年取消義務教育階段借讀費。武漢市公辦學校接納農民工子女比例由2000年的30%提高到2011年的95.1%,成為最早有效解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問題的城市?!?7】
珠三角地區(qū)流動人口以吸納的外來務工人員為主,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倒掛現(xiàn)象突出,對此,積分入學政策與發(fā)展民辦學校成為珠三角城市解決流動兒童教育問題的主要途徑。2009年,中山市在廣東省內首創(chuàng)流動人口積分制管理辦法;到2013年,有超過25,500名流動人員子女通過積分取得公辦小學、初中一年級的入讀資格。2016年,中山市調整積分制度后,該市積分入學指標達比2015年增長18.12%?!?8】在民辦教育方面,2008年至2014年,廣州市、區(qū)兩級財政共投入民辦教育11.9億元。東莞市僅2015年在扶持民辦學校提高教學質量和學費補貼兩方面的經費支出就超過了30億元。【29】
四、關于進一步促進實現(xiàn)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的建議
“流動兒童”這一群體的背后,是無法和其他同齡人同等獲得公共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尷尬現(xiàn)實。他們可能被現(xiàn)行的戶籍制度和城市管理部門排斥在外,無法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聯(lián)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1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失去受教育機會的兒童經常受到其他方面侵犯人權行為的危害,如這些兒童可能生活在赤貧之中而且生活方式不健康,由此他們就特別容易從事強迫勞動或受其他形式的剝削?!?0】喪失教育機會的兒童產生越軌行為的可能性相較接受教育的兒童更大。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主持的一項全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顯示,未成年犯中沒有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比例為75.9%,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中“達到法定入學年齡、不在學、無職業(yè)”的閑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達64.7%?!?1】保障兒童的受教育權,不僅事關每一個兒童的未來,也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如何加強對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的保障?我們認為可從以下幾個途徑加以考量:
(一)進一步加強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實施
國際人權公約在中國的實施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實施,一類是間接實施。直接實施,即將公約在國內直接適用。就此而言,目前國內無論是《憲法》還是基本法律《立法法》都沒有就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與國際條約如何在國內適用進行專門規(guī)定。國際條約在我國主要采用直接適用和轉化適用兩種方式。直接適用的方式目前在《民法通則》中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有規(guī)定。間接實施,即將公約的精神、國際標準等通過國內立法、司法、行政等途徑予以落實。我國通過《義務教育法》等,建立了比較完備的對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但就具體落實方面,仍需細化。如,中央和地方義務教育經費的具體分配比例尚需以法律形式明確,“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政策”需提升至法律層面等。
(二)增加義務教育資源供給,提高打工子弟學校教育質量
針對當前我國當前學位數(shù)(學校數(shù)量)持續(xù)下降的現(xiàn)狀,應加大義務教育資源供給,增加公辦學校數(shù)量,提高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可提供性。同時,全國仍約有205萬流動兒童入讀打工子弟學校。因此,也應有效提升此類學校的教學質量,完善相應的教學設施。政府對此可更加積極作為,協(xié)調各部門力量,綜合調控和治理,針對不同地區(qū)和社區(qū)的具體現(xiàn)實,滿足各種社會和文化環(huán)境中的流動兒童的需求。
(三)降低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門檻,減少歧視
以北京為例,2014年北京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加強人口規(guī)模調控,降低常住人口增速,控制流動人口總量。這無疑對外來人口子女入學造成了相應的影響。對此,政府應當積極調整政策方向,降低流動兒童義務教育入學門檻,取消不合理的適齡流動兒童入學所需的資格限制;明確義務教育的公益性質,取締不合理、不合法收費。通過調整政策,努力消除對流動兒童的歧視,保障流動兒童的教育公平,同時增進其對當?shù)厣鐣恼J同感和歸屬感。
教育問題十分復雜,保障受教育權是一項關系到社會各個方面的系統(tǒng)工程。我們提出的這幾點建議,目的在于增進保護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措施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中國政府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實施評估報告》、《發(fā)展權:中國的理念、實踐與貢獻》白皮書以及《中國落實2030年可持續(xù)發(fā)展議程國別方案》等多個文件中,都寫入了落實流動兒童初等教育權的部分。可以確定的是,我國持續(xù)關注流動兒童的初等教育權,完善初等教育制度及配套措施,采取各種可行措施,正不斷促進流動兒童的初等教育權得到普遍、全面和充分的實現(xiàn)。
?。ㄐ焖袊ù髮W人權研究院副教授;趙晨,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碩士研究生。)
注釋:
①參見聯(lián)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3號一般性意見:受教育的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1段。
?、趨⒁娭腥A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實施評估報告》,載新華網,2017年4月27日訪問。
?、蹍⒁娡趸郏骸秶H人權公約中平等受教育權在我國的實施——以農村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為切入點》,《反歧視評論》2014年第一輯,第138頁。
?、軈⒁娦焖幹骸度藱嘀改稀?,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頁。
?、輩⒁娮ⅱ?,第9-10段。
?、迏⒁娐?lián)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1號一般性意見:初級教育行動計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6段。
?、咄献ⅲ?段。
?、喔鶕绹丝谧稍兙志幱〉摹度丝谑謨浴?Handbook of Population),“人口遷移”指的是“以改變定居地為目的,跨越邊界的人口移動行為”。
?、岫x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tǒng)計局2011年4月28日發(fā)布的《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主要數(shù)據公報(第1號)》。
?、鈪⒁娢覈稇椃ā?,第19條。
?《義務教育法》第4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第12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shù)厝嗣裾畱敒槠涮峁┢降冉邮芰x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參見注③,第143頁。
?《義務教育法》第42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guī)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shù)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44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tǒng)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guī)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參見李楠:《隨遷子女入學難,問題出在哪兒?》,載知乎網戶改觀察專欄,2017年4月10日訪問。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決定》,2017年4月27日訪問。
?參見閆廣芬、許衍?。骸哆M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政策保障》,載李君如主編:《中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報告(2012)》,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第178頁。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2017年4月27日訪問。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展權:中國的理念、實踐與貢獻》(2016年12月)。
?參見2013年根據人權理事會第16/21號決議附件第5段提交的國家報告,A/HRC/WG.6/17/CHN/1,2013年8月5日,第38段。
【21】參見新公民計劃:《中國流動兒童數(shù)據報告(2014年)》,2014年9月版,第13頁。
【22】參見《教育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
【23】參見楊東平:《中國流動兒童教育的發(fā)展和政策演變》,載楊東平主編:《中國流動兒童教育發(fā)展報告(2016)》,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4頁。
【24】參見注【17】。
【25】《上海市實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帶來五大變化》,2017年4月28日訪問。
【26】《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關于檢查〈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載《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15年第6期。
【27】《武漢:四年內基本實現(xiàn)農民工子女上公辦學校》,中國教育新聞網,2017年4月28日訪問,
【28】參見吳開?。骸吨槿堑貐^(qū)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現(xiàn)狀、問題與政策建議》,載楊東平主編:《中國流動兒童教育發(fā)展報告(2016)》,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158-160頁。
【29】參見上注。
【30】參見注⑥,第4段。
【31】具體分析可參見關穎、劉娜:“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特征跨年度比較——以兩次全國未成年犯調查數(shù)據為基礎”,《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6期。轉引自注③,第149頁。
Abstract:The right to education is a basic human right.China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of primary education of migrant children groups,actively implements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erning the right of primary education of migrant children,and provides institutional support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ir rights to primary education.However,in practice,due to various reasons,such as regional differences and financial capacity,there are issues in the education of migrant children still need to be addressed,such as the unequal treatment,resource imbalance and others.In this regard,we can seek solu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deepe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 China,increasing the supply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resources,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and adjusting the policy,etc.
(責任編輯劉更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