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治和法律權力中心的民族國家的衰落,對普遍人權標準產(chǎn)生“共識”愈發(fā)困難,傳統(tǒng)的以國家為中心的法律哲學必須讓位于另一種范式,即承認法律和社會利益的多元化。那么談論多元化是無可厚非的,同時也是對多元主義內(nèi)涵的重新思考。“多元普世主義”是一種接近現(xiàn)實的另一途徑,它認為,雖然形式篩選標準是潛在有效論證產(chǎn)生所不可避免的要求,但規(guī)范式的審判行為使特定價值和國際價值得以升華。這一多元化概念在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也有相關體現(xiàn),“多元化”是民主社會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決定若干基本權利的范圍和影響的一個重要因素??傊瑲W洲人權法院判例法中的法律多元性概念不僅僅是一個將若干不同法律、不受任何限制地適用于不同文化、宗教或族裔成員的制度:從這個意義上說,由于某些群體的思想可能成為反多元政治觀點的滋生地,民主和多元自由可能成為反民主或反多元政治運動的催化劑。相反,歐洲人權法院需要協(xié)調(diào)不同的社會和法律秩序:這一和解過程也涉及國家機制和國際機制。通過對世界條約的回顧與借鑒,如《世界人權宣言》或其他國際條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歐洲人權法院的人權判例得到廣泛的發(fā)展。事實上,在一些基本權利領域,典型的人權法院由歐洲人權法院代表,而不是國際司法機制:其中之一是婦女權利保護。由于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和聯(lián)合國暴力侵害婦女問題特別報告員國際性的發(fā)展,歐洲人權法院對幾個案件作出了判決,由此提供了家庭暴力、在預防和調(diào)查相關申訴時應用盡職調(diào)查的定義。這樣一來,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有助于建立一中基本權利的多元普世主義:它回顧了普遍的價值觀,并通過對人權標準進行獨特和普遍的解釋,塑造了歐洲國家的國內(nèi)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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