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和平權主要指各國人民擁有反抗侵略、維護和享有和平的權利。一直以來,作為一項國家或人民享有的集體權利,和平權并沒有被國際法或國際公約明確確立為一項法定權利,而是依附在其他國際法或國際公約之中,這種局面與西方國家長期從個人主義的視角把持權利話語體系具有重大關聯(lián)。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進入聯(lián)合國決議,和平成為各國和整個人類社會的共同命運,國際社會對其法治化的訴求也愈加強烈。和平權的法治化要求國際社會將和平作為一項權利而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確定下來,并通過國際法治的原理明確和平權的內涵、權利與義務主體、執(zhí)行機構、運作方式等。
關鍵詞:和平權 人類命運共同體 國際法治
全球范圍的和平權萌生于二戰(zhàn)前后,聯(lián)合國框架下的國際公約或國際法將和平視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和目標。然而,“冷戰(zhàn)”時期以及之后的國際社會的現實實踐表明,和平這一崇高的人類價值一直被大國之間的利益博弈所踐踏。造成這種困局的一個原因是,和平權一直是依附于國際法體系、國際和平和安全體系、人權法體系等框架之中,要么被視為一個籠統(tǒng)而模糊的人類目標或價值,要么被視為保障人權的一個外在條件,而沒有被明確確立為一項法定權利。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被國際社會日益接納,國際社會不應該僅將和平視為各個國家的權利,而應將其視作整個人類社會的權利,和平權的法治化條件已經逐漸顯現。
一、和平權法治化的發(fā)展歷程
人類對和平的探索和追求,自古有之,但長期處于一種分散和無意識的過程中。和平,作為整個人類社會的目標和事業(yè),自上世紀初期才開始萌生,并隨著人類對世界大戰(zhàn)的反思及全球化的不斷加強而出現。尤其是兩次世界大戰(zhàn)使人類社會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戰(zhàn)爭災難,世界各國意識到和平是各個國家和整個人類的共同福祉。和平,作為一項權利,則是隨著聯(lián)合國的成立以及相關國際公約(或宣言)的規(guī)定而逐漸確立起來,《聯(lián)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奠定了和平權的法律基礎。
從國際關系的歷史視角看,人類社會第一次嘗試通過全球范圍的聯(lián)盟和國際公約來推動國際和平事業(yè),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一戰(zhàn)之后成立的國際聯(lián)盟,其宗旨是減少武器數目及平息國際糾紛。但國際聯(lián)盟并沒有在全球和平事業(yè)中形成任何實質性的影響。第一,范圍很小,當時國聯(lián)只擁有42個創(chuàng)始成員國,而且主要集中于歐洲范圍,各國成員國進進出出,比較松散;第二,成立的動機不純,國際聯(lián)盟創(chuàng)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遏制共產國際,這使得維護世界和平的目的大打折扣;第三,國際聯(lián)盟缺乏執(zhí)行力和必要的約束力,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驗證了國聯(lián)的失敗。真正意義上的和平權的形成,實際上與聯(lián)合國的萌生和創(chuàng)建密切相關??v觀二戰(zhàn)前后至今的國際社會,和平權的發(fā)展經歷了以下幾個主要階段。
(一)和平權法治化的初立階段:二戰(zhàn)前后至1948年
由法西斯發(fā)動的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作為人類歷史上規(guī)模最大、范圍最廣、傷亡最慘重的一次世界戰(zhàn)爭,給人類社會和世界文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創(chuàng)傷。據統(tǒng)計,“在這場持續(xù)多年、涉及當時大部分國家的全球性大廝殺中,軍民傷亡1億多人,消耗軍費13,000億美元,物資損失高達42,700億美元,精神創(chuàng)傷難以用數字計算”。中國,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的東方主戰(zhàn)場,為推動世界反法西斯和人類和平事業(yè)付出巨大犧牲,中國傷亡人數超過3,500萬。
二戰(zhàn)期間,和平權開始萌生。1942年1月,為了反抗法西斯的暴虐和野蠻,中美英蘇等26個反法西斯國家簽署了《聯(lián)合國家共同宣言》?!堵?lián)合國家共同宣言》將全世界一切反法西斯力量匯集在一起,彰顯了各國人民反抗戰(zhàn)爭、維護和平的決心。中國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中的四個領銜國之一簽署了該宣言,展現了中國人民在維護世界和平的歷史中做出的巨大貢獻。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fā)表《開羅宣言》,表明中美英三國對日作戰(zhàn)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聯(lián)合國家共同宣言》以及《開羅宣言》等戰(zhàn)時宣言,實際上是以國際協(xié)定的形式表達了同盟國打擊和懲罰侵略者、維護國際和平的共同政治意愿。這些戰(zhàn)時宣言也暗示了,被侵略國家具有反抗侵略、爭取和平和享受和平的權利。
二戰(zhàn)結束之后,《聯(lián)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的公布,為和平權的確立提供了法律基礎。《聯(lián)合國憲章》的序言就明確提到,“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zhàn)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為了實現和平,《聯(lián)合國憲章》還對會員國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第2條規(guī)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等?!妒澜缛藱嘈浴芬蔡N含著和平權的主張,第28條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受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二)和平權法治化的名存實虛階段:冷戰(zhàn)期間
《聯(lián)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公約》等聯(lián)合國的規(guī)約體系為人權和全人類的和平勾勒出來美好的愿景。然而,國際社會隨即進入了長達近半個世紀的“冷戰(zhàn)”時期。“冷戰(zhàn)”意味著現實國際關系的主旨仍然是“戰(zhàn)”。以美蘇為首的兩大陣營相互對峙,彼此進行激烈競爭和對抗,大國之間的利益角逐和力量博弈成為世界的主題,國際關系中的和平局面,并不是出于各個國家對和平這一人類價值的認同和追求,而是出于大國之間的權力博弈與平衡。
“冷戰(zhàn)”期間,古巴導彈危機、朝鮮戰(zhàn)爭、美越戰(zhàn)爭、蘇聯(lián)入侵阿富汗等局部戰(zhàn)爭,在美蘇爭霸的背景下成為雙方意識形態(tài)對抗和利益角逐的“試煉場”;美蘇兩國大規(guī)模的核競賽,使得整個人類社會籠罩在了毀滅的陰影之下。美蘇在“冷戰(zhàn)”期間的一系列軍事對抗,嚴重沖擊和踐踏著聯(lián)合國的和平和安全體系。而且,由于聯(lián)合國被美蘇等大國所把持,其在處理相關的戰(zhàn)爭與和平等問題上形同虛設,成為大國利益博弈的場所。
“冷戰(zhàn)”的嚴峻局勢也使得各國意識到人類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在客觀上推動了聯(lián)合國和平與安全體系的完善。1968年7月由美蘇等59個國家簽署的《核不擴散條約》,其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聯(lián)合國大會在1970年全體一致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確立了“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干涉內政、國際合作”等國際和平原則,將和平確立為指導國際法的奠基性原則。此外,1984年11月12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of Peoples to Peace)。但總體而言,在“冷戰(zhàn)”的背景下,聯(lián)合國所確立的關于和平權的宣言性文件,處于名存實虛的狀態(tài),美蘇兩大陣營之間的對峙和“冷戰(zhàn)”是這段時期國際社會的基本樣貌。
(三)和平權法治化的探索階段:冷戰(zhàn)之后至2012年
“冷戰(zhàn)”結束之后的近三十年,和平取代了意識形態(tài)的對抗,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主題。不過,局部戰(zhàn)爭仍然不斷,而且,由于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和平權公約,聯(lián)合國在應對這些局部戰(zhàn)爭時顯得效率較低,某些大國甚至繞開聯(lián)合國框架對他國進行所謂“人道主義干涉”。聯(lián)合國的主要成員國在伊拉克戰(zhàn)爭、阿富汗戰(zhàn)爭等局部戰(zhàn)爭問題上的分歧,既有理念和利益方面的分歧,也在于缺乏一個條例明晰的和平權國際公約。國際社會中和平權的實踐,仍然處于一個探索階段。
在這段時期,針對戰(zhàn)爭、種族滅絕等人道主義危機事件,聯(lián)合國也試圖探索一些新的原則。例如,聯(lián)合國嘗試用“保護的責任”這一原則代替原先的“人道主義干涉”原則。“保護的責任”強調各國政府有責任保護其人民免遭種族滅絕、戰(zhàn)爭罪等侵犯,當國家“明顯地無力”保護其人民時,國際社會便承擔集體性的補充性保護責任。2005年聯(lián)合國大會高級別全體會議發(fā)表的《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支持“保護的責任”并承諾加強相應國際合作。2006年4月28日,安理會在關于武裝沖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號決議中,首次明確提及“保護的責任”。“保護的責任”的提出,是聯(lián)合國在預防戰(zhàn)爭、種族滅絕等具體問題上將和平權法治化的進一步探索。但是,“保護的責任”仍然充滿爭議且并未被賦予法律效力,“國際社會及其成員對他國人民所承擔的補充保護責任尚未被確認為強制性的、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在這段時期,中國對于危害世界和平和安全的行為,進行明確抵制。1991年11月,中國發(fā)布的第一份《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便明確提到,“中國一貫認為,對于危及世界和平與安全的行為,諸如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和外國侵略、占領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權的行為,以及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滅絕種族、販賣奴隸、國際恐怖組織侵犯人權的嚴重事件,國際社會都應進行干預和制止,實行人權的國際保護”。2011年9月,中國發(fā)布的《中國的和平發(fā)展》白皮書,則進一步提到,“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fā)展是中國外交政策的宗旨。中國倡導并致力于同世界各國一道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在這段期間,中國積極參與聯(lián)合國的維和行動,對世界和平事業(yè)承擔了應有的責任。自1990年中國向聯(lián)合國任務區(qū)首次派出軍事觀察員開始,至2015年的25年期間,中國積極承擔聯(lián)合國的維和責任和義務,累積派出3萬多維和人員,是派出維和人員最多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是唯一出兵、出資均位列前十位的會員國。
(四)和平權法治化的階段:人類命運共同體時期
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倡導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在追求本國利益時兼顧他國合理關切”。2015年9月,習近平在紐約聯(lián)合國總部發(fā)表重要講話指出:“當今世界,各國相互依存、休戚與共。我們要繼承和弘揚聯(lián)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2017年1月18日,習近平主席在日內瓦出席“共商共筑人類命運共同體”高級別會議時發(fā)表的《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主旨演講,闡述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核心理念,包括主權平等、對話協(xié)商、合作共贏、交流互鑒、綠色發(fā)展等,得到多數會員國的認同,也顯示了中國對全球治理的巨大理論貢獻。
2017年2月,聯(lián)合國社會發(fā)展委員會第55屆會議上,“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首次被寫入聯(lián)合國決議中。2017年3月23日,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第34次會議通過關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糧食權”兩個決議,決議明確表示要“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首次載入人權理事會決議,標志著這一理念成為國際權利話語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階段,為了減少聯(lián)合國成員國在“人道主義干涉”“反恐”“抵制戰(zhàn)爭”“防止核擴散”等和平問題上的分歧,提高聯(lián)合國機構相關維和行動的法理基礎和效率,有必要在未來以國際權利公約的形式將和平權確立下來。人類命運共同體觀念的提出以及被寫進聯(lián)合國決議,有可能將國際和平權的法治化帶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基本理念與國際和平權法治化的某些內在要求相契合,有可能為和平權的法治化注入新的內涵,促進其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
二、和平權法治化的內在要求
和平權的法治化可被視作國際法治的一部分,“國際法治意味著在當前無政府、但是有秩序的轉型世界中追求和建設法治”,“其核心表現是政治關系的法律化。國際法治要求在不同的層面實現‘良法’和 ‘善治’,即內容與目標設定良好、形式完善的規(guī)范在國際事務中被普遍地崇尚與遵行”。就目前和平權的發(fā)展狀況來看,和平權并未真正被納入人權框架或聯(lián)合國的公約體系中,而是依存于其他的國際法之中?!斗侵奕藱嗪腿嗣駲嗬麘椪隆吩谄涞?3條中明確提到,各國人民都應享有“國家和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目前唯一將“和平權”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區(qū)域型國際人權文書,具有法律效力的全球性和平權文書尚未出現。
目前聯(lián)合國關于和平權的文書,主要是兩個宣言性的文件。1978年12月15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為各社會共享和平生活做好準備的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Preparation of Societies for Life in Peace),這是第一個宣布和平權的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1984年11月12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確認“全球各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權利”。
在國際法體系中,和平權在概念上仍然比較模糊,而且主要以宣言的形式出現,缺乏法律效力。就各個國家和整個人類的和平事業(yè)而言,和平權的法治化的訴求越來越強。與之前宣言性的國際文書不同,和平權的法治化具有以下內在要求。
第一,和平權法治化要求將和平權以國際權利公約的形式確立起來。聯(lián)合國大會在1978年和1984年通過的兩個關于和平權宣言,僅僅具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和感召力,缺乏法律效力。目前,關于權利的國際公約主要指針對個人的,在國際社會中,作為集體的國家或人民同樣具有一系列的權利主張。自決權、和平權和發(fā)展權,作為國家或人民所享有的三大集體權利,應該通過國際權利公約的形式確立起來。
第二,和平權法治化要求明確和平權的享有主體及權利主張。1978年和1984年兩個關于和平權的《宣言》,其文書在界定和平權的主體時,使用的詞語分別為“Societies”和“Peoples”,實際上是將和平權視作一種集體權利,即一個國家或人民所享有的權利。盡管1978年《宣言》也提到“個人享有和平生活的權利”,但個人的和平權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或作為集體的“人民”而得以主張和實現。此外,個人所享有的發(fā)展權、自決權、和平權等“新興權利”,實際上已經散布于主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中,例如,個人的發(fā)展權主要通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來確認,個人的自決權主要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確認。更為重要的是,某項權利的法治化或公約化,要求明晰權利的主體屬性,因此,在和平權(包括發(fā)展權和自決權)的國際法治化的道路上,建議將權利的主體界定為國家或人民,而不是個人。
第三,和平權法治化要求確立相關義務主體、追責機制以及執(zhí)行機構。1984年《宣言》確認“維護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和促進實現這種權利是每個國家的根本義務”。其第3條規(guī)定:“如要保證各國人民行使和平權利,各國的政策務必以消除戰(zhàn)爭,尤其是核戰(zhàn)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lián)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和平權要求國家實行和平的外交政策,與國家的侵略政策或戰(zhàn)爭政策是不相容的。如果一個國家對其他國家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受侵犯的國家有權通過單獨或集體自衛(wèi)行動,有權通過聯(lián)合國的或區(qū)域的集體安全體制反對侵略,維護和平,維護本國人民的和平權。類似的宣言性主張,可以通過和平權的法治化來實現其法律效力。從1984年《宣言》的相關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和平權的義務主體主要指各個國家。此外,聯(lián)合國和區(qū)域性的安全體制同樣負有相關的義務;國際和平權的追責機制和執(zhí)行機構,主要在聯(lián)合國的框架下完成。
第四,和平權法治化要求將和平視為整個人類社會的權利訴求。整個人類社會的和平權可以在兩個層面得到理解:一是將全人類的和平權視為“衍生性的”,即“從所有個人、所有人民都享有和平權可以推導出人類整體享有和平權”;二是將全人類的和平權視為“不可還原的”,即將全人類視為和平權的享有主體本身,而不是從各國人民或國家所享有的和平權中推導出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被寫進聯(lián)合國議程之中,意味著不應再僅僅從國與國之間關系的角度來看待世界,而應該從人類共同體的角度來看待全球問題。全球化背景下,整個人類儼然已經成為一個命運休戚與共的共同體,這意味著,全人類已經具備成為一個權利主體的外在客觀環(huán)境。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下,對某個國家的發(fā)動戰(zhàn)爭,不僅僅是侵犯了此國家或人民的和平權,而且是侵犯了整個人類社會的和平權。
最后,和平權法治化要求將和平權的實現方式確定下來。和平權的實現一般包括兩個主要的方面:一是消除直接暴力及其產生的根源,“和平權最直接的內容就是對直接暴力及其威脅加以控制和消除……其具體要求包括消除戰(zhàn)爭威脅,懲辦戰(zhàn)爭罪行,打擊恐怖主義行為,禁止鼓吹戰(zhàn)爭和煽動仇恨等”,《聯(lián)合國憲章》第1條第1款也明確規(guī)定,“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二是通過和平方式消除暴力,在聯(lián)合國以及相關國際法的框架內,通過協(xié)商對話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對于以制止暴力為目的的必要的武力干涉,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暴力程度等。
三、人類命運共同體:和平權法治化的新契機
二戰(zhàn)至今,盡管和平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但由于長期以來國際社會的權利話語體系是由歐美個人主義的權利觀所主導,和平權并沒有在國際權利公約之中被確認下來。之前關于和平的宣言性的論述,實際上主要將和平視為人權保障的一個外在條件或人類的價值,而并未將和平本身作為一項權利。和平權,意味著和平本身就是一項權利,是權利主體可以主張享有的,不再作為實現其他人權的一種手段或外在條件。
目前,和平權法治化的條件和契機在不斷出現。第一,全球化的廣度和深度達到前所未有的階段,整個人類社會彼此依賴、相互依存的程度越來越強;第二,二戰(zhàn)之后,意識形態(tài)對立和美蘇對立的格局被打破,和平與發(fā)展作為整個世界的共識和主題,逐漸在實質性的層面走向深入;第三,最近二三十年,眾多“人道主義干涉”和國際和平公約的實施,缺乏一類集體權利的規(guī)范和約束,導致沖突和分歧不斷,和平權的規(guī)范化和法治化訴求不斷加強;第四,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被寫進聯(lián)合國決議和人權決議,和平作為整個人類社會的利益被突出出來,并成為各國人民的共識。
人類命運共同體與和平權的關系是密切關聯(lián)的。習近平主席在《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zhàn)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勝利7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提到:“為了和平,我們要牢固樹立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偏見和歧視、仇恨和戰(zhàn)爭,只會帶來災難和痛苦。相互尊重、平等相處、和平發(fā)展、共同繁榮,才是人間正道。世界各國應該共同維護以聯(lián)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核心的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積極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共同推進世界和平與發(fā)展的崇高事業(yè)。”將和平視為整個人類的命運,意味著和平權已經是全人類的共識和根本利益,任何國家或行為體對和平權的踐踏不僅是對某個國家或人民的侵害,也會在客觀上侵犯人類的整體利益,是對人類文明的挑戰(zhàn)。人類命運共同體觀念的提出,將國際和平權帶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為和平權的法治化提供了新契機。
第一,人類命運共同體觀念是對當前國際關系和國際秩序之新形勢的客觀闡釋和總結。長期以來,和平作為國際關系和國際秩序中的核心主題之一,其實現狀況一直受制于現實國際關系的影響,“冷戰(zhàn)”期間的意識形態(tài)對抗和大國對峙的局面無法為和平權的實質性推進提供良好的國際環(huán)境,“冷戰(zhàn)”之后的二三十年,國際社會處于從“兩極化”到“多極化”的過渡階段,大國之間的利益博弈仍然左右著聯(lián)合國框架下的和平權實踐,使得許多局部戰(zhàn)爭的發(fā)生、應對和處理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基礎。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明確要求各國之間“相互尊重、平等相處、和平發(fā)展、共同繁榮”,實際上是對當前的國際關系提出了兩個革命性的闡釋:(1)國際關系應該由“兩極化”“多極化”向“去極化”轉變,任何國家都應該得到平等的尊重和對待;(2)各國參與國際關系的目標不應該僅僅關注國家利益,還應關注整個人類的利益,人類社會已經處于和平與發(fā)展等一系列的共同命運之下。
第二,抵制戰(zhàn)爭、維護和平,可以說是全人類的“共同命運”,尤其是限制和削減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是關涉人類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在這一方面,全世界處于一種意見高度共識的共同體當中,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將人類的和平事業(yè)置于事關人類整體命運的高度。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將和平權確立為法定權利,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應有之義。
第三,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被寫入聯(lián)合國決議和人權理事會決議,意味著其核心理念已經被聯(lián)合國所接納,具有一定的法理效應,可以為國際法或國際權利公約提供理論支撐。人類命運共同體所強調的“主權平等、對話協(xié)商、合作共贏、交流互鑒、綠色發(fā)展”以及“相互尊重、平等相處、和平發(fā)展、共同繁榮”等理念,與和平權的目標和理念具有異曲同工之處。
堅持和平發(fā)展道路是我國一以貫之的態(tài)度。從新中國成立之初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到本世紀初和諧世界的提出,均體現了我國將和平和發(fā)展作為世界主題的基本態(tài)度。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是對我國傳統(tǒng)國際關系理念的系統(tǒng)總結和發(fā)展,在堅持主權平等和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將全球利益納入進來,為國際和平權的法治化提供了可能的原則指導和理念支撐。
四、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和平權法治化注入新的內涵
目前,和平權的法治化仍然存在許多障礙,如“國本主義”的傳統(tǒng)和大國霸權的長期存在,是阻礙和平權法治化的重要現實因素。此外,歐美主導的國際人權話語體系一直否認集體權利的存在,認為將包括和平權在內的集體權利納入人權體系并進行法治化,是一種“人權膨脹論”。和平權的法治化在國際社會的實現,既需要消除霸權政治等現實主義障礙,也需要擺脫歐美主導下的國家人權話語體系。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著眼于人類的整體利益,在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基本原則、目標、實現方式等問題上,為和平權注入了新的內涵,進而,實際上為和平權的法治化提供了規(guī)導。
其一,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將主權國家視作和平權的主要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我國提出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主張“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五項基本原則以“和平”為目標,主張國與國之間不論大小強弱,應該相互尊重、互不侵犯。實際上主張任何國家都享有和平的權利,同時,任何國家也負有尊重和維護和平權的義務。
其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確定了實現和平權的基本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之外,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還主張“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倡導國際關系民主化,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支持聯(lián)合國發(fā)揮積極作用,支持擴大發(fā)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代表性和發(fā)言權”,“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以及國際關系的民主化主張,有助于驅散長期籠罩在國際和平之上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陰霾,為國際和平權的實現提供了基本的原則性規(guī)范。
其三,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確定了和平權的基本目標。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主張“恪守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fā)展的外交政策宗旨”,“推動建設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系”,“建設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著眼于人類的整體利益,將和平與發(fā)展視作時代的主題。新型國際關系的構建要求破除威脅國際和平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持久和平”“普遍安全”是和平權的基本目標,也是人類社會共同發(fā)展的前提。
其四,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確定了和平權的實現方式。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主張,“要相互尊重、平等協(xié)商,堅決摒棄冷戰(zhàn)思維和強權政治,走對話而不對抗、結伴而不結盟的國與國交往新路。要堅持以對話解決爭端、以協(xié)商化解分歧,統(tǒng)籌應對傳統(tǒng)和非傳統(tǒng)安全威脅,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樣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閡、文明互鑒超越文明沖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優(yōu)越”。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所確定的“對話”“協(xié)商”“結伴”“交流”“互鑒”“共存”等方式,為實現國際社會的和平權提供了路徑指引。
和平,是人類社會的永恒主題,也是全人類的目標。但人類社會的歷史也展示了和平的脆弱,人類社會長期遭受戰(zhàn)爭和沖突的折磨。這種局面的出現,一方面是由于長期存在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國際社會缺乏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和平權國際公約。和平權只有實現法治化,相關的國際行為主體才能有章可循。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為和平權注入了新的內涵,進而實際上為和平權的法治化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理念遵循。然而,受限于霸權主義以及“國本主義”等現實國際關系的約束,和平權法治化的完全實現仍然是一個較長的過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所確定的一些基本原則為和平權法治化提供了可能的遵循,但和平權法治化的完全實現則需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
(劉明,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副教授。)
Abstract:The right to peace mainly means that all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resist aggression,safeguard and enjoy peace.As a collective right enjoyed by a country or people,the right to peace has not been clearly established as a legal right by the international law o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This situ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Western countries' long-term control of the individualistic human rights discourse.With the deepening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addition of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nto the UN resolution,peace is considered the common fate of various countries and the whole human society.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demands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The right to peace requires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tipulate the right to peace via international laws or conventions and clarify its connotation,rights and obligations,the implementing agencies and the ways of realization.
Keywords:Right to Peace;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責任編輯 陸海娜)
關鍵詞:和平權 人類命運共同體 國際法治
全球范圍的和平權萌生于二戰(zhàn)前后,聯(lián)合國框架下的國際公約或國際法將和平視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和目標。然而,“冷戰(zhàn)”時期以及之后的國際社會的現實實踐表明,和平這一崇高的人類價值一直被大國之間的利益博弈所踐踏。造成這種困局的一個原因是,和平權一直是依附于國際法體系、國際和平和安全體系、人權法體系等框架之中,要么被視為一個籠統(tǒng)而模糊的人類目標或價值,要么被視為保障人權的一個外在條件,而沒有被明確確立為一項法定權利。隨著全球化的深入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被國際社會日益接納,國際社會不應該僅將和平視為各個國家的權利,而應將其視作整個人類社會的權利,和平權的法治化條件已經逐漸顯現。
一、和平權法治化的發(fā)展歷程
人類對和平的探索和追求,自古有之,但長期處于一種分散和無意識的過程中。和平,作為整個人類社會的目標和事業(yè),自上世紀初期才開始萌生,并隨著人類對世界大戰(zhàn)的反思及全球化的不斷加強而出現。尤其是兩次世界大戰(zhàn)使人類社會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戰(zhàn)爭災難,世界各國意識到和平是各個國家和整個人類的共同福祉。和平,作為一項權利,則是隨著聯(lián)合國的成立以及相關國際公約(或宣言)的規(guī)定而逐漸確立起來,《聯(lián)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奠定了和平權的法律基礎。
從國際關系的歷史視角看,人類社會第一次嘗試通過全球范圍的聯(lián)盟和國際公約來推動國際和平事業(yè),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一戰(zhàn)之后成立的國際聯(lián)盟,其宗旨是減少武器數目及平息國際糾紛。但國際聯(lián)盟并沒有在全球和平事業(yè)中形成任何實質性的影響。第一,范圍很小,當時國聯(lián)只擁有42個創(chuàng)始成員國,而且主要集中于歐洲范圍,各國成員國進進出出,比較松散;第二,成立的動機不純,國際聯(lián)盟創(chuàng)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遏制共產國際,這使得維護世界和平的目的大打折扣;第三,國際聯(lián)盟缺乏執(zhí)行力和必要的約束力,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驗證了國聯(lián)的失敗。真正意義上的和平權的形成,實際上與聯(lián)合國的萌生和創(chuàng)建密切相關??v觀二戰(zhàn)前后至今的國際社會,和平權的發(fā)展經歷了以下幾個主要階段。
(一)和平權法治化的初立階段:二戰(zhàn)前后至1948年
由法西斯發(fā)動的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作為人類歷史上規(guī)模最大、范圍最廣、傷亡最慘重的一次世界戰(zhàn)爭,給人類社會和世界文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創(chuàng)傷。據統(tǒng)計,“在這場持續(xù)多年、涉及當時大部分國家的全球性大廝殺中,軍民傷亡1億多人,消耗軍費13,000億美元,物資損失高達42,700億美元,精神創(chuàng)傷難以用數字計算”。中國,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的東方主戰(zhàn)場,為推動世界反法西斯和人類和平事業(yè)付出巨大犧牲,中國傷亡人數超過3,500萬。
二戰(zhàn)期間,和平權開始萌生。1942年1月,為了反抗法西斯的暴虐和野蠻,中美英蘇等26個反法西斯國家簽署了《聯(lián)合國家共同宣言》?!堵?lián)合國家共同宣言》將全世界一切反法西斯力量匯集在一起,彰顯了各國人民反抗戰(zhàn)爭、維護和平的決心。中國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中的四個領銜國之一簽署了該宣言,展現了中國人民在維護世界和平的歷史中做出的巨大貢獻。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fā)表《開羅宣言》,表明中美英三國對日作戰(zhàn)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聯(lián)合國家共同宣言》以及《開羅宣言》等戰(zhàn)時宣言,實際上是以國際協(xié)定的形式表達了同盟國打擊和懲罰侵略者、維護國際和平的共同政治意愿。這些戰(zhàn)時宣言也暗示了,被侵略國家具有反抗侵略、爭取和平和享受和平的權利。
二戰(zhàn)結束之后,《聯(lián)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的公布,為和平權的確立提供了法律基礎。《聯(lián)合國憲章》的序言就明確提到,“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zhàn)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為了實現和平,《聯(lián)合國憲章》還對會員國提出了具體要求,例如,第2條規(guī)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等?!妒澜缛藱嘈浴芬蔡N含著和平權的主張,第28條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受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二)和平權法治化的名存實虛階段:冷戰(zhàn)期間
《聯(lián)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公約》等聯(lián)合國的規(guī)約體系為人權和全人類的和平勾勒出來美好的愿景。然而,國際社會隨即進入了長達近半個世紀的“冷戰(zhàn)”時期。“冷戰(zhàn)”意味著現實國際關系的主旨仍然是“戰(zhàn)”。以美蘇為首的兩大陣營相互對峙,彼此進行激烈競爭和對抗,大國之間的利益角逐和力量博弈成為世界的主題,國際關系中的和平局面,并不是出于各個國家對和平這一人類價值的認同和追求,而是出于大國之間的權力博弈與平衡。
“冷戰(zhàn)”期間,古巴導彈危機、朝鮮戰(zhàn)爭、美越戰(zhàn)爭、蘇聯(lián)入侵阿富汗等局部戰(zhàn)爭,在美蘇爭霸的背景下成為雙方意識形態(tài)對抗和利益角逐的“試煉場”;美蘇兩國大規(guī)模的核競賽,使得整個人類社會籠罩在了毀滅的陰影之下。美蘇在“冷戰(zhàn)”期間的一系列軍事對抗,嚴重沖擊和踐踏著聯(lián)合國的和平和安全體系。而且,由于聯(lián)合國被美蘇等大國所把持,其在處理相關的戰(zhàn)爭與和平等問題上形同虛設,成為大國利益博弈的場所。
“冷戰(zhàn)”的嚴峻局勢也使得各國意識到人類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在客觀上推動了聯(lián)合國和平與安全體系的完善。1968年7月由美蘇等59個國家簽署的《核不擴散條約》,其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聯(lián)合國大會在1970年全體一致通過的《國際法原則宣言》,確立了“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干涉內政、國際合作”等國際和平原則,將和平確立為指導國際法的奠基性原則。此外,1984年11月12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of Peoples to Peace)。但總體而言,在“冷戰(zhàn)”的背景下,聯(lián)合國所確立的關于和平權的宣言性文件,處于名存實虛的狀態(tài),美蘇兩大陣營之間的對峙和“冷戰(zhàn)”是這段時期國際社會的基本樣貌。
(三)和平權法治化的探索階段:冷戰(zhàn)之后至2012年
“冷戰(zhàn)”結束之后的近三十年,和平取代了意識形態(tài)的對抗,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主題。不過,局部戰(zhàn)爭仍然不斷,而且,由于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和平權公約,聯(lián)合國在應對這些局部戰(zhàn)爭時顯得效率較低,某些大國甚至繞開聯(lián)合國框架對他國進行所謂“人道主義干涉”。聯(lián)合國的主要成員國在伊拉克戰(zhàn)爭、阿富汗戰(zhàn)爭等局部戰(zhàn)爭問題上的分歧,既有理念和利益方面的分歧,也在于缺乏一個條例明晰的和平權國際公約。國際社會中和平權的實踐,仍然處于一個探索階段。
在這段時期,針對戰(zhàn)爭、種族滅絕等人道主義危機事件,聯(lián)合國也試圖探索一些新的原則。例如,聯(lián)合國嘗試用“保護的責任”這一原則代替原先的“人道主義干涉”原則。“保護的責任”強調各國政府有責任保護其人民免遭種族滅絕、戰(zhàn)爭罪等侵犯,當國家“明顯地無力”保護其人民時,國際社會便承擔集體性的補充性保護責任。2005年聯(lián)合國大會高級別全體會議發(fā)表的《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支持“保護的責任”并承諾加強相應國際合作。2006年4月28日,安理會在關于武裝沖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號決議中,首次明確提及“保護的責任”。“保護的責任”的提出,是聯(lián)合國在預防戰(zhàn)爭、種族滅絕等具體問題上將和平權法治化的進一步探索。但是,“保護的責任”仍然充滿爭議且并未被賦予法律效力,“國際社會及其成員對他國人民所承擔的補充保護責任尚未被確認為強制性的、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在這段時期,中國對于危害世界和平和安全的行為,進行明確抵制。1991年11月,中國發(fā)布的第一份《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便明確提到,“中國一貫認為,對于危及世界和平與安全的行為,諸如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和外國侵略、占領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權的行為,以及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滅絕種族、販賣奴隸、國際恐怖組織侵犯人權的嚴重事件,國際社會都應進行干預和制止,實行人權的國際保護”。2011年9月,中國發(fā)布的《中國的和平發(fā)展》白皮書,則進一步提到,“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fā)展是中國外交政策的宗旨。中國倡導并致力于同世界各國一道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在這段期間,中國積極參與聯(lián)合國的維和行動,對世界和平事業(yè)承擔了應有的責任。自1990年中國向聯(lián)合國任務區(qū)首次派出軍事觀察員開始,至2015年的25年期間,中國積極承擔聯(lián)合國的維和責任和義務,累積派出3萬多維和人員,是派出維和人員最多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是唯一出兵、出資均位列前十位的會員國。
(四)和平權法治化的階段:人類命運共同體時期
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倡導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在追求本國利益時兼顧他國合理關切”。2015年9月,習近平在紐約聯(lián)合國總部發(fā)表重要講話指出:“當今世界,各國相互依存、休戚與共。我們要繼承和弘揚聯(lián)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2017年1月18日,習近平主席在日內瓦出席“共商共筑人類命運共同體”高級別會議時發(fā)表的《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主旨演講,闡述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核心理念,包括主權平等、對話協(xié)商、合作共贏、交流互鑒、綠色發(fā)展等,得到多數會員國的認同,也顯示了中國對全球治理的巨大理論貢獻。
2017年2月,聯(lián)合國社會發(fā)展委員會第55屆會議上,“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首次被寫入聯(lián)合國決議中。2017年3月23日,聯(lián)合國人權理事會第34次會議通過關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糧食權”兩個決議,決議明確表示要“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首次載入人權理事會決議,標志著這一理念成為國際權利話語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階段,為了減少聯(lián)合國成員國在“人道主義干涉”“反恐”“抵制戰(zhàn)爭”“防止核擴散”等和平問題上的分歧,提高聯(lián)合國機構相關維和行動的法理基礎和效率,有必要在未來以國際權利公約的形式將和平權確立下來。人類命運共同體觀念的提出以及被寫進聯(lián)合國決議,有可能將國際和平權的法治化帶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基本理念與國際和平權法治化的某些內在要求相契合,有可能為和平權的法治化注入新的內涵,促進其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
二、和平權法治化的內在要求
和平權的法治化可被視作國際法治的一部分,“國際法治意味著在當前無政府、但是有秩序的轉型世界中追求和建設法治”,“其核心表現是政治關系的法律化。國際法治要求在不同的層面實現‘良法’和 ‘善治’,即內容與目標設定良好、形式完善的規(guī)范在國際事務中被普遍地崇尚與遵行”。就目前和平權的發(fā)展狀況來看,和平權并未真正被納入人權框架或聯(lián)合國的公約體系中,而是依存于其他的國際法之中?!斗侵奕藱嗪腿嗣駲嗬麘椪隆吩谄涞?3條中明確提到,各國人民都應享有“國家和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目前唯一將“和平權”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區(qū)域型國際人權文書,具有法律效力的全球性和平權文書尚未出現。
目前聯(lián)合國關于和平權的文書,主要是兩個宣言性的文件。1978年12月15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為各社會共享和平生活做好準備的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Preparation of Societies for Life in Peace),這是第一個宣布和平權的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1984年11月12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確認“全球各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權利”。
在國際法體系中,和平權在概念上仍然比較模糊,而且主要以宣言的形式出現,缺乏法律效力。就各個國家和整個人類的和平事業(yè)而言,和平權的法治化的訴求越來越強。與之前宣言性的國際文書不同,和平權的法治化具有以下內在要求。
第一,和平權法治化要求將和平權以國際權利公約的形式確立起來。聯(lián)合國大會在1978年和1984年通過的兩個關于和平權宣言,僅僅具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和感召力,缺乏法律效力。目前,關于權利的國際公約主要指針對個人的,在國際社會中,作為集體的國家或人民同樣具有一系列的權利主張。自決權、和平權和發(fā)展權,作為國家或人民所享有的三大集體權利,應該通過國際權利公約的形式確立起來。
第二,和平權法治化要求明確和平權的享有主體及權利主張。1978年和1984年兩個關于和平權的《宣言》,其文書在界定和平權的主體時,使用的詞語分別為“Societies”和“Peoples”,實際上是將和平權視作一種集體權利,即一個國家或人民所享有的權利。盡管1978年《宣言》也提到“個人享有和平生活的權利”,但個人的和平權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或作為集體的“人民”而得以主張和實現。此外,個人所享有的發(fā)展權、自決權、和平權等“新興權利”,實際上已經散布于主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中,例如,個人的發(fā)展權主要通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來確認,個人的自決權主要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確認。更為重要的是,某項權利的法治化或公約化,要求明晰權利的主體屬性,因此,在和平權(包括發(fā)展權和自決權)的國際法治化的道路上,建議將權利的主體界定為國家或人民,而不是個人。
第三,和平權法治化要求確立相關義務主體、追責機制以及執(zhí)行機構。1984年《宣言》確認“維護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和促進實現這種權利是每個國家的根本義務”。其第3條規(guī)定:“如要保證各國人民行使和平權利,各國的政策務必以消除戰(zhàn)爭,尤其是核戰(zhàn)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lián)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和平權要求國家實行和平的外交政策,與國家的侵略政策或戰(zhàn)爭政策是不相容的。如果一個國家對其他國家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受侵犯的國家有權通過單獨或集體自衛(wèi)行動,有權通過聯(lián)合國的或區(qū)域的集體安全體制反對侵略,維護和平,維護本國人民的和平權。類似的宣言性主張,可以通過和平權的法治化來實現其法律效力。從1984年《宣言》的相關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和平權的義務主體主要指各個國家。此外,聯(lián)合國和區(qū)域性的安全體制同樣負有相關的義務;國際和平權的追責機制和執(zhí)行機構,主要在聯(lián)合國的框架下完成。
第四,和平權法治化要求將和平視為整個人類社會的權利訴求。整個人類社會的和平權可以在兩個層面得到理解:一是將全人類的和平權視為“衍生性的”,即“從所有個人、所有人民都享有和平權可以推導出人類整體享有和平權”;二是將全人類的和平權視為“不可還原的”,即將全人類視為和平權的享有主體本身,而不是從各國人民或國家所享有的和平權中推導出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被寫進聯(lián)合國議程之中,意味著不應再僅僅從國與國之間關系的角度來看待世界,而應該從人類共同體的角度來看待全球問題。全球化背景下,整個人類儼然已經成為一個命運休戚與共的共同體,這意味著,全人類已經具備成為一個權利主體的外在客觀環(huán)境。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下,對某個國家的發(fā)動戰(zhàn)爭,不僅僅是侵犯了此國家或人民的和平權,而且是侵犯了整個人類社會的和平權。
最后,和平權法治化要求將和平權的實現方式確定下來。和平權的實現一般包括兩個主要的方面:一是消除直接暴力及其產生的根源,“和平權最直接的內容就是對直接暴力及其威脅加以控制和消除……其具體要求包括消除戰(zhàn)爭威脅,懲辦戰(zhàn)爭罪行,打擊恐怖主義行為,禁止鼓吹戰(zhàn)爭和煽動仇恨等”,《聯(lián)合國憲章》第1條第1款也明確規(guī)定,“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二是通過和平方式消除暴力,在聯(lián)合國以及相關國際法的框架內,通過協(xié)商對話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對于以制止暴力為目的的必要的武力干涉,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暴力程度等。
三、人類命運共同體:和平權法治化的新契機
二戰(zhàn)至今,盡管和平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但由于長期以來國際社會的權利話語體系是由歐美個人主義的權利觀所主導,和平權并沒有在國際權利公約之中被確認下來。之前關于和平的宣言性的論述,實際上主要將和平視為人權保障的一個外在條件或人類的價值,而并未將和平本身作為一項權利。和平權,意味著和平本身就是一項權利,是權利主體可以主張享有的,不再作為實現其他人權的一種手段或外在條件。
目前,和平權法治化的條件和契機在不斷出現。第一,全球化的廣度和深度達到前所未有的階段,整個人類社會彼此依賴、相互依存的程度越來越強;第二,二戰(zhàn)之后,意識形態(tài)對立和美蘇對立的格局被打破,和平與發(fā)展作為整個世界的共識和主題,逐漸在實質性的層面走向深入;第三,最近二三十年,眾多“人道主義干涉”和國際和平公約的實施,缺乏一類集體權利的規(guī)范和約束,導致沖突和分歧不斷,和平權的規(guī)范化和法治化訴求不斷加強;第四,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被寫進聯(lián)合國決議和人權決議,和平作為整個人類社會的利益被突出出來,并成為各國人民的共識。
人類命運共同體與和平權的關系是密切關聯(lián)的。習近平主席在《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zhàn)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勝利7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明確提到:“為了和平,我們要牢固樹立人類命運共同體意識。偏見和歧視、仇恨和戰(zhàn)爭,只會帶來災難和痛苦。相互尊重、平等相處、和平發(fā)展、共同繁榮,才是人間正道。世界各國應該共同維護以聯(lián)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核心的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積極構建以合作共贏為核心的新型國際關系,共同推進世界和平與發(fā)展的崇高事業(yè)。”將和平視為整個人類的命運,意味著和平權已經是全人類的共識和根本利益,任何國家或行為體對和平權的踐踏不僅是對某個國家或人民的侵害,也會在客觀上侵犯人類的整體利益,是對人類文明的挑戰(zhàn)。人類命運共同體觀念的提出,將國際和平權帶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為和平權的法治化提供了新契機。
第一,人類命運共同體觀念是對當前國際關系和國際秩序之新形勢的客觀闡釋和總結。長期以來,和平作為國際關系和國際秩序中的核心主題之一,其實現狀況一直受制于現實國際關系的影響,“冷戰(zhàn)”期間的意識形態(tài)對抗和大國對峙的局面無法為和平權的實質性推進提供良好的國際環(huán)境,“冷戰(zhàn)”之后的二三十年,國際社會處于從“兩極化”到“多極化”的過渡階段,大國之間的利益博弈仍然左右著聯(lián)合國框架下的和平權實踐,使得許多局部戰(zhàn)爭的發(fā)生、應對和處理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基礎。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明確要求各國之間“相互尊重、平等相處、和平發(fā)展、共同繁榮”,實際上是對當前的國際關系提出了兩個革命性的闡釋:(1)國際關系應該由“兩極化”“多極化”向“去極化”轉變,任何國家都應該得到平等的尊重和對待;(2)各國參與國際關系的目標不應該僅僅關注國家利益,還應關注整個人類的利益,人類社會已經處于和平與發(fā)展等一系列的共同命運之下。
第二,抵制戰(zhàn)爭、維護和平,可以說是全人類的“共同命運”,尤其是限制和削減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是關涉人類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在這一方面,全世界處于一種意見高度共識的共同體當中,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將人類的和平事業(yè)置于事關人類整體命運的高度。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將和平權確立為法定權利,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應有之義。
第三,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被寫入聯(lián)合國決議和人權理事會決議,意味著其核心理念已經被聯(lián)合國所接納,具有一定的法理效應,可以為國際法或國際權利公約提供理論支撐。人類命運共同體所強調的“主權平等、對話協(xié)商、合作共贏、交流互鑒、綠色發(fā)展”以及“相互尊重、平等相處、和平發(fā)展、共同繁榮”等理念,與和平權的目標和理念具有異曲同工之處。
堅持和平發(fā)展道路是我國一以貫之的態(tài)度。從新中國成立之初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到本世紀初和諧世界的提出,均體現了我國將和平和發(fā)展作為世界主題的基本態(tài)度。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是對我國傳統(tǒng)國際關系理念的系統(tǒng)總結和發(fā)展,在堅持主權平等和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將全球利益納入進來,為國際和平權的法治化提供了可能的原則指導和理念支撐。
四、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和平權法治化注入新的內涵
目前,和平權的法治化仍然存在許多障礙,如“國本主義”的傳統(tǒng)和大國霸權的長期存在,是阻礙和平權法治化的重要現實因素。此外,歐美主導的國際人權話語體系一直否認集體權利的存在,認為將包括和平權在內的集體權利納入人權體系并進行法治化,是一種“人權膨脹論”。和平權的法治化在國際社會的實現,既需要消除霸權政治等現實主義障礙,也需要擺脫歐美主導下的國家人權話語體系。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著眼于人類的整體利益,在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基本原則、目標、實現方式等問題上,為和平權注入了新的內涵,進而,實際上為和平權的法治化提供了規(guī)導。
其一,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將主權國家視作和平權的主要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我國提出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主張“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五項基本原則以“和平”為目標,主張國與國之間不論大小強弱,應該相互尊重、互不侵犯。實際上主張任何國家都享有和平的權利,同時,任何國家也負有尊重和維護和平權的義務。
其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確定了實現和平權的基本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之外,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還主張“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倡導國際關系民主化,堅持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一律平等,支持聯(lián)合國發(fā)揮積極作用,支持擴大發(fā)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代表性和發(fā)言權”,“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以及國際關系的民主化主張,有助于驅散長期籠罩在國際和平之上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陰霾,為國際和平權的實現提供了基本的原則性規(guī)范。
其三,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確定了和平權的基本目標。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主張“恪守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fā)展的外交政策宗旨”,“推動建設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系”,“建設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著眼于人類的整體利益,將和平與發(fā)展視作時代的主題。新型國際關系的構建要求破除威脅國際和平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持久和平”“普遍安全”是和平權的基本目標,也是人類社會共同發(fā)展的前提。
其四,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確定了和平權的實現方式。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主張,“要相互尊重、平等協(xié)商,堅決摒棄冷戰(zhàn)思維和強權政治,走對話而不對抗、結伴而不結盟的國與國交往新路。要堅持以對話解決爭端、以協(xié)商化解分歧,統(tǒng)籌應對傳統(tǒng)和非傳統(tǒng)安全威脅,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要尊重世界文明多樣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閡、文明互鑒超越文明沖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優(yōu)越”。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所確定的“對話”“協(xié)商”“結伴”“交流”“互鑒”“共存”等方式,為實現國際社會的和平權提供了路徑指引。
和平,是人類社會的永恒主題,也是全人類的目標。但人類社會的歷史也展示了和平的脆弱,人類社會長期遭受戰(zhàn)爭和沖突的折磨。這種局面的出現,一方面是由于長期存在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國際社會缺乏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和平權國際公約。和平權只有實現法治化,相關的國際行為主體才能有章可循。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提出,為和平權注入了新的內涵,進而實際上為和平權的法治化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理念遵循。然而,受限于霸權主義以及“國本主義”等現實國際關系的約束,和平權法治化的完全實現仍然是一個較長的過程,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所確定的一些基本原則為和平權法治化提供了可能的遵循,但和平權法治化的完全實現則需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
(劉明,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副教授。)
Abstract:The right to peace mainly means that all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resist aggression,safeguard and enjoy peace.As a collective right enjoyed by a country or people,the right to peace has not been clearly established as a legal right by the international law o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This situa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Western countries' long-term control of the individualistic human rights discourse.With the deepening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addition of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into the UN resolution,peace is considered the common fate of various countries and the whole human society.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demands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The right to peace requires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tipulate the right to peace via international laws or conventions and clarify its connotation,rights and obligations,the implementing agencies and the ways of realization.
Keywords:Right to Peace;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責任編輯 陸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