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隨著學習時代的來臨,“受教育權”的內涵已不能滿足個人和社會發(fā)展的需求,有必要引入內涵更加豐富的學習權概念。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提出與保障,直接回應了信息時代與學習時代的現(xiàn)實問題。學習權是人人享有的為了發(fā)展與完善其人格而通過閱讀、觀看、聽講、思考、研究、實踐、受教育等各種學習方法獲得有益知識、技能、價值、精神和態(tài)度的一項基本自由。學習權的哲學基礎、內涵、屬性、域外立法保障實踐及時代發(fā)展均決定了其應被視為一項基本人權。將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而對待,并通過我國《教育法》的修改及其他配套立法予以系統(tǒng)化保障,有助于該項權利的實現(xiàn)、國民智識的提高,以及我國社會文明的進步。
關鍵詞:學習權 受教育權 基本人權 教育法 人性尊嚴
一、研究基礎
20世紀50年代,學習權(right to learn)的概念開始被關注。隨著社會轉型,學習時代的來臨,終身學習、非正式教育、家庭教育、網站學習和社會培訓的興起與發(fā)展,傳統(tǒng)的受教育權概念已經不能適應現(xiàn)代學習社會的要求,社會大眾也開始反思傳統(tǒng)的教育模式。1985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四屆成人教育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dult Education)在法國巴黎召開,會議發(fā)表了關于學習權的宣言,學習權(right to learn)的概念被正式提了出來。學習權的概念成了受教育權的上位概念,學習權被該次會議及其宣言確認為一項基本人權,認為它是人類本性的組成部分,是一項普遍性的權利。學習權是否是一項基本人權?
國內一些學者將學習權視為受教育權,沒有對學習權與受教育權的概念做出區(qū)分。一些人權法教材均使用受教育權的概念,并未使用或提及學習權的概念,而是將學習權的眾多內容,包括學習機會權、學習條件權、學習成功權并入到受教育權中。也有學者對受教育權的屬性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并未對學習權進行深入研究,似乎將受教育權等同于學習權。與此同時,近年來一些學者已經注意到了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存在眾多不同之處。如倪洪濤指出,學習自由或學習權適用于所有的教育型態(tài)和教育時期,而“受教育權”則僅在未成年人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才能作為學習自由的替代性和補充性概念發(fā)揮自己的作用。他認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權有著學習自由權和學習社會權二元屬性。然而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大學生的學習權及其救濟。更多的學者是從教育學的視角研究學習權的。陳恩倫認為學習權作為權利束,由學習自由權、學習條件保障權和個性發(fā)展權三大權利組成,指出隨著“學習型”社會的來臨,傳統(tǒng)的教育模式不能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其力圖構建新的教育體系以保障學習權的實現(xiàn)。尹力從“學習型”社會出發(fā),倡導從法律以及政策兩個方面保障學習權的實現(xiàn)。認為有必要將學習權保障確立為學習型社會教育法律與政策的價值基礎。
國際學者也多從教育學的視角研究學習權的概念。Linda Darling-Hammond的著作從教育學的視角對學習權展開了研究,她區(qū)分了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其側重從保障學習權的實現(xiàn)來推進教育制度的改革。Ken Brown認為學習型社會的來臨,將帶來教育的多元形式,將為每個人帶來終身學習的機會,而政府往往將學習等同于國家教育課程的設置與考試,該作者從保障學習權出發(fā),重在鼓勵提供教育的替代方式,并討論如何在英國,歐洲和美國實施這些方法。還有諸如Bruce Macfarlane等學者的研究,也主要是從學習自由的角度來談教育體制的改革,強調以學生為中心。一些國際法學學者亦未明確區(qū)分并界定學習權(right to learn)與受教育權(right to education)的概念,一些國際人權法學的教材多使用受教育權(right to education)的概念。這與受教育權已經進入正式的國際人權公約,而學習權仍主要規(guī)定在人權宣言中有關。
日本教育學者堀尾輝久教授是研究學習權的先驅,其較早從人的本性的角度指出了學習權是始于每個人的出生,終其生涯的權利。日本憲法學界的通說認為受教育權是以學習權為主軸所構成的權利。兼子仁認為學習權是所有人的人權,青年、成人、住民、國民均是學習權的主體,不過就人成長發(fā)達的權利而言,仍以兒童為學習權的主要適用主體。堀尾輝久教授在最新的著作中對人民的學習權進行了更加全面的研究,其進一步深化了以學習權作為教育改革的基本視角。
綜上,我國法學界對學習權的研究有待深入推進,對學習權的性質、學習權的內容以及學習權與其他權利的關系等基本問題尚未達成共識。這正是本文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下文圍繞著學習權概念的提出背景及其權利屬性、學習權的定義與內容、學習權與其他相關權利的關系以及保障學習權的域外立法實踐展開對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論證。
二、學習權概念的提出背景及其權利屬性
許多先賢早已從人的理性、人的自由權的視角為學習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權而吶喊,其相關論述是學習權的哲學基礎。而學習權的概念是在20世紀50年代被正式提出。伴隨著社會的轉型,人們對傳統(tǒng)教育模式的反思與革新,傳統(tǒng)的受教育權的概念不能適用“學習社會”的要求,已不能回應和解釋現(xiàn)實當中存在的眾多問題,如接受過傳統(tǒng)教育的成年人、老年人學習的問題、學齡前兒童的學習問題、個人通過互聯(lián)網的學習活動、通過非正式非官方教育機構的培訓問題以及個人終身學習、在家學習等問題。學習權概念的提出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如上所述,1985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四屆成人教育會議通過了《學習權宣言》,該宣言明確了學習權是一項基本人權。該宣言明確了學習權是人類固有的、普遍的基本人權。
而在日本,學習權概念的提出與戰(zhàn)后日本面臨的教育危機密切相關。國家對教育的管理控制日益嚴格,學校自由不斷地受到干涉,兒童的自由成長與學習權面臨嚴峻的挑戰(zhàn)。日本青少年身體和心理畸形越來越明顯,自殺與家庭暴力事件頻發(fā),這些問題源于日本白熱化的入學考試所造成的沉重壓力??荚嚨膭倮弑豢醋魇亲顑?yōu)秀的學生,學校教育淪為考試預備產業(yè)的附庸,學校成為社會選擇的格斗場。“學習權”概念為日本的教育改革提供了基礎與希望,戰(zhàn)后日本法律要求將日本教育改革成為建筑在尊重每個人學習權利的基礎之上。日本《教育基本法》第3條規(guī)定了公民終身學習的理念,韓國《教育基本法》第3條直接規(guī)定了人民的學習權。
顯然,我國所處的時代背景已截然不同。當下,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概念的提出與保障可以較好地回應與解決我國學習型社會面臨的一些現(xiàn)實問題;體現(xiàn)人民的主體地位,使得人民成為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參與者、促進者、受益者;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提出與保障也是我國實現(xiàn)共同富裕,特別是實現(xiàn)文化與精神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提出與保障也能體現(xiàn)了我國人權發(fā)展與保障的全面性,體現(xiàn)了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的思想。
首先,我國經濟與科技迅猛發(fā)展,在互聯(lián)網、數(shù)字化、大數(shù)據(jù)和人工智能帶來的信息化大背景下,認知主體可以獲取的知識數(shù)量顯著增多,各種新興信息技術還可以幫助認知主體將零散的思想加以集中并迅速傳遞給他人。知識創(chuàng)造、傳播、使用的自主性、自為性增強為認知主體的自主性和認知活動的有效性提供了有力支撐,我國已邁入了彰顯學習性、主體性、發(fā)展性、開放性、整合性和服務性的學習化社會。學習的終身化與人類的生產生活日漸密切交織。人民學習的新形式不斷涌現(xiàn),學習途徑增多,學習時間增長,傳統(tǒng)受教育權的概念已完全不能解釋并解決實踐中的一些新問題,如學齡前兒童托育、大學生在校學習、成人自學、職業(yè)培訓、課外培訓、網絡學習中出現(xiàn)的一些現(xiàn)象與侵權事件,迫切需要理論界回應。
其次,我國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各方面的發(fā)展帶來了社會結構的轉型,公民的權利意識和觀念不斷增強,學習已不再局限于傳統(tǒng)教育的框架內,公民對于教育選擇的訴求日益增強。因此,在法治社會,學校教育向終身學習社會轉型的過程也是權利轉型的過程,需要相應的權利轉型支撐。學習權概念應運而生,其較好地體現(xiàn)了權利主體的自主性,能夠充分激發(fā)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讓人民成為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參與者、促進者、受益者,切實推動人的全面發(fā)展。
再次,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提出與保障也是我國實現(xiàn)共同富裕,特別是實現(xiàn)文化與精神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所需所急所盼,讓人民共享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等各方面發(fā)展成果,有更多、更直接、更實在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我國學習與教育資源分布不均,一些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偏遠地區(qū)的人民無法擁有較好的學習環(huán)境,無法獲得較為充足的學習資源,這迫切需要國家與社會公平地提供并分配國家根據(jù)其經濟與財政能力提供的學習資源與機會。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就在于使得全體人民能夠分享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發(fā)展建設的成果,實現(xiàn)經濟、社會、文化、精神等各方面的共同富裕。
最后,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提出與保障,能夠較好地體現(xiàn)我國政府對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權的共同發(fā)展與保障,彰顯我國人權保障的全面性。由于學習權本質上是一項自由權,屬于第一代人權的范疇,該項權利是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以等其他人權的基礎,而受教育權屬于第二代人權的范疇,對兩代人權的共同保障可以彰顯我國政府全方位保障與發(fā)展人權的道路自信。當然,學習權概念的提出也有助于解決我國教育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推動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
從學習權的哲學基礎、學習權概念提出的背景、《學習權宣言》中對學習權的定位、域外立法實踐來看,本文主張學習權是一項人類固有的、普遍的基本人權。
首先,學習是人的本能之一,是人區(qū)別于其他低等動物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學習是人的本性,人原本就需要學習,學習與人的本質密不可分。人從呱呱墜地之時,睜開雙眼之時便開始了學習。嬰兒通過外界環(huán)境的刺激、與他人的接觸學會了說話與表達、學會爬行、走路、寫字、閱讀、操作各種玩具等等。學習能力是人與生而來的、固有的特性。因此,學習權具有人權的特質,如同生命權一樣,無法放棄,伴隨人的終身,正所謂“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在人權的體系中,學習權如同生命權一樣,是一項基本人權。即便是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也同樣享有閱讀、計算、寫作、想象與創(chuàng)造等學習的權利,某種程度而言,靈魂自由比人身自由更具有根本性。
其次,學習是人性尊嚴的體現(xiàn),是個體人格發(fā)展不能或缺的。學習使個體的人格與能力得到充分發(fā)展。每個人均有成長、發(fā)展的權利,在這一過程中,人性的健全發(fā)展,必然是一個不斷地通過學習而充實與完善自我的過程。人性尊嚴是學習權的基礎,人格的發(fā)展與健全則必須通過學習這一過程才能實現(xiàn)。學習權的保障是發(fā)展與健全人格的需要。當今社會競爭日益激烈,社會的壓力普遍前移,學校教育被嚴重異化,學校成為社會競爭的角斗場,兒童沒有選擇學習內容與學習形式的自由,無法發(fā)展個性,淪為了教育與考試的機器,其人性尊嚴與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挑戰(zhàn)。將學習權視為一項基本人權予以保障,可以使得教育回歸到尊重人性尊嚴、尊重兒童成長發(fā)展規(guī)律的正確軌道。
再次,學習是人類生存發(fā)展不可或缺的工具。原初社會的人類就好比是一群被迫生活在洞穴里的人,無法走出洞穴,于是只能通過外界的事物留在洞穴中的一面墻壁上的影子來了解外部世界,而學習權是偉大的發(fā)明,好比是一盞燈,引導人類如何認識自我、認識外界的事物、從而逐步走出洞穴。人類能夠得以生存、自足、延續(xù),人類經濟社會文化能夠發(fā)展進步均需要學習自由的支撐。人類健康的維系、人類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人類文明的積累均以學習自由、學習權為基礎。學習權是人發(fā)展的基礎,是農業(yè)、工業(yè)、整個社會進步的前提。整個人類的進步史就是人類通過不斷的學習活動積累有益的知識、技能、價值與態(tài)度,改造自然、改造自身及創(chuàng)造自身歷史的過程。學習權的這種重要地位也決定了其作為獨立人權的屬性。
復次,學習權是其他一些重要權利的基礎。學習是創(chuàng)造、發(fā)明的基礎,是人類智慧財產權的前提。沒有一定程度的學習和積累,人類無法進行偉大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活動。學習權也是思想自由、表達自由的前提,沒有一定的學習積累,人類很難形成具有價值的思想,也無從表達。
最后,學習權具有普遍性。在任何地域、任何國度,學習自由均得到了普遍的承認。任何人均享有學習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以及社會背景、財富、出生和社會地位而存在差別。
承認學習權是一項獨立權利的學者對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已達成了共識。盡管如此,國內理論界對學習權的權利內容仍有一定爭議。本文不主張無限擴大學習權的內容,將其無所不包,本文主張從學習權的本質與特性厘定學習權的概念。
三、學習權的定義、內容與實現(xiàn)
要給學習權下一個科學的定義,有必要從學習權的核心詞語出發(fā),厘清其含義。
從西方語言學來看,學習權對應的詞語為Right to learn,由 Right一詞+to learn 構成,很明顯,這里的Right一詞,指的就是權利;而 to learn 是一個動名詞,其含義取決于核心詞learn 的含義。牛津高階英語詞典對learn 一詞的解釋如下:通過研究、經驗以及被教授的方式獲得知識或技能。
在中文語境中,《辭海》關于“學習”的解釋為①《禮記·月令》:“[季夏之月]鷹乃學習”學,效;習,鳥頻頻飛起。指小鳥反復學飛。②求得知識技能?!妒酚?middot;秦始皇本紀》:“士則學習法令辟禁”。引申為效法??梢?,學習是指通過效仿、研究、實踐等途徑獲得知識或技能的過程?!墩撜Z》曰“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強調的是“學”與“習”,即既強調學的過程,也強調通過“練習實驗”的方式以達到掌握所學的知識與技能的目標。
可見,中西文化對學習一詞的理解是基本相同的。盡管學習的方式與學習的內容是豐富多樣的,但內涵是清晰并確定的。學習的直接目的是獲得知識與技能,學習的途徑可以歸納為研究、效仿、實踐,以及被教授。
1985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學習權宣言》對學習權的概念進行了規(guī)定:“學習權(Right to learn)是閱讀與寫作的權利,是提出問題與思考問題的權利,是想象和創(chuàng)造的權利,是認知人類世界和編寫歷史的權利,是獲得教育資源的權利,是發(fā)展個人和集體技能的權利。”該宣言號召全世界的人民和國家與聯(lián)合國共同促進和推動學習權的實現(xiàn)。從宣言的表述可以看出學習權側重于對學習活動的保障。該宣言對學習權的定義成為各國學術界界定學習權的基礎。石中英認為:“學習權是學生在整個學習活動中自主思考和采取行動的內在思想和外在行為狀態(tài)以及與之相關并支持這種狀態(tài)的一系權利。”陳恩倫認為:“學習權是人在學習化社會的基本權利,是由學習自由、以受教育權為核心的學習條件保障權、個體的發(fā)展權構成的統(tǒng)一體。”以上定義存在一定的差異,但仍存在一些共同之處:第一,上述定義均承認學習權首先是一項自由權;第二,將學習權的權利主體明確為個人。
本文基本認同《學習權宣言》中對學習權的界定,并結合學界的觀點,對該概念進行了優(yōu)化,將學習權界定為人人享有的為了發(fā)展與完善其人格而通過閱讀、觀看、聽講、思考、研究、實踐、受教育等各種學習方法獲得有益知識、技能、價值、精神和態(tài)度的一項基本自由。本定義厘清了學習權的權利主體、權利內容及權利性質,同時揭示了學習權的價值正當性在于發(fā)展與完善人格,最終促進人類自身及社會的發(fā)展。
首先,學習權的權利的主體是任何個人,包括所有人,故不論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qū)別,任何人均享有學習權。按照人的年齡段劃分,學習權的權利主體包含兒童與成年人。
其次,學習權的權利內容核心是一項自由權,即個人學習活動的自由。而這種自由實際上既包含消極自由,亦包含積極自由,消極自由,即免于他人干預和限制;而積極自由即個人享有、從事做自己所自愿選擇事情的自由,即去“做某事的自由”。學習權是一種免于外界限制與干預、自愿自主開展學習活動的自由。A 擁有學習權,則意味著:第一,A 的學習活動不被任何人干預,如A在自家游泳池學習游泳,任何個人、非政府組織、國家均不得禁止、妨害A的學習活動;第二,A 可以選擇學習的途徑與內容。A有學習游泳的自由,A可以選擇學習蛙泳,也可以學習自由泳或蝶泳,A可以通過閱讀游泳教材、觀看教學視頻、請專業(yè)教練教授,也可以通過自己的實踐與領悟而習得游泳的本領。本文不贊成陳恩倫將學習條件保障權也包含在內,因為任何權利的實現(xiàn)均需要一定的社會條件,而學習權的完美保障自然需要政府、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條件。如A 有學習游泳的權利,但并不能要求各個國家建設大量正規(guī)的游泳池,并提供專業(yè)的游泳教練,然在正規(guī)的游泳池與專業(yè)教練的指導下有助于該項學習活動的開展,有利于學習權的實現(xiàn)。隨著社會的進步,一些國家為了提高國民素質,不斷地提高和完善學習的條件和環(huán)境。
再次,學習權的保障范圍包括對學習內容與方法的保障。由于學習內容與方法的廣泛性與豐富性,很難對所有的內容與方法進行列舉,1990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兒童基金會、開發(fā)計劃署和世界銀行聯(lián)合發(fā)起和贊助召開了“世界全民教育大會(World Conference on Education for All)”,通過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滿足基本學習需要》(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對基本學習的途徑、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宣言,基本學習的途徑包括諸如閱讀、口頭表達、計算以及解決問題等;基本學習的內容包括諸如能夠使得人類生存、全面發(fā)展人的能力、有尊嚴的生活和工作、發(fā)展和提高生活質量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價值和態(tài)度。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96年對學習的內涵進行了豐富,提出了學習的四大支柱:學會共處(learning to live together),學會求知(learning to know),學會做事(learning to do),學會發(fā)展(learning to be)。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3年出版了《開發(fā)寶藏:愿景與策略2002-2007》(Nurturing the Treasure:Vision and Strategy 2002-2007)一書,進一步提出第五種學習:學會改變(learning to change)??梢?,學習的內容十分豐富,其通常包括:一,知識與技能;二,態(tài)度與價值;三,精神與能力;學習的基本手段也十分豐富,主要包括閱讀、觀看、聽講、計算、思考、研究、實踐、受教育等。
復次,學習權的義務主體包括國家與社會,成年人通??梢元毩⒌貙崿F(xiàn)學習權,國家與社會不得侵犯個人的學習自由權,歷史上的焚書坑儒就是國家對個人學習權侵害的典型例子。然而,任何基本權利并非毫無限制,權利主體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尊重公共利益;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通常需要滿足形式的規(guī)范要求與實質限制手段的要求。就學習權而言,當某人或某些人的學習權妨害到他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時,國家就有權力介入,而為避免公權力的濫用,公權力對該項人權的限制須由憲法或法律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需要驗證其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如國家會禁止人民學習犯罪方法等危害他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活動,某大學生在深夜開展學習妨礙其他舍友休息權的行為也會被禁止等等。盡管“自由權—社會權”這一基本權利的分類方法仍然具備相當?shù)慕忉屃Γ摲治隹蚣軈s帶來了一定的混亂,其無法解決(1)國家對自由權的積極義務;(2)國家對社會權的消極義務。實際上,若沒有國家履行積極的義務,自由權可能完全無法實現(xiàn)。首先,自由權的實現(xiàn)要求司法機關提供司法救濟;其次,自由權的真正實現(xiàn),往往需要國家直接的積極行為。雖然學習權以知識的探究與學習免于權力干預的自由為要件,屬于自由權的范疇,然現(xiàn)代的學習與研究因為不能欠缺學校、圖書館、研究室等設施與研究經費,僅只要求國家不干預,則很難自足,是難以實現(xiàn)的。又由于學習權的保障關系到一個國家或民族人口素質與未來,關系到一個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國家與社會應為學習權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可能的條件,如建設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網絡設施等。現(xiàn)代學習權除具有自由權之本質屬性,兼具有社會權之特征。因此,可以將國家與社會對學習權的義務概括為尊重義務、保護義務和給付義務。尊重義務是指國家與社會應當尊重公民選擇學習類型、方式與內容的自由權利;保護義務是指國家與社會應當從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保障公民的學習權;給付義務是指國家從物質、服務、制度等方面為公民實現(xiàn)學習權提供相應保障。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終身學習的范圍較為廣泛,其涵蓋了義務教育階段,通常各國憲法普遍保障的受教育權主要限于義務教育階段,在這一階段,公民享有的受益權能主要是給付請求權;而在其他教育或學習階段,公民僅具有給付分享請求權,也就是說除了義務教育,國家并無提供人民普遍、免費、強迫性質之教育的憲法義務。針對國家的給付義務,公民在其他階段的教育與學習活動中享有給付分享請求權。而給付分享請求權則主要是要求國家依據(jù)其經濟與社會發(fā)展水平提供有助于實現(xiàn)公民基本權利的給付。給付分享請求權保護的法益,是在國家經濟財政最大可能的援助下,使每一個人自我實現(xiàn)的機會均等,學習權主要要求國家與社會提供公平均等的學習機會。兒童往往不能很好地獨立實現(xiàn)其學習權,家長、教師與教育機構對兒童學習權的實現(xiàn)至關重要,家長、教師及教育機構為兒童學習權的實現(xiàn)承擔一定的輔助義務。這里分幾個層面討論兒童學習權的義務主體及具體內容。第一,兒童享有不受干涉的學習自由,家長、教師、教育機構、社會與國家負有不干涉兒童學習活動的義務,然由于兒童認知能力、行為能力較為有限,較難判斷其權利是否受到不當干涉;第二,兒童享有學習權的積極自由,即兒童享有選擇學習內容與方式的自由,這種自由需家長予以輔助才能實現(xiàn),家長以維護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出發(fā)點,有權選擇兒童的學習內容與方式,國家與社會應尊重兒童及家長的學習選擇權;第三,家長和教師為兒童學習權的實現(xiàn)承擔特別的義務,家長負有開展家庭教育的義務,負有為兒童提供學習機會的義務;教師在實現(xiàn)兒童學習權的過程中,負有傳道、授業(yè)、解惑的義務;第四,教育機構是兒童學習權實現(xiàn)的重要主體,具有協(xié)助兒童實現(xiàn)學習權的義務,教育機構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并應為兒童提供良好的學習環(huán)境;第五,社會與國家應承擔兒童學習權實現(xiàn)的基本保障與促進義務,如設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少年宮等學習場所與設施等。保障與促進義務受到一個國家經濟、社會與文化發(fā)展水平的影響。
最后,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學習權,其保障的緣由在于該權利具有價值和道德正當性。整個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史便是人類如何學習,提升自身的能力,進而征服自然的進化過程。學習的最終目的是發(fā)展人的潛能與人格,促進個人的自我實現(xiàn),進而增進整個人類與社會的發(fā)展。學習權本身指向善,學習一些危害自己、他人及社會的技能是被限制或禁止的。
如同任何權利一樣,學習權的實現(xiàn)需要一定的條件,寬松良好的學習環(huán)境、充足優(yōu)質的學習資源與均等的學習機會是學習權實現(xiàn)的重要保障。在實踐中,學習權的實現(xiàn)面臨諸多阻力。一方面,當前社會競爭日益加劇,教育壓力普遍前移,學前教育、基礎教育普遍存在超前教育、過度教育的現(xiàn)象,一些課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guī)律和學生成長發(fā)展的規(guī)律,以“應試”為導向,嚴重擾亂了兒童的學習環(huán)境,使兒童喪失了學習的自主權,學習自由受到不當干涉,難以選擇學習的內容與形式;另一方面,隨著互聯(lián)網、云技術、人工智能等新興科技的發(fā)展并不斷融入學習領域,新的學習形態(tài)不斷涌現(xiàn),這為全民學習權的實現(xiàn)提供了可能,但同時加劇了我國學習資源與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地域差異、城鄉(xiāng)差別等發(fā)展不平衡的格局,經濟文化相對落后地區(qū)的民眾學習環(huán)境欠佳、學習資源受限、學習機會較少,這迫切需要國家平衡全國的學習與教育資源,改善全民學習權的環(huán)境,實現(xiàn)學習機會均等。此外,我國兒童、殘障人士、務農人員、失地農民、失業(yè)人員、少數(shù)民族群體等弱勢群體由于年齡與生理受限、教育年限較短、文化程度較低、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等原因,在學習權的實現(xiàn)中面臨較大的障礙,國家與社會需予以特別保障。
總之,學習權的核心內容是免于外界干涉,通過各種學習方法獲得有益知識、技能、價值、態(tài)度與精神的自由。學習權保障學習活動的自由,這種自由包括自由地選擇學習的內容與方法。學習權的實現(xiàn),需要一定的條件,學習權實現(xiàn)面臨的障礙要求國家與社會積極履行尊重、保障與促進的義務。
四、學習權與其他相關權利的關系
學習權與其他權利的界分是十分必要的,這直接決定了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屬性。本部分重點討論學習權與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等權利的關系。
?。ㄒ唬W習權與受教育權的關系
受教育權在各個國家的憲法以及一些國際性的人權文件中均有規(guī)定。許多學者混淆了受教育權與學習權的內涵。而實際上,二者是不同的,其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學習權包括主動學習和被動學習(受教育),包括學習的自由以及接受教育的機會。學習權強調學習的自由,學習方式是多樣的,接受常規(guī)教育只是實現(xiàn)學習權的一種方法與途徑。個人可以在家里、學校里以及社會中學習,也可以向別人學習,所謂“三人行,必有我?guī)熝?rdquo;。每個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的意愿來選擇學習的內容和學習的方式;學習包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也包括學齡前的學習、常規(guī)教育之外的學習、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可謂學習實際上是人類的一項終身活動,不受任何年齡的限制。而受教育權則不同,主要指的是義務教育階段接受教育的權利,主要保障的是適齡人口進入學校、接受教育資源的權利。
其次,從各國的法律以及世界和區(qū)域性的人權公約來看,受教育權多強調國家和政府的義務與責任,被視為第二代人權。而學習權應為第一代人權,強調學習的自由,強調學習活動不被外界干預;不可否認,任何權利的實現(xiàn)均離不開一定的社會條件,學習權的保障與實現(xiàn)也需要政府和社會創(chuàng)造一定的條件,但這并不代表學習權應被劃歸于第二代人權。
再次,受教育權在一些地區(qū)和國家被規(guī)定為一項權利,也被視為一項義務。也就是說個人在義務教育階段必須接受教育,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而學習權則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人終身享有的一項自由,更多的強調的是個人的權利。
最后,二者存續(xù)的時段也不同。受教育權只存在于人生的某一階段,而學習權則是伴隨著人的一生。人類無時不刻都在學習,只要有信息的輸入,就有學習活動,這是由人的本性決定的,學習活動實際上伴隨人的一生,是無法放棄的。
由上分析,學習權與受教育權不是簡單的包括與被包括的關系,現(xiàn)代教育的壟斷、扭曲、異化、以考試為中心等怪象叢生,違反了人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兒童與青年的學習權,這與《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中規(guī)定的教育要實現(xiàn)人的個性的充分發(fā)展、加強對基本權利與自由的尊重、促進世界和平的目標是相悖的。如果教育違反了學習的目標、阻礙了學習權的發(fā)展則需要對其進行矯正。受教育權的實現(xiàn)只是學習權實現(xiàn)的一種途徑,其不得違背人性。教育政策的制定、設置,教育的內容、方法均應以學習權的實現(xiàn)為根本目標。我國當前出臺的“雙減”政策正是整頓教育行業(yè)扭曲“學習權”的各種問題,保障受教育權回歸理性、人性的重要舉措。
?。ǘW習權與文化參與權的關系
許多國際性的人權公約均有關于文化參與權的規(guī)定。學習權與文化參與權的關系極其密切。其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二者的內涵不同。學習權重在“學習”活動的自由;而文化參與權重在參與文化活動中的權利。顯然,“學習”活動不限于參與科學文化活動,如可以通過閱讀、思考、練習等自學的模式實現(xiàn)知識與技能的掌握。
其次,二者的權利性質存在一定的差別。學習權是第一代人權,是一項主動積極的權利,強調的更多的是自由,政府不能干預、阻礙學習權的實現(xiàn)。而文化參與權屬于文化權利的一種,是一項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步驟積極保護、促進、發(fā)展和傳播科學與文化。
最后,學習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在人權的體系中處于根本的地位;而文化參與權是一項一般人權,不具有基本人權的地位。
當然,二者也存在著緊密的聯(lián)系,這可以概括為相互促進的關系。
首先,如果文化參與權發(fā)展的較好的話,學習權則更容易實現(xiàn)。文化參與活動是一種重要的學習形式,國家為了文化參與權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一定的條件,科學文化的保護、傳播、積累和發(fā)展是學習權的重要保障與前提。
其次,學習權的有效行使,有利于人類創(chuàng)造出、孕育出更優(yōu)良的科學文化,而優(yōu)良的科學文化是行使文化參與權、文化受益權的前提。
最后,學習權與文化參與權的目標是一致的,二者均立足于人性的發(fā)展與完善、立足于社會文明的發(fā)展與進步。
?。ㄈW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的關系
表達自由主要指主張和表達意見的自由,已得到了國內和國際人權法的普遍認可。而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常被認為是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延伸。該項權利也得到了國際人權法的承認。這里的信息自由主要是要求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主體不得侵犯公民和社會組織獲得和傳播信息的自由。法國1789年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第15條規(guī)定“社會有權要求全體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1967年美國通過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其中的信息自由與公民的知情權(Right to know)相得益彰,指民眾在獲得行政信息方面的權利。該部法律主要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向民眾提供行政信息的義務,使得信息自由權獲得了更加獨立的地位。
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既有區(qū)別也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
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的區(qū)別主要有:首先,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的內涵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學習權強調的是整個“學習”活動的自由;而表達自由以及信息自由則側重于表達及信息獲得方面的自由。再次,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追求的目標不同。學習權以掌握有益知識和技能為目標,以人性的完善發(fā)展、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為追求目標;而表達自由的目標則以表達自我、展現(xiàn)人性、促進交流、發(fā)現(xiàn)真理、監(jiān)督政府為目標;信息自由以獲得信息為目標,以知情為主要目的。
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權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很顯然,學習以一定的信息輸入為前提,信息的輸入、外界環(huán)境的刺激是學習的第一步驟和環(huán)節(jié),可以說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前提。學習權的實現(xiàn)以一定的信息自由為前提,表達自由有利于信息交換、思想交流,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基礎。那么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必要組成部分,還是一項獨立的權利?有學者主張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組成部分。本文則主張信息自由是一項獨立的權利,完全的信息自由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信息自由側重于民眾獲得行政情報方面的權利,而不是獲得任何信息的自由。然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特別是信息時代的來臨,信息自由權已單獨立法,如美國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而學習權的行使與實現(xiàn)有利于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的實現(xiàn),人民只有在有智識的前提下,才能形成真正的思想,進而可以通過表達發(fā)現(xiàn)真理、監(jiān)督政府。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是相互促進的。
因此,本文主張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是兩項不同的權利,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一定的信息自由及表達自由是學習權實現(xiàn)的必要前提與保障。
最后,學習權與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也存在密切的關系?,F(xiàn)代知識產權制度力求實現(xiàn)人類的學習權與知識產權人權益的平衡。為了保障作為基本人權的學習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對知識產權進行限制。二者關系較為復雜,詳細論證另文提供。
五、學習權作為基本人權保障的域外經驗
從學習權發(fā)展演進的過程來看,學習權經歷了從應然人權到法定人權的歷程。正如魯?shù)婪?middot;馮·耶林所言:“世上一切法權是經由斗爭而獲得的,每一項既存的法律規(guī)則(Rechtssatz)必定只是從對抗它的人手中奪取的。每一項權利,無論是民族的還是個人的,都以堅持不懈地準備去自我主張為前提。這種法權不是邏輯的而是一個力(Kraft)的概念。”權利的實現(xiàn)是需要斗爭的。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開篇就寫到:“法國人民的代表組成的國民議會,鑒于忽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共災難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特決定將人的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圣的權利闡明于莊嚴的宣言之中,以使本宣言得經常地展示給社會各成員,不斷提醒其權利與責任。”
實際上,今天看來較為成熟的受教育權能夠被國際與國內社會普遍認可也是一個主張和斗爭的結果,它也是逐步地被國內法和國際法承認的。早在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中,教育問題就是議會討論的重要問題,大革命初期,各黨派就先后提出了不少于25個教育立法方案。而1793年通過的《雅各賓憲法》,首次對受教育權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首次將受教育權規(guī)定為一項基本權利。1919年生效的《德意志魏瑪憲法》對受教育權作了更加詳細的規(guī)定?,F(xiàn)今的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憲法《德國基本法》關于公民受教育權的保障受到魏瑪憲法的重要影響。而直至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受教育權才被國際性的人權公約進一步確認??梢?,人權入憲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推動。
學習權的內涵及其本質具有獨特性,它不同于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權;該項權利是人固有的,與人的生命權相伴,其對人類的重大貢獻等特質均決定了該項權利規(guī)定在憲法或教育基本法中的必要性。而現(xiàn)實中,隨著學習社會的來臨,學習權也已被一些國際性的文件和域外立法承認。
1985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學習權宣言》已經將該項權利規(guī)定為“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1990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兒童基金會、開發(fā)計劃屬和世界銀行聯(lián)合發(fā)起和贊助召開了“世界全民教育大會”,討論并通過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滿足基本學習需要》,該宣言認為人人均應能獲得旨在滿足其基本學習需要的受教育機會,該宣言進一步載明了基本學習的手段和內容,并進一步肯定了基本學習對于人類生存、生活質量改善、人類自身發(fā)展與社會進步的價值和意義。此后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一系列會議,確定了一些實現(xiàn)全民教育的行動和計劃。
而在一些國家與地區(qū),學習權也被寫入了教育基本法或憲法之中。教育發(fā)達的英美國家,也十分重視終身教育,通過立法來保障公民的學習權,如美國國會早在1976年已頒布了《終身學習法》(Lifelong Learning Act),該法對終身學習的范疇做出了規(guī)定,同時對如何推進終身學習做出了一系列的規(guī)定,從法律上確定了終身學習在美國的地位,為保障公民的學習權,發(fā)展美國的終身學習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在日本,1947年國會頒布的《教育基本法》規(guī)定了國民的學習權。1949年國會頒布的《社會教育法》規(guī)定了國家、省一級、市級教育主體的角色,并且鼓勵建立公民市政大廳。1990年,日本通過了《終身學習振興法》,該部法律寫到:隨著學習時代的到來,為了超越傳統(tǒng)教育,保障學習權,制定本法。為了主動適應社會變化,建立富有活力的社會,滿足人們日益高漲的學習要求,必須建立以向終身學習體系為核心的新教育體系,進而實現(xiàn)終身學習的社會。該部法律還規(guī)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推進終身學習的職責,終身學習的協(xié)調機制,現(xiàn)有終身學習資源的統(tǒng)籌運用,地方終身學習規(guī)劃的研究與擬訂等內容。隨著學習時代的到來,終身學習的概念超越了傳統(tǒng)的受教育權,學習權有必要獲得支持和保障,學習權有必要被憲法等基本法承認并保障。日本《教育基本法》(Basic Act on Education)在2006年進行了修訂,第3條規(guī)定了終身學習的理念,而第10條規(guī)定了家庭教育訓練,第13條規(guī)定了學校、居民和家庭的相互合作。1987年的《大韓民國憲法》第31條規(guī)定了國家大力發(fā)展終身教育,為終身教育和學習權奠定了憲法基礎。進入20世紀90年代,為了迎接學習型社會,韓國政府開始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終身學習與教育的概念再一次被立法具體化。韓國在1990年制定了《自學學位制度》,其為社會成年公民通過自我學習取得高等學歷文憑開辟了新的渠道,這在很大程度上豐富了社會教育和終身學習的形式和實質。1996年的第二次教育改革中,韓國將《社會教育法》修訂為《終身學習法》。而1997年生效,經過多次修訂的韓國《教育基本法》第3條直接規(guī)定了學習權(Right to learn),第12條規(guī)定了學習者的基本權利,其包括學生在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中受到尊重和保護等內容。1998年,韓國提出了《終身學習法》草案,組織了兩次全國性問卷調查,收集社會各界意見。教育部舉辦公聽會,對終身學習法草案以及收集到的相關意見作了深入的討論研究,從而達成了制定《終身學習法》的共識。1999年《終身教育法》(Lifelong Education Act)正式頒行,保障每位公民享有均等的終身學習機會,保障其學習權利是該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該法于頒行以來進行了多次修訂,該法對終身教育的概念、機構、理念,政府責任,促進終身教育的計劃等內容做出了系統(tǒng)的規(guī)定。2008年韓國政府為了落實《終身教育法》,還推出了《終身教育法實施令》,以進一步促進國民終身學習的實現(xiàn)。
六、將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列入我國《教育法》
終身學習理念在20世紀70年代初傳入中國,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1999《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提出了“基本建立起終身學習體系”的目標,“終身學習體系”的概念被官方文件肯定下來。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四五規(guī)劃綱要,確定了中國“十四五”時期教育事業(yè)的主要目標是“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強調“完善終身學習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從中國社會發(fā)展的未來來看,學習權概念的提出,其作為一種基本人權予以法律保障是必要且可行的。
中共中央于2021年5月21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已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站在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zhàn)略高度,對“雙減”工作作出了重要決策部署。該《意見》從體制機制入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力求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和健康成長。
“雙減”政策目標是改變國內教育與培訓扭曲綁架人性的局面,促進我國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回歸教育和學習的根本目標—即個人的發(fā)展與自我實現(xiàn)。本文主張:我國“雙減”政策下,應建構以學習權為核心的全民教育體系,使教育服務于學習,服務于人性。
我國《憲法》以及《教育法》中均未明確規(guī)定學習權,現(xiàn)行《教育法》第11條提及健全我國終身教育體系,但并未做出詳細闡釋;該法第20條的職業(yè)教育與繼續(xù)教育制度中提及推動全民的終身學習,但并未將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加以規(guī)定和保障,也未詳細規(guī)定終身學習的內涵及具體制度與措施。作為擁有悠久文化傳統(tǒng)的國度、作為最重視教育和知識的國家,將學習權寫入《教育法》中是時代所需,也切實可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做出了若干修改,其中包括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入學”等相關行為的加重處罰,這與現(xiàn)實中發(fā)生的有影響的案例相關,也與學界的呼吁有關;然并沒有關于推進和保障學習權的相關規(guī)定,這可能與學界尚缺乏對學習權的深入研究有關。
考慮到我國《憲法》修改的難度大,《教育法》的修改相對容易,本文建議:在將來《教育法》的修改中,增加“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進行保障”的條款,在這一條款中,將學習權的屬性、內涵與保障機制一并規(guī)定在內。在此基礎上,可考慮其它相關立法,如制定《終身學習促進法》及其實施細則,以進一步明確學習權的保障主體、義務與責任,并對特殊人群學習權的保障作出特別規(guī)定。
結論
通過以上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研究結論:學習權是人人享有的為了發(fā)展與完善其人格而通過閱讀、觀看、聽講、思考、研究、實踐、受教育等各種學習方法獲得有益知識、技能、價值、精神和態(tài)度的一項基本自由。它是人類固有的基本人權。
學習權與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等權利既有區(qū)別,也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一方面,學習權不同于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權,也不同于知識產權,學習權具有獨特的內涵與屬性,是一項獨立的人權,屬于第一代人權的范疇。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均屬于第二代人權,國家需采取積極的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與文化參與權的實現(xiàn);另一方面,學習權是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知識產權的基礎,受教育以及文化參與活動是學習權實現(xiàn)的一種途徑,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前提,知識文明的積累有助于實現(xiàn)學習權。學習權與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等權利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即發(fā)展人的個性、促進人類智識的增加、推進人類文明的發(fā)展。而現(xiàn)實中,學習權與受教育權、知識產權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存在著國家和政府為了實現(xiàn)公民的受教育權而侵犯其學習自由的現(xiàn)象,也出現(xiàn)過著作權、專利權人利益的過多保護擠壓學習權生長空間的問題?,F(xiàn)代知識產權制度應為學習權的發(fā)展預留足夠的空間,需實現(xiàn)學習權與知識產權的共同繁榮。
學習權好比是一盞燈,引導人類如何認識自我、認識外界的事物、從而逐步走出黑暗的洞穴??紤]到學習權的獨特內涵與屬性,考慮到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均已通過憲法和教育基本法確立了學習權的基本人權的地位,并輔以相關的立法來促進該項權利的落實,本文主張:在我國《教育法》修改時將其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規(guī)定在我國教育基本法中,并配套相關立法,以實現(xiàn)學習權在全國范圍的認可,以使其獲得更好的法律保障。
?。ㄉ蛱迹吣洗髮W副教授,暨南大學黨內法規(guī)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汪超,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ㄗ髡吒兄x暨南大學徐瑄教授的啟發(fā)與建議,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è)務費專項資金資助與暨南大學黨內法規(guī)研究中心資助。)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learning age,the connotation of the“right to education”can no longer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person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so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learn with a richer connotation.As a basic human right,the proposal and guarantee of the right to learn directly respond to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information age and the learning age.The right to learn is a fundamental freedom enjoyed by everyone to acquire useful knowledge,skill,value,spirit,and attitude through reading,watching,listening,thinking,researching,practicing,being educated,and other learning methods to develop and perfect a personality.The philosophical basis,connotation,attribute,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ve guarantee of the right to learn,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determine it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basic human right.Treating the right to learn as a basic human right and systematically guaranteeing it through the amendment of China's Education Law and other supporting legislation will contribute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right,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knowledge,and the progress of China's social civilization.
Keywords:Right to Learn;Right to Education;Basic Human Rights;Education Law;Human Dignity
(責任編輯 孟濤)
關鍵詞:學習權 受教育權 基本人權 教育法 人性尊嚴
一、研究基礎
20世紀50年代,學習權(right to learn)的概念開始被關注。隨著社會轉型,學習時代的來臨,終身學習、非正式教育、家庭教育、網站學習和社會培訓的興起與發(fā)展,傳統(tǒng)的受教育權概念已經不能適應現(xiàn)代學習社會的要求,社會大眾也開始反思傳統(tǒng)的教育模式。1985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四屆成人教育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dult Education)在法國巴黎召開,會議發(fā)表了關于學習權的宣言,學習權(right to learn)的概念被正式提了出來。學習權的概念成了受教育權的上位概念,學習權被該次會議及其宣言確認為一項基本人權,認為它是人類本性的組成部分,是一項普遍性的權利。學習權是否是一項基本人權?
國內一些學者將學習權視為受教育權,沒有對學習權與受教育權的概念做出區(qū)分。一些人權法教材均使用受教育權的概念,并未使用或提及學習權的概念,而是將學習權的眾多內容,包括學習機會權、學習條件權、學習成功權并入到受教育權中。也有學者對受教育權的屬性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并未對學習權進行深入研究,似乎將受教育權等同于學習權。與此同時,近年來一些學者已經注意到了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存在眾多不同之處。如倪洪濤指出,學習自由或學習權適用于所有的教育型態(tài)和教育時期,而“受教育權”則僅在未成年人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才能作為學習自由的替代性和補充性概念發(fā)揮自己的作用。他認為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權有著學習自由權和學習社會權二元屬性。然而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大學生的學習權及其救濟。更多的學者是從教育學的視角研究學習權的。陳恩倫認為學習權作為權利束,由學習自由權、學習條件保障權和個性發(fā)展權三大權利組成,指出隨著“學習型”社會的來臨,傳統(tǒng)的教育模式不能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其力圖構建新的教育體系以保障學習權的實現(xiàn)。尹力從“學習型”社會出發(fā),倡導從法律以及政策兩個方面保障學習權的實現(xiàn)。認為有必要將學習權保障確立為學習型社會教育法律與政策的價值基礎。
國際學者也多從教育學的視角研究學習權的概念。Linda Darling-Hammond的著作從教育學的視角對學習權展開了研究,她區(qū)分了學習權與受教育權。其側重從保障學習權的實現(xiàn)來推進教育制度的改革。Ken Brown認為學習型社會的來臨,將帶來教育的多元形式,將為每個人帶來終身學習的機會,而政府往往將學習等同于國家教育課程的設置與考試,該作者從保障學習權出發(fā),重在鼓勵提供教育的替代方式,并討論如何在英國,歐洲和美國實施這些方法。還有諸如Bruce Macfarlane等學者的研究,也主要是從學習自由的角度來談教育體制的改革,強調以學生為中心。一些國際法學學者亦未明確區(qū)分并界定學習權(right to learn)與受教育權(right to education)的概念,一些國際人權法學的教材多使用受教育權(right to education)的概念。這與受教育權已經進入正式的國際人權公約,而學習權仍主要規(guī)定在人權宣言中有關。
日本教育學者堀尾輝久教授是研究學習權的先驅,其較早從人的本性的角度指出了學習權是始于每個人的出生,終其生涯的權利。日本憲法學界的通說認為受教育權是以學習權為主軸所構成的權利。兼子仁認為學習權是所有人的人權,青年、成人、住民、國民均是學習權的主體,不過就人成長發(fā)達的權利而言,仍以兒童為學習權的主要適用主體。堀尾輝久教授在最新的著作中對人民的學習權進行了更加全面的研究,其進一步深化了以學習權作為教育改革的基本視角。
綜上,我國法學界對學習權的研究有待深入推進,對學習權的性質、學習權的內容以及學習權與其他權利的關系等基本問題尚未達成共識。這正是本文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下文圍繞著學習權概念的提出背景及其權利屬性、學習權的定義與內容、學習權與其他相關權利的關系以及保障學習權的域外立法實踐展開對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論證。
二、學習權概念的提出背景及其權利屬性
許多先賢早已從人的理性、人的自由權的視角為學習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權而吶喊,其相關論述是學習權的哲學基礎。而學習權的概念是在20世紀50年代被正式提出。伴隨著社會的轉型,人們對傳統(tǒng)教育模式的反思與革新,傳統(tǒng)的受教育權的概念不能適用“學習社會”的要求,已不能回應和解釋現(xiàn)實當中存在的眾多問題,如接受過傳統(tǒng)教育的成年人、老年人學習的問題、學齡前兒童的學習問題、個人通過互聯(lián)網的學習活動、通過非正式非官方教育機構的培訓問題以及個人終身學習、在家學習等問題。學習權概念的提出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如上所述,1985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四屆成人教育會議通過了《學習權宣言》,該宣言明確了學習權是一項基本人權。該宣言明確了學習權是人類固有的、普遍的基本人權。
而在日本,學習權概念的提出與戰(zhàn)后日本面臨的教育危機密切相關。國家對教育的管理控制日益嚴格,學校自由不斷地受到干涉,兒童的自由成長與學習權面臨嚴峻的挑戰(zhàn)。日本青少年身體和心理畸形越來越明顯,自殺與家庭暴力事件頻發(fā),這些問題源于日本白熱化的入學考試所造成的沉重壓力??荚嚨膭倮弑豢醋魇亲顑?yōu)秀的學生,學校教育淪為考試預備產業(yè)的附庸,學校成為社會選擇的格斗場。“學習權”概念為日本的教育改革提供了基礎與希望,戰(zhàn)后日本法律要求將日本教育改革成為建筑在尊重每個人學習權利的基礎之上。日本《教育基本法》第3條規(guī)定了公民終身學習的理念,韓國《教育基本法》第3條直接規(guī)定了人民的學習權。
顯然,我國所處的時代背景已截然不同。當下,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概念的提出與保障可以較好地回應與解決我國學習型社會面臨的一些現(xiàn)實問題;體現(xiàn)人民的主體地位,使得人民成為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參與者、促進者、受益者;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提出與保障也是我國實現(xiàn)共同富裕,特別是實現(xiàn)文化與精神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提出與保障也能體現(xiàn)了我國人權發(fā)展與保障的全面性,體現(xiàn)了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的思想。
首先,我國經濟與科技迅猛發(fā)展,在互聯(lián)網、數(shù)字化、大數(shù)據(jù)和人工智能帶來的信息化大背景下,認知主體可以獲取的知識數(shù)量顯著增多,各種新興信息技術還可以幫助認知主體將零散的思想加以集中并迅速傳遞給他人。知識創(chuàng)造、傳播、使用的自主性、自為性增強為認知主體的自主性和認知活動的有效性提供了有力支撐,我國已邁入了彰顯學習性、主體性、發(fā)展性、開放性、整合性和服務性的學習化社會。學習的終身化與人類的生產生活日漸密切交織。人民學習的新形式不斷涌現(xiàn),學習途徑增多,學習時間增長,傳統(tǒng)受教育權的概念已完全不能解釋并解決實踐中的一些新問題,如學齡前兒童托育、大學生在校學習、成人自學、職業(yè)培訓、課外培訓、網絡學習中出現(xiàn)的一些現(xiàn)象與侵權事件,迫切需要理論界回應。
其次,我國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各方面的發(fā)展帶來了社會結構的轉型,公民的權利意識和觀念不斷增強,學習已不再局限于傳統(tǒng)教育的框架內,公民對于教育選擇的訴求日益增強。因此,在法治社會,學校教育向終身學習社會轉型的過程也是權利轉型的過程,需要相應的權利轉型支撐。學習權概念應運而生,其較好地體現(xiàn)了權利主體的自主性,能夠充分激發(fā)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讓人民成為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參與者、促進者、受益者,切實推動人的全面發(fā)展。
再次,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提出與保障也是我國實現(xiàn)共同富裕,特別是實現(xiàn)文化與精神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所需所急所盼,讓人民共享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等各方面發(fā)展成果,有更多、更直接、更實在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我國學習與教育資源分布不均,一些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偏遠地區(qū)的人民無法擁有較好的學習環(huán)境,無法獲得較為充足的學習資源,這迫切需要國家與社會公平地提供并分配國家根據(jù)其經濟與財政能力提供的學習資源與機會。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就在于使得全體人民能夠分享我國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發(fā)展建設的成果,實現(xiàn)經濟、社會、文化、精神等各方面的共同富裕。
最后,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提出與保障,能夠較好地體現(xiàn)我國政府對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權的共同發(fā)展與保障,彰顯我國人權保障的全面性。由于學習權本質上是一項自由權,屬于第一代人權的范疇,該項權利是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以等其他人權的基礎,而受教育權屬于第二代人權的范疇,對兩代人權的共同保障可以彰顯我國政府全方位保障與發(fā)展人權的道路自信。當然,學習權概念的提出也有助于解決我國教育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推動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
從學習權的哲學基礎、學習權概念提出的背景、《學習權宣言》中對學習權的定位、域外立法實踐來看,本文主張學習權是一項人類固有的、普遍的基本人權。
首先,學習是人的本能之一,是人區(qū)別于其他低等動物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學習是人的本性,人原本就需要學習,學習與人的本質密不可分。人從呱呱墜地之時,睜開雙眼之時便開始了學習。嬰兒通過外界環(huán)境的刺激、與他人的接觸學會了說話與表達、學會爬行、走路、寫字、閱讀、操作各種玩具等等。學習能力是人與生而來的、固有的特性。因此,學習權具有人權的特質,如同生命權一樣,無法放棄,伴隨人的終身,正所謂“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在人權的體系中,學習權如同生命權一樣,是一項基本人權。即便是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也同樣享有閱讀、計算、寫作、想象與創(chuàng)造等學習的權利,某種程度而言,靈魂自由比人身自由更具有根本性。
其次,學習是人性尊嚴的體現(xiàn),是個體人格發(fā)展不能或缺的。學習使個體的人格與能力得到充分發(fā)展。每個人均有成長、發(fā)展的權利,在這一過程中,人性的健全發(fā)展,必然是一個不斷地通過學習而充實與完善自我的過程。人性尊嚴是學習權的基礎,人格的發(fā)展與健全則必須通過學習這一過程才能實現(xiàn)。學習權的保障是發(fā)展與健全人格的需要。當今社會競爭日益激烈,社會的壓力普遍前移,學校教育被嚴重異化,學校成為社會競爭的角斗場,兒童沒有選擇學習內容與學習形式的自由,無法發(fā)展個性,淪為了教育與考試的機器,其人性尊嚴與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挑戰(zhàn)。將學習權視為一項基本人權予以保障,可以使得教育回歸到尊重人性尊嚴、尊重兒童成長發(fā)展規(guī)律的正確軌道。
再次,學習是人類生存發(fā)展不可或缺的工具。原初社會的人類就好比是一群被迫生活在洞穴里的人,無法走出洞穴,于是只能通過外界的事物留在洞穴中的一面墻壁上的影子來了解外部世界,而學習權是偉大的發(fā)明,好比是一盞燈,引導人類如何認識自我、認識外界的事物、從而逐步走出洞穴。人類能夠得以生存、自足、延續(xù),人類經濟社會文化能夠發(fā)展進步均需要學習自由的支撐。人類健康的維系、人類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人類文明的積累均以學習自由、學習權為基礎。學習權是人發(fā)展的基礎,是農業(yè)、工業(yè)、整個社會進步的前提。整個人類的進步史就是人類通過不斷的學習活動積累有益的知識、技能、價值與態(tài)度,改造自然、改造自身及創(chuàng)造自身歷史的過程。學習權的這種重要地位也決定了其作為獨立人權的屬性。
復次,學習權是其他一些重要權利的基礎。學習是創(chuàng)造、發(fā)明的基礎,是人類智慧財產權的前提。沒有一定程度的學習和積累,人類無法進行偉大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活動。學習權也是思想自由、表達自由的前提,沒有一定的學習積累,人類很難形成具有價值的思想,也無從表達。
最后,學習權具有普遍性。在任何地域、任何國度,學習自由均得到了普遍的承認。任何人均享有學習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以及社會背景、財富、出生和社會地位而存在差別。
承認學習權是一項獨立權利的學者對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已達成了共識。盡管如此,國內理論界對學習權的權利內容仍有一定爭議。本文不主張無限擴大學習權的內容,將其無所不包,本文主張從學習權的本質與特性厘定學習權的概念。
三、學習權的定義、內容與實現(xiàn)
要給學習權下一個科學的定義,有必要從學習權的核心詞語出發(fā),厘清其含義。
從西方語言學來看,學習權對應的詞語為Right to learn,由 Right一詞+to learn 構成,很明顯,這里的Right一詞,指的就是權利;而 to learn 是一個動名詞,其含義取決于核心詞learn 的含義。牛津高階英語詞典對learn 一詞的解釋如下:通過研究、經驗以及被教授的方式獲得知識或技能。
在中文語境中,《辭海》關于“學習”的解釋為①《禮記·月令》:“[季夏之月]鷹乃學習”學,效;習,鳥頻頻飛起。指小鳥反復學飛。②求得知識技能?!妒酚?middot;秦始皇本紀》:“士則學習法令辟禁”。引申為效法??梢?,學習是指通過效仿、研究、實踐等途徑獲得知識或技能的過程?!墩撜Z》曰“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強調的是“學”與“習”,即既強調學的過程,也強調通過“練習實驗”的方式以達到掌握所學的知識與技能的目標。
可見,中西文化對學習一詞的理解是基本相同的。盡管學習的方式與學習的內容是豐富多樣的,但內涵是清晰并確定的。學習的直接目的是獲得知識與技能,學習的途徑可以歸納為研究、效仿、實踐,以及被教授。
1985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學習權宣言》對學習權的概念進行了規(guī)定:“學習權(Right to learn)是閱讀與寫作的權利,是提出問題與思考問題的權利,是想象和創(chuàng)造的權利,是認知人類世界和編寫歷史的權利,是獲得教育資源的權利,是發(fā)展個人和集體技能的權利。”該宣言號召全世界的人民和國家與聯(lián)合國共同促進和推動學習權的實現(xiàn)。從宣言的表述可以看出學習權側重于對學習活動的保障。該宣言對學習權的定義成為各國學術界界定學習權的基礎。石中英認為:“學習權是學生在整個學習活動中自主思考和采取行動的內在思想和外在行為狀態(tài)以及與之相關并支持這種狀態(tài)的一系權利。”陳恩倫認為:“學習權是人在學習化社會的基本權利,是由學習自由、以受教育權為核心的學習條件保障權、個體的發(fā)展權構成的統(tǒng)一體。”以上定義存在一定的差異,但仍存在一些共同之處:第一,上述定義均承認學習權首先是一項自由權;第二,將學習權的權利主體明確為個人。
本文基本認同《學習權宣言》中對學習權的界定,并結合學界的觀點,對該概念進行了優(yōu)化,將學習權界定為人人享有的為了發(fā)展與完善其人格而通過閱讀、觀看、聽講、思考、研究、實踐、受教育等各種學習方法獲得有益知識、技能、價值、精神和態(tài)度的一項基本自由。本定義厘清了學習權的權利主體、權利內容及權利性質,同時揭示了學習權的價值正當性在于發(fā)展與完善人格,最終促進人類自身及社會的發(fā)展。
首先,學習權的權利的主體是任何個人,包括所有人,故不論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qū)別,任何人均享有學習權。按照人的年齡段劃分,學習權的權利主體包含兒童與成年人。
其次,學習權的權利內容核心是一項自由權,即個人學習活動的自由。而這種自由實際上既包含消極自由,亦包含積極自由,消極自由,即免于他人干預和限制;而積極自由即個人享有、從事做自己所自愿選擇事情的自由,即去“做某事的自由”。學習權是一種免于外界限制與干預、自愿自主開展學習活動的自由。A 擁有學習權,則意味著:第一,A 的學習活動不被任何人干預,如A在自家游泳池學習游泳,任何個人、非政府組織、國家均不得禁止、妨害A的學習活動;第二,A 可以選擇學習的途徑與內容。A有學習游泳的自由,A可以選擇學習蛙泳,也可以學習自由泳或蝶泳,A可以通過閱讀游泳教材、觀看教學視頻、請專業(yè)教練教授,也可以通過自己的實踐與領悟而習得游泳的本領。本文不贊成陳恩倫將學習條件保障權也包含在內,因為任何權利的實現(xiàn)均需要一定的社會條件,而學習權的完美保障自然需要政府、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條件。如A 有學習游泳的權利,但并不能要求各個國家建設大量正規(guī)的游泳池,并提供專業(yè)的游泳教練,然在正規(guī)的游泳池與專業(yè)教練的指導下有助于該項學習活動的開展,有利于學習權的實現(xiàn)。隨著社會的進步,一些國家為了提高國民素質,不斷地提高和完善學習的條件和環(huán)境。
再次,學習權的保障范圍包括對學習內容與方法的保障。由于學習內容與方法的廣泛性與豐富性,很難對所有的內容與方法進行列舉,1990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兒童基金會、開發(fā)計劃署和世界銀行聯(lián)合發(fā)起和贊助召開了“世界全民教育大會(World Conference on Education for All)”,通過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滿足基本學習需要》(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對基本學習的途徑、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宣言,基本學習的途徑包括諸如閱讀、口頭表達、計算以及解決問題等;基本學習的內容包括諸如能夠使得人類生存、全面發(fā)展人的能力、有尊嚴的生活和工作、發(fā)展和提高生活質量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價值和態(tài)度。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96年對學習的內涵進行了豐富,提出了學習的四大支柱:學會共處(learning to live together),學會求知(learning to know),學會做事(learning to do),學會發(fā)展(learning to be)。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3年出版了《開發(fā)寶藏:愿景與策略2002-2007》(Nurturing the Treasure:Vision and Strategy 2002-2007)一書,進一步提出第五種學習:學會改變(learning to change)??梢?,學習的內容十分豐富,其通常包括:一,知識與技能;二,態(tài)度與價值;三,精神與能力;學習的基本手段也十分豐富,主要包括閱讀、觀看、聽講、計算、思考、研究、實踐、受教育等。
復次,學習權的義務主體包括國家與社會,成年人通??梢元毩⒌貙崿F(xiàn)學習權,國家與社會不得侵犯個人的學習自由權,歷史上的焚書坑儒就是國家對個人學習權侵害的典型例子。然而,任何基本權利并非毫無限制,權利主體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尊重公共利益;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通常需要滿足形式的規(guī)范要求與實質限制手段的要求。就學習權而言,當某人或某些人的學習權妨害到他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時,國家就有權力介入,而為避免公權力的濫用,公權力對該項人權的限制須由憲法或法律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需要驗證其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如國家會禁止人民學習犯罪方法等危害他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的活動,某大學生在深夜開展學習妨礙其他舍友休息權的行為也會被禁止等等。盡管“自由權—社會權”這一基本權利的分類方法仍然具備相當?shù)慕忉屃Γ摲治隹蚣軈s帶來了一定的混亂,其無法解決(1)國家對自由權的積極義務;(2)國家對社會權的消極義務。實際上,若沒有國家履行積極的義務,自由權可能完全無法實現(xiàn)。首先,自由權的實現(xiàn)要求司法機關提供司法救濟;其次,自由權的真正實現(xiàn),往往需要國家直接的積極行為。雖然學習權以知識的探究與學習免于權力干預的自由為要件,屬于自由權的范疇,然現(xiàn)代的學習與研究因為不能欠缺學校、圖書館、研究室等設施與研究經費,僅只要求國家不干預,則很難自足,是難以實現(xiàn)的。又由于學習權的保障關系到一個國家或民族人口素質與未來,關系到一個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國家與社會應為學習權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可能的條件,如建設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網絡設施等。現(xiàn)代學習權除具有自由權之本質屬性,兼具有社會權之特征。因此,可以將國家與社會對學習權的義務概括為尊重義務、保護義務和給付義務。尊重義務是指國家與社會應當尊重公民選擇學習類型、方式與內容的自由權利;保護義務是指國家與社會應當從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保障公民的學習權;給付義務是指國家從物質、服務、制度等方面為公民實現(xiàn)學習權提供相應保障。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終身學習的范圍較為廣泛,其涵蓋了義務教育階段,通常各國憲法普遍保障的受教育權主要限于義務教育階段,在這一階段,公民享有的受益權能主要是給付請求權;而在其他教育或學習階段,公民僅具有給付分享請求權,也就是說除了義務教育,國家并無提供人民普遍、免費、強迫性質之教育的憲法義務。針對國家的給付義務,公民在其他階段的教育與學習活動中享有給付分享請求權。而給付分享請求權則主要是要求國家依據(jù)其經濟與社會發(fā)展水平提供有助于實現(xiàn)公民基本權利的給付。給付分享請求權保護的法益,是在國家經濟財政最大可能的援助下,使每一個人自我實現(xiàn)的機會均等,學習權主要要求國家與社會提供公平均等的學習機會。兒童往往不能很好地獨立實現(xiàn)其學習權,家長、教師與教育機構對兒童學習權的實現(xiàn)至關重要,家長、教師及教育機構為兒童學習權的實現(xiàn)承擔一定的輔助義務。這里分幾個層面討論兒童學習權的義務主體及具體內容。第一,兒童享有不受干涉的學習自由,家長、教師、教育機構、社會與國家負有不干涉兒童學習活動的義務,然由于兒童認知能力、行為能力較為有限,較難判斷其權利是否受到不當干涉;第二,兒童享有學習權的積極自由,即兒童享有選擇學習內容與方式的自由,這種自由需家長予以輔助才能實現(xiàn),家長以維護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出發(fā)點,有權選擇兒童的學習內容與方式,國家與社會應尊重兒童及家長的學習選擇權;第三,家長和教師為兒童學習權的實現(xiàn)承擔特別的義務,家長負有開展家庭教育的義務,負有為兒童提供學習機會的義務;教師在實現(xiàn)兒童學習權的過程中,負有傳道、授業(yè)、解惑的義務;第四,教育機構是兒童學習權實現(xiàn)的重要主體,具有協(xié)助兒童實現(xiàn)學習權的義務,教育機構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并應為兒童提供良好的學習環(huán)境;第五,社會與國家應承擔兒童學習權實現(xiàn)的基本保障與促進義務,如設立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少年宮等學習場所與設施等。保障與促進義務受到一個國家經濟、社會與文化發(fā)展水平的影響。
最后,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學習權,其保障的緣由在于該權利具有價值和道德正當性。整個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史便是人類如何學習,提升自身的能力,進而征服自然的進化過程。學習的最終目的是發(fā)展人的潛能與人格,促進個人的自我實現(xiàn),進而增進整個人類與社會的發(fā)展。學習權本身指向善,學習一些危害自己、他人及社會的技能是被限制或禁止的。
如同任何權利一樣,學習權的實現(xiàn)需要一定的條件,寬松良好的學習環(huán)境、充足優(yōu)質的學習資源與均等的學習機會是學習權實現(xiàn)的重要保障。在實踐中,學習權的實現(xiàn)面臨諸多阻力。一方面,當前社會競爭日益加劇,教育壓力普遍前移,學前教育、基礎教育普遍存在超前教育、過度教育的現(xiàn)象,一些課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guī)律和學生成長發(fā)展的規(guī)律,以“應試”為導向,嚴重擾亂了兒童的學習環(huán)境,使兒童喪失了學習的自主權,學習自由受到不當干涉,難以選擇學習的內容與形式;另一方面,隨著互聯(lián)網、云技術、人工智能等新興科技的發(fā)展并不斷融入學習領域,新的學習形態(tài)不斷涌現(xiàn),這為全民學習權的實現(xiàn)提供了可能,但同時加劇了我國學習資源與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地域差異、城鄉(xiāng)差別等發(fā)展不平衡的格局,經濟文化相對落后地區(qū)的民眾學習環(huán)境欠佳、學習資源受限、學習機會較少,這迫切需要國家平衡全國的學習與教育資源,改善全民學習權的環(huán)境,實現(xiàn)學習機會均等。此外,我國兒童、殘障人士、務農人員、失地農民、失業(yè)人員、少數(shù)民族群體等弱勢群體由于年齡與生理受限、教育年限較短、文化程度較低、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等原因,在學習權的實現(xiàn)中面臨較大的障礙,國家與社會需予以特別保障。
總之,學習權的核心內容是免于外界干涉,通過各種學習方法獲得有益知識、技能、價值、態(tài)度與精神的自由。學習權保障學習活動的自由,這種自由包括自由地選擇學習的內容與方法。學習權的實現(xiàn),需要一定的條件,學習權實現(xiàn)面臨的障礙要求國家與社會積極履行尊重、保障與促進的義務。
四、學習權與其他相關權利的關系
學習權與其他權利的界分是十分必要的,這直接決定了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屬性。本部分重點討論學習權與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等權利的關系。
?。ㄒ唬W習權與受教育權的關系
受教育權在各個國家的憲法以及一些國際性的人權文件中均有規(guī)定。許多學者混淆了受教育權與學習權的內涵。而實際上,二者是不同的,其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學習權包括主動學習和被動學習(受教育),包括學習的自由以及接受教育的機會。學習權強調學習的自由,學習方式是多樣的,接受常規(guī)教育只是實現(xiàn)學習權的一種方法與途徑。個人可以在家里、學校里以及社會中學習,也可以向別人學習,所謂“三人行,必有我?guī)熝?rdquo;。每個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的意愿來選擇學習的內容和學習的方式;學習包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也包括學齡前的學習、常規(guī)教育之外的學習、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習,可謂學習實際上是人類的一項終身活動,不受任何年齡的限制。而受教育權則不同,主要指的是義務教育階段接受教育的權利,主要保障的是適齡人口進入學校、接受教育資源的權利。
其次,從各國的法律以及世界和區(qū)域性的人權公約來看,受教育權多強調國家和政府的義務與責任,被視為第二代人權。而學習權應為第一代人權,強調學習的自由,強調學習活動不被外界干預;不可否認,任何權利的實現(xiàn)均離不開一定的社會條件,學習權的保障與實現(xiàn)也需要政府和社會創(chuàng)造一定的條件,但這并不代表學習權應被劃歸于第二代人權。
再次,受教育權在一些地區(qū)和國家被規(guī)定為一項權利,也被視為一項義務。也就是說個人在義務教育階段必須接受教育,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而學習權則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人終身享有的一項自由,更多的強調的是個人的權利。
最后,二者存續(xù)的時段也不同。受教育權只存在于人生的某一階段,而學習權則是伴隨著人的一生。人類無時不刻都在學習,只要有信息的輸入,就有學習活動,這是由人的本性決定的,學習活動實際上伴隨人的一生,是無法放棄的。
由上分析,學習權與受教育權不是簡單的包括與被包括的關系,現(xiàn)代教育的壟斷、扭曲、異化、以考試為中心等怪象叢生,違反了人性,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兒童與青年的學習權,這與《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中規(guī)定的教育要實現(xiàn)人的個性的充分發(fā)展、加強對基本權利與自由的尊重、促進世界和平的目標是相悖的。如果教育違反了學習的目標、阻礙了學習權的發(fā)展則需要對其進行矯正。受教育權的實現(xiàn)只是學習權實現(xiàn)的一種途徑,其不得違背人性。教育政策的制定、設置,教育的內容、方法均應以學習權的實現(xiàn)為根本目標。我國當前出臺的“雙減”政策正是整頓教育行業(yè)扭曲“學習權”的各種問題,保障受教育權回歸理性、人性的重要舉措。
?。ǘW習權與文化參與權的關系
許多國際性的人權公約均有關于文化參與權的規(guī)定。學習權與文化參與權的關系極其密切。其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二者的內涵不同。學習權重在“學習”活動的自由;而文化參與權重在參與文化活動中的權利。顯然,“學習”活動不限于參與科學文化活動,如可以通過閱讀、思考、練習等自學的模式實現(xiàn)知識與技能的掌握。
其次,二者的權利性質存在一定的差別。學習權是第一代人權,是一項主動積極的權利,強調的更多的是自由,政府不能干預、阻礙學習權的實現(xiàn)。而文化參與權屬于文化權利的一種,是一項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步驟積極保護、促進、發(fā)展和傳播科學與文化。
最后,學習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在人權的體系中處于根本的地位;而文化參與權是一項一般人權,不具有基本人權的地位。
當然,二者也存在著緊密的聯(lián)系,這可以概括為相互促進的關系。
首先,如果文化參與權發(fā)展的較好的話,學習權則更容易實現(xiàn)。文化參與活動是一種重要的學習形式,國家為了文化參與權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一定的條件,科學文化的保護、傳播、積累和發(fā)展是學習權的重要保障與前提。
其次,學習權的有效行使,有利于人類創(chuàng)造出、孕育出更優(yōu)良的科學文化,而優(yōu)良的科學文化是行使文化參與權、文化受益權的前提。
最后,學習權與文化參與權的目標是一致的,二者均立足于人性的發(fā)展與完善、立足于社會文明的發(fā)展與進步。
?。ㄈW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的關系
表達自由主要指主張和表達意見的自由,已得到了國內和國際人權法的普遍認可。而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常被認為是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延伸。該項權利也得到了國際人權法的承認。這里的信息自由主要是要求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主體不得侵犯公民和社會組織獲得和傳播信息的自由。法國1789年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第15條規(guī)定“社會有權要求全體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1967年美國通過了《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其中的信息自由與公民的知情權(Right to know)相得益彰,指民眾在獲得行政信息方面的權利。該部法律主要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向民眾提供行政信息的義務,使得信息自由權獲得了更加獨立的地位。
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既有區(qū)別也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
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的區(qū)別主要有:首先,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的內涵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學習權強調的是整個“學習”活動的自由;而表達自由以及信息自由則側重于表達及信息獲得方面的自由。再次,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追求的目標不同。學習權以掌握有益知識和技能為目標,以人性的完善發(fā)展、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為追求目標;而表達自由的目標則以表達自我、展現(xiàn)人性、促進交流、發(fā)現(xiàn)真理、監(jiān)督政府為目標;信息自由以獲得信息為目標,以知情為主要目的。
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權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很顯然,學習以一定的信息輸入為前提,信息的輸入、外界環(huán)境的刺激是學習的第一步驟和環(huán)節(jié),可以說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前提。學習權的實現(xiàn)以一定的信息自由為前提,表達自由有利于信息交換、思想交流,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基礎。那么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必要組成部分,還是一項獨立的權利?有學者主張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組成部分。本文則主張信息自由是一項獨立的權利,完全的信息自由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信息自由側重于民眾獲得行政情報方面的權利,而不是獲得任何信息的自由。然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特別是信息時代的來臨,信息自由權已單獨立法,如美國制定了《信息自由法》。而學習權的行使與實現(xiàn)有利于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的實現(xiàn),人民只有在有智識的前提下,才能形成真正的思想,進而可以通過表達發(fā)現(xiàn)真理、監(jiān)督政府。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是相互促進的。
因此,本文主張學習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是兩項不同的權利,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一定的信息自由及表達自由是學習權實現(xiàn)的必要前提與保障。
最后,學習權與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也存在密切的關系?,F(xiàn)代知識產權制度力求實現(xiàn)人類的學習權與知識產權人權益的平衡。為了保障作為基本人權的學習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對知識產權進行限制。二者關系較為復雜,詳細論證另文提供。
五、學習權作為基本人權保障的域外經驗
從學習權發(fā)展演進的過程來看,學習權經歷了從應然人權到法定人權的歷程。正如魯?shù)婪?middot;馮·耶林所言:“世上一切法權是經由斗爭而獲得的,每一項既存的法律規(guī)則(Rechtssatz)必定只是從對抗它的人手中奪取的。每一項權利,無論是民族的還是個人的,都以堅持不懈地準備去自我主張為前提。這種法權不是邏輯的而是一個力(Kraft)的概念。”權利的實現(xiàn)是需要斗爭的。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開篇就寫到:“法國人民的代表組成的國民議會,鑒于忽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共災難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特決定將人的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圣的權利闡明于莊嚴的宣言之中,以使本宣言得經常地展示給社會各成員,不斷提醒其權利與責任。”
實際上,今天看來較為成熟的受教育權能夠被國際與國內社會普遍認可也是一個主張和斗爭的結果,它也是逐步地被國內法和國際法承認的。早在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中,教育問題就是議會討論的重要問題,大革命初期,各黨派就先后提出了不少于25個教育立法方案。而1793年通過的《雅各賓憲法》,首次對受教育權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首次將受教育權規(guī)定為一項基本權利。1919年生效的《德意志魏瑪憲法》對受教育權作了更加詳細的規(guī)定?,F(xiàn)今的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憲法《德國基本法》關于公民受教育權的保障受到魏瑪憲法的重要影響。而直至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受教育權才被國際性的人權公約進一步確認??梢?,人權入憲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推動。
學習權的內涵及其本質具有獨特性,它不同于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權;該項權利是人固有的,與人的生命權相伴,其對人類的重大貢獻等特質均決定了該項權利規(guī)定在憲法或教育基本法中的必要性。而現(xiàn)實中,隨著學習社會的來臨,學習權也已被一些國際性的文件和域外立法承認。
1985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學習權宣言》已經將該項權利規(guī)定為“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1990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兒童基金會、開發(fā)計劃屬和世界銀行聯(lián)合發(fā)起和贊助召開了“世界全民教育大會”,討論并通過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滿足基本學習需要》,該宣言認為人人均應能獲得旨在滿足其基本學習需要的受教育機會,該宣言進一步載明了基本學習的手段和內容,并進一步肯定了基本學習對于人類生存、生活質量改善、人類自身發(fā)展與社會進步的價值和意義。此后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一系列會議,確定了一些實現(xiàn)全民教育的行動和計劃。
而在一些國家與地區(qū),學習權也被寫入了教育基本法或憲法之中。教育發(fā)達的英美國家,也十分重視終身教育,通過立法來保障公民的學習權,如美國國會早在1976年已頒布了《終身學習法》(Lifelong Learning Act),該法對終身學習的范疇做出了規(guī)定,同時對如何推進終身學習做出了一系列的規(guī)定,從法律上確定了終身學習在美國的地位,為保障公民的學習權,發(fā)展美國的終身學習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在日本,1947年國會頒布的《教育基本法》規(guī)定了國民的學習權。1949年國會頒布的《社會教育法》規(guī)定了國家、省一級、市級教育主體的角色,并且鼓勵建立公民市政大廳。1990年,日本通過了《終身學習振興法》,該部法律寫到:隨著學習時代的到來,為了超越傳統(tǒng)教育,保障學習權,制定本法。為了主動適應社會變化,建立富有活力的社會,滿足人們日益高漲的學習要求,必須建立以向終身學習體系為核心的新教育體系,進而實現(xiàn)終身學習的社會。該部法律還規(guī)定中央與地方政府推進終身學習的職責,終身學習的協(xié)調機制,現(xiàn)有終身學習資源的統(tǒng)籌運用,地方終身學習規(guī)劃的研究與擬訂等內容。隨著學習時代的到來,終身學習的概念超越了傳統(tǒng)的受教育權,學習權有必要獲得支持和保障,學習權有必要被憲法等基本法承認并保障。日本《教育基本法》(Basic Act on Education)在2006年進行了修訂,第3條規(guī)定了終身學習的理念,而第10條規(guī)定了家庭教育訓練,第13條規(guī)定了學校、居民和家庭的相互合作。1987年的《大韓民國憲法》第31條規(guī)定了國家大力發(fā)展終身教育,為終身教育和學習權奠定了憲法基礎。進入20世紀90年代,為了迎接學習型社會,韓國政府開始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終身學習與教育的概念再一次被立法具體化。韓國在1990年制定了《自學學位制度》,其為社會成年公民通過自我學習取得高等學歷文憑開辟了新的渠道,這在很大程度上豐富了社會教育和終身學習的形式和實質。1996年的第二次教育改革中,韓國將《社會教育法》修訂為《終身學習法》。而1997年生效,經過多次修訂的韓國《教育基本法》第3條直接規(guī)定了學習權(Right to learn),第12條規(guī)定了學習者的基本權利,其包括學生在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中受到尊重和保護等內容。1998年,韓國提出了《終身學習法》草案,組織了兩次全國性問卷調查,收集社會各界意見。教育部舉辦公聽會,對終身學習法草案以及收集到的相關意見作了深入的討論研究,從而達成了制定《終身學習法》的共識。1999年《終身教育法》(Lifelong Education Act)正式頒行,保障每位公民享有均等的終身學習機會,保障其學習權利是該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該法于頒行以來進行了多次修訂,該法對終身教育的概念、機構、理念,政府責任,促進終身教育的計劃等內容做出了系統(tǒng)的規(guī)定。2008年韓國政府為了落實《終身教育法》,還推出了《終身教育法實施令》,以進一步促進國民終身學習的實現(xiàn)。
六、將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列入我國《教育法》
終身學習理念在20世紀70年代初傳入中國,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1999《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提出了“基本建立起終身學習體系”的目標,“終身學習體系”的概念被官方文件肯定下來。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四五規(guī)劃綱要,確定了中國“十四五”時期教育事業(yè)的主要目標是“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強調“完善終身學習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從中國社會發(fā)展的未來來看,學習權概念的提出,其作為一種基本人權予以法律保障是必要且可行的。
中共中央于2021年5月21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已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站在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zhàn)略高度,對“雙減”工作作出了重要決策部署。該《意見》從體制機制入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力求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和健康成長。
“雙減”政策目標是改變國內教育與培訓扭曲綁架人性的局面,促進我國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回歸教育和學習的根本目標—即個人的發(fā)展與自我實現(xiàn)。本文主張:我國“雙減”政策下,應建構以學習權為核心的全民教育體系,使教育服務于學習,服務于人性。
我國《憲法》以及《教育法》中均未明確規(guī)定學習權,現(xiàn)行《教育法》第11條提及健全我國終身教育體系,但并未做出詳細闡釋;該法第20條的職業(yè)教育與繼續(xù)教育制度中提及推動全民的終身學習,但并未將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加以規(guī)定和保障,也未詳細規(guī)定終身學習的內涵及具體制度與措施。作為擁有悠久文化傳統(tǒng)的國度、作為最重視教育和知識的國家,將學習權寫入《教育法》中是時代所需,也切實可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做出了若干修改,其中包括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入學”等相關行為的加重處罰,這與現(xiàn)實中發(fā)生的有影響的案例相關,也與學界的呼吁有關;然并沒有關于推進和保障學習權的相關規(guī)定,這可能與學界尚缺乏對學習權的深入研究有關。
考慮到我國《憲法》修改的難度大,《教育法》的修改相對容易,本文建議:在將來《教育法》的修改中,增加“學習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進行保障”的條款,在這一條款中,將學習權的屬性、內涵與保障機制一并規(guī)定在內。在此基礎上,可考慮其它相關立法,如制定《終身學習促進法》及其實施細則,以進一步明確學習權的保障主體、義務與責任,并對特殊人群學習權的保障作出特別規(guī)定。
結論
通過以上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研究結論:學習權是人人享有的為了發(fā)展與完善其人格而通過閱讀、觀看、聽講、思考、研究、實踐、受教育等各種學習方法獲得有益知識、技能、價值、精神和態(tài)度的一項基本自由。它是人類固有的基本人權。
學習權與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等權利既有區(qū)別,也存在密切的聯(lián)系:一方面,學習權不同于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權,也不同于知識產權,學習權具有獨特的內涵與屬性,是一項獨立的人權,屬于第一代人權的范疇。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均屬于第二代人權,國家需采取積極的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與文化參與權的實現(xiàn);另一方面,學習權是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知識產權的基礎,受教育以及文化參與活動是學習權實現(xiàn)的一種途徑,信息自由是學習權的前提,知識文明的積累有助于實現(xiàn)學習權。學習權與受教育權、文化參與權、表達自由及信息自由等權利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即發(fā)展人的個性、促進人類智識的增加、推進人類文明的發(fā)展。而現(xiàn)實中,學習權與受教育權、知識產權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存在著國家和政府為了實現(xiàn)公民的受教育權而侵犯其學習自由的現(xiàn)象,也出現(xiàn)過著作權、專利權人利益的過多保護擠壓學習權生長空間的問題?,F(xiàn)代知識產權制度應為學習權的發(fā)展預留足夠的空間,需實現(xiàn)學習權與知識產權的共同繁榮。
學習權好比是一盞燈,引導人類如何認識自我、認識外界的事物、從而逐步走出黑暗的洞穴??紤]到學習權的獨特內涵與屬性,考慮到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均已通過憲法和教育基本法確立了學習權的基本人權的地位,并輔以相關的立法來促進該項權利的落實,本文主張:在我國《教育法》修改時將其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規(guī)定在我國教育基本法中,并配套相關立法,以實現(xiàn)學習權在全國范圍的認可,以使其獲得更好的法律保障。
?。ㄉ蛱迹吣洗髮W副教授,暨南大學黨內法規(guī)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汪超,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ㄗ髡吒兄x暨南大學徐瑄教授的啟發(fā)與建議,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è)務費專項資金資助與暨南大學黨內法規(guī)研究中心資助。)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learning age,the connotation of the“right to education”can no longer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person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so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learn with a richer connotation.As a basic human right,the proposal and guarantee of the right to learn directly respond to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n the information age and the learning age.The right to learn is a fundamental freedom enjoyed by everyone to acquire useful knowledge,skill,value,spirit,and attitude through reading,watching,listening,thinking,researching,practicing,being educated,and other learning methods to develop and perfect a personality.The philosophical basis,connotation,attribute,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ve guarantee of the right to learn,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determine it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basic human right.Treating the right to learn as a basic human right and systematically guaranteeing it through the amendment of China's Education Law and other supporting legislation will contribute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right,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knowledge,and the progress of China's social civilization.
Keywords:Right to Learn;Right to Education;Basic Human Rights;Education Law;Human Dignity
(責任編輯 孟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