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自身具有風險,且會造成未知的遺傳風險和社會風險,當代人應用此技術會對后代人的人格尊嚴和生命健康權、生物信息完整權、基因自主權等具體權利產(chǎn)生不利影響。受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影響的后代人權利應當?shù)玫椒杀U希H公平理論、代際社會契約理論和跨代人類命運共同體理論為此提供了理論支撐。我國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的制度規(guī)范愈發(fā)完善,但仍存在對后代人權利關注度較低的問題。我國可以借鑒國際立法,結合當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研究和應用情況,從明確后代人權利保障的原則和內容、加強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監(jiān)管和促進《生物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規(guī)范實施三方面,加強對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中后代人權利的保障。
關鍵詞:基因編輯 后代人權利 法律保障
基因編輯技術因有著治愈人類疾病和使下一代免于嚴重遺傳疾病的可能性,具有極高的科學價值、經(jīng)濟價值和社會影響力。隨著基因編輯技術精度逐步提高、成本逐漸下降,研究“門檻”大幅降低,機構和研究者能夠更方便地進行相關試驗。2018年,南方科技大學賀建奎教授宣布一對經(jīng)過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雙胞胎誕生。賀對嬰兒的CCR5基因進行了修改,聲稱基因編輯能使她們免于艾滋病的遺傳和感染。但對生殖細胞進行基因編輯并孕育嬰兒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人類胚胎研究“14天期限”和“禁止將試驗胚胎植入人的生殖系統(tǒng)”的倫理原則,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范?;蚓庉媼雰旱恼Q生已成為事實,這一事件不僅暴露了管控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等新興科技的倫理困境和制度短板,還顯出了后代人權利保障機制的缺失。
一、未在場的后代人與非虛妄的后代人權利
是否存在不同的“代”以及后代人是否享有權利,是探討后代人權利保障的邏輯起點。這兩個問題,理論界素來有爭論——一些學者認為后代人雖未在場,但后代人擁有相應權利,當代人有義務保障和實現(xiàn)后代人權利;亦有學者認為人類是一個集合概念,不能將人類分割為當代人與后代人,后代人權利是鏡花水月。
?。ㄒ唬┪?ldquo;在場”的后代人
“后代人”是不可能與當代人同時存在的尚未在場的未來世代,即“和當代人沒有重疊的那些世代”,“那些將生活在未來,但是直到現(xiàn)在最后一個活著的人死亡以后還沒有出生的未來世代”。有學者基于此,直接否認了“后代人”概念,認為“未來人不在場,只是一個虛構的主體”。
探討“后代人”存在的前提是確定“代”的存在。“代”是生物學意義上人類更替和延續(xù)的事實,也是社會學意義上人類在家庭、政治等領域的聯(lián)結。而在法學領域,對“代”的研究出現(xiàn)了分歧,分歧的根源在于是否厘清集合概念的人類與類概念的人類。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的集合體,指向的是集合體本身,是“一”,一個“個體”;類概念反映的是具有某種共同特征的一類事物,指向的是集合體中的分子或成員,是多個“一”。
有學者認為,“當代人與后代人應該是作為整體的人類的不同發(fā)展階段,是同一個主體,而不是存在利益沖突的兩個獨立主體”,“代際理論的根本錯誤在于虛構了多個人類主體,即所謂過去世代的人類、現(xiàn)在世代的人類和將來世代的人類”。他認為,“代際理論的基礎是集合概念的人類……當他們說過去世代、當今世代和未來世代,并把它們放在辯說公平、簽訂契約的雙方或多方的位置上的時候,實際上便把集合概念的人類改變成了類概念的人類……事實上人類是唯一的集合體”,這從根本上否定了人類的“代”的分割,將后代人作為荒誕的理論虛構來看待。有學者對這一觀點進行了反駁,提出“先入為主地以集合概念的‘人類’為預設前提,然后展開從邏輯概念辨析到否證理論的論證,這種邏輯過程本身就是非邏輯的錯誤推論”,“‘人類’及‘人類社會’歷時性的延展雖然構成了一個錯綜相繼的整體,但這種整體觀不應構成對人類代間做法律劃分的影響”。
人是類性、群體性與個體性的現(xiàn)實統(tǒng)一,三重屬性之間具有同一性。個體組成群體,群體構成類,因此個體性必然表現(xiàn)著群體性,群體性就必然表現(xiàn)著類性。而在不同的具體情境中,人的這三重屬性的表現(xiàn)重心是有所不同的。人到底是集合概念還是類概念,只有在具體語境和特定內涵中才能進行推導。上述人類概念的區(qū)分是建立在資源環(huán)境的外部視角下,而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對人類的影響作用于人的內部基因遺傳信息,應當從內部視角進行辨析。人類的基因是世代延續(xù)且無法分割的,對后代人的理解不僅是未來的、遙遠的、不在場的后代,還應是與我們重疊、交叉、共同生活的眼前的后代人。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視角下的后代人,不僅包括被實施手術的“個體”后代,還包括以此為基礎的基因編輯人后代“群體”和受“基因池”影響的整體人類后代。從賀建奎案進行延伸,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行為切實傷害了作為“個體”存在的“基因編輯嬰兒”露露、娜娜,她們是已經(jīng)與我們生活在同一時代的后代人;基因編輯行為,又將進一步影響以露露、娜娜為代表的“基因編輯人”群體,對“群體”概念上的后代人造成實質影響;最終,通過基因的延續(xù),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行為必然將對作為整體的不在場的“人類”產(chǎn)生影響。
?。ǘ┎⒎?ldquo;虛妄”的后代人權利
雖然后代人尚未在場,但并非意味著后代人權利是虛無縹緲的。環(huán)境惡化、基因改變等一系列問題已經(jīng)不可避免地危及人類生存發(fā)展,影響后代人利益,因此眾多領域學者對后代人權利進行了理論探討,諸多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法也對后代人權利加以規(guī)定,對后代人的利益進行保護。
認識到科學研究飛速發(fā)展和技術應用將給后代人帶來問題后,一些學者率先對后代人權利進行理論層面的研究。約爾·范伯格在《動物與未來世代的權利》一文中明確提出后代人享有權利,認為當代人有義務不向未來世代“傳遞”一個用盡而堆滿垃圾的世界;魏伊絲教授發(fā)表了多篇論文,從代際信托、代際公平等方面論述了后代人權利;環(huán)境倫理學家帕特里奇教授對代際正義和后代人權利問題做了大量研究,對再生的人口矛盾、后代人沒有主張、后代人數(shù)量不確定等問題進行探究;美國哲學家弗萊切特教授積極主張后代人享有道德權利,利用代際間的社會契約來證明后代人享有權利;憲法學家喬治·賴特教授則通過跨代人類共同體理論對后代人權利理論進行了論證。
隨后,后代人權利理論逐漸傳入我國,主要在環(huán)境法學領域被關注和探討。部分學者認為后代人享有法律權利,譬如蔡守秋教授從理論基礎、權利內容等方面探討了后代人的環(huán)境權,認為這是當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的統(tǒng)一,可以通過代理制度保障后代人的環(huán)境權。也有學者對后代人權利的內容進行概括,例如劉雪斌教授認為后代人的權利包括享有現(xiàn)代政治文明成果的權利、享有物質財富與發(fā)展的權利、享有精神財富保存的權利、享有身體健康和基因完善的權利、享有受教育和利用科學文化成果的權利以及各種程序性的權利。而在人類基因編輯視域下,錢繼磊教授將后代人權利的特征進行了歸納,包括以下幾方面:后代人權利的主體是與當代人相對的后代人,是現(xiàn)階段并不客觀存在的主體,包含所有延續(xù)的后代;后代人權利的客體指向的是“防范和避免可能給其帶來的未知風險”,當代人應當盡可能保證基因遺傳信息的安全并防范風險,風險不僅包括生物上的遺傳風險還包括社會倫理風險;后代人是通過“享有”這一消極的方式實現(xiàn)權利,但他們也負擔著對其后代的義務。
20世紀70年代以后,后代人權利理論逐步從理論學說層面進入到法律規(guī)范層面,國際組織和各國開始對后代人進行法律保護?!妒澜缟飩惱砼c人權宣言》提出了“保護并促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宗旨和一系列保障后代人權利的普遍原則。更具有代表性的是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于當前世代對未來世代的責任的宣言》,《宣言》指出當前世代對未來世代的責任已經(jīng)在《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chǎn)公約》《里約環(huán)境與發(fā)展宣言》等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所規(guī)定,并且強調當代人“有責任確保當代和子孫后代的需求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人類生命的本質與形式”,暫時繼承地球的每一代“都應當確保所有領域的科學與技術的進步不損害地球上的生命”。諸多國家的法律也對后代人權利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大多體現(xiàn)在環(huán)境法中。例如美國《國家環(huán)境政策法》第101條(b)款規(guī)定,國家“作為當代人的環(huán)境受托人要為下代人履行責任”。俄羅斯《聯(lián)邦環(huán)境保護法》第1條規(guī)定,“環(huán)境立法的目標是加強今世和后代的利益平衡”。《匈牙利人類環(huán)境保護法》第1條規(guī)定,“本法的目的是保護人的身體健康,不斷改善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條件”??梢?,后代人權利不僅在理論層面逐漸得到了認可,在法律規(guī)范層面也逐步成為現(xiàn)實。
二、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損害后代人權利
哈代曾提出疑問:“人類是新技術的主人還是奴隸?技術使人類的選擇和自由得到了發(fā)展,還是受到了限制?”盡管基因編輯技術為人類帶來了糧食增產(chǎn)、疾病治愈的福音,但也存在著技術風險、遺傳風險和社會風險。基因使各世代的人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當代人利用基因編輯技術編輯生殖細胞,滿足自身生育或改良后代的愿望,卻危及了作為基因承繼者的后代人,給后代人帶來未知且深遠的風險,損害了后代人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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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等諸多人權條約都強調,人類尊嚴是其他價值的基礎?!妒澜缛祟惢蚪M與人權宣言》提到生命科學的迅速發(fā)展以及其中某些應用對人類的尊嚴和個人的權利產(chǎn)生了影響,并強調人類基因組意味著人類家庭所有成員在根本上是統(tǒng)一的,這是對基因固有的尊嚴的承認。人最根本的和最神圣的尊嚴是生命尊嚴,這是人類基于生命享有的尊嚴。基因的集合構成了人體,也使人類有了享有尊嚴的可能。人類尊嚴的寶貴之處在于人的神圣性、主體性和完整性,而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不當應用,會損害后代人的尊嚴,具體體現(xiàn)為:一是破壞人類生命的神圣性(或自然性)。基因技術產(chǎn)生之前,人的生命被認為是神的杰作或者自然的安排,是神圣且平等的。而基因編輯技術讓科學家從上帝手中接過手術刀,人成為可以被研究、被試驗的客體,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可以被注入人的主觀意志。二是破壞人的主體性,使人被“物化”或“工具化”。康德曾提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若把人當成工具,便徹底侵犯了人之為人的尊嚴?;蚓庉嫾夹g本身是中立的,但若沒有了限制,人們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想法為所欲為地改造后代,后代人便成為了被技術奴役的工具。違法進行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試驗,就是一種使人“物化”的行為,使得被制造的嬰兒成為經(jīng)過制造者篩選、合成的“產(chǎn)品”。三是破壞人的獨特性和完整性。基因就像是數(shù)據(jù)編程,每個人體內都是由獨一無二的23對染色體構成的程序,且隨機遺傳給下一代。個體的基因差異性和兩性遺傳的不確定性構成了個體的獨特性,而每個人的獨特性共同構成了人類的完整性。正是每個人獨一無二的個性搭建了人類生命大廈,個體獨特性的消解會造成人類完整性的瓦解,完整性的破壞是對人類生命尊嚴的侵犯?;蚓庉嬙诨驅用鎸€體進行改變,是對獨特性的削弱,也是對完整性的挑戰(zhàn)。
從保護人類尊嚴的角度來講,保護后代人權利是保護人類尊嚴的神圣性、主體性和完整性的方法之一。嚴格限制當代人利用基因編輯技術操控后代人的基因是對后代人尊嚴的保護。父母想要通過技術手段孕育一個沒有某種嚴重遺傳病基因的子女,是生育權的正當行使,也是基因編輯技術為人類提供福祉的體現(xiàn)。但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與其他輔助生殖技術不一樣,人在胚胎狀態(tài)時便被編輯,未來生命形態(tài)被他人操控,神圣的生命尊嚴遭到貶損;胚胎被編輯的過程是他人意志的體現(xiàn),胚胎因此成為他人實現(xiàn)某種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后世代的人類是依照當代人的意志進行設計的,主體的尊嚴被先天貶損。因此,在基因編輯領域保護好后代人的權利,對維護人類尊嚴十分重要。
(二)對后代人具體權利的損害
將后代人權利的內容僅概括為“免于處于危險的安全利益”,略顯狹窄,需要對其內容加以明確。在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視域下,與后代人權利最相關的便是生命健康和基因繼承、處置的權利,應當包括生命健康權、生物信息完整權和基因自主權,以及以這些權利為基礎的健康、穩(wěn)定地生存發(fā)展的權利。
無論是當代人抑或是后代人,生命健康權作為最基本權益和最高人格利益是當然享有的,尤其是在生殖細胞基因編輯使當代人具有能力改變后代人基因和生命特征的情況下??v觀人類發(fā)展,前代人、當代人和后代人的代際傳遞,體現(xiàn)出了基因的單方向性傳遞,這意味著后代人獲得的價值將比前代人的貶損許多,也意味著當代人采取各種行動的結果是不可逆轉的。現(xiàn)階段,人類對基因運行機制都所知甚少,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基因編輯技術還有更多盲區(qū)?;蚓庉嫵R姷拿摪行㈣偳冬F(xiàn)象等技術問題尚未解決,安全性和可靠性嚴重不足。例如來自瑞典和美國的兩個研究團隊分別發(fā)現(xiàn),被成功編輯的細胞很可能成為潛在的癌細胞。因此,貿然使用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對后代人的基因進行改造,可能不僅達不到治療的效果,還會適得其反,對后代人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不可逆轉的貶損。
后代人享有承繼完整生物信息的權利,也即獲得基因自然遺傳的權利。后代人不僅是環(huán)境資源的承繼者,還是基因信息的天然承繼者,受當代人基因編輯行為的直接影響。人類的基因是在漫長歷史演化中形成的,是自然選擇的最終單位,也是人類存在的最基本單元。基因編輯有意識地打破自然法則,人為干預基因的篩選、修補和調整,這些行為將直接作用于人體內在結構,會造成人體最細微但最根本的改變。對生殖細胞進行編輯是對人類基因進行最深刻的改造,動搖了人類生命的核心,這不單單作用于一人,而是作用于后世代所有人。當下一個基因的改變看似微不足道,但可能會引發(fā)蝴蝶效應,導致后代基因產(chǎn)生巨變。經(jīng)過編輯后的基因具有不可逆轉性,若是產(chǎn)生“錯誤基因”并被帶入基因池,便會牽一發(fā)動全身,打破基因的完整性和穩(wěn)定性。現(xiàn)有基因序列的改變和混亂,也將對后代人的基因信息完整性產(chǎn)生深遠影響。正如在外部環(huán)境上“當代人有義務不向未來世代傳遞一個用盡而堆滿垃圾的世界”,在內部遺傳上當代人也有義務不向未來世代傳遞一個殘缺且面目全非的基因系統(tǒng)。
后代人享有在基因上自主決定的人格權利,即在基因這一微觀層面進行自主選擇和決定的權利。從積極方面看,人能夠基于自己意愿決定自己的基因材料或信息受到何種處置、使其處于何種狀態(tài);從消極方面看,可以排斥他人對自己基因的干預,未經(jīng)自己許可他人不得干涉,且不受他人控制和利用。在基因醫(yī)學時代,自主決定權的行使更加受到了根源于社會系統(tǒng)的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對一些事項的決定,往往只能由利益相關者為了共同利益或各自目的一起作出。當代人多是憑借自身的偏好適用基因編輯技術,將自身的需求同后代人的需求劃上等號,這使得后代人無法決定和控制承繼基因的初始狀態(tài),在基因自主權上處于劣勢地位。當代人能夠借助基因技術對生命潛能進行控制,譬如通過基因診斷技術對胚胎情況進行判斷,其效果一般限于所生育的子女;但當代人對繁衍后代的生殖細胞進行基因編輯,無論是父母出于生育的目的,還是專業(yè)研究人員出于科學探索的目的,抑或是政府或社會組織出于改善全人類生活質量的目的,該行為都是將當代人的意志加諸后代人身上,損害后代人的基因自主權。此外,實施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的結果是難以逆轉的,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后代人被動承受。
三、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中后代人權利保障的法哲學基礎
學者們曾從代際公平理論、代際社會契約理論和跨代人類命運共同體理論等角度出發(fā),探討在外部環(huán)境惡化和資源日益短缺的情況下,保障后代人權利和解決代際沖突的方法。這些法哲學思想,也為免受基因編輯影響的后代人權利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為解決代際權利沖突提供了解決思路。
?。ㄒ唬┐H公平理論
代際公平理論聚焦于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如何正當合理地分配資源。按照目前公認的定義,代際公平是指人類在世代延續(xù)的過程中既要保證當代人滿足或實現(xiàn)自己的需求,也要保證后代人能夠有機會滿足他們的利益需求。愛蒂絲·布朗·魏伊絲教授在《行星托管:自然保護與代際公平》一文中首次使用了“代際公平”和“行星托管”概念,提出人類的每一代都是后代人地球權益的托管人,并提出應實現(xiàn)每一代人之間在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權益平等。她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代際公平理論,認為權利主體應當擴展到后代人身上,且后代人的權利不應僅限于道德上的保護,還應當被轉化為法律權利和義務而得到保障。后代人既享有與前代人同樣好的環(huán)境和自然以及文化多樣性的基本權力以及平等地獲得和使用這些資源的權力的行為的實體性權利,亦享有公共參與等程序性權利。當代人應當恪守“保護選擇”“保護質量”和“保護獲取”三原則,將與自己接受時同樣好的條件傳遞給后代,這是每一代都向未來各代負有的義務。此后,學者們對代際公平理論進行了多維度探索——塔爾博特·R.佩基在社會選擇和分配公平兩個基礎上提出了代際公平性理論;皮爾斯認為“能夠保證當代人福利增加,也不會使后代人所得利益減少時”就達到代際公平。
在基因層面實現(xiàn)代際公平是保障后代人權利的重要方面之一。當代人不僅應當考慮后代人在環(huán)境和資源方面的發(fā)展機會和發(fā)展權利,還應當考慮后代人在基因方面承繼、發(fā)展的機會和權利。世代之間是承接的關系,當代人從先輩那里獲得了存在和發(fā)展的物質和精神條件,便有了將這些條件傳遞給下一代的義務,這種連續(xù)不斷的世代傳遞成為維持人類生存和發(fā)展的紐帶。當代人用盡或是毀損了先輩的遺產(chǎn),會導致后代人的權益被貶損,是有負于代際公平的。倫理學家布倫達·阿爾蒙德基于此提出了當代人保護后代人權益的原則:一是保護后代人的選擇自由,即盡量保障現(xiàn)有資源,不對現(xiàn)有資源進行不可逆轉的改變;二是最大限度地擴大未來的選擇自由,即優(yōu)先保證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條件。以上原則當然及于人類基因這一人類遺傳資源,過去各代、當代以及未來世代都共享基因資源,當代人之所以能享有生命健康權和完整的基因信息,是得益于先輩在代際傳承中的保護。當代人在向下傳遞基因的過程中也應盡到審慎義務,在基因編輯帶來機遇與危機的情況下,履行好“基因受托人”的職責,傳遞不比我們接受時條件更差的基因,保障后代人的基因權益不遭受貶損,維護未來各代的福利與健康。因此,在人體基因編輯技術尚未完善的現(xiàn)階段,當代人不可隨意利用該技術對后代基因進行不可逆的改變。
?。ǘ┐H社會契約理論
弗萊切特教授積極倡導后代人享有權利,她在《后代人及社會契約》一文中運用社會契約理論探討后代人權利問題。她認為,當代人和后代人處于一種實質性的社會契約之中,因此“如果我們承認未來人的權利,作為回報,我們將獲得更大程度的幸福和自我實現(xiàn)”。在此基礎上,當代人應當承認后代人的權利。盡管當代人確實不知道后代人的全部需求,但假設存在后代人權利的話,我們至少可以為后代人規(guī)定不受當代人的積極行動傷害的權利。換句話說,“盡管我們確實不(明確地)知道代表未來人們應當做什么,我們仍有大量的信息知道自己不該做什么”。最后,承認后代人的權利是建立在當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平等的社會契約主體基礎上的,而且這里的權利主要是一種否定性的權利。當代人不可能為了后代人的權利而犧牲自己的利益。所以,承認后代人的權利并不會縮減當今人們(尤其是貧民和被剝奪公民權的人)需求的程度,仍然能保證社會的穩(wěn)定。她運用羅爾斯的“原初狀態(tài)”假設和“無知之幕”理論,論證通過人的理性、自我利益、正義等要素也可以達成社會契約,由此推出后代人享有權利和當代人對后代人負有義務的契約論。也即當我們很難確認自己處于哪個世代,已經(jīng)歷經(jīng)過多少世代,未來還會迎來多少世代時,應當認定所有世代都擁有相同的權利。后代人同我們一樣,擁有繼承完整基因信息和享有身體健康的權利。當代人進行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時,是基于自身對美好身體和避免疾病的構想進行的,但在難以知悉后代人需求的情況下,當代人應當盡量避免通過基因編輯傷害后代人利益的行為,并對基因編輯行為加以約束。
她認為代際之間不是如普通契約一般共時的、對等的相互性,而是跨越時間范圍的“A→B→C→D……”的“鏈式”相互性。這也正契合了基因傳遞的鏈條,前世代的基因由我們完整繼承,并由我們順延傳遞給后世代。而人體基因編輯成為其中的不確定因素,插入、刪除或修改任意基因可能都將導致基因在某一時刻無法繼續(xù)傳遞。弗萊切特提出親子關系“可以作為理解當代人和后代人的權利的一個模型”,因為“某些形式的契約之所以能夠形成,不是因為達成了預先安排好的互惠互利協(xié)議,只是因為契約的一方主動選擇了接受義務”。后代人無法與當代人進行對話,無法被詢問他們對基因的意愿和需求,也并不能予以當代人某些回報和利益,因此無法基于相互性達成契約。但當代人在能夠通過基因編輯決定后代人的基因狀態(tài)的情形下,對后代人負有最基本的保障他們權利不受此技術損害的義務,正如父母理所當然負有照顧兒女的義務一般,從而達成了跨代的契約。
(三)跨代人類命運共同體理論
美國憲法學者喬治·賴特在《憲法規(guī)劃中后代人的權益》一文中通過跨代人類共同體理論論證了后代人權利。他從人類共同體自身進化和人類文明發(fā)展的意義上看待世代間的關系,其核心觀點是,對人類整體來說,不斷的繁衍和進化是任何一個世代的義務。世代相互之間是承接的關系,彼此承擔義務又享有權利。現(xiàn)在的世代從先輩那里獲得了存在和發(fā)展的物質和精神條件,然后通過自己的努力使其價值保持或增加,繼而傳遞給下一世代,這一過程就是整個人類共同體文明維持和進步的過程。賴特教授亦主張通過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保護后代人平等地享有當代人權利,他們的權利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護。
從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角度來講,保護后代人利益也是在維護人類整體的利益,保障人類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連結人類的不僅僅是經(jīng)濟社會文化生活,還有不可或缺的要素——“人”本身。人類物種依靠一代一代的代際傳遞,繁衍生息——從宏觀角度看,人類文明靠世代持續(xù)傳承物質和精神條件而綿延至今。當代人從先輩處繼承后,通過本世代的努力使其價值得以保持或增加,再繼續(xù)向下一世代傳遞,周而復始。從微觀角度看,每一代人的基因都是承上啟下的重要紐帶,基因的穩(wěn)定存續(xù)才能使人類繁衍。人類群體能夠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正是靠著共有共享的人類基因。人類命運共同體不僅是空間維度的概念,還是時間維度的概念,通過基因遺傳和生殖繁衍,世代間的人類組成了縱向時間軸上的命運共同體?;騿栴}引發(fā)的災難使任何人都難以獨善其身,人類不僅應當超越種族、文化、地域、情感的嫌隙,還應當超越過去、當今、未來世代的隔閡。當代人必須認識到后世代利益的實現(xiàn)就是人類命運共同體整體利益的實現(xiàn),“同呼吸,共命運”的理念應及于不在場的后代人。
基因編輯技術本身是中立的,當代人在使用時應當考慮為后代人提供一個良好的基因環(huán)境,這同習近平總書記談生態(tài)保護問題時提到的“吃祖宗飯砸子孫碗的事絕對不能再干”一樣,在基因編輯問題上,“砸子孫碗”、對后代基因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事也不能干。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強調,“我們要為當代人著想,還要為子孫后代負責”,在跨代基因傳遞中亦是如此?;蚓庉嬘糜隗w細胞治療疾病以造福當代人的行為并無不可,但用于對后代具有巨大影響的生殖細胞時,當代人應當持相當謹慎克制的態(tài)度,將后代人作為跨代命運共同體的一分子納入考量,為子孫后代負責。
四、保障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中后代人權利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基于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等生物技術對后代人權利構成了實際威脅,國際法和多國立法對基因編輯技術加以限制,對后代人權利進行了保護。我國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的規(guī)制也不斷完善,但從整體看,對后代人權利關注度較低。我國可以借鑒國際立法和司法實踐,結合當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研究和應用情況,完善保護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中后代人權利的法律制度,為后代人享有美好健康的生活奠定基礎。
?。ㄒ唬┪覈嚓P法律制度及缺陷
我國對基因編輯并沒有專門立法,相關規(guī)定散見于多部與生物技術、人類遺傳資源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我國法律對基因編輯技術的基本立場為——允許體細胞基因編輯的基礎研究和醫(yī)學治療應用,但嚴格限制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研究且禁止臨床應用。“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后,我國加快相關法律規(guī)范制定進程,逐漸健全并落實全鏈條監(jiān)管機制,促使基因編輯技術沿著正確道路發(fā)展。但在規(guī)范技術的同時,也應當關注被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影響的后代人,切實保障這一群體的權利。
1.相關規(guī)范的歷史進程
1993年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fā)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關于基因技術里程碑式的立法,圍繞包括基因編輯在內的基因工程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制定。2001年和2003年原衛(wèi)生部接連出臺三部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相關的文件,包括《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guī)范》,從側面規(guī)范了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研究和臨床應用問題,對應用于生殖目的或違反倫理道德的基因編輯等輔助生殖技術作出了嚴格規(guī)制??茖W技術部和原衛(wèi)生部于2003年共同發(fā)布了《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規(guī)定了“14天原則”,并規(guī)定不得將用于研究的胚胎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tǒng),也不得將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的生殖細胞結合。
2003年后的十余年,幾乎沒有再出臺與基因編輯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直到2015年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聯(lián)合制定了《干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和《干細胞制劑質量控制及臨床前研究指導原則(試行)》。2016年10月,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fā)布了《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規(guī)定了倫理委員會的職權,對包括人類胚胎基因研究在內的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進行審查與監(jiān)管等。2017年,科技部發(fā)布了《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存在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和一般風險的基因編輯等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fā)活動,并規(guī)定由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指導。
“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發(fā)生后,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完善?!睹穹ǖ洹穼蚓庉嬙O置了專條規(guī)定,明確了從事基因編輯活動應當遵循的民法規(guī)范?!缎谭ㄐ拚?十一)》新增了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加大了對非法從事基因編輯試驗的打擊力度。2021年4月15日開始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與應用安全做了細致規(guī)定,加強了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保障工作。2021年12月修訂通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在為科技發(fā)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時,也設置了相應的監(jiān)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國務院基于有效保護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頒布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對基因編輯等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科學技術加強了監(jiān)管。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堅持增進人類福祉、尊重生命權利、堅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風險、保持公開透明的原則,要求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加強科技倫理治理制度保障,強化科技倫理審查和監(jiān)管,深入開展科技倫理教育和宣傳。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組建方案》旨在加強統(tǒng)籌規(guī)范和指導協(xié)調,推動構建覆蓋全面、導向明確、規(guī)范有序、協(xié)調一致的科技倫理治理體系。
此外,科技部起草了《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條例》,意在建立健全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體制,加強安全風險控制與處置,提升服務和加強監(jiān)督,明確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衛(wèi)健委起草的《生物醫(y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規(guī)范生物技術的臨床階段研究和轉化應用,建立這一階段的行政審批制度,規(guī)定學術審查和倫理審查的主要內容,強調機構主體責任,加大違規(guī)處罰力度,同時與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管理相銜接。衛(wèi)健委在對《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施行情況總結的基礎上,起草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詳細規(guī)定了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構建和倫理審查機制,著重強調了尊重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權,同時明確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2.法律制度缺陷——缺乏對后代人權利的關注
我國相關立法經(jīng)過了由停滯到發(fā)展,由零散到系統(tǒng)的歷程,但這些制度規(guī)范大多著眼于對基因編輯技術的管控,對當代人安全和權益的保障,忽視了對后代人群體和后代人權利的保障。盡管一些部門法注意到了后代人的權利——譬如《民法典》規(guī)定了胎兒的繼承權,但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帶來的風險提醒我們,后代人決不能限于緊密相鄰的后代,后代人權利決不能限于財產(chǎn)繼承權利,對后代人權利的保障也決不能依靠于個別法條。
我國在基因編輯領域對后代人權益的保護,大多體現(xiàn)在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審慎態(tài)度中。但這些是對技術的規(guī)制和對后代人保障的傾向,并沒有對后代人及其權利進行直接規(guī)定,也沒有具體的權利保障措施。相比之下,域外法律對基因編輯的相關權利規(guī)定得更為細致和嚴格。譬如《法國民法典》在第一編“民事權利”中,將基因作為“人體之組成部分”納入了“身體權”的保護范圍,具體包含了基因自主決定權、隱私權和免于歧視的權利,禁止“優(yōu)生學的實踐活動”和“為改變人的后代之目的對人的遺傳特征進行任何改造”的行為,同時規(guī)定了人類遺傳特征的檢查和鑒別程序。將基因相關的新興權利納入法律體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權利,這些域外經(jīng)驗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有著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ǘ┫嚓P法律制度完善之道
1.切實保障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涉及的后代人權利
我國在保障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涉及的后代人權利時,需要確立保障后代人權利的普遍原則,明確后代人享有權利和當代人負有義務,并具體后代人權利的內容。
其一,明確保障后代人權利的普遍原則?!妒澜缟飩惱砼c人權宣言》考慮到當代人對后代的責任,提出了“保護并促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宗旨,以及包括“充分尊重人的尊嚴、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重視生命科學對后代的影響,包括對他們遺傳基因的影響”在內的普遍原則;《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原則三中亦規(guī)定“必須履行發(fā)展的權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滿足當代和世世代代的發(fā)展與環(huán)境需要”。我國可以借鑒這樣的方式,在立法中確立保障后代人權利的原則,為制定和實施具體保障措施奠定基調。在原則中要強調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行為對后代人的影響,應當考慮后代人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充分尊重后代人的尊嚴與相關權利。
其二,規(guī)定在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行為中,后代人享有權利,當代人對后代人負有責任。正如聯(lián)合國在《人類環(huán)境宣言》中指出“人類負有保證和改善當今世代以及以后世世代代的環(huán)境責任”,世界環(huán)境與發(fā)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提出的“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fā)展”,我國也應當規(guī)定后代人有不受當代人基因編輯行為影響的權利,當代人在基因編輯過程中應盡到審慎義務,對后代人的基因不施以危害,對后代人的基本權利不加以侵犯。
其三,需要明確后代人權利的具體內容?;浇淌澜鐨w正宗聯(lián)盟提出的《后代人權利宣言》和澳大利亞聯(lián)合教會提出的《自然的權利與未來各代的權利》中詳細列舉了后代人享有的具體權利,其中都包含了基本的生命權與基因權利。在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視域下,后代人權利需要進一步具體。如前所述,后代人應當享有生命健康權、生物信息完整權和基因自主權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需在民事、行政立法進程中被一一確立,并在研究和實踐中被逐漸落實。
2.加強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監(jiān)管
保障后代人權利,首先便要嚴格規(guī)制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研究,禁止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非法臨床試驗。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自身具有技術缺陷,也具有遺傳風險和社會風險,會危及后代基因安全,因此原則上應當予以嚴格禁止。
其次,在行政監(jiān)管方面要加強各部門的有效協(xié)作,規(guī)范人類基因編輯的審批程序,加大監(jiān)管力度。英國的做法是將人類基因編輯分為體細胞基因編輯和生殖系細胞基因編輯兩類,由藥品和保健品監(jiān)管署(MHRA)和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HFEA)分別監(jiān)管。我國科技部、衛(wèi)健委和藥監(jiān)局三部門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相關領域都有監(jiān)管職權,《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由科技部負責生物技術的基礎研究管理工作,《生物醫(y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由衛(wèi)健委負責生物技術的臨床研究與轉化應用的監(jiān)督管理,同時銜接了《藥品管理法》和《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生物技術臨床研究的預期成果為藥品或醫(yī)療器械的,由藥監(jiān)局負責管理。這覆蓋了從基礎研究到臨床應用,再到成果轉化路徑上所有關鍵環(huán)節(jié)。待兩部《條例》通過,須盡快落實全鏈條監(jiān)管體系,并搭建好部門間的協(xié)調合作機制。
最后,要加強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研究的倫理審查。此前,我國在法律層面尚未構建科學的倫理審查制度,也未組建高效的倫理審查委員會,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沒有受到嚴格的倫理審查,“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也正是鉆了審查制度的空子,而《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填補了這一空白。針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建立行之有效的倫理審查制度,進行科學的評估和審查,施以有效的監(jiān)督和管理,才能保障基因編輯技術真正造福各世代的人類。
3.在《生物安全法》實施基礎上進一步保護后代人權利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對包括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在內的生物技術進行了規(guī)制,也對當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的基因等人類遺傳資源材料進行了保護,有利于保障后代人權利,也有利于促進人類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生物安全法》制定目的之一便是“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fā)展”,適用于“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與應用”活動,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當然受到本法規(guī)制。對于這些生物技術,國家加強安全管理,并按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進行分類管理;該法規(guī)定,生物醫(yī)學新技術的臨床研究應進行倫理審查,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醫(yī)療機構內進行,由符合相應條件的衛(wèi)生專業(yè)技術人員執(zhí)行;同時規(guī)定,有關部門應對生物技術應用活動進行跟蹤評估。這進一步加強了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等生物技術進行事前審查、事中監(jiān)督、事后跟蹤的監(jiān)管機制,有利于遏制類似“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的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應用亂象。
人體基因屬于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生物安全法》也在《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基礎上更進一步地構筑了人類遺傳資源保護的制度體系,囊括人類遺傳資源“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四個方面,包含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制度、申報登記制度、倫理審查制度、行政審批制度、報告?zhèn)浞葜贫取嘁娣窒碇贫鹊?,構建了嚴密的人類遺傳資源保護網(wǎng)。對人體基因信息的應用進行嚴格保護,也有利于保護后代人的基因權利。
《生物安全法》在保障后代人權利的征程中邁出了一大步,也需要在此基礎上,加快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實施進程,進一步保障后代人權利。法律制度中的其他短板,譬如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對后代人產(chǎn)生侵權損害的救濟等問題,也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予以回應,將短板一一補齊。建立一套完備的基因編輯法律制度或許道阻且長,但我們仍要大力推進人類基因編輯領域法治化進程,為我國基因技術發(fā)展保駕護航。
【張曉肖,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研究人員?!?br />
Abstract:Human germline genome editing has inherent risks of the technologies,as well as unknown genetic and social risks.The application of such technologies by the present generations will adversely affect human dignity,right to life and health,right to biological information integrity,genetic autonomy and other specific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Legal protection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affected by human germline genome editing,which is supported by the theories of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intergenerational social contract and intergenerational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humanity.In spite of the continuously improved regulation of germline genome editing in China,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remains insufficient.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s,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of germline genome editing,China can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human germline gene editing from three aspects:clarifying the principles and contents regard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future generations,strengthening the oversight of germline gene editing,and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Biosecurity Law.
Keywords:Genome Editing;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Legal Protection
(責任編輯 曹煒)
關鍵詞:基因編輯 后代人權利 法律保障
基因編輯技術因有著治愈人類疾病和使下一代免于嚴重遺傳疾病的可能性,具有極高的科學價值、經(jīng)濟價值和社會影響力。隨著基因編輯技術精度逐步提高、成本逐漸下降,研究“門檻”大幅降低,機構和研究者能夠更方便地進行相關試驗。2018年,南方科技大學賀建奎教授宣布一對經(jīng)過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雙胞胎誕生。賀對嬰兒的CCR5基因進行了修改,聲稱基因編輯能使她們免于艾滋病的遺傳和感染。但對生殖細胞進行基因編輯并孕育嬰兒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人類胚胎研究“14天期限”和“禁止將試驗胚胎植入人的生殖系統(tǒng)”的倫理原則,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范?;蚓庉媼雰旱恼Q生已成為事實,這一事件不僅暴露了管控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等新興科技的倫理困境和制度短板,還顯出了后代人權利保障機制的缺失。
一、未在場的后代人與非虛妄的后代人權利
是否存在不同的“代”以及后代人是否享有權利,是探討后代人權利保障的邏輯起點。這兩個問題,理論界素來有爭論——一些學者認為后代人雖未在場,但后代人擁有相應權利,當代人有義務保障和實現(xiàn)后代人權利;亦有學者認為人類是一個集合概念,不能將人類分割為當代人與后代人,后代人權利是鏡花水月。
?。ㄒ唬┪?ldquo;在場”的后代人
“后代人”是不可能與當代人同時存在的尚未在場的未來世代,即“和當代人沒有重疊的那些世代”,“那些將生活在未來,但是直到現(xiàn)在最后一個活著的人死亡以后還沒有出生的未來世代”。有學者基于此,直接否認了“后代人”概念,認為“未來人不在場,只是一個虛構的主體”。
探討“后代人”存在的前提是確定“代”的存在。“代”是生物學意義上人類更替和延續(xù)的事實,也是社會學意義上人類在家庭、政治等領域的聯(lián)結。而在法學領域,對“代”的研究出現(xiàn)了分歧,分歧的根源在于是否厘清集合概念的人類與類概念的人類。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的集合體,指向的是集合體本身,是“一”,一個“個體”;類概念反映的是具有某種共同特征的一類事物,指向的是集合體中的分子或成員,是多個“一”。
有學者認為,“當代人與后代人應該是作為整體的人類的不同發(fā)展階段,是同一個主體,而不是存在利益沖突的兩個獨立主體”,“代際理論的根本錯誤在于虛構了多個人類主體,即所謂過去世代的人類、現(xiàn)在世代的人類和將來世代的人類”。他認為,“代際理論的基礎是集合概念的人類……當他們說過去世代、當今世代和未來世代,并把它們放在辯說公平、簽訂契約的雙方或多方的位置上的時候,實際上便把集合概念的人類改變成了類概念的人類……事實上人類是唯一的集合體”,這從根本上否定了人類的“代”的分割,將后代人作為荒誕的理論虛構來看待。有學者對這一觀點進行了反駁,提出“先入為主地以集合概念的‘人類’為預設前提,然后展開從邏輯概念辨析到否證理論的論證,這種邏輯過程本身就是非邏輯的錯誤推論”,“‘人類’及‘人類社會’歷時性的延展雖然構成了一個錯綜相繼的整體,但這種整體觀不應構成對人類代間做法律劃分的影響”。
人是類性、群體性與個體性的現(xiàn)實統(tǒng)一,三重屬性之間具有同一性。個體組成群體,群體構成類,因此個體性必然表現(xiàn)著群體性,群體性就必然表現(xiàn)著類性。而在不同的具體情境中,人的這三重屬性的表現(xiàn)重心是有所不同的。人到底是集合概念還是類概念,只有在具體語境和特定內涵中才能進行推導。上述人類概念的區(qū)分是建立在資源環(huán)境的外部視角下,而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對人類的影響作用于人的內部基因遺傳信息,應當從內部視角進行辨析。人類的基因是世代延續(xù)且無法分割的,對后代人的理解不僅是未來的、遙遠的、不在場的后代,還應是與我們重疊、交叉、共同生活的眼前的后代人。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視角下的后代人,不僅包括被實施手術的“個體”后代,還包括以此為基礎的基因編輯人后代“群體”和受“基因池”影響的整體人類后代。從賀建奎案進行延伸,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行為切實傷害了作為“個體”存在的“基因編輯嬰兒”露露、娜娜,她們是已經(jīng)與我們生活在同一時代的后代人;基因編輯行為,又將進一步影響以露露、娜娜為代表的“基因編輯人”群體,對“群體”概念上的后代人造成實質影響;最終,通過基因的延續(xù),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行為必然將對作為整體的不在場的“人類”產(chǎn)生影響。
?。ǘ┎⒎?ldquo;虛妄”的后代人權利
雖然后代人尚未在場,但并非意味著后代人權利是虛無縹緲的。環(huán)境惡化、基因改變等一系列問題已經(jīng)不可避免地危及人類生存發(fā)展,影響后代人利益,因此眾多領域學者對后代人權利進行了理論探討,諸多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法也對后代人權利加以規(guī)定,對后代人的利益進行保護。
認識到科學研究飛速發(fā)展和技術應用將給后代人帶來問題后,一些學者率先對后代人權利進行理論層面的研究。約爾·范伯格在《動物與未來世代的權利》一文中明確提出后代人享有權利,認為當代人有義務不向未來世代“傳遞”一個用盡而堆滿垃圾的世界;魏伊絲教授發(fā)表了多篇論文,從代際信托、代際公平等方面論述了后代人權利;環(huán)境倫理學家帕特里奇教授對代際正義和后代人權利問題做了大量研究,對再生的人口矛盾、后代人沒有主張、后代人數(shù)量不確定等問題進行探究;美國哲學家弗萊切特教授積極主張后代人享有道德權利,利用代際間的社會契約來證明后代人享有權利;憲法學家喬治·賴特教授則通過跨代人類共同體理論對后代人權利理論進行了論證。
隨后,后代人權利理論逐漸傳入我國,主要在環(huán)境法學領域被關注和探討。部分學者認為后代人享有法律權利,譬如蔡守秋教授從理論基礎、權利內容等方面探討了后代人的環(huán)境權,認為這是當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的統(tǒng)一,可以通過代理制度保障后代人的環(huán)境權。也有學者對后代人權利的內容進行概括,例如劉雪斌教授認為后代人的權利包括享有現(xiàn)代政治文明成果的權利、享有物質財富與發(fā)展的權利、享有精神財富保存的權利、享有身體健康和基因完善的權利、享有受教育和利用科學文化成果的權利以及各種程序性的權利。而在人類基因編輯視域下,錢繼磊教授將后代人權利的特征進行了歸納,包括以下幾方面:后代人權利的主體是與當代人相對的后代人,是現(xiàn)階段并不客觀存在的主體,包含所有延續(xù)的后代;后代人權利的客體指向的是“防范和避免可能給其帶來的未知風險”,當代人應當盡可能保證基因遺傳信息的安全并防范風險,風險不僅包括生物上的遺傳風險還包括社會倫理風險;后代人是通過“享有”這一消極的方式實現(xiàn)權利,但他們也負擔著對其后代的義務。
20世紀70年代以后,后代人權利理論逐步從理論學說層面進入到法律規(guī)范層面,國際組織和各國開始對后代人進行法律保護?!妒澜缟飩惱砼c人權宣言》提出了“保護并促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宗旨和一系列保障后代人權利的普遍原則。更具有代表性的是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于當前世代對未來世代的責任的宣言》,《宣言》指出當前世代對未來世代的責任已經(jīng)在《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chǎn)公約》《里約環(huán)境與發(fā)展宣言》等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所規(guī)定,并且強調當代人“有責任確保當代和子孫后代的需求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人類生命的本質與形式”,暫時繼承地球的每一代“都應當確保所有領域的科學與技術的進步不損害地球上的生命”。諸多國家的法律也對后代人權利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大多體現(xiàn)在環(huán)境法中。例如美國《國家環(huán)境政策法》第101條(b)款規(guī)定,國家“作為當代人的環(huán)境受托人要為下代人履行責任”。俄羅斯《聯(lián)邦環(huán)境保護法》第1條規(guī)定,“環(huán)境立法的目標是加強今世和后代的利益平衡”。《匈牙利人類環(huán)境保護法》第1條規(guī)定,“本法的目的是保護人的身體健康,不斷改善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活條件”??梢?,后代人權利不僅在理論層面逐漸得到了認可,在法律規(guī)范層面也逐步成為現(xiàn)實。
二、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損害后代人權利
哈代曾提出疑問:“人類是新技術的主人還是奴隸?技術使人類的選擇和自由得到了發(fā)展,還是受到了限制?”盡管基因編輯技術為人類帶來了糧食增產(chǎn)、疾病治愈的福音,但也存在著技術風險、遺傳風險和社會風險。基因使各世代的人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當代人利用基因編輯技術編輯生殖細胞,滿足自身生育或改良后代的愿望,卻危及了作為基因承繼者的后代人,給后代人帶來未知且深遠的風險,損害了后代人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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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等諸多人權條約都強調,人類尊嚴是其他價值的基礎?!妒澜缛祟惢蚪M與人權宣言》提到生命科學的迅速發(fā)展以及其中某些應用對人類的尊嚴和個人的權利產(chǎn)生了影響,并強調人類基因組意味著人類家庭所有成員在根本上是統(tǒng)一的,這是對基因固有的尊嚴的承認。人最根本的和最神圣的尊嚴是生命尊嚴,這是人類基于生命享有的尊嚴。基因的集合構成了人體,也使人類有了享有尊嚴的可能。人類尊嚴的寶貴之處在于人的神圣性、主體性和完整性,而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不當應用,會損害后代人的尊嚴,具體體現(xiàn)為:一是破壞人類生命的神圣性(或自然性)。基因技術產(chǎn)生之前,人的生命被認為是神的杰作或者自然的安排,是神圣且平等的。而基因編輯技術讓科學家從上帝手中接過手術刀,人成為可以被研究、被試驗的客體,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可以被注入人的主觀意志。二是破壞人的主體性,使人被“物化”或“工具化”。康德曾提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若把人當成工具,便徹底侵犯了人之為人的尊嚴?;蚓庉嫾夹g本身是中立的,但若沒有了限制,人們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想法為所欲為地改造后代,后代人便成為了被技術奴役的工具。違法進行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試驗,就是一種使人“物化”的行為,使得被制造的嬰兒成為經(jīng)過制造者篩選、合成的“產(chǎn)品”。三是破壞人的獨特性和完整性。基因就像是數(shù)據(jù)編程,每個人體內都是由獨一無二的23對染色體構成的程序,且隨機遺傳給下一代。個體的基因差異性和兩性遺傳的不確定性構成了個體的獨特性,而每個人的獨特性共同構成了人類的完整性。正是每個人獨一無二的個性搭建了人類生命大廈,個體獨特性的消解會造成人類完整性的瓦解,完整性的破壞是對人類生命尊嚴的侵犯?;蚓庉嬙诨驅用鎸€體進行改變,是對獨特性的削弱,也是對完整性的挑戰(zhàn)。
從保護人類尊嚴的角度來講,保護后代人權利是保護人類尊嚴的神圣性、主體性和完整性的方法之一。嚴格限制當代人利用基因編輯技術操控后代人的基因是對后代人尊嚴的保護。父母想要通過技術手段孕育一個沒有某種嚴重遺傳病基因的子女,是生育權的正當行使,也是基因編輯技術為人類提供福祉的體現(xiàn)。但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與其他輔助生殖技術不一樣,人在胚胎狀態(tài)時便被編輯,未來生命形態(tài)被他人操控,神圣的生命尊嚴遭到貶損;胚胎被編輯的過程是他人意志的體現(xiàn),胚胎因此成為他人實現(xiàn)某種目的的手段或工具,后世代的人類是依照當代人的意志進行設計的,主體的尊嚴被先天貶損。因此,在基因編輯領域保護好后代人的權利,對維護人類尊嚴十分重要。
(二)對后代人具體權利的損害
將后代人權利的內容僅概括為“免于處于危險的安全利益”,略顯狹窄,需要對其內容加以明確。在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視域下,與后代人權利最相關的便是生命健康和基因繼承、處置的權利,應當包括生命健康權、生物信息完整權和基因自主權,以及以這些權利為基礎的健康、穩(wěn)定地生存發(fā)展的權利。
無論是當代人抑或是后代人,生命健康權作為最基本權益和最高人格利益是當然享有的,尤其是在生殖細胞基因編輯使當代人具有能力改變后代人基因和生命特征的情況下??v觀人類發(fā)展,前代人、當代人和后代人的代際傳遞,體現(xiàn)出了基因的單方向性傳遞,這意味著后代人獲得的價值將比前代人的貶損許多,也意味著當代人采取各種行動的結果是不可逆轉的。現(xiàn)階段,人類對基因運行機制都所知甚少,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基因編輯技術還有更多盲區(qū)?;蚓庉嫵R姷拿摪行㈣偳冬F(xiàn)象等技術問題尚未解決,安全性和可靠性嚴重不足。例如來自瑞典和美國的兩個研究團隊分別發(fā)現(xiàn),被成功編輯的細胞很可能成為潛在的癌細胞。因此,貿然使用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對后代人的基因進行改造,可能不僅達不到治療的效果,還會適得其反,對后代人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不可逆轉的貶損。
后代人享有承繼完整生物信息的權利,也即獲得基因自然遺傳的權利。后代人不僅是環(huán)境資源的承繼者,還是基因信息的天然承繼者,受當代人基因編輯行為的直接影響。人類的基因是在漫長歷史演化中形成的,是自然選擇的最終單位,也是人類存在的最基本單元。基因編輯有意識地打破自然法則,人為干預基因的篩選、修補和調整,這些行為將直接作用于人體內在結構,會造成人體最細微但最根本的改變。對生殖細胞進行編輯是對人類基因進行最深刻的改造,動搖了人類生命的核心,這不單單作用于一人,而是作用于后世代所有人。當下一個基因的改變看似微不足道,但可能會引發(fā)蝴蝶效應,導致后代基因產(chǎn)生巨變。經(jīng)過編輯后的基因具有不可逆轉性,若是產(chǎn)生“錯誤基因”并被帶入基因池,便會牽一發(fā)動全身,打破基因的完整性和穩(wěn)定性。現(xiàn)有基因序列的改變和混亂,也將對后代人的基因信息完整性產(chǎn)生深遠影響。正如在外部環(huán)境上“當代人有義務不向未來世代傳遞一個用盡而堆滿垃圾的世界”,在內部遺傳上當代人也有義務不向未來世代傳遞一個殘缺且面目全非的基因系統(tǒng)。
后代人享有在基因上自主決定的人格權利,即在基因這一微觀層面進行自主選擇和決定的權利。從積極方面看,人能夠基于自己意愿決定自己的基因材料或信息受到何種處置、使其處于何種狀態(tài);從消極方面看,可以排斥他人對自己基因的干預,未經(jīng)自己許可他人不得干涉,且不受他人控制和利用。在基因醫(yī)學時代,自主決定權的行使更加受到了根源于社會系統(tǒng)的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對一些事項的決定,往往只能由利益相關者為了共同利益或各自目的一起作出。當代人多是憑借自身的偏好適用基因編輯技術,將自身的需求同后代人的需求劃上等號,這使得后代人無法決定和控制承繼基因的初始狀態(tài),在基因自主權上處于劣勢地位。當代人能夠借助基因技術對生命潛能進行控制,譬如通過基因診斷技術對胚胎情況進行判斷,其效果一般限于所生育的子女;但當代人對繁衍后代的生殖細胞進行基因編輯,無論是父母出于生育的目的,還是專業(yè)研究人員出于科學探索的目的,抑或是政府或社會組織出于改善全人類生活質量的目的,該行為都是將當代人的意志加諸后代人身上,損害后代人的基因自主權。此外,實施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的結果是難以逆轉的,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由后代人被動承受。
三、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中后代人權利保障的法哲學基礎
學者們曾從代際公平理論、代際社會契約理論和跨代人類命運共同體理論等角度出發(fā),探討在外部環(huán)境惡化和資源日益短缺的情況下,保障后代人權利和解決代際沖突的方法。這些法哲學思想,也為免受基因編輯影響的后代人權利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為解決代際權利沖突提供了解決思路。
?。ㄒ唬┐H公平理論
代際公平理論聚焦于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如何正當合理地分配資源。按照目前公認的定義,代際公平是指人類在世代延續(xù)的過程中既要保證當代人滿足或實現(xiàn)自己的需求,也要保證后代人能夠有機會滿足他們的利益需求。愛蒂絲·布朗·魏伊絲教授在《行星托管:自然保護與代際公平》一文中首次使用了“代際公平”和“行星托管”概念,提出人類的每一代都是后代人地球權益的托管人,并提出應實現(xiàn)每一代人之間在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權益平等。她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代際公平理論,認為權利主體應當擴展到后代人身上,且后代人的權利不應僅限于道德上的保護,還應當被轉化為法律權利和義務而得到保障。后代人既享有與前代人同樣好的環(huán)境和自然以及文化多樣性的基本權力以及平等地獲得和使用這些資源的權力的行為的實體性權利,亦享有公共參與等程序性權利。當代人應當恪守“保護選擇”“保護質量”和“保護獲取”三原則,將與自己接受時同樣好的條件傳遞給后代,這是每一代都向未來各代負有的義務。此后,學者們對代際公平理論進行了多維度探索——塔爾博特·R.佩基在社會選擇和分配公平兩個基礎上提出了代際公平性理論;皮爾斯認為“能夠保證當代人福利增加,也不會使后代人所得利益減少時”就達到代際公平。
在基因層面實現(xiàn)代際公平是保障后代人權利的重要方面之一。當代人不僅應當考慮后代人在環(huán)境和資源方面的發(fā)展機會和發(fā)展權利,還應當考慮后代人在基因方面承繼、發(fā)展的機會和權利。世代之間是承接的關系,當代人從先輩那里獲得了存在和發(fā)展的物質和精神條件,便有了將這些條件傳遞給下一代的義務,這種連續(xù)不斷的世代傳遞成為維持人類生存和發(fā)展的紐帶。當代人用盡或是毀損了先輩的遺產(chǎn),會導致后代人的權益被貶損,是有負于代際公平的。倫理學家布倫達·阿爾蒙德基于此提出了當代人保護后代人權益的原則:一是保護后代人的選擇自由,即盡量保障現(xiàn)有資源,不對現(xiàn)有資源進行不可逆轉的改變;二是最大限度地擴大未來的選擇自由,即優(yōu)先保證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條件。以上原則當然及于人類基因這一人類遺傳資源,過去各代、當代以及未來世代都共享基因資源,當代人之所以能享有生命健康權和完整的基因信息,是得益于先輩在代際傳承中的保護。當代人在向下傳遞基因的過程中也應盡到審慎義務,在基因編輯帶來機遇與危機的情況下,履行好“基因受托人”的職責,傳遞不比我們接受時條件更差的基因,保障后代人的基因權益不遭受貶損,維護未來各代的福利與健康。因此,在人體基因編輯技術尚未完善的現(xiàn)階段,當代人不可隨意利用該技術對后代基因進行不可逆的改變。
?。ǘ┐H社會契約理論
弗萊切特教授積極倡導后代人享有權利,她在《后代人及社會契約》一文中運用社會契約理論探討后代人權利問題。她認為,當代人和后代人處于一種實質性的社會契約之中,因此“如果我們承認未來人的權利,作為回報,我們將獲得更大程度的幸福和自我實現(xiàn)”。在此基礎上,當代人應當承認后代人的權利。盡管當代人確實不知道后代人的全部需求,但假設存在后代人權利的話,我們至少可以為后代人規(guī)定不受當代人的積極行動傷害的權利。換句話說,“盡管我們確實不(明確地)知道代表未來人們應當做什么,我們仍有大量的信息知道自己不該做什么”。最后,承認后代人的權利是建立在當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平等的社會契約主體基礎上的,而且這里的權利主要是一種否定性的權利。當代人不可能為了后代人的權利而犧牲自己的利益。所以,承認后代人的權利并不會縮減當今人們(尤其是貧民和被剝奪公民權的人)需求的程度,仍然能保證社會的穩(wěn)定。她運用羅爾斯的“原初狀態(tài)”假設和“無知之幕”理論,論證通過人的理性、自我利益、正義等要素也可以達成社會契約,由此推出后代人享有權利和當代人對后代人負有義務的契約論。也即當我們很難確認自己處于哪個世代,已經(jīng)歷經(jīng)過多少世代,未來還會迎來多少世代時,應當認定所有世代都擁有相同的權利。后代人同我們一樣,擁有繼承完整基因信息和享有身體健康的權利。當代人進行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時,是基于自身對美好身體和避免疾病的構想進行的,但在難以知悉后代人需求的情況下,當代人應當盡量避免通過基因編輯傷害后代人利益的行為,并對基因編輯行為加以約束。
她認為代際之間不是如普通契約一般共時的、對等的相互性,而是跨越時間范圍的“A→B→C→D……”的“鏈式”相互性。這也正契合了基因傳遞的鏈條,前世代的基因由我們完整繼承,并由我們順延傳遞給后世代。而人體基因編輯成為其中的不確定因素,插入、刪除或修改任意基因可能都將導致基因在某一時刻無法繼續(xù)傳遞。弗萊切特提出親子關系“可以作為理解當代人和后代人的權利的一個模型”,因為“某些形式的契約之所以能夠形成,不是因為達成了預先安排好的互惠互利協(xié)議,只是因為契約的一方主動選擇了接受義務”。后代人無法與當代人進行對話,無法被詢問他們對基因的意愿和需求,也并不能予以當代人某些回報和利益,因此無法基于相互性達成契約。但當代人在能夠通過基因編輯決定后代人的基因狀態(tài)的情形下,對后代人負有最基本的保障他們權利不受此技術損害的義務,正如父母理所當然負有照顧兒女的義務一般,從而達成了跨代的契約。
(三)跨代人類命運共同體理論
美國憲法學者喬治·賴特在《憲法規(guī)劃中后代人的權益》一文中通過跨代人類共同體理論論證了后代人權利。他從人類共同體自身進化和人類文明發(fā)展的意義上看待世代間的關系,其核心觀點是,對人類整體來說,不斷的繁衍和進化是任何一個世代的義務。世代相互之間是承接的關系,彼此承擔義務又享有權利。現(xiàn)在的世代從先輩那里獲得了存在和發(fā)展的物質和精神條件,然后通過自己的努力使其價值保持或增加,繼而傳遞給下一世代,這一過程就是整個人類共同體文明維持和進步的過程。賴特教授亦主張通過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保護后代人平等地享有當代人權利,他們的權利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護。
從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角度來講,保護后代人利益也是在維護人類整體的利益,保障人類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連結人類的不僅僅是經(jīng)濟社會文化生活,還有不可或缺的要素——“人”本身。人類物種依靠一代一代的代際傳遞,繁衍生息——從宏觀角度看,人類文明靠世代持續(xù)傳承物質和精神條件而綿延至今。當代人從先輩處繼承后,通過本世代的努力使其價值得以保持或增加,再繼續(xù)向下一世代傳遞,周而復始。從微觀角度看,每一代人的基因都是承上啟下的重要紐帶,基因的穩(wěn)定存續(xù)才能使人類繁衍。人類群體能夠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正是靠著共有共享的人類基因。人類命運共同體不僅是空間維度的概念,還是時間維度的概念,通過基因遺傳和生殖繁衍,世代間的人類組成了縱向時間軸上的命運共同體?;騿栴}引發(fā)的災難使任何人都難以獨善其身,人類不僅應當超越種族、文化、地域、情感的嫌隙,還應當超越過去、當今、未來世代的隔閡。當代人必須認識到后世代利益的實現(xiàn)就是人類命運共同體整體利益的實現(xiàn),“同呼吸,共命運”的理念應及于不在場的后代人。
基因編輯技術本身是中立的,當代人在使用時應當考慮為后代人提供一個良好的基因環(huán)境,這同習近平總書記談生態(tài)保護問題時提到的“吃祖宗飯砸子孫碗的事絕對不能再干”一樣,在基因編輯問題上,“砸子孫碗”、對后代基因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事也不能干。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強調,“我們要為當代人著想,還要為子孫后代負責”,在跨代基因傳遞中亦是如此?;蚓庉嬘糜隗w細胞治療疾病以造福當代人的行為并無不可,但用于對后代具有巨大影響的生殖細胞時,當代人應當持相當謹慎克制的態(tài)度,將后代人作為跨代命運共同體的一分子納入考量,為子孫后代負責。
四、保障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中后代人權利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基于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等生物技術對后代人權利構成了實際威脅,國際法和多國立法對基因編輯技術加以限制,對后代人權利進行了保護。我國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的規(guī)制也不斷完善,但從整體看,對后代人權利關注度較低。我國可以借鑒國際立法和司法實踐,結合當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研究和應用情況,完善保護人類生殖細胞基因編輯中后代人權利的法律制度,為后代人享有美好健康的生活奠定基礎。
?。ㄒ唬┪覈嚓P法律制度及缺陷
我國對基因編輯并沒有專門立法,相關規(guī)定散見于多部與生物技術、人類遺傳資源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我國法律對基因編輯技術的基本立場為——允許體細胞基因編輯的基礎研究和醫(yī)學治療應用,但嚴格限制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研究且禁止臨床應用。“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后,我國加快相關法律規(guī)范制定進程,逐漸健全并落實全鏈條監(jiān)管機制,促使基因編輯技術沿著正確道路發(fā)展。但在規(guī)范技術的同時,也應當關注被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影響的后代人,切實保障這一群體的權利。
1.相關規(guī)范的歷史進程
1993年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fā)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關于基因技術里程碑式的立法,圍繞包括基因編輯在內的基因工程的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制定。2001年和2003年原衛(wèi)生部接連出臺三部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相關的文件,包括《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guī)范》,從側面規(guī)范了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研究和臨床應用問題,對應用于生殖目的或違反倫理道德的基因編輯等輔助生殖技術作出了嚴格規(guī)制??茖W技術部和原衛(wèi)生部于2003年共同發(fā)布了《人胚胎干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規(guī)定了“14天原則”,并規(guī)定不得將用于研究的胚胎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tǒng),也不得將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的生殖細胞結合。
2003年后的十余年,幾乎沒有再出臺與基因編輯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直到2015年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聯(lián)合制定了《干細胞臨床研究管理辦法(試行)》和《干細胞制劑質量控制及臨床前研究指導原則(試行)》。2016年10月,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fā)布了《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規(guī)定了倫理委員會的職權,對包括人類胚胎基因研究在內的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進行審查與監(jiān)管等。2017年,科技部發(fā)布了《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存在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和一般風險的基因編輯等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fā)活動,并規(guī)定由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指導。
“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發(fā)生后,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完善?!睹穹ǖ洹穼蚓庉嬙O置了專條規(guī)定,明確了從事基因編輯活動應當遵循的民法規(guī)范?!缎谭ㄐ拚?十一)》新增了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加大了對非法從事基因編輯試驗的打擊力度。2021年4月15日開始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與應用安全做了細致規(guī)定,加強了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保障工作。2021年12月修訂通過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在為科技發(fā)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時,也設置了相應的監(jiān)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國務院基于有效保護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頒布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對基因編輯等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科學技術加強了監(jiān)管。2022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堅持增進人類福祉、尊重生命權利、堅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風險、保持公開透明的原則,要求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加強科技倫理治理制度保障,強化科技倫理審查和監(jiān)管,深入開展科技倫理教育和宣傳。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組建方案》旨在加強統(tǒng)籌規(guī)范和指導協(xié)調,推動構建覆蓋全面、導向明確、規(guī)范有序、協(xié)調一致的科技倫理治理體系。
此外,科技部起草了《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條例》,意在建立健全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體制,加強安全風險控制與處置,提升服務和加強監(jiān)督,明確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衛(wèi)健委起草的《生物醫(y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規(guī)范生物技術的臨床階段研究和轉化應用,建立這一階段的行政審批制度,規(guī)定學術審查和倫理審查的主要內容,強調機構主體責任,加大違規(guī)處罰力度,同時與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管理相銜接。衛(wèi)健委在對《涉及人的生物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施行情況總結的基礎上,起草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詳細規(guī)定了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構建和倫理審查機制,著重強調了尊重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權,同時明確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2.法律制度缺陷——缺乏對后代人權利的關注
我國相關立法經(jīng)過了由停滯到發(fā)展,由零散到系統(tǒng)的歷程,但這些制度規(guī)范大多著眼于對基因編輯技術的管控,對當代人安全和權益的保障,忽視了對后代人群體和后代人權利的保障。盡管一些部門法注意到了后代人的權利——譬如《民法典》規(guī)定了胎兒的繼承權,但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帶來的風險提醒我們,后代人決不能限于緊密相鄰的后代,后代人權利決不能限于財產(chǎn)繼承權利,對后代人權利的保障也決不能依靠于個別法條。
我國在基因編輯領域對后代人權益的保護,大多體現(xiàn)在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審慎態(tài)度中。但這些是對技術的規(guī)制和對后代人保障的傾向,并沒有對后代人及其權利進行直接規(guī)定,也沒有具體的權利保障措施。相比之下,域外法律對基因編輯的相關權利規(guī)定得更為細致和嚴格。譬如《法國民法典》在第一編“民事權利”中,將基因作為“人體之組成部分”納入了“身體權”的保護范圍,具體包含了基因自主決定權、隱私權和免于歧視的權利,禁止“優(yōu)生學的實踐活動”和“為改變人的后代之目的對人的遺傳特征進行任何改造”的行為,同時規(guī)定了人類遺傳特征的檢查和鑒別程序。將基因相關的新興權利納入法律體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權利,這些域外經(jīng)驗對完善我國法律體系有著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ǘ┫嚓P法律制度完善之道
1.切實保障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涉及的后代人權利
我國在保障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涉及的后代人權利時,需要確立保障后代人權利的普遍原則,明確后代人享有權利和當代人負有義務,并具體后代人權利的內容。
其一,明確保障后代人權利的普遍原則?!妒澜缟飩惱砼c人權宣言》考慮到當代人對后代的責任,提出了“保護并促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宗旨,以及包括“充分尊重人的尊嚴、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重視生命科學對后代的影響,包括對他們遺傳基因的影響”在內的普遍原則;《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原則三中亦規(guī)定“必須履行發(fā)展的權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滿足當代和世世代代的發(fā)展與環(huán)境需要”。我國可以借鑒這樣的方式,在立法中確立保障后代人權利的原則,為制定和實施具體保障措施奠定基調。在原則中要強調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行為對后代人的影響,應當考慮后代人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充分尊重后代人的尊嚴與相關權利。
其二,規(guī)定在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行為中,后代人享有權利,當代人對后代人負有責任。正如聯(lián)合國在《人類環(huán)境宣言》中指出“人類負有保證和改善當今世代以及以后世世代代的環(huán)境責任”,世界環(huán)境與發(fā)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提出的“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fā)展”,我國也應當規(guī)定后代人有不受當代人基因編輯行為影響的權利,當代人在基因編輯過程中應盡到審慎義務,對后代人的基因不施以危害,對后代人的基本權利不加以侵犯。
其三,需要明確后代人權利的具體內容?;浇淌澜鐨w正宗聯(lián)盟提出的《后代人權利宣言》和澳大利亞聯(lián)合教會提出的《自然的權利與未來各代的權利》中詳細列舉了后代人享有的具體權利,其中都包含了基本的生命權與基因權利。在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視域下,后代人權利需要進一步具體。如前所述,后代人應當享有生命健康權、生物信息完整權和基因自主權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需在民事、行政立法進程中被一一確立,并在研究和實踐中被逐漸落實。
2.加強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監(jiān)管
保障后代人權利,首先便要嚴格規(guī)制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研究,禁止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的非法臨床試驗。生殖細胞基因編輯自身具有技術缺陷,也具有遺傳風險和社會風險,會危及后代基因安全,因此原則上應當予以嚴格禁止。
其次,在行政監(jiān)管方面要加強各部門的有效協(xié)作,規(guī)范人類基因編輯的審批程序,加大監(jiān)管力度。英國的做法是將人類基因編輯分為體細胞基因編輯和生殖系細胞基因編輯兩類,由藥品和保健品監(jiān)管署(MHRA)和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HFEA)分別監(jiān)管。我國科技部、衛(wèi)健委和藥監(jiān)局三部門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相關領域都有監(jiān)管職權,《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由科技部負責生物技術的基礎研究管理工作,《生物醫(yī)學新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由衛(wèi)健委負責生物技術的臨床研究與轉化應用的監(jiān)督管理,同時銜接了《藥品管理法》和《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生物技術臨床研究的預期成果為藥品或醫(yī)療器械的,由藥監(jiān)局負責管理。這覆蓋了從基礎研究到臨床應用,再到成果轉化路徑上所有關鍵環(huán)節(jié)。待兩部《條例》通過,須盡快落實全鏈條監(jiān)管體系,并搭建好部門間的協(xié)調合作機制。
最后,要加強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研究的倫理審查。此前,我國在法律層面尚未構建科學的倫理審查制度,也未組建高效的倫理審查委員會,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沒有受到嚴格的倫理審查,“基因編輯嬰兒”事件也正是鉆了審查制度的空子,而《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y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填補了這一空白。針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建立行之有效的倫理審查制度,進行科學的評估和審查,施以有效的監(jiān)督和管理,才能保障基因編輯技術真正造福各世代的人類。
3.在《生物安全法》實施基礎上進一步保護后代人權利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對包括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在內的生物技術進行了規(guī)制,也對當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的基因等人類遺傳資源材料進行了保護,有利于保障后代人權利,也有利于促進人類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生物安全法》制定目的之一便是“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fā)展”,適用于“生物技術研究、開發(fā)與應用”活動,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技術當然受到本法規(guī)制。對于這些生物技術,國家加強安全管理,并按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進行分類管理;該法規(guī)定,生物醫(yī)學新技術的臨床研究應進行倫理審查,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醫(yī)療機構內進行,由符合相應條件的衛(wèi)生專業(yè)技術人員執(zhí)行;同時規(guī)定,有關部門應對生物技術應用活動進行跟蹤評估。這進一步加強了對生殖細胞基因編輯等生物技術進行事前審查、事中監(jiān)督、事后跟蹤的監(jiān)管機制,有利于遏制類似“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的生殖細胞基因編輯應用亂象。
人體基因屬于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生物安全法》也在《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基礎上更進一步地構筑了人類遺傳資源保護的制度體系,囊括人類遺傳資源“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四個方面,包含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制度、申報登記制度、倫理審查制度、行政審批制度、報告?zhèn)浞葜贫取嘁娣窒碇贫鹊?,構建了嚴密的人類遺傳資源保護網(wǎng)。對人體基因信息的應用進行嚴格保護,也有利于保護后代人的基因權利。
《生物安全法》在保障后代人權利的征程中邁出了一大步,也需要在此基礎上,加快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實施進程,進一步保障后代人權利。法律制度中的其他短板,譬如生殖細胞基因編輯對后代人產(chǎn)生侵權損害的救濟等問題,也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予以回應,將短板一一補齊。建立一套完備的基因編輯法律制度或許道阻且長,但我們仍要大力推進人類基因編輯領域法治化進程,為我國基因技術發(fā)展保駕護航。
【張曉肖,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國家人權教育與培訓基地)研究人員?!?br />
Abstract:Human germline genome editing has inherent risks of the technologies,as well as unknown genetic and social risks.The application of such technologies by the present generations will adversely affect human dignity,right to life and health,right to biological information integrity,genetic autonomy and other specific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Legal protection should be provided for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affected by human germline genome editing,which is supported by the theories of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intergenerational social contract and intergenerational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humanity.In spite of the continuously improved regulation of germline genome editing in China,the attention paid to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remains insufficient.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s,in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of germline genome editing,China can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human germline gene editing from three aspects:clarifying the principles and contents regard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future generations,strengthening the oversight of germline gene editing,and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Biosecurity Law.
Keywords:Genome Editing;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Legal Protection
(責任編輯 曹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