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人權的人民性是當代中國人權觀最顯著的特征,《民法典》的編纂是人民為自我立法的體現,其在外在體系和內在價值等層面均以人權的人民性為價值指引?!睹穹ǖ洹吩诠δ苌象w現了國家對人權的保障義務,構建了國家與人民個體之間的框架性關系,從而完善了人權的實現機制?!睹穹ǖ洹穼γ袷聶嗬愋?、內容、功能的持續(xù)擴展是人權內容的廣泛性所要求的,其力圖通過具體規(guī)則實現人民幸福生活這個最大人權,保障人身權、財產權和人格權。人權的全民共享要求民事權利主體的普遍性;人權的平等共享要求民事權利保護的形式平等,同時進一步要求民事權利保護的實質平等,以外接和內嵌的方式注重特定群體權益的保護。
關鍵詞:民法典 人權保障 民事權利保護 當代中國人權觀
2022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堅定不移走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更加重視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好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2020年5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這些重要論述指示了保護民事權利的《民法典》與人權保障之間的重要關聯(lián)。本文即從學理上具體闡釋《民法典》的人權意涵,圍繞當代中國人權觀的具體內涵,從人權的基礎和實現機制、人權內容與人權主體這三個方面,分析人權的人民性、國家對人權的保障義務、人權內容的廣泛和最大人權、人權的平等共享在《民法典》中整體層面和具體層面的貫徹和實現。
一、《民法典》對當代中國人權觀的整體實踐
(一)《民法典》以人權的人民性為價值指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推進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實踐中,我們把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總結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成功經驗,借鑒人類優(yōu)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條順應時代潮流、適合本國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這一重要論述指出了當代中國人權觀兼具世界眼光和本國立場,而超越了西方自由人權觀。這首先反映于人權基礎的論證上,即當代中國人權觀以人權的人民性作為其最顯著的特征。
近代的西方自由人權觀在西方中心主義的經驗基礎上,以神學或者先驗的形而上學的論證闡釋了人權的必要性和普遍性。這種觀念的建構卻導致了觀念的偏見,畢竟此種人權觀只是西方文化的產物,僅反映西方歷史的進程,雖然其對其他文化背景下的人權實踐產生了影響,但其決不是唯一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人權觀。自由主義人權觀以神學或者形而上學論證人權,這種超自然、沒有現實根據的基礎掩蓋了西方人權觀的歷史性和地方性,這產生了文化排他性,以此種人權觀念要求所有國家和文明屈從其人權制度,進而導致政治和文化上的霸權主義,試圖通過強制手段強行消除一切不一致,這恰恰與人權的理念是違背的。同時,自由人權觀注重人權的道德正當性和無條件性,但忽視人權實現的條件性,將人權理念和人權實踐割裂。但是,人權在實踐中的實現至少與抽象的人權理念同等重要,人權的道德正當性與人權成為社會共識并實踐是不同的。馬克思通過引述鮑威爾的觀點指出:“人權不是自然界的贈品,也不是迄今為止的歷史遺贈物,而是通過同出生的偶然性和歷史上一代一代留傳下來的特權的斗爭贏得的獎賞。”
在當代中國人權觀中,“人民性是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最顯著的特征。我們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充分激發(fā)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讓人民成為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參與者、促進者、受益者,切實推動人的全面發(fā)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tǒng)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當代中國人權觀始終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多方面的權利需求,以經驗性的人民期待和需求作為人權基礎,這也與中國人的精神世界相符應。中國人權觀并非建立在個體對抗國家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作為公民的個體與國家具有一致性的觀念基礎上。據此,實現了從“天國權利”到“人民權利”的轉變,人權的觀念是在現實的人民實踐活動之上獲得的。
這種人權觀的轉變,具有多方面的效能。第一,能夠將人權觀念和實踐有效結合起來。一方面,“實現人民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奮斗目標。人權保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人人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偉大夢想”,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要求人權超越地域國別的具體形態(tài)成為全人類共同的道德追求和價值選擇,在差異中尋找共識,在沖突中尋求和諧;只有遵循人權的普遍性原則,才能實現在高水平上尊重和保障人權,進而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世界影響力、吸引力、感召力。另一方面,“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從我國國情和人民要求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人權”。
第二,能夠將西方自由主義的抽象人權觀轉變?yōu)闅v史的、具體的、現實的人權觀,避免脫離不同國家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空談人權。“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由于歷史傳統(tǒng)、文化、宗教、價值觀念、政治、經濟和資源等因素的差別,其人權受到的威脅可能不同,所處的不同發(fā)展階段所強調的人權也不相同,在追求人權充分實現的過程中其具體的方法、手段和模式也可能多種多樣。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在強調人權普遍性的同時,也明確地反映了許多發(fā)展中國家關于人權具有特殊性的觀點,指出在對待人權問題上必須考慮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義,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人權事業(yè)必須也只能按照各國國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進。發(fā)展中國家應該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不斷提高人權保障水平。”
第三,能夠避免將人權普遍性理念簡單化約為人權制度的普遍性,進而避免人權對抗所形成的人權政治化、工具化和意識形態(tài)化。設計和發(fā)展國家人權制度,必須注重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形式和內容有機統(tǒng)一,要堅持從國情出發(fā)、從實際出發(fā),既要把握長期形成的歷史傳承,又要把握走過的發(fā)展道路、積累的政治經驗、形成的政治原則,還要把握現實要求、著眼解決現實問題,因此,“人類只有膚色語言之別,文明只有姹紫嫣紅之別,但絕無高低優(yōu)劣之分”。要在人權普遍性原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不同文化、傳統(tǒng)、價值,沒有一種文化能成為普遍性人權的代言人,“用單一的標尺衡量世界豐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單調的眼光審視人類五彩繽紛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民主和人權是人類共同追求,同時必須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本國發(fā)展道路的權利。中國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過程,本質上就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不斷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進程。”“評價一個國家是否有人權,不能以別的國家標準來衡量,更不能搞雙重標準,甚至把人權當作干涉別國內政的政治工具。”西方人在人權問題上的霸權主義心理與態(tài)度,本質上背離了人權所要求的平等、和諧與理性精神,是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所面對的主要障礙。
當代中國人權觀以人權的人民性作為價值指引,內含著人民個體與國家一致性的目標,不斷用制度體系夯實人民當家作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權利,發(fā)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民法典》的編纂正是在個體與國家一致性的基礎上人民為自我立法的體現,極大地促進了人權成為社會共識并實踐,推進了人權觀念和實踐的統(tǒng)一?!睹穹ǖ洹?ldquo;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fā)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fā)展的必然要求”。編纂實施民法典本身就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實踐。同時,《民法典》第1條確立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也保證了其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征。
不僅在上述整體層面,《民法典》還在外在體系層面,以權利作為體系構建的主線,強化人權保障和民事權利保護之間的關聯(lián),結合我國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順應實踐發(fā)展要求和人民期待,將抽象的人權具體化為歷史的、具體的、現實的權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權利需求。《民法典》第1條即表明首要目的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第3條規(guī)定了“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在立法過程中,該條內容原規(guī)定于第9條,但審議過程中有審議意義認為,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保護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統(tǒng)領整部民法典和民商事特別法,故將該條內容移至第3條,以充分體現權利本位、權利導向的立法宗旨??倓t編的體系架構也是圍繞權利展開,依次規(guī)定了權利主體、民事權利的具體列舉、導致權利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為、侵犯權利的民事責任以及對權利的時間限制,這與以民事法律行為為核心的《德國民法典》總則編的體系構建是不同的?!睹穹ǖ洹贩謩t各編同樣以具體的權利類型為體系構建的主線,分別規(guī)定了物權、合同等產生的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和繼承權,最后規(guī)定了作為權利救濟的侵權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人格權和侵權責任的獨立成編更體現出對權利的保護,加強了人權保障。人格權獨立成編,改變了傳統(tǒng)民法中將人格權納入權利主體或者侵權責任規(guī)范進而更注重財產這種“重物輕人”的做法,更為凸顯出人格權的重要;而侵權責任獨立成編,有利于建立侵權責任與保險、社會救助相銜接的綜合救濟模式,強化了對權利的救濟。因此,《民法典》以權利為本位構建了完整的權利體系。
同時,內在價值層面,《民法典》以“人的尊嚴”作為價值核心,凸顯人權的價值基礎?!妒澜缛藱嘈浴沸蜓灾忻鞔_宣稱:“鑒于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中也確認“這些權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嚴”?!毒S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序言同樣確認“一切人權來源于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這意味著,人的尊嚴是人權的價值基礎,各項人權都圍繞著人的尊嚴而產生。同樣,民法本質上是人法,它以人的尊嚴作為價值基礎,力圖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體現著仁者愛人的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較之于近代民法,《民法典》更加強化了人的尊嚴的價值核心地位,在主體、物權、合同、侵權責任、婚姻家庭等具體制度方面都強化了人的尊嚴,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在《民法典》中的獨立成編更是人的尊嚴在體系構造上的外在表現。
有觀點認為,《民法典》的價值核心是私法自治或者自愿原則?!睹穹ǖ洹返?條規(guī)定了自愿原則,這表明了自愿原則的重要性,但無論如何,自愿原則僅是民法基本原則之一,故需要更具有統(tǒng)合性的價值表達作為民法的價值核心,這個價值表達就是人的尊嚴。確實,人的尊嚴與自愿原則存在密切關聯(lián)。人的尊嚴是實現自愿的前提保障,前者是主體之所以成為主體的原因,沒有人的尊嚴,法律關系的自愿就失去主體這一要素;同時,自愿有助于維護人的尊嚴,如果沒有個人廣泛的自治,人的尊嚴就不存在。但是,首先,自愿更多運用于交易關系中,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并非完全從屬于自愿,例如,《民法典》第992條規(guī)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第993條在承認人格利益可以許可使用的同時規(guī)定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例外,遺囑自由也存在限制。其次,人的尊嚴有助于促進表面上的自愿轉變?yōu)閷嵸|上的自愿,對格式條款的規(guī)制就體現出這一點,這并非是對自愿的否定,而是通過彌補自愿能力的不足而更加完整地實現自愿。最后,自愿是共同善的一種,但并非全部的共同善,在人的尊嚴與自愿發(fā)生沖突時,應當優(yōu)先保護人的尊嚴。例如,《民法典》規(guī)定的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和遺體的協(xié)議無效(第1007條)、參與臨床試驗除受試者同意外還需要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第1008條)等無不體現了這一點。所以,人的尊嚴是《民法典》更為基礎性和全面性的價值核心表達,也更能體現人權的人民性所具有的價值引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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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人權觀是個體對抗國家的產物,重視消極自由而反對積極自由;因此在人權實現機制上,僅強調國家對人權的消極保障,而忽視了國家在人權實踐中的積極保障,認為國家是“必要的惡”,盡量限縮國家的作用。但是,即使是西方學者也認為,由于輕視國家而強調個體,人權理論是輕率的,在智識上是傲慢的,“畢竟人權是因為假設為獨立于一切政府之外,而被定義為‘不可分離的’;但是結果在人缺乏自己的政府而不得不回到最基本的權利時,沒有一種權威能保護它,沒有一種機構愿意保障它”。
當代中國人權觀在人權實現機制上,重視國家的積極保障和消極保障的有機結合。在權力來源多元化的今天,除了公共性的政治權力之外,還有大量的經濟權力和社會權力,如果沒有一個公共權力來維持和平、穩(wěn)定和公正的社會秩序,那么自由將走向其反面,無論是消極自由還是積極自由,都需要國家來實現,人權也是如此。因此,國家對人權的義務發(fā)展為尊重、保護、滿足和促進的義務,國家必須為人權實現采取積極的措施。換言之,國家首先具有消極保障義務,即國家不得侵犯人權;但國家也負有給付義務等以運用一切可能的和必要的手段促進人權的實現,必須為人權實現采取積極的措施,為公民具體行使權利提供各種物質基礎保障和制度條件,使得公民的權利從資格權利、紙面意義上的權利,切實轉換為公民可以具體行使的現實性權利。在國內和全球人權治理中,要堅持共享發(fā)展理念,而這其中包括共建共享,“這是就共享的實現途徑而言的。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過程也是共享的過程。要充分發(fā)揚民主,廣泛匯聚民智,最大激發(fā)民力,形成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動局面”;因此,讓公司、國際組織、多邊開發(fā)銀行、個人及其組織承擔保護人權的責任是很重要的。但是,國家的角色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中心點,主權與人權并不是矛盾體而是統(tǒng)一體,人權是主權的目的,主權是人權的保障。
我們黨和國家重視尊重和保障人權,黨的百年奮斗史,貫穿著黨團結帶領人民為爭取人權、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發(fā)展人權而進行的不懈努力,2004 年憲法修改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規(guī)定在《憲法》第33條,其中“尊重”體現了國家的消極防御義務,而“保障”體現了國家的積極保障義務。黨的十八大以來,堅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工作,不斷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取得歷史性成就。這些都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權的消極保障和積極保障。
但是,過去討論人權往往是從公法層面講得多,而對私法層面的人權關注不夠,其實,私法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與人權保障的關系十分密切,對這些民事權利的保護維護了我們人之為人的日常生活安全與尊嚴。從功能上看,《民法典》作為保護民事權利的基礎性法律,其生效實施有助于進一步推進人權保障的法律實現。新中國民法典編纂的歷程就是人權保障不斷加強的歷程。在法律層級上,中國人權觀在人權價值實定化之后體現為作為根本性法律的《憲法》中的人權條款和其他基本權利,由此確立了國家的保護義務,而《民法典》作為基礎性法律,是通過立法實現國家的保護義務,落實中國人權觀和《憲法》的精神、原則,這也是《民法典》第1條中“根據憲法”的應有之義?;仡櫲祟愇拿魇罚幾敕ǖ涫蔷哂兄匾獦酥疽饬x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志。民法典作為近代以來部門法法典化的典范,歷來就不只是一個提供民事關系規(guī)制技術的法律文本,也是一個承載政治和社會改造使命的法律文本,中國民法典是中國民權保障、民生改善、民業(yè)興旺、民心和順、民風文明的壓艙石。
人權是一項正在進行著的依情況而定的事業(y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健全人權法治保障機制,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全鏈條、全過程、全方位覆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zhí)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重要論述強調了人權的綜合治理體系,通過《民法典》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是“堅持依法保障人權”的重要組成。《民法典》直接涉及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guī)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有關政府機關、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的生效實施涉及立法、執(zhí)法、司法、普法等各個層面,各級政府和機關都要把《民法典》作為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項活動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隨意作出減損民事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為此,要加強立法層面《民法典》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度建設的“立改廢釋”、加強執(zhí)法司法層面的《民法典》的界限標尺功能,以進一步實現民事權利保護的效率和安全。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指出:“對濫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把民事糾紛刑事化,搞選擇性執(zhí)法、偏向性司法的,要嚴肅追責問責。”這意味著,在很多問題上,甚至要堅持民法保障的優(yōu)位,嚴格區(qū)分民事糾紛與行政違法、刑事犯罪,不得運用行政、刑事手段介入民事性質的經濟糾紛。
因此,《民法典》不僅涉及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還構建了國家與個體權益保護的框架性關系,對推進人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完善了人權實現機制。
二、《民法典》對人權內容的實現
?。ㄒ唬┤藱鄡热莸膹V泛與民事權利的擴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人權”,“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保障公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協(xié)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等基本政治權利,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環(huán)境等各方面權利”。這一重要論述揭示了人權要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多方面的權利需求,人權內容具有不斷發(fā)展的廣泛性和充分性,綜合了世界歷史上不同發(fā)展階段的人權話語。從歷史上看,人權的內容不斷拓展,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規(guī)定了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規(guī)定了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規(guī)定了“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同時規(guī)定了19項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6項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共享發(fā)展的理念也要全面共享,“這是就共享的內容而言的。共享發(fā)展就要共享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各方面建設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這同樣要求人權內容的廣泛充分。“人的尊嚴”所產生的各項人權也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lián)系的。例如,如果基本的政治、經濟權利無法保障,人民民主就無法實現,法治就是空談??梢哉f基本的政治經濟權利會直接影響到政治經濟制度等的健康運轉,而基本民事權利是在基本政治、經濟制度的框架和結構中得以實現和保障的。
無論如何,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都是人權內容的重要組成,這些權利順應了人民日常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民法典》對這些民事權利的保護構成了人權保障不可或缺的部分,人權內容的廣泛充分促使民事權利的持續(xù)擴展?!睹穹ǖ洹穲猿謾嗬麨楸镜幕玖?,秉持權利法的品格,全面構建了一個從財產到人身、從物質到精神、從生前到死后全方位保護的民事權利體系。
首先是權利整體類型的列舉和擴展?!睹穹ǖ洹啡嫦到y(tǒng)地規(guī)定了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物權、債權、繼承權,連接了民事特別法中的知識產權、投資性權利,同時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予以原則性規(guī)定。不僅如此,《民法典》通過第126條所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而又開放的權利體系。由此,《民法典》不斷豐富權利的外延,描繪出更為多彩的權利畫卷。
其次是權利具體類型和內容的擴展。就權利具體類型而言,例如,《民法典》在物權中增加規(guī)定了居住權,并在通過規(guī)定“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擴展了擔保權利的范圍(第388條)。就權利內容而言,《民法典》在具體權利中擴展其內容,例如,生命權不僅包括生命安全還包括生命尊嚴(第1002條),身體權包括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第1003條),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第1004條),姓名權保護擴展至符合一定條件的筆名、藝名、網名、簡稱等的保護(第1017條),肖像權保護所有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第1018條),隱私權不僅保護私生活秘密也保護私生活安寧(第1032條)。
最后是權利功能的擴展?!睹穹ǖ洹分袡嗬墓δ苁嵌嘣?,以權利維護人的尊嚴,以權利實現定分止爭,以權利保障安居樂業(yè),以權利促進市場發(fā)展,以權利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以權利完善治理體系,以權利提升治理能力,以權利回應時代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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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強調,“堅持以生存權、發(fā)展權為首要的基本人權。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權的基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這賦予了新時代發(fā)展中國人權事業(yè)新的內涵,強調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指出了人權的綜合性,以生存權發(fā)展權為基礎,以各項人權的實現為內容,以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為目的。
以此為基礎,《民法典》就要實現對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這些最為基本的民事權利的保護。生命、身體、健康的人身需求是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霍布斯認為“著作家們一般稱之為自然權利的,就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僅將人身需求作為人權內容。財產是基本的物質需要,因此在洛克那里,人權擴展為“生命、自由和財產”。當物質需要滿足之后,“衣食足而知榮辱,倉廩實而知廉恥”,精神上的需要就會突顯出來,出現了從物質主義價值觀到后物質主義價值觀的發(fā)展,人格權成為人權的重要內容。因此,這三項權利的排列是人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動態(tài)延展,并未隱含靜態(tài)上的權利優(yōu)先順位的排列。從權利優(yōu)先順位上而言,生命、身體、健康這些物質性人格權最為優(yōu)先,而其他人格權也要比財產權占據更優(yōu)先的順位。依據《民法典》,即使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但如果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仍然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第1022條第2款);在肖像權和肖像作品的著作權發(fā)生沖突時,肖像權優(yōu)先(第1019條第2款);業(yè)主逾期不支付物業(yè)費時,物業(yè)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第944條第3款)。這些都隱含著人格權優(yōu)先于財產權的基本價值考量。
人民幸福生活這個最大人權和作為一切人權基礎的生存權首先要求對生命健康的保護,《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即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睹穹ǖ洹窂母鱾€方面保障生命健康。生命和健康是第一位的。“人命關天,發(fā)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在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與其他權利發(fā)生沖突時,其他的權利都要退居其次。《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并且將生命權內容界定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將身體權內容界定為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將健康權內容界定為身心健康,以加強對它們的保護;在認定行為人侵害的民事責任時,特別排除了侵害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時對其他因素的考量(第998條)。在具體規(guī)則上,《民法典》加強重點領域安全保障,針對產品消費、機動車交通、生態(tài)環(huán)境、飼養(yǎng)動物、高空拋物等安全問題易發(fā)頻發(fā)的領域,在歸責原則、懲罰性賠償等方面作出特別規(guī)定,以保障頭頂上的安全、舌尖上的安全、車輪上的安全等;加強重點行業(yè)安全保障,針對醫(yī)療、高度危險作業(yè)、建筑施工等事故多發(fā)的高風險行業(yè),同樣在責任主體、歸責原則等方面作出特別規(guī)定;加強重點場所安全保障,針對學校、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安全風險大的人員密集場所特別規(guī)定安全保障義務?!睹穹ǖ洹芬布訌娋o急情況時的生命健康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被監(jiān)護人處于無人保護狀態(tài)時的臨時監(jiān)護人(第31條第3款)、發(fā)生突發(fā)事件等緊急情況導致監(jiān)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使的臨時生活照料(第34條第4款)、危難情形中的法定救助義務(第1005條)、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無法取得同意時的經批準立即實施醫(yī)療措施的權利(第1220條)?!睹穹ǖ洹芬布訌娏硕嘣C合救濟機制,將社會保險、商業(yè)保險、救助基金、侵權責任結合起來,在高空拋物侵權中引入作為最后救濟措施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補償責任。同時,為懲治惡行、鼓勵善行,民法典還規(guī)定了緊急避險、正當防衛(wèi)、見義勇為、緊急救助時的免責以及無因管理等規(guī)則,這些都有助于生命健康的維護。
人民幸福生活這個最大的人權也要求對財產權的保護。“對中等收入群體來說,財產權是他們對社會信心的主要來源。保護好產權、保障財富安全,才能讓他們安心、有恒心,才能穩(wěn)定他們的預期。”“各類市場主體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護。一次不公正的執(zhí)法司法活動,對當事人而言,輕則權益受損,重則傾家蕩產。……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民法典》擴大財產范圍,確立了從有體財產到無體財產、從實體財產到虛擬財產、從生活資料財產到生產資料財產的多元形態(tài);明確財產歸屬,確立財產權利可能沖突時的順位,保護各類民事主體的財產權,明晰物業(yè)共有部分的收入歸業(yè)主共有等細致規(guī)則;發(fā)揮財產效用,調整財產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利用,促進物盡其用,推動財產增值;將“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有機結合,探索公有制前提下的財產利用方案,實現農地的“三權分置”改革;推動財產交易,明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劃定網絡交易合同的框架,通過擔保和合同保全促使債權實現,擴展典型合同的種類;加強財產保護,對征收征用進行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
人民幸福生活這個最大的人權也要求對人格權的保護。這些人格權直接關涉到人的尊嚴,為進一步保護人權,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于“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要求,《民法典》單獨設立人格權編,將之前法律中關于人格權的分散規(guī)定集中展現,對不夠具體的加以具體化,對社會生活中亟需規(guī)范而沒有規(guī)范的予以明確;還將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已作規(guī)定,并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但尚未上升到法律的規(guī)定納入其中,體現時代性和體系性。《民法典》通過專編規(guī)定人格權,對人格權予以具體詳細的規(guī)定,有助于使民事主體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各項人格權,具有人格權宣示的作用,意義重大?!睹穹ǖ洹吩诰唧w規(guī)范層面,首先擴充了人格權類型。除上文所述的擴充既有權利類型的保護范圍之外,《民法典》增加規(guī)定了個人信息受保護和對聲音的保護,預留《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接口;同時,第990條第2款規(guī)定,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據此,回應社會發(fā)展所產生的新型人格權益保護需求,避免具體列舉人格權所產生的封閉性,發(fā)揮對人格權益進行兜底性保護的功能,保持人格權制度發(fā)展的開放性。其次,界定了人格權內容?!睹穹ǖ洹芳氈乱?guī)定了各項人格權的權利內容、權利邊界以及對應的行為人義務,通過動態(tài)系統(tǒng)協(xié)調人格權保護與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創(chuàng)作自由、數據共享利用等其他價值,明確人格權益的許可使用及其與人的尊嚴之間的協(xié)調,細化人格權在人體捐贈、人體臨床試驗、基因胚胎研究、深度偽造等各具體領域中的規(guī)則,刪除侵害肖像權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最后,加強對人格權的預防和救濟?!睹穹ǖ洹访鞔_規(guī)定人格權請求權和更正、刪除請求權,增加快速保護人格權的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以實現對人格權侵害的預防功能;確立侵害人格權的請求權競合時的精神損害賠償,規(guī)定侵害人格權的一些責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細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形式;同時將人格權保護的規(guī)則參照適用于身份權利的保護。
三、《民法典》對人權平等共享的貫徹
(一)人權的形式平等與民事權利保護
當代中國人權觀“堅持平等共享人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堅持發(fā)展為了人民、發(fā)展依靠人民、發(fā)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讓人民成為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參與者、促進者、受益者”。人權的平等共享,首先是全民共享,“這是就共享的覆蓋面而言的。共享發(fā)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數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這指出了人權主體的普遍性和廣泛性,以此區(qū)分于少數人或者部分人享有的特權。
人權概念最初提出時,不論在美國的《獨立宣言》還是在法國的《人權宣言》中,使用的都是“rights of man”,不僅在字面上將人權主體限定為“男人”,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將享受人權的主體限制為有產白人男性,而忽視女性、黑人、印第安人、殖民地和附屬國人民等。但在當代,人權是“人之為人”和“人之只要為人”就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主體的普遍性已成為共識。《聯(lián)合國憲章》第1條中就規(guī)定“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中更明確規(guī)定“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qū)別”,在措辭上特意以“all human beings”代替了“all men”,更強調了人權主體的普遍性。
在民事權利主體上,原《民法通則》第二章為“公民(自然人)”,而《憲法》第33條第1款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因此,為擴張適用范圍,《民法通則》第8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關于公民的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之后的《繼承法》《擔保法》等民事法律均使用了公民概念,1999年《合同法》第2條第1款則使用了“自然人”,《民法典》延續(xù)了這一概念。較之“公民(自然人)”,“自然人”更加強了主體的普遍性。同時,《民法典》第13條規(guī)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在近代以前,并非所有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民法典》則確認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進而確認了所有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同時自出生到死亡期間權利能力不可剝奪和消滅,這充分體現了現代性。不僅如此,《民法典》還將民事權利的保護往兩端部分延伸至出生前和死亡后。其規(guī)定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第16條),以及在遺產分割時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第1155條);同時,依據第1141條,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時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對于死者,《民法典》第994條規(guī)定了對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護,第185條規(guī)定了對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護。
關于法人、非法人組織是否能夠作為人權的主體,存在爭論。在民事權利保護上,《民法典》承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民事權利主體,這在財產權的保護方面并無疑問,但它們是否享有人格權則存在爭論?;谌烁駲嗯c人的尊嚴之間關聯(lián)的密切性,《民法典》采取了折中路線。一方面,基于原《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和現實需要,《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予以規(guī)定。另一方面,《民法典》對自然人的人格權和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區(qū)分對待。在對自然人的人格權予以不完全列舉的同時,《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刪除了原《民法總則》第110條第2款中的“等”,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予以完全的封閉式列舉;第990條第2款也僅明確了自然人人格權范圍的開放性,該規(guī)定不能適用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此,對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言,其人格權益不具有無限發(fā)展的可能性。同時,即使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享有的人格權被侵害,其也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全民共享之外,人權也要進一步地平等共享,要充分保障所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我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各個環(huán)節(jié),加快完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guī)則公平的法律制度”。這首先意味著人權的形式平等,《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中明確“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總結了法西斯主義、殖民主義壓制、侵犯和剝奪人權的慘痛教訓,避免由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等差別所造成的享有人權的不平等。為將此種形式平等貫徹于民事權利保護上,《民法典》確認了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規(guī)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以及一切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的平等(第4、14條和第206條第3款),其行為能力和法律地位不因出身、身份、職業(yè)、性別、年齡、民族、種族等不同。同時,在婚姻家庭和繼承領域,《民法典》確認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則(第1041條第2款、第1055條),并確認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平等(第1071、1127條)。并且,《民法典》確認了民事主體權利護的平等(第113、2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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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權文化上,西方自由人權觀強調個人中心主義,強調理性而自利的原子式個人而忽視共同體價值。西方自己也批判,自由主義的自我是“自由而獨立的自我”,“個人主義的觀點認為,我是我自己所選擇的那種存在,只要我愿意,我就永遠能把被看做是我的存在的那些僅僅是偶然性的社會特征放在一邊”。馬克思對此早已指出,“這里所說的是人作為孤立的、自我封閉的單子的自由。……自由這一人權不是建立在人與人相結合的基礎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與人相分隔的基礎上。這一權利就是這種分隔的權利,是狹隘的、局限于自身的個人的權利”,“任何一種所謂的人權都沒有超出利己的人,沒有超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即沒有超出封閉于自身、封閉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為、脫離共同體的個體。在這些權利中,人絕對不是類存在物,相反,類生活本身,即社會,顯現為諸個體的外部框架,顯現為他們原有的獨立性的限制。把他們連接起來的唯一紐帶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對他們的財產和他們的利己的人身的保護”。這種個人中心主義在歷史上導致西方人權主體曾僅是有產白人男性,而對其他主體視而不見。并且,人的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這種平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人都像其他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是它默認,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從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同時,經濟文化社會環(huán)境權利、集體人權、發(fā)展權也因此無法得到足夠的重視。
在當代中國人權觀中,以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統(tǒng)合中華傳統(tǒng)文化觀、西方自由人權文化觀,避免個人中心主義。馬克思主義對西方自由人權觀中的個人中心主義進行了批判,認為人類解放要以每一個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為終極目標,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因此,社會主義與人權并不排斥,相反能夠更好地保障和發(fā)展人權。而中華傳統(tǒng)文化強調“民惟邦本”,其中的人,與共同體具有本體意義上的同一性,強調個人具有不可還原的社會性,是“我們中的我”。“樊遲問仁,子曰愛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這些都表明“仁”是相互性的范疇,其出發(fā)點并非個人。當然,在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對社會的初始界定存在差版本和好版本,但無論是哪種版本,都并非以個人作為中心。西方學者也承認,人權的文化淵源除了西方的個人主義傳統(tǒng)和自然權利學說,也可以來自其他文化傳統(tǒng)中的共同體意識。中國人權觀將這些人權文化予以統(tǒng)合,形成不同文化在協(xié)商、包容基礎上的重疊共識,和而不同,構建起一個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的人權文化體系。
這種包容和開放使得中國人權觀能夠擴展和提升人權認知,從最初只重視個人人權,到集體人權不斷得到重視,再到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人權,又到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目的的全體人權,人權概念日益豐富,成為一項綜合性話語。同時,能夠將個人放到共同體中觀察,從抽象的人到具體的人,考量到單純的“形式平等”可能會因為人的不同身份與社會角色,而產生實質上的不平等,注重對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人權的保障。
這意味著,人權的平等共享進一步要求人權的實質平等,承認并尊重歷史文化傳統(tǒng)和社會結構中差異的人權主體對人權的特殊要求,加強對特定群體權益的平等保護和特殊扶助,促進所有人平等分享發(fā)展成果,“促進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權益更有保障”。近代民法以抽象人格為基礎強調形式平等,并不過多關注當事人實際談判能力、財產分配的差異,也沒有體現對特定群體的關懷。但是為了實現人權的實質平等,《民法典》同樣關注具體的人而不只是抽象的人,為實現所有人的全面發(fā)展提供規(guī)則保障。對此,《民法典》首先采取了外接的方式,第128條規(guī)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就此,將《民法典》與《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特別法律中的注重實質平等的規(guī)范連接起來。
同時,《民法典》也采取了內嵌的方式注重特定群體權益的保護,對此作出諸多規(guī)定?!睹穹ǖ洹返?041條第3款確立了婚姻家庭領域中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婦女權益保護層面,考慮到婦女往往構成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弱勢方,特別強調按照約定成為對方家庭成員的權利、夫妻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人身自由、夫妻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相互撫養(yǎng)、日常家事處理權、遺產繼承權平等、共同財產處理權等各方面的平等以及保障婦女在家庭關系中的財產權(第1050條、第1056-1062條、第1126條),特別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原則上不得提出離婚(第1082條),離婚財產處理時的原則之一是照顧女方并且保障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第1087條);同時,《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離婚時的補償、適當幫助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088、1090、1091條),在實踐中往往也有益于婦女權益的保護;就婦女的生育權而言,依據《民法典》所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特別規(guī)定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3條)。《民法典》也促進婦女人格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在社會中性騷擾大多是針對婦女,《民法典》專門規(guī)定了性騷擾的侵權責任(第1010條),女性在家庭中遭受暴力,不僅可以適用《反家庭暴力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也同樣可以適用《民法典》中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保護規(guī)則,并且,實施家庭暴力甚至虐待、遺棄也構成了應當準予離婚的事由。這些規(guī)定,有助于持續(xù)改善婦女發(fā)展環(huán)境,促進婦女依法平等行使權利、參與經濟社會發(fā)展,共享發(fā)展成果。
在兒童權益保護層面,《民法典》同樣作出諸多規(guī)定。首先是民事行為能力制度,未成年人一般是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作出的法律行為無效或者原則上效力待定;但為了避免過多干涉未成年人人格的自由發(fā)展,特別規(guī)定了勞動成年規(guī)則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作出的與其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有效。在監(jiān)護制度上,監(jiān)護主體上確立了“家庭監(jiān)護為主體、社會監(jiān)護為補充、國家監(jiān)護為兜底”的整體原則,同時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監(jiān)護職責行使上確立了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并且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的原則,并規(guī)定了監(jiān)護人資格的撤銷和恢復,強化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職責行使。并且,通過收養(yǎng)制度的一系列規(guī)則加強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例如,收養(yǎng)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yǎng)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很多收養(yǎng)條件的限制(第1100條第2款),收養(yǎng)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尤其考慮到被收養(yǎng)未成年人的保護(第1098條)。在兒童的人格權益保護上,特別規(guī)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191條),禁止借收養(yǎng)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第1044條第2款),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屬于敏感信息而適用特殊的處理規(guī)則(第1035條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32條),明確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責任。在婚姻家庭領域,強化對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義務,并且撫養(yǎng)費請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離婚時子女撫養(yǎng)權和財產處理也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則。由此,《民法典》堅持兒童優(yōu)先原則,保障兒童生存、發(fā)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促進兒童健康、全面發(fā)展。
在老年人權益保護層面,《民法典》規(guī)定了成年意定監(jiān)護(第33條);遵循“夫孝,德之本也”的基本理念,從各方面強化對老年人的贍養(yǎng)義務,并且規(guī)定贍養(yǎng)費請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保障老年人的繼承權,并且通過繼承制度鼓勵對老年人的贍養(yǎng),例如規(guī)定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1129條),分配遺產時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而對有贍養(yǎng)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贍養(yǎng)義務的不分或者少分(第1130條第3、4款);老年人的婚姻不受子女干涉(第1069條)。所有這些,都有助于提高老年人權益保障水平,“讓老年人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在殘疾人權益保護層面,除了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保護外,特別規(guī)定侵權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第1179條),通過公共運輸承運人的強制締約義務保障殘疾人的出行(第810條),據此促進殘疾人的平等參與和社會融入,加強對困難和重度殘疾人幫扶力度,保障殘疾人共享社會發(fā)展成果。
四、結語
當今世界,促進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已成為人類社會的共識,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國家和社會的基本責任。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權,才能真正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民法學研究也要依托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生動實踐,體現繼承性和民族性、原創(chuàng)性和時代性、系統(tǒng)性和專業(yè)性,促進人權學科和民法學科的交叉融合,實現雙向的知識擴容,推動從一般觀念到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發(fā)展;研究民事權利保護如何隨著數字技術等高科技發(fā)展以及市場發(fā)展所產生的民事權利范圍擴張、保護手段多元,更具體地分析與科技發(fā)展和時代發(fā)展相關的更為功能化、靈活和實用的理論,以權利規(guī)制和引導高科技發(fā)展,構建更為效率和安全、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濟并重的民事權利保護機制,以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從民事權利保護的角度講好中國人權故事。
【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是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項目批準號:22XNQT12)的研究成果之一?!?br />
Abstract: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most distinctive feature of th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people’s legislation for themselves,which is guided by the principle of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its external system and internal values.Functionally,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untry to protect human rights,constructs the framework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try and individual people,and perfects the mechanism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types,contents,and functions of civil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required by the broad scope of human rights,with an aim to realize a happy life for the people,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rights,and protect people’s personal rights,property rights,and right to dignity through specific rules.The univers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universality of the subjects of civil rights.The equ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equality of forms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Meanwhile,it further requires the substantive equality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Attention is paid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pecific groups in external and embedded ways.
Keywords: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uman Rights Protection;Civil Rights Protection;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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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法典 人權保障 民事權利保護 當代中國人權觀
2022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堅定不移走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更加重視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好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2020年5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這些重要論述指示了保護民事權利的《民法典》與人權保障之間的重要關聯(lián)。本文即從學理上具體闡釋《民法典》的人權意涵,圍繞當代中國人權觀的具體內涵,從人權的基礎和實現機制、人權內容與人權主體這三個方面,分析人權的人民性、國家對人權的保障義務、人權內容的廣泛和最大人權、人權的平等共享在《民法典》中整體層面和具體層面的貫徹和實現。
一、《民法典》對當代中國人權觀的整體實踐
(一)《民法典》以人權的人民性為價值指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推進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實踐中,我們把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總結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成功經驗,借鑒人類優(yōu)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條順應時代潮流、適合本國國情的人權發(fā)展道路。”這一重要論述指出了當代中國人權觀兼具世界眼光和本國立場,而超越了西方自由人權觀。這首先反映于人權基礎的論證上,即當代中國人權觀以人權的人民性作為其最顯著的特征。
近代的西方自由人權觀在西方中心主義的經驗基礎上,以神學或者先驗的形而上學的論證闡釋了人權的必要性和普遍性。這種觀念的建構卻導致了觀念的偏見,畢竟此種人權觀只是西方文化的產物,僅反映西方歷史的進程,雖然其對其他文化背景下的人權實踐產生了影響,但其決不是唯一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人權觀。自由主義人權觀以神學或者形而上學論證人權,這種超自然、沒有現實根據的基礎掩蓋了西方人權觀的歷史性和地方性,這產生了文化排他性,以此種人權觀念要求所有國家和文明屈從其人權制度,進而導致政治和文化上的霸權主義,試圖通過強制手段強行消除一切不一致,這恰恰與人權的理念是違背的。同時,自由人權觀注重人權的道德正當性和無條件性,但忽視人權實現的條件性,將人權理念和人權實踐割裂。但是,人權在實踐中的實現至少與抽象的人權理念同等重要,人權的道德正當性與人權成為社會共識并實踐是不同的。馬克思通過引述鮑威爾的觀點指出:“人權不是自然界的贈品,也不是迄今為止的歷史遺贈物,而是通過同出生的偶然性和歷史上一代一代留傳下來的特權的斗爭贏得的獎賞。”
在當代中國人權觀中,“人民性是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最顯著的特征。我們保障人民民主權利,充分激發(fā)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讓人民成為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參與者、促進者、受益者,切實推動人的全面發(fā)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tǒng)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當代中國人權觀始終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多方面的權利需求,以經驗性的人民期待和需求作為人權基礎,這也與中國人的精神世界相符應。中國人權觀并非建立在個體對抗國家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作為公民的個體與國家具有一致性的觀念基礎上。據此,實現了從“天國權利”到“人民權利”的轉變,人權的觀念是在現實的人民實踐活動之上獲得的。
這種人權觀的轉變,具有多方面的效能。第一,能夠將人權觀念和實踐有效結合起來。一方面,“實現人民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共同奮斗目標。人權保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人人充分享有人權,是人類社會的偉大夢想”,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要求人權超越地域國別的具體形態(tài)成為全人類共同的道德追求和價值選擇,在差異中尋找共識,在沖突中尋求和諧;只有遵循人權的普遍性原則,才能實現在高水平上尊重和保障人權,進而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世界影響力、吸引力、感召力。另一方面,“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從我國國情和人民要求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人權”。
第二,能夠將西方自由主義的抽象人權觀轉變?yōu)闅v史的、具體的、現實的人權觀,避免脫離不同國家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空談人權。“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由于歷史傳統(tǒng)、文化、宗教、價值觀念、政治、經濟和資源等因素的差別,其人權受到的威脅可能不同,所處的不同發(fā)展階段所強調的人權也不相同,在追求人權充分實現的過程中其具體的方法、手段和模式也可能多種多樣。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在強調人權普遍性的同時,也明確地反映了許多發(fā)展中國家關于人權具有特殊性的觀點,指出在對待人權問題上必須考慮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義,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人權事業(yè)必須也只能按照各國國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進。發(fā)展中國家應該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不斷提高人權保障水平。”
第三,能夠避免將人權普遍性理念簡單化約為人權制度的普遍性,進而避免人權對抗所形成的人權政治化、工具化和意識形態(tài)化。設計和發(fā)展國家人權制度,必須注重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形式和內容有機統(tǒng)一,要堅持從國情出發(fā)、從實際出發(fā),既要把握長期形成的歷史傳承,又要把握走過的發(fā)展道路、積累的政治經驗、形成的政治原則,還要把握現實要求、著眼解決現實問題,因此,“人類只有膚色語言之別,文明只有姹紫嫣紅之別,但絕無高低優(yōu)劣之分”。要在人權普遍性原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不同文化、傳統(tǒng)、價值,沒有一種文化能成為普遍性人權的代言人,“用單一的標尺衡量世界豐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單調的眼光審視人類五彩繽紛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民主和人權是人類共同追求,同時必須尊重各國人民自主選擇本國發(fā)展道路的權利。中國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過程,本質上就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不斷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進程。”“評價一個國家是否有人權,不能以別的國家標準來衡量,更不能搞雙重標準,甚至把人權當作干涉別國內政的政治工具。”西方人在人權問題上的霸權主義心理與態(tài)度,本質上背離了人權所要求的平等、和諧與理性精神,是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所面對的主要障礙。
當代中國人權觀以人權的人民性作為價值指引,內含著人民個體與國家一致性的目標,不斷用制度體系夯實人民當家作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權利,發(fā)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民法典》的編纂正是在個體與國家一致性的基礎上人民為自我立法的體現,極大地促進了人權成為社會共識并實踐,推進了人權觀念和實踐的統(tǒng)一?!睹穹ǖ洹?ldquo;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fā)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fā)展的必然要求”。編纂實施民法典本身就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實踐。同時,《民法典》第1條確立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也保證了其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征。
不僅在上述整體層面,《民法典》還在外在體系層面,以權利作為體系構建的主線,強化人權保障和民事權利保護之間的關聯(lián),結合我國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順應實踐發(fā)展要求和人民期待,將抽象的人權具體化為歷史的、具體的、現實的權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權利需求。《民法典》第1條即表明首要目的是“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第3條規(guī)定了“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在立法過程中,該條內容原規(guī)定于第9條,但審議過程中有審議意義認為,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保護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統(tǒng)領整部民法典和民商事特別法,故將該條內容移至第3條,以充分體現權利本位、權利導向的立法宗旨??倓t編的體系架構也是圍繞權利展開,依次規(guī)定了權利主體、民事權利的具體列舉、導致權利變動的民事法律行為、侵犯權利的民事責任以及對權利的時間限制,這與以民事法律行為為核心的《德國民法典》總則編的體系構建是不同的?!睹穹ǖ洹贩謩t各編同樣以具體的權利類型為體系構建的主線,分別規(guī)定了物權、合同等產生的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和繼承權,最后規(guī)定了作為權利救濟的侵權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人格權和侵權責任的獨立成編更體現出對權利的保護,加強了人權保障。人格權獨立成編,改變了傳統(tǒng)民法中將人格權納入權利主體或者侵權責任規(guī)范進而更注重財產這種“重物輕人”的做法,更為凸顯出人格權的重要;而侵權責任獨立成編,有利于建立侵權責任與保險、社會救助相銜接的綜合救濟模式,強化了對權利的救濟。因此,《民法典》以權利為本位構建了完整的權利體系。
同時,內在價值層面,《民法典》以“人的尊嚴”作為價值核心,凸顯人權的價值基礎?!妒澜缛藱嘈浴沸蜓灾忻鞔_宣稱:“鑒于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中也確認“這些權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嚴”?!毒S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序言同樣確認“一切人權來源于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這意味著,人的尊嚴是人權的價值基礎,各項人權都圍繞著人的尊嚴而產生。同樣,民法本質上是人法,它以人的尊嚴作為價值基礎,力圖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體現著仁者愛人的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較之于近代民法,《民法典》更加強化了人的尊嚴的價值核心地位,在主體、物權、合同、侵權責任、婚姻家庭等具體制度方面都強化了人的尊嚴,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在《民法典》中的獨立成編更是人的尊嚴在體系構造上的外在表現。
有觀點認為,《民法典》的價值核心是私法自治或者自愿原則?!睹穹ǖ洹返?條規(guī)定了自愿原則,這表明了自愿原則的重要性,但無論如何,自愿原則僅是民法基本原則之一,故需要更具有統(tǒng)合性的價值表達作為民法的價值核心,這個價值表達就是人的尊嚴。確實,人的尊嚴與自愿原則存在密切關聯(lián)。人的尊嚴是實現自愿的前提保障,前者是主體之所以成為主體的原因,沒有人的尊嚴,法律關系的自愿就失去主體這一要素;同時,自愿有助于維護人的尊嚴,如果沒有個人廣泛的自治,人的尊嚴就不存在。但是,首先,自愿更多運用于交易關系中,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并非完全從屬于自愿,例如,《民法典》第992條規(guī)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第993條在承認人格利益可以許可使用的同時規(guī)定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例外,遺囑自由也存在限制。其次,人的尊嚴有助于促進表面上的自愿轉變?yōu)閷嵸|上的自愿,對格式條款的規(guī)制就體現出這一點,這并非是對自愿的否定,而是通過彌補自愿能力的不足而更加完整地實現自愿。最后,自愿是共同善的一種,但并非全部的共同善,在人的尊嚴與自愿發(fā)生沖突時,應當優(yōu)先保護人的尊嚴。例如,《民法典》規(guī)定的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和遺體的協(xié)議無效(第1007條)、參與臨床試驗除受試者同意外還需要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第1008條)等無不體現了這一點。所以,人的尊嚴是《民法典》更為基礎性和全面性的價值核心表達,也更能體現人權的人民性所具有的價值引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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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人權觀是個體對抗國家的產物,重視消極自由而反對積極自由;因此在人權實現機制上,僅強調國家對人權的消極保障,而忽視了國家在人權實踐中的積極保障,認為國家是“必要的惡”,盡量限縮國家的作用。但是,即使是西方學者也認為,由于輕視國家而強調個體,人權理論是輕率的,在智識上是傲慢的,“畢竟人權是因為假設為獨立于一切政府之外,而被定義為‘不可分離的’;但是結果在人缺乏自己的政府而不得不回到最基本的權利時,沒有一種權威能保護它,沒有一種機構愿意保障它”。
當代中國人權觀在人權實現機制上,重視國家的積極保障和消極保障的有機結合。在權力來源多元化的今天,除了公共性的政治權力之外,還有大量的經濟權力和社會權力,如果沒有一個公共權力來維持和平、穩(wěn)定和公正的社會秩序,那么自由將走向其反面,無論是消極自由還是積極自由,都需要國家來實現,人權也是如此。因此,國家對人權的義務發(fā)展為尊重、保護、滿足和促進的義務,國家必須為人權實現采取積極的措施。換言之,國家首先具有消極保障義務,即國家不得侵犯人權;但國家也負有給付義務等以運用一切可能的和必要的手段促進人權的實現,必須為人權實現采取積極的措施,為公民具體行使權利提供各種物質基礎保障和制度條件,使得公民的權利從資格權利、紙面意義上的權利,切實轉換為公民可以具體行使的現實性權利。在國內和全球人權治理中,要堅持共享發(fā)展理念,而這其中包括共建共享,“這是就共享的實現途徑而言的。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過程也是共享的過程。要充分發(fā)揚民主,廣泛匯聚民智,最大激發(fā)民力,形成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動局面”;因此,讓公司、國際組織、多邊開發(fā)銀行、個人及其組織承擔保護人權的責任是很重要的。但是,國家的角色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中心點,主權與人權并不是矛盾體而是統(tǒng)一體,人權是主權的目的,主權是人權的保障。
我們黨和國家重視尊重和保障人權,黨的百年奮斗史,貫穿著黨團結帶領人民為爭取人權、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發(fā)展人權而進行的不懈努力,2004 年憲法修改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規(guī)定在《憲法》第33條,其中“尊重”體現了國家的消極防御義務,而“保障”體現了國家的積極保障義務。黨的十八大以來,堅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工作,不斷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取得歷史性成就。這些都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權的消極保障和積極保障。
但是,過去討論人權往往是從公法層面講得多,而對私法層面的人權關注不夠,其實,私法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與人權保障的關系十分密切,對這些民事權利的保護維護了我們人之為人的日常生活安全與尊嚴。從功能上看,《民法典》作為保護民事權利的基礎性法律,其生效實施有助于進一步推進人權保障的法律實現。新中國民法典編纂的歷程就是人權保障不斷加強的歷程。在法律層級上,中國人權觀在人權價值實定化之后體現為作為根本性法律的《憲法》中的人權條款和其他基本權利,由此確立了國家的保護義務,而《民法典》作為基礎性法律,是通過立法實現國家的保護義務,落實中國人權觀和《憲法》的精神、原則,這也是《民法典》第1條中“根據憲法”的應有之義?;仡櫲祟愇拿魇罚幾敕ǖ涫蔷哂兄匾獦酥疽饬x的法治建設工程,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走向繁榮強盛的象征和標志。民法典作為近代以來部門法法典化的典范,歷來就不只是一個提供民事關系規(guī)制技術的法律文本,也是一個承載政治和社會改造使命的法律文本,中國民法典是中國民權保障、民生改善、民業(yè)興旺、民心和順、民風文明的壓艙石。
人權是一項正在進行著的依情況而定的事業(y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健全人權法治保障機制,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全鏈條、全過程、全方位覆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zhí)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重要論述強調了人權的綜合治理體系,通過《民法典》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是“堅持依法保障人權”的重要組成。《民法典》直接涉及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guī)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有關政府機關、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的生效實施涉及立法、執(zhí)法、司法、普法等各個層面,各級政府和機關都要把《民法典》作為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項活動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隨意作出減損民事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為此,要加強立法層面《民法典》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度建設的“立改廢釋”、加強執(zhí)法司法層面的《民法典》的界限標尺功能,以進一步實現民事權利保護的效率和安全。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指出:“對濫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把民事糾紛刑事化,搞選擇性執(zhí)法、偏向性司法的,要嚴肅追責問責。”這意味著,在很多問題上,甚至要堅持民法保障的優(yōu)位,嚴格區(qū)分民事糾紛與行政違法、刑事犯罪,不得運用行政、刑事手段介入民事性質的經濟糾紛。
因此,《民法典》不僅涉及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還構建了國家與個體權益保護的框架性關系,對推進人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完善了人權實現機制。
二、《民法典》對人權內容的實現
?。ㄒ唬┤藱鄡热莸膹V泛與民事權利的擴展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人權”,“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保障公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協(xié)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等基本政治權利,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環(huán)境等各方面權利”。這一重要論述揭示了人權要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多方面的權利需求,人權內容具有不斷發(fā)展的廣泛性和充分性,綜合了世界歷史上不同發(fā)展階段的人權話語。從歷史上看,人權的內容不斷拓展,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規(guī)定了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規(guī)定了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規(guī)定了“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同時規(guī)定了19項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6項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共享發(fā)展的理念也要全面共享,“這是就共享的內容而言的。共享發(fā)展就要共享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各方面建設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這同樣要求人權內容的廣泛充分。“人的尊嚴”所產生的各項人權也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lián)系的。例如,如果基本的政治、經濟權利無法保障,人民民主就無法實現,法治就是空談??梢哉f基本的政治經濟權利會直接影響到政治經濟制度等的健康運轉,而基本民事權利是在基本政治、經濟制度的框架和結構中得以實現和保障的。
無論如何,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都是人權內容的重要組成,這些權利順應了人民日常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民法典》對這些民事權利的保護構成了人權保障不可或缺的部分,人權內容的廣泛充分促使民事權利的持續(xù)擴展?!睹穹ǖ洹穲猿謾嗬麨楸镜幕玖?,秉持權利法的品格,全面構建了一個從財產到人身、從物質到精神、從生前到死后全方位保護的民事權利體系。
首先是權利整體類型的列舉和擴展?!睹穹ǖ洹啡嫦到y(tǒng)地規(guī)定了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物權、債權、繼承權,連接了民事特別法中的知識產權、投資性權利,同時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予以原則性規(guī)定。不僅如此,《民法典》通過第126條所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而又開放的權利體系。由此,《民法典》不斷豐富權利的外延,描繪出更為多彩的權利畫卷。
其次是權利具體類型和內容的擴展。就權利具體類型而言,例如,《民法典》在物權中增加規(guī)定了居住權,并在通過規(guī)定“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擴展了擔保權利的范圍(第388條)。就權利內容而言,《民法典》在具體權利中擴展其內容,例如,生命權不僅包括生命安全還包括生命尊嚴(第1002條),身體權包括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第1003條),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第1004條),姓名權保護擴展至符合一定條件的筆名、藝名、網名、簡稱等的保護(第1017條),肖像權保護所有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第1018條),隱私權不僅保護私生活秘密也保護私生活安寧(第1032條)。
最后是權利功能的擴展?!睹穹ǖ洹分袡嗬墓δ苁嵌嘣?,以權利維護人的尊嚴,以權利實現定分止爭,以權利保障安居樂業(yè),以權利促進市場發(fā)展,以權利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以權利完善治理體系,以權利提升治理能力,以權利回應時代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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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強調,“堅持以生存權、發(fā)展權為首要的基本人權。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權的基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這賦予了新時代發(fā)展中國人權事業(yè)新的內涵,強調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指出了人權的綜合性,以生存權發(fā)展權為基礎,以各項人權的實現為內容,以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為目的。
以此為基礎,《民法典》就要實現對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這些最為基本的民事權利的保護。生命、身體、健康的人身需求是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霍布斯認為“著作家們一般稱之為自然權利的,就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僅將人身需求作為人權內容。財產是基本的物質需要,因此在洛克那里,人權擴展為“生命、自由和財產”。當物質需要滿足之后,“衣食足而知榮辱,倉廩實而知廉恥”,精神上的需要就會突顯出來,出現了從物質主義價值觀到后物質主義價值觀的發(fā)展,人格權成為人權的重要內容。因此,這三項權利的排列是人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動態(tài)延展,并未隱含靜態(tài)上的權利優(yōu)先順位的排列。從權利優(yōu)先順位上而言,生命、身體、健康這些物質性人格權最為優(yōu)先,而其他人格權也要比財產權占據更優(yōu)先的順位。依據《民法典》,即使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但如果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仍然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第1022條第2款);在肖像權和肖像作品的著作權發(fā)生沖突時,肖像權優(yōu)先(第1019條第2款);業(yè)主逾期不支付物業(yè)費時,物業(yè)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第944條第3款)。這些都隱含著人格權優(yōu)先于財產權的基本價值考量。
人民幸福生活這個最大人權和作為一切人權基礎的生存權首先要求對生命健康的保護,《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即規(guī)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睹穹ǖ洹窂母鱾€方面保障生命健康。生命和健康是第一位的。“人命關天,發(fā)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在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與其他權利發(fā)生沖突時,其他的權利都要退居其次。《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并且將生命權內容界定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將身體權內容界定為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將健康權內容界定為身心健康,以加強對它們的保護;在認定行為人侵害的民事責任時,特別排除了侵害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時對其他因素的考量(第998條)。在具體規(guī)則上,《民法典》加強重點領域安全保障,針對產品消費、機動車交通、生態(tài)環(huán)境、飼養(yǎng)動物、高空拋物等安全問題易發(fā)頻發(fā)的領域,在歸責原則、懲罰性賠償等方面作出特別規(guī)定,以保障頭頂上的安全、舌尖上的安全、車輪上的安全等;加強重點行業(yè)安全保障,針對醫(yī)療、高度危險作業(yè)、建筑施工等事故多發(fā)的高風險行業(yè),同樣在責任主體、歸責原則等方面作出特別規(guī)定;加強重點場所安全保障,針對學校、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安全風險大的人員密集場所特別規(guī)定安全保障義務?!睹穹ǖ洹芬布訌娋o急情況時的生命健康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被監(jiān)護人處于無人保護狀態(tài)時的臨時監(jiān)護人(第31條第3款)、發(fā)生突發(fā)事件等緊急情況導致監(jiān)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使的臨時生活照料(第34條第4款)、危難情形中的法定救助義務(第1005條)、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無法取得同意時的經批準立即實施醫(yī)療措施的權利(第1220條)?!睹穹ǖ洹芬布訌娏硕嘣C合救濟機制,將社會保險、商業(yè)保險、救助基金、侵權責任結合起來,在高空拋物侵權中引入作為最后救濟措施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補償責任。同時,為懲治惡行、鼓勵善行,民法典還規(guī)定了緊急避險、正當防衛(wèi)、見義勇為、緊急救助時的免責以及無因管理等規(guī)則,這些都有助于生命健康的維護。
人民幸福生活這個最大的人權也要求對財產權的保護。“對中等收入群體來說,財產權是他們對社會信心的主要來源。保護好產權、保障財富安全,才能讓他們安心、有恒心,才能穩(wěn)定他們的預期。”“各類市場主體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護。一次不公正的執(zhí)法司法活動,對當事人而言,輕則權益受損,重則傾家蕩產。……要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民法典》擴大財產范圍,確立了從有體財產到無體財產、從實體財產到虛擬財產、從生活資料財產到生產資料財產的多元形態(tài);明確財產歸屬,確立財產權利可能沖突時的順位,保護各類民事主體的財產權,明晰物業(yè)共有部分的收入歸業(yè)主共有等細致規(guī)則;發(fā)揮財產效用,調整財產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利用,促進物盡其用,推動財產增值;將“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有機結合,探索公有制前提下的財產利用方案,實現農地的“三權分置”改革;推動財產交易,明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劃定網絡交易合同的框架,通過擔保和合同保全促使債權實現,擴展典型合同的種類;加強財產保護,對征收征用進行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
人民幸福生活這個最大的人權也要求對人格權的保護。這些人格權直接關涉到人的尊嚴,為進一步保護人權,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于“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要求,《民法典》單獨設立人格權編,將之前法律中關于人格權的分散規(guī)定集中展現,對不夠具體的加以具體化,對社會生活中亟需規(guī)范而沒有規(guī)范的予以明確;還將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已作規(guī)定,并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但尚未上升到法律的規(guī)定納入其中,體現時代性和體系性。《民法典》通過專編規(guī)定人格權,對人格權予以具體詳細的規(guī)定,有助于使民事主體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各項人格權,具有人格權宣示的作用,意義重大?!睹穹ǖ洹吩诰唧w規(guī)范層面,首先擴充了人格權類型。除上文所述的擴充既有權利類型的保護范圍之外,《民法典》增加規(guī)定了個人信息受保護和對聲音的保護,預留《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接口;同時,第990條第2款規(guī)定,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據此,回應社會發(fā)展所產生的新型人格權益保護需求,避免具體列舉人格權所產生的封閉性,發(fā)揮對人格權益進行兜底性保護的功能,保持人格權制度發(fā)展的開放性。其次,界定了人格權內容?!睹穹ǖ洹芳氈乱?guī)定了各項人格權的權利內容、權利邊界以及對應的行為人義務,通過動態(tài)系統(tǒng)協(xié)調人格權保護與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創(chuàng)作自由、數據共享利用等其他價值,明確人格權益的許可使用及其與人的尊嚴之間的協(xié)調,細化人格權在人體捐贈、人體臨床試驗、基因胚胎研究、深度偽造等各具體領域中的規(guī)則,刪除侵害肖像權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最后,加強對人格權的預防和救濟?!睹穹ǖ洹访鞔_規(guī)定人格權請求權和更正、刪除請求權,增加快速保護人格權的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以實現對人格權侵害的預防功能;確立侵害人格權的請求權競合時的精神損害賠償,規(guī)定侵害人格權的一些責任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細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形式;同時將人格權保護的規(guī)則參照適用于身份權利的保護。
三、《民法典》對人權平等共享的貫徹
(一)人權的形式平等與民事權利保護
當代中國人權觀“堅持平等共享人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堅持發(fā)展為了人民、發(fā)展依靠人民、發(fā)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讓人民成為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主要參與者、促進者、受益者”。人權的平等共享,首先是全民共享,“這是就共享的覆蓋面而言的。共享發(fā)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數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這指出了人權主體的普遍性和廣泛性,以此區(qū)分于少數人或者部分人享有的特權。
人權概念最初提出時,不論在美國的《獨立宣言》還是在法國的《人權宣言》中,使用的都是“rights of man”,不僅在字面上將人權主體限定為“男人”,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將享受人權的主體限制為有產白人男性,而忽視女性、黑人、印第安人、殖民地和附屬國人民等。但在當代,人權是“人之為人”和“人之只要為人”就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主體的普遍性已成為共識。《聯(lián)合國憲章》第1條中就規(guī)定“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中更明確規(guī)定“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qū)別”,在措辭上特意以“all human beings”代替了“all men”,更強調了人權主體的普遍性。
在民事權利主體上,原《民法通則》第二章為“公民(自然人)”,而《憲法》第33條第1款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因此,為擴張適用范圍,《民法通則》第8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關于公民的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之后的《繼承法》《擔保法》等民事法律均使用了公民概念,1999年《合同法》第2條第1款則使用了“自然人”,《民法典》延續(xù)了這一概念。較之“公民(自然人)”,“自然人”更加強了主體的普遍性。同時,《民法典》第13條規(guī)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在近代以前,并非所有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民法典》則確認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權利能力,進而確認了所有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同時自出生到死亡期間權利能力不可剝奪和消滅,這充分體現了現代性。不僅如此,《民法典》還將民事權利的保護往兩端部分延伸至出生前和死亡后。其規(guī)定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第16條),以及在遺產分割時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第1155條);同時,依據第1141條,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時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對于死者,《民法典》第994條規(guī)定了對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護,第185條規(guī)定了對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護。
關于法人、非法人組織是否能夠作為人權的主體,存在爭論。在民事權利保護上,《民法典》承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民事權利主體,這在財產權的保護方面并無疑問,但它們是否享有人格權則存在爭論?;谌烁駲嗯c人的尊嚴之間關聯(lián)的密切性,《民法典》采取了折中路線。一方面,基于原《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和現實需要,《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予以規(guī)定。另一方面,《民法典》對自然人的人格權和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區(qū)分對待。在對自然人的人格權予以不完全列舉的同時,《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刪除了原《民法總則》第110條第2款中的“等”,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予以完全的封閉式列舉;第990條第2款也僅明確了自然人人格權范圍的開放性,該規(guī)定不能適用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此,對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言,其人格權益不具有無限發(fā)展的可能性。同時,即使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享有的人格權被侵害,其也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全民共享之外,人權也要進一步地平等共享,要充分保障所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權利,“我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各個環(huán)節(jié),加快完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guī)則公平的法律制度”。這首先意味著人權的形式平等,《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中明確“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總結了法西斯主義、殖民主義壓制、侵犯和剝奪人權的慘痛教訓,避免由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等差別所造成的享有人權的不平等。為將此種形式平等貫徹于民事權利保護上,《民法典》確認了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規(guī)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以及一切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的平等(第4、14條和第206條第3款),其行為能力和法律地位不因出身、身份、職業(yè)、性別、年齡、民族、種族等不同。同時,在婚姻家庭和繼承領域,《民法典》確認了婚姻中男女平等的原則(第1041條第2款、第1055條),并確認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平等(第1071、1127條)。并且,《民法典》確認了民事主體權利護的平等(第113、2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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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權文化上,西方自由人權觀強調個人中心主義,強調理性而自利的原子式個人而忽視共同體價值。西方自己也批判,自由主義的自我是“自由而獨立的自我”,“個人主義的觀點認為,我是我自己所選擇的那種存在,只要我愿意,我就永遠能把被看做是我的存在的那些僅僅是偶然性的社會特征放在一邊”。馬克思對此早已指出,“這里所說的是人作為孤立的、自我封閉的單子的自由。……自由這一人權不是建立在人與人相結合的基礎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與人相分隔的基礎上。這一權利就是這種分隔的權利,是狹隘的、局限于自身的個人的權利”,“任何一種所謂的人權都沒有超出利己的人,沒有超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即沒有超出封閉于自身、封閉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為、脫離共同體的個體。在這些權利中,人絕對不是類存在物,相反,類生活本身,即社會,顯現為諸個體的外部框架,顯現為他們原有的獨立性的限制。把他們連接起來的唯一紐帶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對他們的財產和他們的利己的人身的保護”。這種個人中心主義在歷史上導致西方人權主體曾僅是有產白人男性,而對其他主體視而不見。并且,人的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這種平等的權利,對不同等的勞動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人都像其他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是它默認,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從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所以就它的內容來講,它像一切權利一樣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同時,經濟文化社會環(huán)境權利、集體人權、發(fā)展權也因此無法得到足夠的重視。
在當代中國人權觀中,以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統(tǒng)合中華傳統(tǒng)文化觀、西方自由人權文化觀,避免個人中心主義。馬克思主義對西方自由人權觀中的個人中心主義進行了批判,認為人類解放要以每一個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為終極目標,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因此,社會主義與人權并不排斥,相反能夠更好地保障和發(fā)展人權。而中華傳統(tǒng)文化強調“民惟邦本”,其中的人,與共同體具有本體意義上的同一性,強調個人具有不可還原的社會性,是“我們中的我”。“樊遲問仁,子曰愛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這些都表明“仁”是相互性的范疇,其出發(fā)點并非個人。當然,在中華傳統(tǒng)文化中,對社會的初始界定存在差版本和好版本,但無論是哪種版本,都并非以個人作為中心。西方學者也承認,人權的文化淵源除了西方的個人主義傳統(tǒng)和自然權利學說,也可以來自其他文化傳統(tǒng)中的共同體意識。中國人權觀將這些人權文化予以統(tǒng)合,形成不同文化在協(xié)商、包容基礎上的重疊共識,和而不同,構建起一個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的人權文化體系。
這種包容和開放使得中國人權觀能夠擴展和提升人權認知,從最初只重視個人人權,到集體人權不斷得到重視,再到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人權,又到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目的的全體人權,人權概念日益豐富,成為一項綜合性話語。同時,能夠將個人放到共同體中觀察,從抽象的人到具體的人,考量到單純的“形式平等”可能會因為人的不同身份與社會角色,而產生實質上的不平等,注重對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人權的保障。
這意味著,人權的平等共享進一步要求人權的實質平等,承認并尊重歷史文化傳統(tǒng)和社會結構中差異的人權主體對人權的特殊要求,加強對特定群體權益的平等保護和特殊扶助,促進所有人平等分享發(fā)展成果,“促進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權益更有保障”。近代民法以抽象人格為基礎強調形式平等,并不過多關注當事人實際談判能力、財產分配的差異,也沒有體現對特定群體的關懷。但是為了實現人權的實質平等,《民法典》同樣關注具體的人而不只是抽象的人,為實現所有人的全面發(fā)展提供規(guī)則保障。對此,《民法典》首先采取了外接的方式,第128條規(guī)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就此,將《民法典》與《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特別法律中的注重實質平等的規(guī)范連接起來。
同時,《民法典》也采取了內嵌的方式注重特定群體權益的保護,對此作出諸多規(guī)定?!睹穹ǖ洹返?041條第3款確立了婚姻家庭領域中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婦女權益保護層面,考慮到婦女往往構成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弱勢方,特別強調按照約定成為對方家庭成員的權利、夫妻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人身自由、夫妻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相互撫養(yǎng)、日常家事處理權、遺產繼承權平等、共同財產處理權等各方面的平等以及保障婦女在家庭關系中的財產權(第1050條、第1056-1062條、第1126條),特別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原則上不得提出離婚(第1082條),離婚財產處理時的原則之一是照顧女方并且保障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第1087條);同時,《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離婚時的補償、適當幫助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088、1090、1091條),在實踐中往往也有益于婦女權益的保護;就婦女的生育權而言,依據《民法典》所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特別規(guī)定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3條)。《民法典》也促進婦女人格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在社會中性騷擾大多是針對婦女,《民法典》專門規(guī)定了性騷擾的侵權責任(第1010條),女性在家庭中遭受暴力,不僅可以適用《反家庭暴力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也同樣可以適用《民法典》中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保護規(guī)則,并且,實施家庭暴力甚至虐待、遺棄也構成了應當準予離婚的事由。這些規(guī)定,有助于持續(xù)改善婦女發(fā)展環(huán)境,促進婦女依法平等行使權利、參與經濟社會發(fā)展,共享發(fā)展成果。
在兒童權益保護層面,《民法典》同樣作出諸多規(guī)定。首先是民事行為能力制度,未成年人一般是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作出的法律行為無效或者原則上效力待定;但為了避免過多干涉未成年人人格的自由發(fā)展,特別規(guī)定了勞動成年規(guī)則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作出的與其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有效。在監(jiān)護制度上,監(jiān)護主體上確立了“家庭監(jiān)護為主體、社會監(jiān)護為補充、國家監(jiān)護為兜底”的整體原則,同時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監(jiān)護職責行使上確立了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并且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的原則,并規(guī)定了監(jiān)護人資格的撤銷和恢復,強化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職責行使。并且,通過收養(yǎng)制度的一系列規(guī)則加強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例如,收養(yǎng)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yǎng)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很多收養(yǎng)條件的限制(第1100條第2款),收養(yǎng)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尤其考慮到被收養(yǎng)未成年人的保護(第1098條)。在兒童的人格權益保護上,特別規(guī)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191條),禁止借收養(yǎng)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第1044條第2款),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屬于敏感信息而適用特殊的處理規(guī)則(第1035條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32條),明確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責任。在婚姻家庭領域,強化對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義務,并且撫養(yǎng)費請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離婚時子女撫養(yǎng)權和財產處理也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則。由此,《民法典》堅持兒童優(yōu)先原則,保障兒童生存、發(fā)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促進兒童健康、全面發(fā)展。
在老年人權益保護層面,《民法典》規(guī)定了成年意定監(jiān)護(第33條);遵循“夫孝,德之本也”的基本理念,從各方面強化對老年人的贍養(yǎng)義務,并且規(guī)定贍養(yǎng)費請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保障老年人的繼承權,并且通過繼承制度鼓勵對老年人的贍養(yǎng),例如規(guī)定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1129條),分配遺產時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而對有贍養(yǎng)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贍養(yǎng)義務的不分或者少分(第1130條第3、4款);老年人的婚姻不受子女干涉(第1069條)。所有這些,都有助于提高老年人權益保障水平,“讓老年人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在殘疾人權益保護層面,除了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保護外,特別規(guī)定侵權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第1179條),通過公共運輸承運人的強制締約義務保障殘疾人的出行(第810條),據此促進殘疾人的平等參與和社會融入,加強對困難和重度殘疾人幫扶力度,保障殘疾人共享社會發(fā)展成果。
四、結語
當今世界,促進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已成為人類社會的共識,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國家和社會的基本責任。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權,才能真正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民法學研究也要依托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的生動實踐,體現繼承性和民族性、原創(chuàng)性和時代性、系統(tǒng)性和專業(yè)性,促進人權學科和民法學科的交叉融合,實現雙向的知識擴容,推動從一般觀念到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發(fā)展;研究民事權利保護如何隨著數字技術等高科技發(fā)展以及市場發(fā)展所產生的民事權利范圍擴張、保護手段多元,更具體地分析與科技發(fā)展和時代發(fā)展相關的更為功能化、靈活和實用的理論,以權利規(guī)制和引導高科技發(fā)展,構建更為效率和安全、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濟并重的民事權利保護機制,以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從民事權利保護的角度講好中國人權故事。
【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是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項目批準號:22XNQT12)的研究成果之一?!?br />
Abstract: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the most distinctive feature of th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codific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people’s legislation for themselves,which is guided by the principle of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in its external system and internal values.Functionally,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s the obligation of the country to protect human rights,constructs the framework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ntry and individual people,and perfects the mechanism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types,contents,and functions of civil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required by the broad scope of human rights,with an aim to realize a happy life for the people,the most important human rights,and protect people’s personal rights,property rights,and right to dignity through specific rules.The univers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universality of the subjects of civil rights.The equal sharing of human rights requires the equality of forms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Meanwhile,it further requires the substantive equality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Attention is paid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pecific groups in external and embedded ways.
Keywords: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uman Rights Protection;Civil Rights Protection;Outlook on 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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