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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先園:當代中國人權觀下的民生權

2024-03-28 14:01:22來源:華東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作者:葛先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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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當代中國人權觀強調人權的歷史性、具體性和現(xiàn)實性,同時堅持把人權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確保人民群眾依法享有真實有效的人權。為了增進民生福祉,落實民生政策,當代中國人權觀下有必要構建民生權利話語體系,尤其是應當提出民生權概念。民生權是人們在自我經(jīng)營生計的基礎上,享有國家保障的實現(xiàn)正當生存、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提出并確證民生權,學術上有利于提升我國在國際人權領域的話語權,實踐中有利于構建人們廣泛認同的“美好生活”標準,意味著在民生保障中堅持國家輔助責任原則。另外,民生權在涉民生疑難民事案件審理中還能夠發(fā)揮司法衡平功能。

  關鍵詞 當代中國人權觀  民生權  正當生存  美好生活

  “人權是歷史的、具體的、現(xiàn)實的,不能脫離不同國家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tǒng)空談人權。”這一高屋建瓴的科學論斷,“標志著當代中國人權觀的形成”。當代中國人權觀強調人權的歷史性、具體性和現(xiàn)實性,這說明,一個國家具體的現(xiàn)實的社會政治條件,以及可信的共識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是這個國家所體認的人權概念、人權性質、人權類型,以及人權內容的決定性要素。正因如此,我國人權學界普遍認同人權是受到社會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方面條件制約的一種文明現(xiàn)象。“所謂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fā)展的基本權利。”當代中國人權觀認為,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新興權利總是不斷產(chǎn)生和被發(fā)現(xiàn),如果否定不斷涌現(xiàn)的新興權利概念和理論,會導致權利話語失去對不斷變化和發(fā)展的社會現(xiàn)實的解釋力。新世紀以來,人們普遍感性地認識到民生權是新興權利的群成員之一,不過,對于是否有必要提出民生權概念并未形成一致的認識。當代中國人權觀下是否有必要提出民生權概念?如何準確把握民生權的內涵?民生權概念具有哪些實踐意義?循著這樣的追問,本文展開這些問題,拋磚引玉,目的在于引發(fā)更多學者關注當代中國人權觀下增進民生福祉的民生權利概念體系。

  一、當代中國人權觀下提出民生權概念的必要性

  新興權利不斷涌現(xiàn)的事實,并不意味著權利概念的簡化和權利話語的泛化。提出某項具體的新興權利概念,務必縝密求證,確保所提出的具體的新興權利概念不是一種簡陋的沖動的泛化的權利話語的產(chǎn)物。因為“我們簡化了的權利話語有規(guī)律地促使短視的作為勝過了長期的打算,危機的零星干預壓倒了系統(tǒng)的預防措施,特殊的利益凌駕于公益之上”。提出作為一項具體新興權利的民生權也是一樣,不可圖一時權利話語之快,過度拉長權利清單。當代中國人權觀下有必要提出民生權概念嗎?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生保障政策和實踐行穩(wěn)致遠需要明確的民生權概念。近年來我國民生保障政策和實踐日趨成熟、完備和定型化,民生保障義務主體、民生保障制度內容等均已合理界定和形成體系。就具體發(fā)展歷程來說,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把民生保障作為執(zhí)政黨治國理政的重要理念提了出來;十八大將之轉化為具體的民生保障行動和措施;十九大完整地提出“七有”民生保障原則;十九屆四中全會正式提出民生保障制度的概念,拓展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內涵和外延,實現(xiàn)了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超越;二十大進一步從“治國有常,利民為本”的高度來闡述增進民生福祉,指出“為民造福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本質要求”,要求著力從完善分配制度、實施就業(yè)優(yōu)先戰(zhàn)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等方面落實民生保障措施。這種主流價值觀、共同體道德、執(zhí)政黨政策,以及國家法律等已實質性認同和保障的人民群眾的民生權益,可籠統(tǒng)稱之為“作為權利政策的民生權”。然而,在“作為權利政策的民生權”中并不存在明確的民生權概念,它僅是對民生保障政策內容的抽象和歸納。政策往往具有單向流動的特點,政策話語的對象也就處于消極和被動的角色。與之不同的是,權利概念和權利話語賦予權利主體較為積極和主動的地位。根據(jù)權利基本原理,權利與人的正當利益相關,是人基于社會文化語境和現(xiàn)實生活實踐之正當利益的展現(xiàn)。權利是將這種正當利益轉化為主體的資格來實現(xiàn)這種正當利益的,因為“權利概念的要義是資格”。這種以主體的資格去定義主體的權利貌似是同義反復,不過這種替換大有益處,它將注意力集中在權利的來源上,預示存在使主體的權利得以成立的條件和途徑。同時,資格是一個“被賦予”的概念,某項權利概念能否生成,社會習俗、執(zhí)政黨政策、國家法律制度、共同體道德,以及主流價值觀等對權利主體外他者角色的定位至關緊要,“任何人均不能僅憑其個人身份而享有一項權利”。權利資格的這種“被賦予”屬性也構成了權利與政策之間天然的內在關聯(lián),從民生保障政策到民生權利話語和體系是一種必然趨勢。

  當代中國人權觀強調人權的歷史性、具體性和現(xiàn)實性,同時也強調要堅持“把人權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結合起來,從我國國情和人民要求出發(fā)推動人權事業(yè)發(fā)展,確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人權”。這首先要求我們能夠深刻體認權利概念基本原理,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要求我們能夠據(jù)之判斷中國語境下的權利現(xiàn)象和權利需求。具體到民生領域,從民生保障政策中衍生出民生權利話語,使兩者之間形成一種互動與平衡關系,這樣更有利于民生保障政策落地生根、行穩(wěn)致遠,更能激發(fā)廣大人民群眾對民生保障政策的積極性和認同感。這說明,根據(jù)權利基本原理,中國語境下已然形成民生權利現(xiàn)象和民生權利需求,有必要提出民生權概念呼應民生保障政策和實踐,實現(xiàn)民生保障向權利的轉化。

  第二,從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固有概念考察,民生是人的一種與生俱來的需求,這與西方源遠流長的自然權利觀念頗為類似;新時代民生保障的制度化、法律化,民生實質上已是公民權利,有必要明確提出和確證民生權。民生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固有概念,在漢語中有不同的釋義,不過其最恒定的含義是人們的生存、生活和生計。此概念最早出現(xiàn)于《左傳》“民生在勤,勤則不匱”中。“民生在勤,勤則不匱”還蘊涵了“民生不可匱”這樣的潛在前提。這表明,“民生匱”意味著人們無生存的條件和生計的手段,更無生活質量的提高和尊嚴生活的實現(xiàn),民生是人的一種與生俱來的生存下去的自然需求。另外,“民生在勤,勤則不匱”還樸素地指明了實現(xiàn)“民生不匱”的路徑:人們通過自己的勤奮努力、自強不息,通常可以維持生存和生計,提高生活質量。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固有的民生概念雖然尚無權利的內涵,但從“民生不可匱”、民生是人的一種與生俱來的自然需求的角度來看,其與西方源遠流長的自然權利觀念具有異曲同工的效果。所謂自然權利是指并非基于人定法律的賦予,而是基于自然法或曰人之本性,只要承認人之為人即應享有的權利。自然權利的清單雖然很長,但主要包括的是“生命、自由、財產(chǎn)和幸福”。無論是自然權利的生命、自由、財產(chǎn)和幸福,還是民生的生存、生活和生計,撇開語詞的字面含義和外延上的差異,它們都是植根于人之為人的自然本性,映射著人的自然需求,關乎和落實在人的日常生活之中。

  民生是人的自然本性的需求,對人來說具有極端重要性。同時,人是社會的、政治的存在。為政者在治國理政中,民生狀況是極為重要的政治影響要素。中國歷朝歷代清明的為政者均非常重視保護百姓的民生,“民為邦本”是傳統(tǒng)儒家政治思想的一項重要內容。到了清末民初,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提出了民生主義,言明“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是治國理政中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種種歷史活動的中心”。正是基于這樣的傳統(tǒng)思想文化基礎,同時亦由中國共產(chǎn)黨的性質所決定,我們黨向來十分重視民生問題,尤其是黨的十七大以來歷次報告均將民生保障作為重點內容之一加以論述。黨的二十大報告第九部分更以“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為題,專章論述民生的政策規(guī)劃與制度安排,強調“必須堅持在發(fā)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共同奮斗創(chuàng)造美好生活,不斷實現(xiàn)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黨的二十大報告還要求從完善分配制度、實施就業(yè)優(yōu)先戰(zhàn)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等方面著力落實民生保障措施,實現(xiàn)黨內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之間的有機銜接。民生保障的制度化、法律化,意味著民生的權利化。這與19世紀末德國俾斯麥為了應對社會危機而強力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境況明顯不同。“與社會保障不同,民生保障是國家和社會對全體公民提供的、在滿足基本生活需求基礎上不斷追求的更高層次的物質和精神保障。”隨著民生保障的制度化、法律化,民生權利話語與民生保障政策、制度和實踐成為一體兩面的關系,兩者須臾難以分離,因此,有必要明確提出民生權概念作為當代中國民生保障政策、制度和實踐的對應物,兩者在核心理念、根本目標等方面是一致的。

  第三,現(xiàn)有基本權利概念體系中沒有能夠涵攝或等同民生權的基本權利概念,有必要提出民生權概念,以填補民生保障權利化后的基本權利概念缺失。說在現(xiàn)有基本權利概念體系中沒有能夠涵攝或等同民生權的基本權利概念,只要能夠區(qū)分人們普遍認為與民生權最為接近的基本權利即可說明問題,沒有必要將民生權與龐大的基本權利概念體系中各個基本權利進行比較。具有權利科學基礎認知的人都會想到,若能區(qū)分民生權與社會權概念,即可達到目的,因為人們普遍認為,社會權是與民生權最接近甚至等同的基本權利。然而,民生權與社會權在生成語境、權利內容、實現(xiàn)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別,社會權并不對應民生權,更不能涵攝民生權。這里先比較民生權與社會權生成語境的實質性不同,至于兩者在權利內容、實現(xiàn)方式等方面的差異,本文在界定民生權內涵后的說明中再作交代。

  理解一項基本權利的的生成語境,一般而言“包括體現(xiàn)自然法思維的自然路徑、基于法律的實證路徑以及帶有法社會學色彩的社會路徑”。然而,對于民生權,自然法路徑或法律實證路徑不能恰當說明其生成邏輯。具言之,自然法路徑?jīng)]有看到民生權發(fā)生發(fā)展的文化與實踐語境。與數(shù)據(jù)權、被遺忘權等新興權利不同,民生權不是科技進步直接誘致的權利,而是社會文明持續(xù)發(fā)展的結果,是文明社會特有的人文精神的產(chǎn)物?;诜蓪嵶C路徑論證民生權更難以談起,我國《憲法》并未規(guī)定民生權條款。按照法律實證路徑,權利來源于法律規(guī)定,在有法律規(guī)定之前不存在權利。甚至可以更進一步,不僅在有法律規(guī)定之前不存在權利,且權利概念也是可有可無的,只要制定法律規(guī)則適用于人的各種行為就可以了。法律實證主義學派先驅奧斯丁就說:“在沒有深入考究‘權利’一詞的含義的條件下,依然可以順利地予以實現(xiàn)。”真正能夠說明民生權生成語境的是“帶有法社會學色彩的社會路徑”。按照法社會學路徑檢視,民生權生成語境的要素有二:一是中國傳統(tǒng)民生思想文化。“民生權”者,乃“民生+權利”之意也。對于我國民眾來說,如前所述,民生概念早已有之,民生內涵早已識之,“民生+權利”是易于理解的概念組合,提出民生權概念有著綿延不絕的歷史文化和思想基礎。二是當代中國的民生保障政策、話語、制度及其實踐,尤其是執(zhí)政黨的要求和宣示。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為民造福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必須堅持在發(fā)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共同奮斗創(chuàng)造美好生活,不斷實現(xiàn)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反觀社會權的生成語境,與民生權的生成語境不可同日而語。與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就已形成并被確認的自由權不同,社會權是20世紀初才形成的基本權利類型。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以英國為領頭羊的西方國家奉行古典自由主義,國家是“守夜人”角色,那時英國已制定了《濟貧法》對“窮人”進行救濟,但那種“濟貧”機制不可能催生社會權概念。那時英國的“濟貧”觀念認為,“窮人”的貧困是由于其自身的行為怠惰或意志消沉等因素造成的。“濟貧”是國家管理和改造“窮人”的手段,“窮人”是國家“濟貧”的對象,是“濟貧”法律關系的客體。20世紀初生成社會權并嵌入基本權利譜系,“與19世紀下半葉由德國俾斯麥發(fā)端的社會保險制度密切相關”。進一步考察還會發(fā)現(xiàn),俾斯麥強力推行社會保險制度是為了緩解當時激越的工人運動對國家管理秩序的沖擊,應對社會危機。俾斯麥借鑒商業(yè)保險的方法,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具有極強的技術性和工具性色彩。社會權嵌入基本權利概念譜系,理論上主要得益于法國憲法學家狄驥社會連帶主義學說“法的社會化”理論??梢?,社會權概念主要是理念的構造物,是“依據(jù)權利規(guī)范本身所包含的價值理念、實現(xiàn)方式等”抽象概括的結果,其外延模糊不清,現(xiàn)在只能依靠對《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或區(qū)域人權文件所確定事項的嫁接和歸納??梢姡鐣嗟纳烧Z境歸納起來就是“兩個脫節(jié)”:一是早期的“濟貧”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理念的脫節(jié),“濟貧”機制不可能催生出社會權概念。二是19世紀末德國社會保險制度與社會權理念并無必然關聯(lián),社會權是俾斯麥社會保險制度的“意外柳蔭”,主要是理念的構造物。概而言之,民生權與社會權的生成語境相異,兩者不宜也不可能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基本權利概念。

  二、當代中國人權觀下民生權概念的界定與說明

  關于民生權概念,現(xiàn)有研究成果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只研究民生保障實踐,不提民生權概念。這樣的成果居多。二是不針對民生權概念展開論證和界定,直接把民生權視為當然的新興權利之一,研究民生權所涉不同領域的具體問題。三是努力針對民生權進行概念界定和法理論證。最為典型的界定是:“民生權即公民個人為確保其生命得以延續(xù)并有尊嚴地幸福生活而要求國家、社會提供條件、給予幫助和實行保障的權利。”形式邏輯上這是一個規(guī)范的定義。不過進一步思考就會發(fā)現(xiàn),這樣的界定實際上認為公民僅憑其個人身份即享有要求國家、社會提供條件、給予幫助和實行保障的權利,忽視了在民生權發(fā)生發(fā)展過程中傳統(tǒng)文化、社會道德、主流價值觀等所決定的對他者的定位與安排,即沒有充分考慮民生權的歷史性、具體性和現(xiàn)實性。另外,這樣的界定有與社會權概念混同之嫌,甚至可以說,把上述概念中的“民生權”替換為“社會權”,不會有太大的爭議。因為盡管關于社會權的概念林林總總,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被普遍認同的社會權標準概念,但關于何謂社會權,人們在其核心方面是有堅實共識的。即社會權是“人民請求國家保障其基本福利與社會安全的權利”,社會權意味著“國家有義務提供人民必要之生存照顧及生活條件,使人民享有實質的人類尊嚴與價值之經(jīng)濟、健康、福利、教育與文化的生活條件與環(huán)境”。

  當代中國人權觀下界定民生權,首先不能脫離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民生的固有含義?;谇拔膶γ裆逃泻x的展開,籠統(tǒng)而言,民生權是人們的生存、生活、生計的權利。“民生在勤”則說明民生權的實現(xiàn)應當堅持個人自我負責原則,主要依賴個人自我的積極作為,依賴個人自我的勤奮與努力,具體內容就是個人積極維持生存,經(jīng)營生活和安排生計。習近平總書記曾就脫貧問題深刻地指出:“脫貧致富終究要靠貧困群眾用自己的辛勤勞動來實現(xiàn)。沒有比人更高的山,沒有比腳更長的路。”這是個人自我負責原則通俗且哲學化的表達。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背景下,堅持民生個人自我負責原則就是要求“個體參與市場活動,通過發(fā)揮個人的才能與潛力,獲得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與積累”。其次,界定民生權不能忽視民生權與民生保障兩者之間一體兩面的關系。民生權的實現(xiàn)首要的是應當堅持個人自我負責原則,然而事實上并非只要個人積極努力即可獲得生存的條件和體面的生活,很多人由于生理上、機會上、能力上、境遇上等客觀不利因素必然淪為弱勢人群,他們通過自身努力是無法實現(xiàn)其實際享有民生權的。為了增進民生福祉,國家推進民生保障政策,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建立健全民生保障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民生保障實踐不斷制度化、法律化,民生保障制度正在“走向共富型民生保障制度,走向現(xiàn)代化的民生保障制度,走向中國特色的民生保障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構建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包容性發(fā)展機制,使發(fā)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這就是說,我國民生保障就是要在發(fā)展中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原則,加快補齊短板弱項,扎實推動共同富裕,實現(xiàn)民生公平,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基于上述理由,民生權可以定義為:民生權是人們在自我經(jīng)營生計的基礎上,享有國家保障的實現(xiàn)正當生存、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以下對這個定義作三點說明。

  第一,民生權以人們自我經(jīng)營生計為基。這說明民生權首先是一種人們自我保全、自我生存、自我負責的權利。“生存下去”是人最強烈的本能,是人的第一需要。民生權最為重要也最為核心的內容是指明人們“生存下去”的行動邏輯,同時為這樣的行動邏輯提供理論根據(jù)。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中曾一針見血地指出,“能夠生活”是“一切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但是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東西”。這說明,人要能夠生存下去,首先就要能夠獲得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質生活條件。而如何獲得這些基本生活條件,霍布斯經(jīng)驗主義的“身體哲學”生動地論述了人們?yōu)闈M足這種“第一需要”采取行動的邏輯:自我保全、自我生存、自我負責?;舨妓拐J為,每個人都有“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無論是在叢林狀態(tài)下“每個人與每個人的戰(zhàn)爭”,還是為了構建“利維坦”讓渡部分權利達成社會契約,每個人行動邏輯的基礎都是在趨利避害的“身體激情”驅動下的自我保護身體和生命的本性;人的理性和意志不過是對“身體激情”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的結果而已。概而言之,以“生存下去”為首要目標的民生權具有濃厚的原始性和神圣性的特征,每個人努力生存下去,自我保全的“身體激情”與自我負責的“身體理性”渾然一體。這種“渾然一體”表現(xiàn)為:人們總是積極作為、自強不息、不依不靠、勤勉自律,努力經(jīng)營生活、安排生計以維持生存條件、提高生存質量。

  第二,民生權是人們享有的生計公平的權利。這里的“生計公平”是對“人們自我經(jīng)營生計”和“國家保障的實現(xiàn)正當生存、追求美好生活”本質要求的綜合,汲取了我國傳統(tǒng)歷史文化思想的營養(yǎng)。民生語匯自出現(xiàn)在《左傳》中的“民生在勤,勤則不匱”以來,其核心關注是人們的生計。按照權威漢語字詞典的解釋,生計有兩層意思。一是“生活(livelihood)”;二是“生活的辦法(means of livelihood)”。據(jù)此,“民生權是人們享有的生計公平的權利”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人們應當普遍享有基本體面生活的權利,以及享有獲得這種體面生活條件保障的權利。特別需要言明的是,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美好生活需求”已成為此種意義“生計”的有機組成部分,“創(chuàng)造豐富高質的物質條件、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追求充實豐盈的精神世界、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社會生活以及營造綠色優(yōu)美的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是此種意義“生計”的內容構成,“生計”的標準也隨之提高。為了保障以“美好生活”為內容的“生計”的實現(xiàn),一種構建美好生活實現(xiàn)場域的政治實踐蓬勃展開,民生法治得到了長足發(fā)展,民生權概念與民生法治建設之間也形成了良好的互促關系。“民生權是人們享有的生計公平的權利”的第二層含義與民生保障實踐緊密關聯(lián)。黨的二十大報告等重要文件中關于民生保障和增進民生福祉的重要論述,體現(xiàn)了對這層含義的深刻認識。(1)人民的生計與公平密不可分。這是對法律制度的要求,是人民不斷提升的“正義感的能力”的體現(xiàn)。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社會公平正義成為人民衡量民生保障水準的基本尺度。(2)生計公平既是期待生計初始條件公平的機會公平,也是追求共同富裕結果的實質公平。一方面,“只有保證初始條件上人們所擁有的資源、能力大致相當,才可望公平正義在社會生活中的真正實現(xiàn)”。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生計公平也應追求共同富裕結果的實質公平。要“堅持把實現(xiàn)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現(xiàn)代化建設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著力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著力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堅決防止兩極分化”。(3)生計公平不可能自然實現(xiàn),國家應當承擔保障生計公平實現(xiàn)的義務。國家保障生計公平的重點是加強對弱者權利的保護,“使他們能夠在國家制度、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下,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生存可能、發(fā)展機會”。譬如我國憲法第45條規(guī)定的獲得物質幫助權,就是國家保障公民生計公平權利的經(jīng)典條款。

  第三,民生權具有現(xiàn)實制約性,是一種漸進遞升的權利。民生權定義中“國家保障的……權利”與“國家保障……權利”不是可以相互替換的表述,兩者的語法邏輯是不同的。前者是限定模式,后者是承諾模式。雖然承諾模式非常重要,譬如我國憲法第33條第3款就以國家根本法具體條款的形式,鄭重承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據(jù)此國家自然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項具體權利,憲法法律在規(guī)定某項具體權利時,不必重復此項承諾。但是需要坦言的是,國家尊重人權可以是無限的,國家保障人權的能力卻要受到現(xiàn)實條件的制約。定義民生權概念采取限定模式,而不是承諾模式,意在指明國家保障民生權的能力是漸進的,不可能只要屬于民生權利范疇就可以得到百分之百的保障,只有在國家保障的范圍內,才是民眾真實享有的民生權。實際上,民生權屬于那種理想與現(xiàn)實之間罅隙較大的權利,因為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沒有止境,社會客觀條件卻又總是有限。質言之,民生權的保障范圍和程度都具有現(xiàn)實制約性。有鑒于此,對于民生權的保障范圍和程度,應當采取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國家公權力一方面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宗旨,做到“民之所憂,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另一方面,也是更具體的方面,國家要能夠“緊緊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這種對現(xiàn)實制約性的認識也體現(xiàn)在我國憲法之中(例如第14條第4款)。正因如此,要把民生權定義中“實現(xiàn)正當生存、追求美好生活”理解為一種具有漸進性、遞升性內涵的概念,說明民生權一方面受到現(xiàn)實條件的制約,另一方面也是一種不斷發(fā)展、與時俱進、具有無限可能的權利。按照“實現(xiàn)正當生存、追求美好生活”漸進的內涵,民生權大致可以分為溫飽生活權、體面生活權和美好生活權三個層次類型。溫飽生活權是底線,體面生活權是當下的訴求,美好生活權或曰幸福生活權是民生權的最高形態(tài)和完全實現(xiàn)。

  三、當代中國人權觀下民生權概念的實踐意義

  當代中國人權觀下提出并闡明民生權概念內涵,學術上是為了說出中國聲音,“打造易于為國際社會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疇、新表述”,提升我國在國際人權科學領域的話語權。提出和確證民生權概念更是實踐的需求,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第一,確證民生權概念及其內涵,意味著在民生保障過程中要堅持國家輔助責任原則。我國民生保障目前還主要是政策推動的政治實踐,其有一個顯著特點:行動堅強有力,敏銳抓住民眾需求的要點和痛點,感召力強。然而,政策推動民生保障往往難以抑制政策父愛主義的沖動,在民生保障過程中擴大國家責任的范圍。國家責任的擴大并非總是好事,政策父愛主義需要基本權利思維的衡平?;緳嗬季S認為,在國內法層面,國家責任僅因“保障公民權利、義務之實現(xiàn),維護社會秩序,促進文明”而生,它是且僅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必要手段?;緳嗬蔷哂卸嗑S功能的,首要功能是自我作為、自我保全、防御國家權力干預的功能。具體到民生權,其首要性質是一種公民個人自我生存、自我保全、自我負責的權利,國家在通常情況下僅需對民生權負有尊重的責任,因此民生保障不能包攬?zhí)峁┤藗兩?、生活和生計的條件。就算在人們自我經(jīng)營生計力所不逮的情況下,民生保障第一步要做的也僅是輔助民眾提升經(jīng)營生計的能力。關于民生保障堅持國家輔助責任原則的重要性,習近平總書記早在指導精準扶貧工作時就已作出了深刻論述:“脫貧攻堅,群眾動力是基礎。必須堅持依靠人民群眾,充分調動貧困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堅持扶貧和扶志、扶智相結合,正確處理外部幫扶和貧困群眾自身努力關系。”民生權概念要求堅持基本權利思維,國家和社會僅在面對那些由于各種客觀不利因素導致通過自身努力無法獲得正當生存條件的人,才提供給他們生存條件方面的幫助。

  第二,通過民生權概念能夠構建人們廣泛認同的美好生活或曰幸福生活的標準和樣態(tài)。通常情況下,何謂美好生活僅是只可描述卻無法定義和確定標準的存在。這就是說,構成人們美好生活需求的要素非常龐大甚至可謂非常龐雜,難以從統(tǒng)一的標準言之。比如在新時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本文提出和確證的民生權,是以人們自我努力經(jīng)營生計為基礎的享有國家保障的實現(xiàn)正當生存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這樣的民生權概念指出美好生活是民生權的最高形態(tài)和完全實現(xiàn),同時構建了美好生活的標準和樣態(tài)。如下場景就是美好生活的場景:人們勤勉自律,自由、平等、安全地經(jīng)營生計,不斷提高生存、生活質量;當因客觀因素導致人們通過自身努力無法實現(xiàn)正當生存條件淪為弱勢群體時,國家輔助責任原則出場,提供弱勢群體正當生存所必需的物質幫助。這樣的民生權概念構建的美好生活樣態(tài),并不僅在于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和物質需求的極大滿足,而在于根據(jù)幸福感之“情感平衡”指標,把美好生活夯實在“幸福勞動權”的實現(xiàn)上,強調人們的自主、自由、勤勉、自律、平等、安全等要素在美好生活中的基礎性地位,具有現(xiàn)實可得性。

  第三,作為基本權利的民生權能夠在涉民生疑難民事案件審理中發(fā)揮司法衡平功能。從法律關系上看,民生權對應的是國家尊重、保護和給付的義務;從政策指向上看,民生權對應的是國家機關在各自的日常工作中予以優(yōu)先考慮和保障的義務。不過并不能據(jù)此認為涉民生案件都是公法訴訟,在我國大量涉民生案件都是由民商事主體之間糾紛引起的,屬于民事訴訟。在涉民生疑難民事案件中,為了避免案件審理結果引發(fā)明顯不合理的結果,需要民生權發(fā)揮司法衡平功能。民生權在涉民生疑難民事案件審理中發(fā)揮司法衡平功能的法理,可以層層遞進地來理解:民生權是國家保障的公民享有生計公平的權利。按照事物本質,它關乎公民的生存和尊嚴。按照權利位階理論,民生權屬于具有原始性和神圣性的基本權利?;緳嗬谂c其他一般權利發(fā)生沖突時應當受到優(yōu)先保障。在現(xiàn)代國家,基本權利與一般權利的沖突并不限于公法法律關系場合,在私法法律關系場合同樣存在大量這種不同位階權利間的沖突。如此,基本權利優(yōu)先保障原則必然要求基本權利效力及于私法法律關系主體,即約束私權利主體。這就是所謂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或曰水平效力。涉民生疑難民事案件,其疑難之處往往積聚在按照民事法律處理案件,結果會導致弱者更弱甚至危及其生存的境況。這種境況下,具有第三人效力的民生權必須出場,衡平保護弱者權利。

  綜上所述,當代中國人權觀下應當明確提出并確證民生權。民生權在我國民生保障政策制度化、法律化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民生權概念“充分體現(xiàn)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學術上有利于提升我國人權學界在國際人權科學領域的話語權。

 ?。ㄔ目凇墩憬鐣茖W》2023年第12期,注釋從略,引用以原刊為準,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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