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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權的理論邏輯

來源:《人權》2024年第4期作者:何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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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權的理論邏輯

何志鵬

內(nèi)容提要:安全議題重要性上升的趨勢拓展了從人權角度認知和達致安全價值目標的必要和可能。結合社會文化與歷史動態(tài),人權可被理解為社會權威應當及可能應答的人需求,人權的發(fā)生機制則依賴于 “人的內(nèi)在需求與社會可供資源之間的契合”。安全作為人們內(nèi)在需求中重要而顯著的部分,社會資源應予以支持;而各層級的社會權威又都有必要、有可能為人的安全需求提供支持。由此,安全成為人權的分支具有社會文化基礎。安全的人權歸屬確證以后,需要進一步考慮其在人權譜系中的地位。分析現(xiàn)有的人權集合,可以從主體尺度劃分,也可以從對象尺度劃分,還可以從目標尺度劃分。安全權更適合以目標維度進入人權分類,從而與生存權、發(fā)展權相并列。將安全融入人權, 可基于權利沖突、權利位階、權利體系排序的理論框架來解決安全權與其他人權之間的關系,從而避免人權意識形態(tài)化遏制國家和個人安全需求的傾向。

關鍵詞:人權 安全 安全權 人權譜系 人權分類 目標性人權

一、問題的提出

習近平總書記對于人權的一般規(guī)律與重要地位、我國人權的基本觀念和制 度建設,作出了立意高遠、視野宏闊的重要論述。尤其是“以安全守護人權”的論斷,對于我們思考人權的體系、結構、實現(xiàn)途徑具有極為重要的啟示作用。結合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系列論述,我們有必要在更為基礎的理論層面,更為廣闊的空間維度思考安全與人權的關系問題,通過理論邏輯分析構建安全領域人權理念與制度的基礎架構。對于這一問題的思考,一方面要求我們深入探索安全的心理與社會價值、安全理念在人類社會中的地位和制度體現(xiàn),另一方面促使我們在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的基礎上審視安全維度人權的內(nèi)涵與外延,思考中國式現(xiàn)代化所積累的處理安全與人權問題的經(jīng)驗,積淀中國人權學的學科資源、學術資源、話語資源,構劃人權思想與觀念在大變局的世界、新時代的中國所應展現(xiàn)的時代氣象與理論結構,不斷完善中國人權的自主知識體系。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以來,人權在當今的國內(nèi)政治和國際政治生活中受到了高度重視和密集關注,越來越多的政治家和理論家將人權視為法律的重要價值、治理的核心目標,以及一個良好政府的重要衡量尺度。一個國家是否積極認可人權,能否高水平保護人權,已成為衡量其現(xiàn)代化程度和治理水平的關鍵方面。與此種趨勢平行出現(xiàn)的現(xiàn)象是,最近一個時期之內(nèi),安全議題受到了各個國家和國際社會的重視,從領土、經(jīng)濟、軍事等傳統(tǒng)安全問題,到信息、糧食、生態(tài)等非傳統(tǒng)安全問題,安全事務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日常生活中也占據(jù)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由于人類面臨的自然與社會風險增加,安全地生存與發(fā)展構成了人類的共同渴求。而且,很多法律與政策文件都提到,安全不僅是國家的安全,還包括人的安全。無論是個人的信息安全,還是群體的安全,都占據(jù)了越來越多的政策討論空間。由此可見,安全已經(jīng)成為國際社會和各國發(fā)展中的不可忽視、亟需研討的關鍵議題。

當人們對于安全這一國家的政策與社會目標進行分析的時候,就經(jīng)常會看到,安全議題與人權議題總是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需要厘清認識。一些學者在討論人權與安全之間的關系時,明確提到二者之間的價值定位問題。例如,將人權和安全相并列,并且要求在國家確立安全的目標和措施之時要考慮人權;或者提出,在確立安全相關的政策之時不能侵犯人權。有的學者從較為宏觀和抽象的理論層面分析了人類安全和人權之間的關系、人權與國家安全之間的潛在緊張,尼娜·博科夫斯基以歐盟邊境巡邏機構為中心探索了人道主義、人權與安全的關系。馬修·波拉德尤其注意從恐怖主義和人權的關系開啟了安全人權的研究。一些研究者探討了國家安全與人權的張力問題。他們認為,過度強調(diào)國家安全可能會侵犯人權;反之,如果國家處于不安全的狀態(tài),人權也一樣會受到影響。這就意味著,在學術界和社會上存在著將安全與人權相對立的傾向,有必要理清其中的邏輯關系。此時,需要認真對待的理論問題是:人權和安全之間是否形成了平行、對立的邏輯關系?或者政府或有關組織機構進行安全方面的安排時要考慮人權目標?將人權和安全置于不同的體系之中,使得二者在價值上處于二元對立、不可通約的狀態(tài),增加了分析和比較的理論困難,也導致了國內(nèi)、國際政策推進的實踐困境。

前述將安全和人權進行二元對立分析的思維范式會導致不少政策目標之間的張力,這要求我們突破表層現(xiàn)象在更為廣闊的深入的理論格局上探索新的可能性,尤其是協(xié)調(diào)和化解人權—安全關系的思路。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將人權與安全納入同一體系的可通約化認知路徑。以類比的方式進行簡單的比較分析,就不難看出,安全和發(fā)展都是國家的重要需求,同樣也是個人、企業(yè)、其他組織的要求。當前,人權已經(jīng)成為在全球范圍內(nèi)具有無可置疑正當性的話語,贏得了各國政府和公眾的認可。“知識產(chǎn)權與人權”“發(fā)展與人權”這樣的措辭方式會讓人感覺知識產(chǎn)權、發(fā)展應當給人權讓路,為人權服務。然而,當我們把知識產(chǎn)權、發(fā)展也理解為一種人權之時,則前述比較就轉化成了人權體系內(nèi)的權衡。此種權衡要求我們進一步追問:當以往提出“發(fā)展與人權”的時候,試圖進一步明確而細致地分析發(fā)展權與哪一種人權構成了主次、先后、賓主關系;當以往論辯“知識產(chǎn)權與人權”的時候,也需要深層次地探討的是知識產(chǎn)權與某種具體人權之間的優(yōu)先地位,例如健康權、受教育權、科學文化研究權,何者適于居先。當前,學術界已經(jīng)總體上認可,在人權的譜系之中有發(fā)展權這樣一個類別;進一步,就可以追問:在人權的框架結構之中是否存在著面向安全的權利,即人的“安全權”,或者“安全人權”?

建立在這一思路上進行探索,就不難發(fā)現(xiàn),對于人權的安全維度問題,學術界已經(jīng)有了一些研究,并且對安全人權提出了正面肯定的認可,然而這種論證還不夠深刻。在安全和人權的關系方面,已經(jīng)形成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學術成果。有些研究概括地闡述了安全權的基本問題,羅拉·拉扎魯斯列舉了個人的安全權利,包括消極權利、積極權利,總體權利、具體權利、集體權利,加拿大、南非、德國、印度等相關國家的規(guī)定,人權事務委員會、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消除婦女歧視委員會的反性別暴力問題。有的學者研究了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與人權之間的關系,分析了安理會的相關行動所導致的人權效果。有的研究分析了自由安全與正義領域的基本權利、相互信任的問題。還有學者就這一問題探討了歐盟內(nèi)部的基本權利問題。很多針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是更加具體的,例如,有的研究探討了知識產(chǎn)權時代的安全權利問題;在2003年之后,有學者基于當時流行過的非典型性肺炎提出了需要在法律層面確立生命安全權這一概念。在具體的人權領域,一些學者研究了勞動者職業(yè)安全權,這一類研究成為勞動法中的重要方面;還有學者研究了消費安全權、食品安全權、社會安全權。有些研究具體到兒童兵的難民地位問題、私營軍事安保公司機制如何體現(xiàn)安全與人權、我國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安全與人權、貿(mào)易措施之中的人權與安全關系問題,有些研究分析了中國的國家安全法所體現(xiàn)的人權保障原則。有些研究對某一法域的安全權利狀況進行了分析,例如對加拿大法律中的安全權予以探討,分析歐洲人權機構的安全權問題。綜合研判,現(xiàn)有研究側重于對現(xiàn)象進行描述,其立場是對安全權無前提批判地進行展開,對安全權的人權屬性未能深入地進行分析;因而,對于安全權的深層意義、體系意義也缺乏分析?,F(xiàn)有研究的不足,要求我們進一步對人權的形成條件和人權的類別進行重新審視,繼而考量安全權是否符合人權形成的條件,是否可以置于人權的類型之中。由此,安全作為人權的正當性、合理性,分析人權視野內(nèi)的安全所包含的內(nèi)容,探索安全權在人權體系中的位置,并由此重思人權的譜系,是本文預期達到的目標。

二、人類社會發(fā)展進步的歷史邏輯催生了安全需求的權利轉向

當我們討論安全作為人權的適格性之時,需要考慮的問題是:人權是否已經(jīng)形成了一個固定的、明晰的外延,已經(jīng)不能夠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而變化。如果人權是一個內(nèi)涵和外延都固定的概念,那么我們把安全置于人權框架體系之內(nèi)是不合適的。

(一) 人權體系的拓展演進為安全的人權化留出了空間

與有些學者執(zhí)迷于先定的、不可撼動的本質(zhì)化人權概念和判別標準不同,我們認為,人權的實踐體系和理論體系一直處于變化發(fā)展之中。通過對于歷史發(fā)展進程的回顧,不難發(fā)現(xiàn),人權的外延是不斷變化的,這種變化至少可以從四個方面來分析:(1) 主體的變化;(2) 權利認可和保護范圍的變化;(3) 權利保護和實現(xiàn)方式的變化;(4) 特殊情況下權利保護范圍的限制。

首先,就權利的主體而言,在最先提出人權理念的歐洲,人權的主張者是從貴族開始,沿階層而下,范圍不斷擴大,慢慢擴及普通民眾。在其他國家,人權所能夠照顧到的范圍也是從社會的上層開始,逐漸擴展到全體社會成員。在時代發(fā)展的過程中,人們呈漣漪狀擴散地給予在社會生活里處于不利地位的人更多的照顧,使其達到良好的生活狀態(tài),并進而要求給予他們正當?shù)臋嗬?,甚至傾斜化的資源配置。此中尤其考慮婦女、兒童、老年人、殘障人士,在很多國家,還包括特別性別傾向的人,一般被稱為LGBTQ+。無論是從國內(nèi)人權維護體制的變遷,還是從國際人權組織和規(guī)范的發(fā)展,都能看出,人權在主體的層次上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逐漸拓展的。

其次,就人權的指向,即權利的認可和保護范圍而言,無論是在某一個具體的國家,還是在全世界的維度,從大的歷史維度觀察,人們享有權利的范圍在不斷地拓展。具體而言,更多的人在更為廣闊的社會生活領域享有了更為細致和深入的權利?;谑澜鐨v史,很容易獲知:人們最初主張的僅僅是表達的權利、政府不得將民眾隨意拘禁的權利,都是一些淺層次的、不難獲得的權利。進而,在這些權利獲得了普遍認可之時,人們發(fā)現(xiàn),這些權利遠并不足以使人過上理想的生活。因此,人們在權利主張中加入了經(jīng)濟、社會、文化方面的權利,并由此要求具有一種適足的生活水準。繼而,環(huán)境權、發(fā)展權等權利在傳統(tǒng)人權的枝干上逐漸豐滿成熟,為權利譜系的拓展提供了新的基礎。

再次,從人權實現(xiàn)和保護方式的發(fā)展進程看,最初人們對政府提出的要求僅僅是消極層面的,要求政府克制自身擴張權力的欲望和沖動,避免對人民造成過多的困擾,即要求政府“不作惡”的權利。例如,在英國首先出現(xiàn)的《大憲章》是控制國王征稅的權力,保護民眾基本利益不被任意剝奪的法律文件。此后,對于資源的掌控者,尤其是政府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到了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之時,人權的水準已經(jīng)不滿足于要求政府“不作惡”,還要求政府去積極地做一些對社會有利、對民眾有利的工作,也就是使政府為善,要求國家、社會呈現(xiàn)出良好秩序?,F(xiàn)在,基于人們對于人權和善治的理解,則至少要求一個民主的政府、一個法治的政府、一個規(guī)劃設計和推進社會福利的政府。

最后,人權的發(fā)展變化特征還體現(xiàn)在出現(xiàn)特別事件之時,允許政府對民眾權利予以“克減”。例如在重大疫情期間、公共衛(wèi)生健康事件期間,會克減民眾的行動自由;在社會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尤其克減民眾的言論自由,避免他們散布導致或者加劇社會恐慌的信息。

可以看出,歷史發(fā)展的脈絡清晰表明,人權隨著人類社會形態(tài)與條件的發(fā)展而不斷進步,人權的譜系在人類發(fā)展的進程中漸次展開,人權保護的方式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而成螺旋性移動。“人權是在人類歷史活動中產(chǎn)生的,人權只能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而發(fā)展。”傳統(tǒng)的人權體系歷經(jīng)數(shù)百年的發(fā)展變化,不斷適應新情況、新問題,人權的外延是歷史和社會的,是變動不居的,尤其是在最近300年的時間之中,人們看到的是一個逐漸拓展和擴張的領域,體現(xiàn)了人權體系的開放性、時代性。由此,安全作為人權一部分的否定性條件被克服,這就意味著將安全納入人權具備了邏輯前提,使人權包含安全考量的理論性障礙被掃清,“保障安全”這一主張存在進入人權體系的可能性。

(二) 人權基礎的非先驗證成提供了安全權的理論潛質(zhì)

即使看到了人權范圍的不斷拓展,也不必然意味著安全已經(jīng)包含于人權的框架之中。還需要進一步明晰人權的成立條件,審核安全是否符合成為人權的條件方可做進一步的判斷。這一理論邏輯意味著進一步思考安全需求的人權屬性問題,以回歸人權的基礎問題為前提。因而,有必要進一步觀察和思考不同時空背景下人權產(chǎn)生的要素,歸納人權確立的充分必要條件。

首先,自然法學派的自然權利、社會契約的觀點無法構成證明人權的適當理由。探討人權形成的原因與動力之時,西方資產(chǎn)階級革命時期的學者會更傾向于自然法、自然狀態(tài)、自然權利、社會契約。“基于自然法,人擁有被尊重的權利,是權利的主體,擁有各項權利。”當然,這些作為一個階層、一個群體去與另外一個階層和群體進行斗爭,并且獲得人們的認可和支持的理由、旗幟,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直接將它作為人權存在的理由,視為人權的條件,似乎就有些難于服眾。這是因為,迄今為止所有的關于自然狀態(tài)、社會契約的論證,都沒有明確地表達:哪些權利屬于自然權利?哪些權利是人們放棄自然狀態(tài)進入社會狀態(tài)之時要求政府必須予以認可和維護的基本權利?更進一步說,迄今為止的所有研究本質(zhì)上都沒有為歷史上或者邏輯上曾經(jīng)存在這樣一個社會契約給出有效的證明。而且,羅爾斯還曾經(jīng)非常明確地說,自然狀態(tài)就是一種假設。進一步的問題在于,如果把自然狀態(tài)和社會契約視為人類社會走向今天社會狀態(tài)的一種邏輯假設的話,它需要面對兩重挑戰(zhàn)。第一重挑戰(zhàn)是:除了自然狀態(tài)和社會契約,對于人類社會有沒有其他的邏輯假設?例如“君權神授”的“命令—服從”社會格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安分守己”身份格局。在那些假設里,人生來都要承擔一些義務和責任,人生來就不自由不平等,要按照自身的地位和角色去生活。如果不能夠?qū)@樣的假定和邏輯做出有效的反駁,那么,社會契約理論就存在著嚴重的瑕疵。事實上,社會契約理論雖然有魅力、令人向往,但確實經(jīng)不住邏輯的考驗,經(jīng)不住理論的推敲,這一點很多學者都已經(jīng)進行過研討。第二重挑戰(zhàn)是,自然狀態(tài)和社會契約理論還要面對人類歷史真實情況的拷問。也就是說,迄今為止的歷史記載、考古發(fā)掘證明人類從來沒有過自然狀態(tài)和社會契約,而完全是另外一種狀態(tài),因而這種邏輯假設的意義就非常值得懷疑,因為它與事實相悖,經(jīng)不起實踐的檢驗。故而,對于人權的條件,首先要排除掉自然權利這種觀點。

其次,不結合歷史進程和社會背景而直接訴諸普適的道德、法律原則無法確立人權存在的堅實基礎。除了自然權利的理由,有很多學者會抽象地討論道德、法律等一系列的規(guī)范條件作為人權的基礎。針對這些研討,需要進一步思考的是:道德是怎么出現(xiàn)的?法律是怎么出現(xiàn)的?如果說,道德和法律都是先在于人類社會、外在于人類社會的,那么當然可以不考慮人類社會的具體情況和發(fā)展進程,而直接研討道德和法律確立了什么權利。但是,人類的實踐表明,道德原則和規(guī)范是在人類相互關系的進程之中不斷變化的,是在社會發(fā)展的脈絡中延續(xù)發(fā)展的,而不是推動社會存在人的關系發(fā)展的主動因素。類似地,法律作為一套很大程度上以道德為基礎、以政治為保障的規(guī)范體系,是在社會具體形態(tài),尤其是人的關系的具體形態(tài)中不斷發(fā)展的。所以,觀察和思考道德與法律允許哪些權利、確立哪些權利誠然重要,卻不能說現(xiàn)有的道德和法律沒有確定、沒有規(guī)定的權利就不存在不重要。這實際上意味著,我們需要超越道德和法律的現(xiàn)有體系,去歸納出權利生長的條件。這種條件和道德法律發(fā)展的條件具有相同性。那么道德和法律發(fā)展的條件又是什么呢?顯然是人類社會的環(huán)境,也就是人類社會的關系結構、基本形態(tài)和宏觀旋律。對于這些因素的明細把握有助于對權力的條件有更清晰的認知。

再次,需求催生人權的理論經(jīng)不起實踐的歸謬。有些人認為,從社會格局的角度看,權利產(chǎn)生于人的需求。這個觀點顯然是靠不住的,因為,如果僅憑需求就能產(chǎn)生權利的話,那么需求越多的人權利就應當越多。這不符合人們對于權利平等的基本認知,會導致社會更有利于一味索取的“巨嬰”,對于貢獻者卻忽視,甚至無視。這種方式會導致社會偏向于那些貢獻少而需求多的人。還有些研究從“人性”推出人權,也缺乏充分的理論證明。

類似地,以供給為條件證明人權產(chǎn)生的理論也值得反思。理論界存在一種關于人權的理解將其歸結到社會的供給,那就是社會能供應到什么程度,權利就會保護到什么程度。這個觀點的問題在于,社會供給是可以調(diào)整、可以再分配的。如果完全把這個尺度交給供給一側,則很有可能導致資源的畸形配置,比如供給者基于自身的利益衡量,塑造的社會形態(tài)傾向于富者愈富,窮者愈窮;強者恒強,弱者恒弱;贏家通吃,輸者赤貧。這顯然會加劇社會矛盾,也不符合我們對人權的理解。

基于前述批判,本文認為,人權應當從主張方和保障方兩個維度推進,界定為社會權威應當及可能認可的人的個體或群體需求。由此,從發(fā)生機制上看,人權應從“供給—需求”契合的角度理解。從邏輯上可以確立:如果人權的外延是一成不變的,則可以從實體上歸納出人權的特征和要求;但是前文已證,人權的范圍在人類生活的歷史經(jīng)驗和現(xiàn)實體現(xiàn)上總是在變化和發(fā)展。由是論之,與其基于某一個特定的時代人權所處的狀況去觀察和分析人權應有的標準,不如從人權發(fā)展變化的基本規(guī)律出發(fā),去探討人權的構成要件。具體言之,人權并不是一個先驗(在人類社會的實踐之前存在、在人類自身的思考與總結歸納之前存在)和超驗(不以人類的實踐為條件、不以人們的思考和認識為條件)的概念。討論一種主張是否構成人權,也沒有先驗和超驗的標準或者固定的模式。筆者在以往的研究之中,將人權理解為社會個體對于社會權威的請求或主張,主張的內(nèi)容是其基本福利和生活條件。人們更加注重的是此種需求在某一時空條件之下的正當性,以及在社會制度中對此種需求予以保護的可能性。所以,必須從動態(tài)發(fā)展的角度去觀察確立某項人權的基本理由。在這種外在的變化之中,構成人權最核心要素的是兩個方面:一是從民眾的角度講,存在對于某種利益的需求。二是從社會資源的角度講,存在提供此種利益應答此種需求的制度可能性。因而,將這兩個條件結合起來,可以將人權界定為“人的基本需求與社會可供資源的契合”。

這種注重需求與供給契合、需求與資源相符的人權認知方式確立了基于兩個變量關系的函數(shù),剝離了人權實體方面的限定,也就意味著不再采取靜態(tài)的觀察方式探討人權成立的條件。這種認知方式試圖構建起一種超越一時一事、更加體現(xiàn)人權歷史性、社會性的分析框架,僅僅在人權形成的外部條件上予以觀察和分析,從而形成人權條件的動態(tài)理解。

(三) 安全主張足以成為人權的理論論證

當我們把人權視為社會可供資源和人的內(nèi)在需求之間的契合的時候,就把人的需求視為人權前提和基礎的重要部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成為人權的理由,就是人們對于在政治國家中的基本行動存在需求,而國家供給此種需求不乏充分的資源;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成為人權,卻沒有對國家提出絕對要求,而僅僅提出了漸進性要求,就是因為人們雖然存在對于良好生活狀態(tài)、生活水準的要求,但是社會資源不足以使得所有的此類要求均得以圓滿實現(xiàn)。

如果上述觀點可以得到支持,我們就需要進一步考察、論證,安全是否屬于人的基本需求,或者,人們對于安全的需求是否構成其基本需求之一;同時討論,安全是否屬于社會應當供給、可以供給的資源,這是探討安全是否可以作為人權的一個部分的重要前提。對此問題進行考察就會發(fā)現(xiàn),這一點在馬斯洛的人類需求層次的理念之中就能得到啟發(fā)。根據(jù)馬斯洛的研究,安全不僅屬于人的需求,而且屬于非常重要、非常基礎的需求。如果安全的需求無法滿足,其他的需求就很難實現(xiàn)。人們對于安全有著相當迫切的要求,而且客觀評價,安全是人生存發(fā)展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屬于每個人和每個緊密結合的群體首要而急迫的需求。中國古代法家的代表人物韓非子認為,處于原始時期的中國人渴求基本安全,并將能夠給他們帶來安全的人視為領導。“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獸眾,人民不勝禽獸蟲蛇。有圣人作,構木為巢以避群害,而民悅之,使王天下,號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惡臭,而傷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鉆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說之,使王天下,號之曰燧人氏”。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也高度贊揚那些帶領民眾抵御自然風險、提升民眾安全感的人。“當堯之時,天下猶未平,洪水橫流,泛濫于天下。草木暢茂,禽獸繁殖,五谷不登,禽獸偪人。獸蹄鳥跡之道,交于中國。堯獨憂之,舉舜而敷治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禹疏九河,瀹濟漯,而注諸海;決汝漢,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國可得而食也。”從具體的每一個個人出發(fā),人們都希望處于一個安全的境地。安全就意味著在客觀上避免面臨危險、在主觀上免受威脅。拓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安全則包括廣泛的訴求,從最根本、最基礎的層次,人們希望其生命不受威脅,其健康、飲食不受威脅;進而他們期待其工作環(huán)境不至于處于危險之中,其出行路上不至遭遇廣泛頻發(fā)的交通事故;還包括其信息不受威脅、其名譽不受威脅。由此,人們的安全訴求形成了一個較為寬廣的譜系。

拓展到更大的范圍,一個部門、一個企業(yè),或者一個政府,乃至一個國家,同樣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安全問題。最基本的是涉及生存的安全問題,進而是能否健康持久有序地存續(xù)和發(fā)展。也就是說,從群體的維度看,一個個社會組織為了存續(xù)和發(fā)展,必然存在對于安全的需求,最基本的安全就是生命的存續(xù)與生存的安全,免于對其生存構成危險(例如一個國家的領土安全、軍事安全)是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在此基礎上,也存在著經(jīng)濟安全、政治安全、信息安全、聲譽安全、糧食安全等各個方面。具體而言,一個社會組織的安全存在和安全持續(xù)是這一組織能夠在未來得以發(fā)展的基礎,更是其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每一個個人能夠保證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故而,作為集體人權的安全權利也是具有需求層次的前提和基礎的。如此,就能夠看出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是人在生物意義上、社會存續(xù)狀態(tài)下須臾也不能離開的基本需求。而公共安全與個體安全存在相互依賴關系。“公共安全事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基石”。所以,從需求層面上說,安全有資格成為人權的一個領域。

與此相對應,無論是與個人請求相對應的組織機構、地方或者中央政府,還是與一個社會組織相呼應的更廣闊的社會機制,尤其是國家或者國際社會,都能夠?qū)€體所提出的安全需求進行應答。保證安全首先是行為體自身的責任。一個個體,無論是個人的生命的個體,或者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還是一個組織、一個國家作為一個集合的個體、作為更廣闊的社會的成員的個體,他們的安全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身的能力。自身的能力包括其抗風險的程度、健康的水平,這是每一個個體都需要積極建設的方面。不過,確認、保障、維護、恢復安全,同樣取決于外部的環(huán)境。行為體的外部環(huán)境,不僅包括自然環(huán)境,也包括社會環(huán)境。這些都是在一個有組織社會之中社會權威可以提供的條件,也是一個良治的政府應盡的職責。“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所以,只要社會條件允許,社會資源的調(diào)控者就應當讓人們享有關于安全的權利。正如中國共產(chǎn)黨要求的“要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其所采取的方式包括確立良好的社會規(guī)范,避免對于安全的威脅和打擊。在國際體系中,“我們主張以安全守護人權,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同走和平發(fā)展道路,踐行全球安全倡議,為實現(xiàn)人權創(chuàng)造安寧的環(huán)境”。國家能夠提供一系列設施和措施,使個體的安全需求得以滿足;進而,通過一系列的工作安排,保障個人的安全需求可以實現(xiàn)。尤其是在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能夠有效地予以恢復,對安全方面的損失給予補償。由此就可以說明,個體的安全訴求是可以在群體資源配置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滿足的。當西方人提出“免于恐懼”作為良好社會的一個目標的時候,他們就已經(jīng)將安全作為一個重要的人權維度。因為免于恐懼顯然就是安全感,就是社會給人以安全的支撐和保障。在20世紀,恐怖主義已經(jīng)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人類為了與恐怖主義相抗爭,對恐怖分子進行遏制和打擊,采取了諸多有效的措施。打擊恐怖主義,從對抗的角度分析,是對恐怖行動、恐怖思想、恐怖分子、恐怖組織體系的一種斗爭;而從維護人權的角度講,則是在積極保障和促進人們的安全權利。

前述論證形成了安全足以歸屬于人權的邏輯閉環(huán),即人個體具有對于安全的需求,而社會權威有能力滿足個體對于安全的需求。這樣,就形成了需求與供給之間的契合,安全作為人權有了明確的形成機制。而政府、國家或者國際機制在資源提供比較明晰和穩(wěn)妥的時候,就能夠確立起良好的安全維護的資源配置結構。反之,如果我們不考慮人類的需求,也不考慮社會的供給,而任意地去列舉一些安全領域權利,那不僅不符合我們對于權利的一般認識邏輯,也不符合權利形成和發(fā)展的過程。

(四) 對于安全人權的法律制度保障

安全既聯(lián)系著生存、健康等一系列基本權利,也在很大程度上為發(fā)展權利提供了前提和基礎。對于安全的傷害壓制了生命健康權,也限縮了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以及個人的發(fā)展權。從一個小細節(jié)即可說明這一點:在21世紀的中國,當很多外賣小哥騎著電動車、摩托車不顧交通規(guī)則,在路上隨意闖紅燈、逆行、高速行駛的時候,他們不僅不珍惜自身的安全,也威脅著他人的安全。這種對于安全的威脅在很大程度上會傷害人們在自身發(fā)展和社會發(fā)展方面的期待。因為,此種不顧安全的行車行為會導致大量的交通事故,每一個交通事故背后都是生命健康的破壞和財產(chǎn)的損失。這些忽視安全的做法對于相關個人的發(fā)展具有負面意義,也會影響整個社會經(jīng)濟繁榮和整體持續(xù)穩(wěn)定。由此可以看出,國家有責任關注和回應人們的安全需求,通過立法、執(zhí)法、司法、推進守法來維護個人和群體的安全權利。

從中國立法的角度看,我國初步形成了一個守護安全權利的法治框架。我國現(xiàn)行憲法中有五處提及安全,其中第28條可以被解釋為涉及安全的權利。從國家安全的層面看,我國確立了《國家安全法》,在《刑法》中也明確規(guī)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是對國家的安全權所進行的國內(nèi)法維護。除此之外,對于陸地國界、民用航空、領海、毗連區(qū)、專屬經(jīng)濟區(qū)、大陸架、反間諜、反外國制裁等事務的立法,也反映出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理念。為了保證企業(yè)和個人安全的秩序,國家制定了《安全生產(chǎn)法》(2002年制定,2021年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guī)范;為保證安全生產(chǎn),國家還制定了安全工程師的資格要求、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設計標準、安全生產(chǎn)培訓管理辦法等。正如學者所揭示的,在黨的領導下,我們堅持平等共享人權,整體推進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等的全面發(fā)展,我國的人權保障水平顯著提高,我國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增強。我們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加強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依法懲處各類違法犯罪,保持社會長期穩(wěn)定,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我們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fā)展理念,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著力解決發(fā)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努力實現(xiàn)更高質(zhì)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xù)、更為安全的發(fā)展,在發(fā)展中使廣大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

安全關切并不止于一國之內(nèi),國際和平與安全尤其受到當代國際關系與國際法的密切關注。而在國際層面,《聯(lián)合國憲章》為了體現(xiàn)對國家獨立主權完整的高度認可和強調(diào),確立了一系列的原則和規(guī)則。尤其是在聯(lián)合國建立之初就建立了安全理事會以應對世界和平與安全問題,本質(zhì)上就是要努力維護各個國家的安全。“安全是發(fā)展的前提,人類是不可分割的安全共同體。”在我國積極推進的涉外法治建設中,安全也是一個具有高度重要地位的工作領域和工作目標。習近平指出:“世上沒有絕對安全的世外桃源,一國的安全不能建立在別國的動蕩之上,他國的威脅也可能成為本國的挑戰(zhàn)。……各方應該樹立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xù)的安全觀。”“為彌補和平赤字、破解全球安全困境,中方提出全球安全倡議,倡導各國秉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xù)的安全觀,推動構建均衡、有效、可持續(xù)的安全架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依賴于各國的實際行動,“國際社會要從伙伴關系、安全格局、經(jīng)濟發(fā)展、文明交流、生態(tài)建設等方面作出努力”。國際人權事業(yè)的發(fā)展進步離不開安全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國家間通過相互尊重共同合作實現(xiàn)共同繁榮是人權全球治理的重要保證。

基于前述分析,從人權發(fā)生學的視角看,將安全作為人權的一個部類,在客觀上具備條件,在理論上并不存在明顯的障礙。安全不僅長期被確立為人的基本需求,同時給定社會范圍內(nèi)的權威也有能力在一定程度內(nèi)調(diào)配資源,回應安全需求。尤其是在當前,很多對于人的生存需求、發(fā)展需求進行回應的機制,都可以用人權的方式來予以表達,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人權譜系不斷拓展的特征。從最初維護個人自由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到維護社會福利的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從關注個人的生存權、生命權,再到維護集體團結、共同利益的發(fā)展權,“到強調(diào)外部條件的安全權、和平權、環(huán)境權,以至當代又在強調(diào)數(shù)字人權等,無不體現(xiàn)出權利概念遞進性疊加發(fā)展特點”。

三、國家經(jīng)濟文化提升的治理邏輯深化了權利譜系的理性界分

當我們試圖分析安全在人權體系中的地位之時,需要對人權體系的整體結構進行審視。盡管前文已經(jīng)論證,安全可以成為權利的一個指向,人的安全權有資格成為人權的一個重要部分、成為人權的一個種類,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已經(jīng)有了明確的人權體系圖示。有資格構成人權的一個部分的安全在人權的體系和格局之中應當處于什么位置,安全權與其他種類的各項人權形成何種關系,需要進一步深入分析。回答上述問題的價值在于,如果不是僅僅把安全的人權視為一種主張,而是試圖讓其真正有機地嵌入人權的譜系之中,就必須進行有效的配置。對于這一問題的思考,觸及人權的最基本方面,也就是說如何認知人權的實踐體系、理論體系、知識體系。為了這個目的,我們需要檢視既有的人權體系和人權之下的各項權利。在對既有的人權結構體系、分類進行有效的分析和反思之后,我們才能夠?qū)Π踩珯嘣谌藱囿w系中的定位有較為明晰的了解。在對作為安全權的人權進入深入分析之后,有可能對既有的人權架構進行整體性的反思和重構,進而為人權思想觀念、知識譜系的現(xiàn)代化做出更豐富、更扎實的努力。

(一) 將安全作為人權的邏輯問題與解決思路

討論安全權歸屬和定位的第一個思考路徑是判別安全權的指向。不難看出,安全權包括確保人身安全、財產(chǎn)安全、行為安全、信息安全,乃至整個國家民族的安全。這些權利指向與人權的既有體系之間存在著一些交叉和重疊。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用人權的觀念去看待安全,把安全視為一種人權,是在方法論上出現(xiàn)了問題,導致了人權體系的混亂呢?事實上并非如此。早在人們開始考慮三代人權之中的發(fā)展權之時,這種情況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具體而言,發(fā)展權的諸多方面都與人權的原有體系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一個個人要想發(fā)展,需要通過學習來提升自己的能力,此時就可能與受教育權相互重疊;在職業(yè)中要發(fā)展就需要參加工作或者創(chuàng)業(yè),可能與工作權發(fā)生沖突和意合;人的發(fā)展以健康為前提,此時又可能與健康權、休息權發(fā)生重疊。與此類似,當我們提出和平權的時候,和平本質(zhì)上也是要求社會環(huán)境要保證個人的生命和財產(chǎn),避免人們生活在戰(zhàn)亂動蕩的環(huán)境之中,保證國家有著平穩(wěn)的經(jīng)濟社會文化建設和發(fā)展的秩序。這些權利主張都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中的某些權利,或者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中的某些權利構成了重合。因而,可以這樣說,安全權在人權體系中所遇到的潛在重合是原有人權體系之中的和平權、發(fā)展權都已經(jīng)遇到的問題。這就不能說是安全權本身存在的故障,而應當說是第三代人權中一些權利的出現(xiàn)存在對原有的第一代第二代人權體系構成了沖擊,要求我們對人權進行重新思考,確定更為科學和妥當?shù)姆诸惙椒ā?/p>

類似的思考路徑是,如果我們按照既有的人權分類方式進行推演,似乎很容易按照第一代人權、第二代人權、第三代人權的慣性,將安全視為第四代人權或者第五代人權。也可以把安全作為某種集體人權,或者個人和集體共享的人權,放到人權的第三代之中。然而,這些做法都不是在理論邏輯上較為透徹的嘗試。這是因為,人們傳統(tǒng)所慣于接受的三代人權的分法本身就是在邏輯上可質(zhì)疑的。因而安全權不僅不宜在三代人權的思維框架之下進一步延展或嵌入這一思維體系之中,而且要求我們對這個思維體系進行較為徹底和深入的反思,并重新確立人權的分類框架。

故而,當我們試圖揭示安全權在人權體系中的位置問題的時候,會發(fā)現(xiàn)一個理論上的難題:人權自身的分類和架構是比較混亂的。在人權的學術場域中,同樣面臨著一系列相類似的問題,例如有學者認為數(shù)字人權應當是一種人權,并將數(shù)字人權視為第四代人權。此前也有學者提出和諧可以成為一種人權,并將和諧視為第四代人權。如果用“需求-供給”的人權形成條件進行衡量,不難看出,有一些人權確實是可以作為新興權利而成立的,但也不排除有一些人權主張實際上并不真正符合人權的條件,無法作為真正意義上的人權。反思前述人權學者討論的問題,要進一步厘清的邏輯是:人權的譜系應當如何確立?應當如何使安全的權利恰當而穩(wěn)定地居于人權的體系之中?

對于這樣的問題,有些學者試圖從集體人權的角度破解矛盾,即將和平權、環(huán)境權、發(fā)展權等新型權利視為專屬于集體的主張。這種方式固然具有一定的啟發(fā)意義,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是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學術界基本上已經(jīng)達成共識,發(fā)展權并非局限于群體,很多時候個人也一樣會主張發(fā)展權。在實踐中,一個良好的國家體系、國際制度也會積極認可和維護個人的發(fā)展權,形成良好的治理體系。所以,試圖將上述權利限定為集體人權,并不是處理此類權利的良好方式。

(二) 三代人權的傳統(tǒng)分類方式存在明顯的時代局限性

對于相關文獻的分析可以看出,“三代人權”的觀點本來就是一個經(jīng)過嚴謹思考和論派的學說。這種方式在隱喻法國大革命口號的“自由、平等、博愛”這三個概念方面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應對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到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再到和平權、發(fā)展權、環(huán)境權等集體權利進程,可以視為人類對于人權的認知過程中的階段性成果。但是其中也存在一個問題:劃分不同代際的人權的標準模糊不清,而且缺乏邏輯的同一性。經(jīng)過認真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三代人權的劃分尺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問題。如果說三代人權是按照發(fā)現(xiàn)某種權利而確立的,也就是按照某種權利被社會所普遍認可的歷史順序而進行分類,那么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作為第一代人權、將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作為第二代人權,進而將和平權、發(fā)展權、環(huán)境權作為第三代人權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是,純粹的歷史發(fā)展排序方式只能表明人類歷史中人權主張和認可的順序,卻不能作為理論邏輯的劃分尺度。進而言之,歷史自身不能作為一個標準,必須在歷史之中探究妥當?shù)某叨?。就?ldquo;現(xiàn)代”作為一個時間概念本身不能作為“現(xiàn)代化”或者“現(xiàn)代性”的尺度一樣,三代人權的主張要能夠在邏輯上立得住,就需要一個歷史進程之外的尺度。但是這個尺度似乎無法確立,因反對此尺度的每一種解釋都可能存在可質(zhì)疑之處。當我們觀察第一代人權的對象的時候,它所主張的是公民個人對國家主張的參與政治生活、可保證基本自由的權益;而第二代人權則主要是個體向國家主張的保障自身良好生活的一系列權益。第一代人權和第二代人權之間主要的差異在于其所主張的內(nèi)容存在著領域上的不同,而第三代人權包含著和平權、環(huán)境權、發(fā)展權,權利主張的主體發(fā)生了變化,也就是主要是集體,其次是個人。那么,第一代人權和第二代人權以主張的對象作為劃分尺度,第三代人權則跳出了對象的劃分方式,轉移到了權利主張的主體。這種劃分尺度的漂移違背了邏輯的同一律,所以本身就不是合理的劃分方式。而且,如果后世再出現(xiàn)新的人權主張,則很可能既屬于第一代人權或第二代人權,又屬于第三代人權,這就會造成權利歸屬的混亂。所以人權的代際劃分不是一個科學的、合理的、符合人權內(nèi)在邏輯的劃分模式。

如果說第一代人權和第二代人權之間的主要差別是權利所處的領域、權利所指向的對象的話,那么第二代人權和第三代人權之間就不太像是一個基于權利指向和權利對象的分類,而改成了基于權利主體的分類。這就出現(xiàn)了一系列的問題。具體而言,如果基于權利主體,人權應當做如何分類?基于人權的內(nèi)容權利,又應當做如何的分類?除了主體和內(nèi)容的尺度,是否還存在其他對人權分類的方式?有趣的是,一些學者試圖在這個尺度本身就存在邏輯混亂的代際體系之上繼續(xù)。這種繼續(xù)就像人類科學已經(jīng)否定了自然狀態(tài)、社會契約,一些學者卻癡迷于基于社會契約而理論一樣,在邏輯上不嚴謹,在學術上缺乏理論創(chuàng)新的智慧增量。

(三) 人權分類體系的構建

理論邏輯的嚴謹性標準要求我們在歷史發(fā)明的軌跡之外尋找到其他的合理性,找到其他更是包容性合理性的度量標尺。安全權與既有的人權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正由于這種聯(lián)系的復雜性,我們需要對安全權有一個明晰的定位,了解它代表著什么意圖,需要何種制度保障,對國內(nèi)國際秩序產(chǎn)生何種效果。進而,應當對人權做什么樣的分類呢?至少有四個方面的分類維度:

第一,從權利主體所屬的類型劃分,應當分為一般權利(普通民眾的權利)和(特定人群的權利)特殊權利。大多數(shù)人權是不考慮個體的差異而設定的,但也有某些權利是專門針對可能被忽視的弱勢群體(婦女、兒童、殘障人士、老年人等)而規(guī)定的。

第二,從權利主體所存在的形態(tài)劃分,可以分為自然人所享有的個人人權和一個特定群體所享有的集體人權。個人人權是傳統(tǒng)理解的人權,集體權利則是在更為廣闊的社會視野中維護某些族群、少數(shù)群體、甚至國家而存在的權利,20世紀60年代以后,一些發(fā)展中國家所孜孜以求的國際經(jīng)濟新秩序就應當被視為是一種呼吁和爭取集體人權的進程。

第三,從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劃分,可以分為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jīng)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等等,更進一步分為生命權、人格權、選舉權、公平審判權、言論自由、工作權、休息權、環(huán)境權等等。

第四,從權利所試圖達到的目標劃分,分為生存權、安全權、發(fā)展權。目標性人權這一類別主要判別權利所能保障的人類需求,充分保障權利能夠達到的個人或群體狀態(tài)。

這一分類方式的價值在于其能在理論上深化人權的概念認知、人權的類型化,在實踐中更好地定位人權,從而妥善保護人權,明晰對于具體類型人權的保護手段和體制。

(四) 安全權人權歸屬的細化

如果從這樣的分類標準去審視,那么安全權應屬于目標性人權,即以目標為標準而劃分出來的人權類型。顯然,安全的權利不適合從主體類型來劃分,因為它既應當被普遍性保護,也有可能在某些特殊群體中出現(xiàn)特殊問題,例如殘疾人的安全風險顯然更大,故而無法區(qū)別。安全的權利也不適合按享有者的數(shù)量來劃分,因為它既屬于個體也屬于群體。每一個個人都有安全的需求,一個良性運行的社會都應予以保護;某些地域的人群、某些國家的人民可能在安全上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所以也可能存在集體的安全權。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歸屬于集體的安全權利,并不是聯(lián)合國意義上的集體安全。聯(lián)合國的集體安全機制注重國家之間共同行動,通過國際組織機構應對和抵御威脅,而非一個集體對安全的訴求。安全的權利同樣不適合以權利指涉的對象來進行劃分。因為安全涉及多個方面,例如和平的國家狀態(tài)、生命安全的保證、社會環(huán)境的基本安全、經(jīng)濟交易的順暢運行個人信息的有效維護等等。所以從對象的角度看,安全會涉及一束權利,而不是集中于一個權利。

基于前述分析,人們所主張的安全權利和生存權、和平權、發(fā)展權一樣,都是人類的目標性權利。將這幾類權利歸為目標性人權,能夠避免人們從主體、對象的標準上分析而無法在邏輯上徹底推進的困境,有助于對人權的多元標準和多維度存在有更準確的認知。

四、安全作為人權的意義

將安全作為人權,并不是脫離實踐的理論追求和達致邏輯自洽的推演。一方面,它對于我們進一步認識人權的發(fā)展、厘清權利的體系具有啟發(fā)意義。另一方面,它對于國家和國際社會確立維護和實現(xiàn)相關社會價值的政策,在國際關系中避免人權話語的霸權化轉變,具有積極正面的指導和推進意義。

(一) 有效排序不同的人權

有些國際人權機構認為,自由和安全是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一個整體。這個觀點實際上不符合人們的生活邏輯??梢赃@樣說,一個人在很多時候是自由的,但卻并不安全;在另外一些時候,人是安全的,卻很不自由。所以,既不能說自由會引致安全,也不能說安全會確保自由。二者各有各的指涉問題,各有各的排斥對象。自由是指行為體在思想和行動上不受約束,其所反對的是社會權威在思想觀念和行動上對人的鉗制;而安全指涉的則是人的生命財產(chǎn)信息得到穩(wěn)定的保障,其所防御的是社會公權力或者另外一些具有權力或力量的行為體系給個體所帶來的威脅和剝奪。因此,一個人很有可能足以確保他的生命、財產(chǎn)、信息不被剝奪(安全),但是思想和行動受到限制(不自由)。另外一些人則很可能思想和行動沒有受到限制(自由),但是他的人身、財產(chǎn)和信息隨時可能被剝奪(不安全)。由此,自由和安全具有著不同的背景、對象和內(nèi)容,二者只有在廣泛聯(lián)系的意義上才能夠?qū)で蟮较嗷リP涉的機會。

(二) 解決安全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

一些學者和國家、國際組織將安全與人權分列,并且形成了試圖梳理其間的對立、沖突,至少是緊張狀態(tài)的思路,審視相關話語不難看出,這種觀察和思考問題的方式存在著明顯的邏輯不足。當我們確立了安全權的理論邏輯之后,就能非常清晰地梳理出:安全屬于人的需求,而人權是為了滿足人的需求而確立的制度,所以人權可以涵蓋安全,安全完全應該成為人權的一部分,二者不是誰高誰低的問題,而是在一個人權體系里妥當排序不同權利的問題。由此,可以消解在某些文化中存在的人權話語霸權,而且在理論上很可能為看待和討論安全與人權的關系提供一個新的視野、開辟一條新的道路。這就必然要求我們樹立起以人權看待安全的思路,從人權的立場和角度觀察、分析、處理安全問題。

學術界已經(jīng)充分意識到,不同的權利之間是存在沖突的,而且對于權利沖突的問題提出了以位階解決沖突的基本思路。當我們把安全納入人權的話語體系之中、而不是在人權話語之外時,我們就需要通過權利沖突思維解決安全—其他人權的緊張性,考慮安全權與其他各類人權的位階應如何劃定。對于解決安全權與其他種類人權之間的沖突,有以下原則可供參考:

首先,就單個個體(包括個人和群體)而言,其不同類別的權利之間存在著差異化的維護順序。尤其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不可能達到一個個體的所有權利主張都得到滿足的狀態(tài),個體必須有所選擇?;诖朔N思路,在權利的維護需要確立位階(次序、順位)的時候,安全就緊緊排在生命的后面,具有較高的順位。也就是說,要首先保證生命不被侵犯、不被任意無端地剝奪;進而保證人的安全。在這兩種領域的權利得到了維護之后,再進一步討論人的尊嚴、自由、福利。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很可能違背人生存和發(fā)展的基本邏輯。

其次,當不同行為體的權利之間存在沖突的時候,此主體的權利與彼主體的權利之間,也要按照權利的位階予以保護,這一點是憲法學界長期討論、基本上達成一致的問題。確立不同行為體之間權利的位階是立法者、執(zhí)法者和司法者共同的責任,而此種位階的形成顯然還是要考慮權利所預期達到的目標在人的需求層次之中所占據(jù)的位置。同樣地,生命的需求占據(jù)第一位,其次是安全的需求,其他方面的需求都需要讓位于這些最基本的需求,尤其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需要按順位滿足不同需求。

最后,當個人的權利與集體的權利發(fā)生沖突的時候,要采取更加具體、更加周密的解決方式??梢允菍€人的訴求與集體的訴求意圖達到的目標進行比較,比較何者更為重要、更為基礎,尤其是設想:個人的訴求如果沒有得到維護、群體的訴求得到維護,個人的損失會有多大?反之,如果個人的訴求得到維護,而集體的訴求未能得到維護,造成的損失又有多大?將不同的損失進行比較,得出何者優(yōu)先的結論。這種比較的前提和基礎都是將需求進行分類,并且劃分位階。同一位階的單個個人的訴求需要讓位于多數(shù)人同等的訴求。反之,如果權利處于不同位階,則個人更根本更基礎的權利主張優(yōu)于多數(shù)人更高層次的、非基礎的權利主張。例如,不能為多數(shù)人的快樂愉悅而使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或被剝奪;也不能為了幾個人的工作福利剝奪一個人的安全。

(三) 避免人權至上的意識形態(tài)化傾向

當人們試圖從人權的角度去探討一系列關于社會與國家治理的問題之時,會不自覺地呈現(xiàn)一種傾向,即將人權視為最高的社會價值與治理尺度,視之為不可撼動的絕對要求,視之為其他法律規(guī)范、政策目標、行動指南都需要讓步的治理價值。這種高度重視人權的思維,如果從西方中世紀發(fā)展的歷史視野看,當然是一種積極和進步。但是必須看到,在當代社會,人們對“人”和“人權”的重視已經(jīng)達到相當?shù)某潭?,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社會情境中,人權的強調(diào)已經(jīng)導致政策變形。人類文明的進步使得社會文化的多樣性、多元性日益顯現(xiàn),客觀上存在著多層次、多向度的社會追求和價值目標,而并不僅僅是人權一項。與此同時,人權的指向也絕不局限為個人權利。由此觀察,有些國家將人權視為武器,對其他國家進行打壓,體現(xiàn)了人權濫用的趨勢。過分抬高某一類人權,就必然超越所有的其他價值,包括其他個人的權利和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友愛、和平。這里的人權就已經(jīng)超越了對人的權利維護的功能,而變成了政治斗爭的工具。

一些國家所秉持的“人權至上”“人權高于主權”論調(diào)本質(zhì)上是用人權作為武器,去打擊其他國家,尤其是打擊其他國家的政策和主張。從中性的立場評價,此種做法未能細致周密考慮其他社會目標,未能對于社會的其他追求理念予以具體、真切和深刻的衡量,就一概地加以遏制和排擠,實際上容易導致社會的原子化傾向,使人們過于自私自利,忽略社會整體的目標和追求。因而,社會歷史學家列奧·斯特勞斯在其著作《自然權利與歷史》中,就對單純重視人權而相對忽視社會的正義(或者用施特勞斯的概念——“自然正確”)予以考慮,不能說完全意味著歷史的進步,甚至很可能是歷史的偏差。這樣,我們就需要把一些傳統(tǒng)人權之外的概念和傳統(tǒng)的人權一起放在同一個價值體系、概念體系之中進行分析,形成一個更加妥當?shù)?、可以衡量的社會治理結構。這樣一來,和平權、安全權、發(fā)展權、環(huán)境權等諸項權利就很可能不僅僅是構成對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的補充,而有可能更正、平衡這些權利,使之彼此協(xié)調(diào),共同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

五、結論與啟示

安全是人類發(fā)展進步到一定階段之后日益凸顯的公民個人與各種群體、直至國家的社會需求;同樣也是在國家治理和全球治理進步到一定程度而可以予以應答、予以維護、予以保證的人類需求。故而,安全已經(jīng)具備了成為人權的基本條件,與生存權、和平權、發(fā)展權利共同構成了20世紀以后拓展和提升的人權體系的一部分。從安全權在人權結構體系中的位置分析,既有的“三代人權”的界分方式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尤其是其劃分標準不統(tǒng)一,在很大程度上僅僅能代表一些西方學者在人權理論發(fā)展初級階段的一種模糊的、不嚴謹?shù)慕绶?。隨著人權理論的精細化,三代人權的劃分模式應予放棄。沿著此種不嚴謹、不清晰的劃分方式進一步推演出第四代人權、第五代人權,既不必要,也缺乏理論增量,并非明智之舉。科學的態(tài)度是,確立從人權的主體類型、主體數(shù)量、權利對象和權利目標幾個尺度出發(fā)對人權進行嚴謹而明晰的界分。安全權屬于以目標為尺度的界分標準下的一類人權。將安全作為人權,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將人權與安全并列討論,并且以人權的正當性地位壓制國家政府的安全措施、對國家進行構陷和攻擊的狀況,從而不僅在更為廣闊的語境中提供了人權理論的發(fā)展空間,而且在更為順暢的政策平臺之上充實了人權話語和安全法律規(guī)范的工具箱。

(何志鵬,吉林大學人權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法學院院長、教授。)

【本文系教育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專項項目“堅持統(tǒng)籌國內(nèi)法治與涉外法治研究”(2022JZD2005)階段成果?!?/p>

Abstract:The escalating significance of security issues has expanded the necessity and possibility of recognizing and achieving the goal of security val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rights. Human rights can be construed as the needs of people to which social authorities should and can respond,and their mechanism depends on“the alignment between people’s intrinsic needs and the social resources available. ”Security as a significant part of people’s intrinsic needs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ocial resources;social authorities at all levels have the duty and potential to support people’s security needs. Thus,security has the socio-cultural basis to be considered as a branch of human rights. Once the human rights attribution of security has been established,further consideration is required for its place in the human rights spectrum.When analyzing the existing set of human rights,we can classify them based on the subject,the object,or the goal.The right to security is more appropriately classified within the dimension of goals,thereby being placed alongside the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Integrating security into human rights can resol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 to security and other human rights using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rights conflict,rights hierarchy,and rights system ranking,thereby avoiding the tendency to curb the security needs of countries and individuals by ideologizing human rights.

Keywords:Human Rights;Security;The Right to Security;Human Rights Spectrum;Human Rights Classification;Targeted Human Rights

(責任編輯 葉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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